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责任规则、财产规则、不可让渡规则看广场舞纠纷刘运花

2016-03-14 10:56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19期

摘要:近年来广场舞问题引发的争议受到了热议,虽有相关部门出面协调此事,但大都无济于事,广场舞噪音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一些不堪其扰的周边居民(居民),甚至采取了一些非正当手段来抵制这种侵扰。这些行为虽起到了暂时性的抵制作用,但毕竟是不合法的,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多地也曝出了广场舞噪音带来的冲突。如果这一问题不得到妥善处理,就会形成恶性循环,愈演愈烈!

关键词:权利冲突;责任规则;财产规则;不可让渡规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9.065

1广场舞噪音纠纷的实质

从法理角度,该纠纷实际是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参与者们享有娱乐的权利,居民享有安静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原本都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却由于不合适的地点,时间等因素而发生了碰撞造成了冲突。因此广场舞噪音问题引发的纠纷也就变成了如何解决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即如何配置、保护权利。

2三种规则下的权利保护和权利配置

经济学上,对权利的保护有三种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规则。

财产规则,指国家在决定谁享有权利后,不再对权利的转让及转让价格进行干预。一方想从权利人手中占有该权利,可通过自愿交易的方式,按照权利人同意的价格获得该项权利。

责任规则,指国家在决定谁享有权利后,不再要求必须以自愿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该项权利,而是规定获得该项权利的客观价值。一方在支付该项权利的客观价值后就可以获得该权利或消灭该项权利,而不必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不可让渡规则,指不允许权利在卖方和买方之间自由转让。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干预。即使权利人同意转让其被赋予的权利,买方也不能获得该项权利。这一规则在实践中主要适用于权利持有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适用前两种规则时会产生较大社会成本,或者权利转让将不利于大多数公民的身心健康时。

在适用以上原则时,首先国家要对权利进行配置,即决定谁享有权利。只有决定谁享有某项权利后,才能对适用哪种原则来保护作出正确地选择。

本案中,居民享有安静休息的权利,参与者享有健身娱乐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本应在法律的规制下平行的行使。但现在两者发生了冲突。那么是:保护居民安静休息权利还是保护参与者产生噪音以便行使健康娱乐的权利。现有法律对此情况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也就不能依据现有法律来处理此冲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权利进行配置。首先,参与者的权利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实现的,比如打太极,慢跑,散步等更为安静的方式。而居民的安静休息权,只能通过在自己熟悉的安静的家里,而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安静休息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而健身娱乐权的行使是在安静休息权得到保障的基础上进行的。其次,经济学上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私人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都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本案中,参与者们在追求自己健康娱乐权利时造成了居民安静休息权利的侵害,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本纠纷问题上,应授予居民享有不被打扰的安静休息权。

3三种规则的适用与选择

在完成权利配置后,接下来就是用上述三原则中的哪种原则来保护居民的权利?

财产规则下,居民享有安静休息的权利,参与者如果想在广场上以产生噪音的方式进行健身,可与居民谈判,让居民在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将其权利转移给参与者。这种规则下,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国家干预的较少,而且权利人获得的经济赔偿往往比较充足。

但是这种规则有一个重大的缺点,就是谈判成本较高,而且不易顺利实现交易。这里侵犯的安静休息权是多个甚至是上百人的,而且买方(广场舞参加者)也是多数人。如果双方进行谈判会出现以下几种结果:(1)参与者都同意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获得居民的权利,但是居民中只有少部分人同意转让其权利,其他居民根本不同意转让。这种情况下参与者仍可能不能在广场上顺利地进行健身娱乐。所以当进行广场舞时仍会对那些未转让权利的居民造成侵权。这部分居民仍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情形下,文章开头的情形又可能重现。如此广场舞所引发的纠纷最终是没有得到解决的。(2)双方均同意对安静休息权进行转让时,那么转让该权利的合理价格是多少呢?如果此价格不被居民接受时,即使交易不会失败,也会发生长时间的价格拉锯战,那么随之发生的社会成本就会急剧上升;由于安静休息权对每个人的需求程度不同,因此他们对安静权的估价就会不同,因此会有人会待价而沽。为达成交易,又需不断地进行谈判,这又将产生巨大的成本费用。(3)最满意的情形可能就是居民均同意转让其手中的权利,而且买方也都接受了这个价格,那么这项交易就是可以促成的。此种情况下,财产规则充分发挥了其作用,是值得推荐的。(4)还有一种最坏的结果就是,居民都不同意转让其手中的权利或参与者也不乐意通过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方式而获得居民手中的权利,他们更多的是倾向于在不支付任何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自由地健身娱乐。

责任规则下,参与者可以不在事先征得居民的同意而只需通过支付该项权利的客观价值后就可以消灭该项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的客观价值是由国家制定的。许多案例会采用责任规则而不采用财产规则的原因是,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确定初始权利的交易成本过高。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缔结条约,转让权利和督促严格履行约定而带来的社会管理成本也比较高。而且,现实中,讨价还价后经常会面临失败的困境。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其中主要有战略性障碍,委托或代理人问题,认知性障碍,妥协与让步的“反应性贬值”等。

