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娥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 710100)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能力的四维构成
张艳娥
(西安财经学院,陕西西安 710100)
自我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演化变迁的基本逻辑形态,这在根本上是基于社会主义制度适应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而具有的内在优越性。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探索,自我完善已经从一种对社会主义制度内在应然状态的吁求,成为一种实然状态的客观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内化生成了强大的自我完善能力。对基本制度的坚定自信和自觉是其自我完善能力的前提条件,基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而形成的创新性意识形态是自我完善能力的思想保证,党群互动的主体格局奠定了自我完善能力的重要支柱,而社会主义制度初始框架蕴含的一系列包容性机制提供了制度自我完善的良性路径依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能力;构成机制;成熟定型
自我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成的起点,也是其不断发展的内在行动逻辑。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演化进程中,经过新中国建立60多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改革发展,自我完善已经从一种对社会主义制度内在应然状态的吁求,成为一种实然状态的客观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内化生成了强大自我完善能力,这一能力也成为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的表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的:“我们要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明显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1]在当前阶段,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历史经验,准确把握其自我完善能力的机制构成与运行机理,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对一个制度体系而言,所谓的自我完善能力指的是制度变迁主体在明确而坚定的制度自我规定性基础上,合理把控制度格局、兼合多元诉求、顺应发展要求所形成的自我变革和自我发展的合力。自我完善能力的形成既是外在条件与内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制度系统自身发展成果的积累过程。一般而言,较强的制度自我完善能力需要由几方面要素构成:一是基于对制度先进性和制度格局规律认识基础上所形成的制度自信与制度自觉,这是自我完善能力的前提;二是形成有利于制度自我完善的意识形态共识,这是自我完善能力的思想保证;三是基于权力主体适度开放性基础上制度变迁主体间的共识和良性互动,这是制度系统能自我完
善的重要保障;四是制度框架初始系统所提供的良性路径依赖,这是制度系统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几方面要素缺一不可,否则,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深化发展都将变成一句空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成发展、自我完善的历史进程中,制度演化主体高度重视制度自信与制度自觉的重要性,将意识形态的创新和形成共识、主体格局的开放互动及充分开发初始制度良性路径等因素结合在一起,有力把握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进程,形成了较强的制度自我完善能力。
对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认,是人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和前提,也从根本上决定着社会主义实践的方向。唯物史观认为,一种新的社会形态之所以能够取代旧社会形态,就是因为新社会形态要比之前的社会形态更具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根本上源于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两个必然”之所以不可避免,是因为资本主义制度“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适应的地步,它已经受到这种关系的阻碍;……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2](p406)列宁也认为,能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是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优越性,“资本主义可以被最终战胜,而且一定会被最终战胜,因为社会主义能创造新的高得多的劳动生产率”。[3](p151)很明显,在经典作家那里,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衡量一种社会制度是否优越的关键因素,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体现。只有社会主义能够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能够发展中国,这一坚定的认识也是首先来自于推动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进步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比较,有许多优越性,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会比资本主义国家快得多”。[4](p302)毛泽东对社会主义制度形态内在优越性的坚定自信,终其一生从未改变过。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坚定笃信和对其优越性发挥机制的全面把握,是邓小平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前提保障。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选择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是具有充分优越性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表现是“最终要体现在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展上”,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必须通过改革开放和制度的自我完善来实现。对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要求,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优势作用的坚定认同,关系到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认识和实践,是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观念自觉和实践理性形成的大前提。这其中,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科学认识为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理论与实践奠立了哲学基础。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体系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基本矛盾,其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规定和影响着其他社会矛盾的存在,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总的历史趋势。