收钱一次二次三次,该如何定性?

2016-03-14 13:12刘勇谭精华范加林
廉政瞭望 2016年1期
关键词:剑阁县礼金陈某

刘勇++谭精华++范加林

陈某,党员,某县畜牧局局长。2014年7月陈某生病住院期间,收受同学——该县一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张某“慰问金”1000元(此前张搬迁新居时,陈送过其800元);2015年春节,张到陈家拜年,以下属名义送其1万元;2015年端午节期间,张请陈调整自己工作岗位,并再次送给陈2万元。陈在2015年10月将张调到局机关担任行政股负责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陈某三次收受礼金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首先,陈某生病期间在医院收受张某“慰问金”1000元应是正常人情往来。陈与张虽是上下级,但也是同学。何况,此前作为领导的陈早在张搬迁新居时就曾送过张礼金800元。此次,陈生病住院,张送其1000元,数额差距不是明显过大,加之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礼尚往来的传统和实际情况,故应将陈此次收受礼金定性为正常人情往来。

其次,2015年春节时张某到陈某家拜年,送其1万元,应认定为收受礼金违纪。因为陈此次收受礼金行为,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张在送给陈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对此,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相关规定,给予张某党纪处分。

最后,2015年端午节期间,张某再次送给陈某2万元,应认定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违纪。因为陈收钱后为张调动了工作岗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对此,应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在给予陈某相应党纪处分的同时,将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评析意见

对于陈某收受张某礼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正常人情往来。陈虽为张领导,但又是同学,且陈送张礼金在前,在交往过程中张难免向陈送礼物或礼金。

1 .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虽与张系同学关系,但多次收受张礼金,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收受礼金违纪。

2 .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陈三次收受礼金的行为应区别对待:第一次系正常人情往来;第二次系收受礼金违纪;第三次系受贿违纪。

3.

要廉洁,必须懂规矩;要懂规矩,必须学习法规。

剑阁县卫生计生系统为让广大党员干部职工进一步落实廉洁行为,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以后,积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宣讲、知识竞赛等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熟悉掌握两项法规,把党的纪律铭刻于心。

首先是深入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开展宣讲,让法规落实到基层。结合“廉政大讲堂”、“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反腐倡廉知识讲座活动,通过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宣讲,重点对两项法规的新条款、新要求作了详尽的解读,受到广大医务人员的好评。

“通过宣讲,使我对新的纪律有了更深的认识,作为基层纪检干部,我们将以这新的规矩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搞好服务工作”。剑阁县人民医院纪检员王志豪培训会后说。

其次是开展知识问答竞赛,使广大党员干部熟悉掌握法规条例。按照县纪委“组织全覆盖、党员全覆盖、地域全覆盖、媒体全覆盖”的要求,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试题送达到各医疗卫生单位,各级党组织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进行试题测试竞赛。通过竞赛活动,熟悉了两项法规,将两项法规牢记于心。

“参加两项法规知识竞赛,不仅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再学习机会,也是一次考试,我将铭记纪律,敬畏纪律,争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剑阁县中医院纪检员罗锦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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