在本文的冲突问题上,如果适用责任规则,一旦广场舞参与者侵犯了周边居民的安静休息权,他们就要支付一定的客观损害赔偿金于权利人。这种情况下加入了政府的干预,损害赔偿金是由政府制定的,因此此价格可能高于权利人的预想,也可能低于其预想。但即使是低于权利人的预想,权利人也不能抱怨获得的赔偿太低,也不会出现待价而沽问题。

但是,责任规则也有明显的缺陷。首先,责任规则作为一种事后的补偿规范,侵权在先,赔偿在后,而且也不必根据权利人的出价进行赔偿。由于每个权利人所受到的侵害程度不同,侵权人在按照政府制定的客观价格进行赔偿时,有的权利人会得到充分的赔偿,有的则不会。这样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公正。这与我们所追求的公正原则相冲突。而且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其次,通过政府定价代替了当事人之间的自主交易,省去了他们之间不必要的讨价还价,降低了社会成本。实际上,政府在定价时并非不需要成本的。而且实践也证明,政府直接插手的管制未必会比市场自己解决得更好。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应根据什么样的标准来定价?应通过什么方式来定价?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思考的。因此,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在责任规则下,政府在解决广场舞噪音纠纷上将承担更多的责任。还有,侵权人是直接支付给被侵权人还是通过某种中间机构来支付呢?司法实践中,由于双方人数的众多和不可确定性,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是通过某一中间机构将侵权人与权利人连接起来的。但是,根据经验,该中间机构的公正性和文明性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果该机构的行为有失公正,文明,那么居民和参与者又会掉入另一个困境。

不可让渡规则下,周边居民享有的安静休息的权利,是不被允许转让的。即使居民同意转让其手中的安静休息权于参与者,也不能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因为此种规则可以视为一种强制性规范,未经特别许可不得违反!这种规则对权利的转让进行限制,一般认为会有损于经济效率,妨碍了资源的流动。但是,在广场舞噪音纠纷中适用不可让渡规则,不仅仅是为了克服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缺陷,而且能够切实有效地维护周边居民的安静休息权,符合人权理念。

通过以上对三种规则的阐述,笔者比较赞成适用不可让渡规则来解决广场舞噪音引发的纠纷。理由如下:(1)当对某种权利进行配置后,如果该项权利涉及大多数人的身心健康,那么就应该强制执行这种配置,明确这些权利是受不可让渡规则保护的。安静休息权涉及的是大多数人的健康,因此在国家对该权利进行配置后,就应该适用不可让与规则来保护。同时通过不可让渡规则来保护居民的安静休息权,是法律对于正义价值的追求,是践行私人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具体体现。(2)安静休息权是人的生存权,是人成其为人或继续作为人生存的权利,是公民的基础权利,是公民正常行使其他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

因此,对于安静休息权利,即使公民自愿转让,法律也应该予以禁止。而且从目前社会现状来看,大多数居民是强烈捍卫自己的该项权利的,因此更应该用不可让渡原则来保护其权利!

4广场舞噪音纠纷的解决办法

(1)我国的法制现状中,安静休息权法定化程度不高,权利界限规定的不够严格,而且救济措施也不完善。因此首要做的就是对安静休息权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健身娱乐权可参照的法律条文极少,因此也要对健身娱乐权的行使范围,地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公民在公共空间的广场舞活动,从“限音量”、“限时段”、“限区域”等方面进行规制。

(2)不可让渡原则下的安静休息权利受到侵犯后不能以经济补偿作为责任承担的替代形式。因为以经济补偿的形式承担法律责任是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保护下的权利救济途径,而这一责任形式暗含着安静权能够被转移的思路。所以应该创新不可让渡下的权利救济制度。笔者认为,可以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以加重对破坏安静休息权的人的惩罚。

(3)本案件中,职能部门其实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不管是城管部门,环保部门还是公安部门,总要有一个部门出来进行管制监督。所以,首先应厘清的是到底哪个部门应在广场舞问题上行使职权,而不能任由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从而间接地导致问题白热化。

(4)广场舞问题出现的最主要原因是公共基础设施和室内活动场所不健全,因此需从源头治理。不应一味的搞经济建设和楼房建设,应划定出更多公共空间,为公众健身娱乐提供场所。或者专门指定远离住宅区的一定场所作为广场舞的活动地,让广场舞爱好者尽情地欢跳。还可以建立室内公共空间,发展室内活动。还可以发展一些简单易学扰民的健身活动;或者鼓励居民通过太极,慢跑等来进行健身。

参考文献

[1]张玉胜.广场舞扰民禁止不如规范[N].中国文化报,2013,(11).

[2]凯风.“广场舞”扰民可通过立法解决[J].环境时评,2014,(05).

[3]刘超.权利不可让与规则与环境侵权救济[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