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表现仍然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但与私有制社会形态不同的是,在社会主义形态中,两对矛盾的表现形式和解决途径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上,毛泽东是科学把握和正确揭示社会主义矛盾学说的第一人。毛泽东首先从矛盾的普遍性出发,正确揭示出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毛泽东的理论着力点重在研究和揭示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矛盾的表现状况看,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着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相适应”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相矛盾”是矛盾的次要方面;二是,从矛盾的性质看,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为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为在经济利益根本对立基础上的阶级矛盾完全不同。毛泽东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的全面科学把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5](p19)其蕴含的一个基本结论就是,自我完善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唯一正确方法。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已经建立、剥削阶级作为完整的阶级业已消灭的条件下的矛盾,因此,其矛盾的解决和发展进步不需要通过暴力革命,而是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就可以解决;在社会主义制度形态下,生产资料公有
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人民民主政治上层建筑的建立,根本上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相适应的,其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层面,而不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完全可以依靠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力量去克服它。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形式,自我完善是在肯定制度形态质的规定性的基础上的一种量变和部分质变的渐进过程,是自觉创造条件、主动地对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某些方面和某些环节进行自我否定、自我“扬弃”,从而使制度系统更加巩固和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动力完全来自于社会制度系统的内部因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在继承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矛盾思想的基础上,将社会主义自我完善与社会主义改革内在统一起来,将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完善的理论与实践推向全新的高度。1985年9月,邓小平第一次提出了“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6](p139)的科学命题,这一命题既是对改革性质所作的科学规定,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理论的重大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指针。邓小平关于“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的命题包含三个基本判断:首先,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集中表现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次,改革的对象是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和体制,要进行全面的体制改革;再次,改革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完善,更全面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实践证明,邓小平为我们确立的改革开放之路,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正确道路。进入世纪之交,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理论与实践进程中,从创新视角揭示了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实质,科学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说到底,是一个体制创新问题”。[7](p120)这一论断正确揭示出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工程中的核心性地位。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的第四代领导集体,进一步在理论和实践上深化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我完善的理论与能力,科学发展观是新世纪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发展的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推进到制度的成熟定型阶段来加以认识和把握,新一代领导集体是怀着全面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使命来推进治国理政的,无论是“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还是五大发展理念,都可以看作是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终成熟定型的思想战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8](p105)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我们有主张、有定力,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坚定的制度自信与坚强的制度自我完善能力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一般来说,制度系统的自我完善是由主体来加以主导和推动的,是有意识的制度改良,主导主体的观念体系创新在其间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主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形成和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一思想路线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思想保障。其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推进了党和国家主导意识形态的理论创新,主导意识形态的理论创新是制度创新和自我完善的先导。能促成良性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意识形态的合理性。也就是指导性的意识形态理论体系应该是实事求是的产物,能有效地、合理地解释客观实在。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意识形态不能停步,要能做到与时俱进;其次是主导意识形态的包容性和灵活性。成功的意识形态需要在解释外部条件的可观察到的变化时保持灵活,同时应是开放的,具备容纳多种意识观念的能力,太过刚性的意识形态往往是阻滞制度变迁良性发展的障碍;再次是意识形态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意识形态的一致性可以使一个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保持稳定,进而使得整个制度变迁更具可控性。另外从深层来看,意识形态的变化要慢于制度层面规则法规的变化,一致性的增量性变迁更符合意识观念变迁的规律要求。将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内在统一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路线为主导意识形态创新提供了支持,从而也为制度的自我完善提供了思想保障。从历史进程上看,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事业的开启是建立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基础上的。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下,以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全面重新思考为前提,中国共产党人提出和形成了社会主义本质理论、初级阶段理论、改革开放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等一系列创新性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奠定了直接理论基础。党的第三代和第四代领导集体,立足于发展变化了的国情、世情、党情,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创造性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深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理论问题,在实现理论创新的同时,极大程度地深化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实践和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就特在其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上,特就特在其实现途径、行动指南、根本保障的内在联系上,特就特在这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上”。[8](p9)二是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提供了哲学方法论支撑。实事求是思想路线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的集大成。这一思想路线从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的核心观点出发,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倡导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践第一和人民群众的观点,是指导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从具体层面上,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实际运用可以展现为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等思维能力;从构成环节看,这一思想路线内在包含着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实践第一与人民至上相结合、知与行相统一等诸多认识方法论要求。而这些思维能力和内在方法论要求无疑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的根本方法论保障。
人是推进制度变迁的主体。作为一个抽象的“类”的概念,人类社会总是存在不同主体,包括集团和个人。所谓的“制度变迁主体”既指的是制度的直接变革者或创新者,也可以指与制度变迁相关、表示了相应态度、施加了相应影响和发挥了相应作用的各类型主体。诺思等曾经把参与创新者分成“初级行动集团”和“次级行动集团”,[9](p272)实际上影响制度变迁主体不仅仅是这两个集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变迁兼具内生性与创设性于一体,交织着政党、政府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大众选择内部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形成了制度变迁主体间良性互动的合作模式(可以更准确地将其概括为“党群合作”模式),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变迁的重要特点和经验,也是其能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首先,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主导力量。对于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政党的因素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一个未完成现代化的国家,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能最大程度地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解决好政治发展与政治参与的关系。而应对政治参与扩大的首要制度保证就是政党与政党体系。[10](p333)诞生于近代中国社会现实需要的中国共产党,从其产生伊始,就担负着历史赋予的时代使命与国家责任,这个使命与责任就是在完成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建构的任务基础上实现国家和民族的复兴。这样的初心和使命决定了这个政党从始至终所具有的为使命而奋斗、为责任而坚守的内在精神力量和自立自强、自我完善发展的强大动力和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1]从党的领导与制度的自我完善能力互动的角度讲,中国国家全局性发展和制度模式的自我完善是否具有强大的自我革新能力,既取决于适应中国经济与社会的现实的程度,更取决于执政党自我革新的观念、精神与能力。“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建设中建构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民主与集中有机统一的组织形态和制度体系、以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原则与工作作风。这实际上是一套能够产生自我建设的动能的政党运行与发展体系”。[11](p2-5)
其次,人民大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主体力量。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制度变迁的最终推动者。林毅夫将以
社会大众内在行动逻辑为主体导致的制度变迁概括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将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行而导致的制度变迁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事实上,大多数制度变迁都是这两种模式的交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更是如此。一方面政党和政府的主动学习的创新逻辑在其间起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大众基于利益关系和观念意识而形成的强大的内在行动逻辑以及党政主体对社会主体内在逻辑的退让和兼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自我完善的重要内在动因。如最早突破传统体制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是从安徽和四川开始的,而最先参与制度创新最坚决的主体显然是农民,包括“基层干部”和众多的“普通农民”。其后,地方和中央政府开明官员的支持,使得这一制度创新在很短时间里向全国扩散,在这一过程中,党和政府成为了最重要的制度主体。正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进程中,制度变迁主体的互动格局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主体在制度创新中扮演的角色、所起的作用不同,而且在创新过程的不同阶段或不同方面,这种角色是变化的。”[12](p66-72)但是从总体上看,党政主导和人民主体的特点是较为突出且稳定的。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做到这点,从根本上来自于党与人民关系上的血肉联系,来自于党性与人民性的内在统一,“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发展中,执政党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既把人民当作主体,一切依靠人民,又把人民当作目的,一切为了人民,还把人民标准当作尺度,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人民大众之间的利益分化成为常态,由于一度在制度演化进程中整体把控的不足,利益固化的藩篱在当前已然形成。在利益集团的局部利益与社会大众公共利益的矛盾中,执政党要敢于触及深层次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坚决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清除妨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是当前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关键一环。
再次,建构了党群间良性互动的连接机制。党政主体与社会大众协同互动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两种力量有机连接起来,发挥协同合力作用。中国共产党建构的群众路线机制是一个非常好的衔接机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对群众路线机制给予了完整的解答,政党制定正确的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必须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方法。这一路线既体现了实践认识论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将制度的内生与创设相结合的思想。群众生活、群众感受是社会实践的集中体现,是制度建构应立足的现实土壤,从群众中来,也就是从现实实践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把已经经过政党领袖、精英理性选择创设后的主张,又让社会大众认识、运用、评价、检验的过程。从权力—权利互动的角度看,群众路线是一个典型的政治逆向参与机制,其与选举、协商等政治正向参与机制一起相互补充,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制度完善。在今天,群众路线这一党群协同机制需要制度化的载体,以制度化的形式推进制度变迁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要求。作为中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都是其制度化的载体形式,对其间蕴含的资源我们需要更为全面的开发。党群互动的主体格局,使权力执行主体能做到审时度势、顺应历史趋势,并且拥有充分的政治智慧和强大的政治能力来主导制度模式的增量改进和完善发展。
在制度主义的研究中,美国经济学家阿西莫格鲁与罗宾逊在他们的著作《国家为什么失败:权力、繁荣和贫穷的起源》中提出了一个制度分析框架,用来解释不同国家发展的不同效果。他们认为,凡是建立起了包容性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会取得良好的效果;而那些运用汲取性制度(榨取性制度)进行统治的国家,要么增长无法维持,要么陷入经济贫困。[13]阿西莫格鲁认为包容性制度应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足够的集中;二是足够的多元。“足够的集中”沿用了马克斯·韦伯的国家是“合法暴力的垄断者”的观点,认为国家政权应能通过“合法暴力垄断”提供社会基本秩序;“足够的多元”要求政治权力的社会分布较为广泛,而不是控制在个人或小利益集团手中,权力的运用受到严格约束。其实,一个制度体系的前提格局和运行逻辑不仅直接影响其制度绩效,而且也直接影响制度模式本身
的发展与变迁,这一点,诺斯在他关于制度的“路径依赖”理论中给予了充分的揭示。诺斯认为,制度的后期演化受以往制度初始格局的影响,沿着既有的制度路径,一个制度模式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错误的路径往下滑,陷入无效率或被锁定的状态。而制度一旦陷入锁定状态,要纠偏就会变得十分困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进程之所以能较为顺利发展下去,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这一制度体系本身内含的初始性的路径依赖机制是良性的。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民主集中制兼合了集中与多元的二维诉求。民主集中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它既是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整个制度模式的构成部分和衔接机制。毛泽东给民主集中制下的一个基本定义是“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14](p383)“一定的形式”就赋予了民主集中制极大的弹性空间,其可以偏向民主,也可以偏向集中。从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基本组织原则的角度出发,决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能是现代民主制。但与西方国家竞争性民主制不同的是,民主集中制是在共产党集体领导制度原则下,基于协商形式而运行的一种统合性民主,其兼合了集中与多元、秩序与活力的多元诉求。以民主集中制为基本原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具备了一个完全包容性制度的内在要求。在权力系统格局中,民主集中制体现在纵横两个层面:横向维度体现在人民民主制度的构成上,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一府两院,一府两院权力机构对产生它的权力主体负责,并受其监督;纵向维度体现为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分合体制,中央对地方政府选择性分权与地方政府接受中央领导同时并存,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在权力与权利系统的内外互动中,民主集中制也体现为政治—经济、国家—社会关系的事实性构成原则,与群众路线机制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着保障秩序与兼合多元诉求的作用。美国学者史蒂芬·C.安格尔认为,中国的民主集中制具备了“良序政体”的总体要求,通过“完善初始——最终阶段的参与和完善法治”,将有可能生成一种“合宜的或具有完全合法性的民主集中制”。[15](p50-53)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长期内生演化而形成的民主集中制具有强大生命力,它与中国固有的文化和政治思想相适应,基于集体善的文化传统并以民本主义思想为脉络。实践表明,民主集中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提供了可靠的制度环境和良性路径依赖,能满足制度自我完善的增量性制度变迁的基本要求。“作为一种内生性演化的制度,民主集中制比那些简单移植来的制度‘飞来峰’更适合中国需要”。[16](p3-19)
(二)稳定的纠错机制保障制度演化方向不偏离。制度的自我完善是一个包含着制度创新、制度转换、制度替代等多环节在内的复杂探索过程,在探索中必然会产生失误,有失误就要纠正。一个制度系统有没有形成稳定的自我纠错能力是其能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关键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内在包含的纠错机制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执政党形成了强大的自我纠错能力。中国共产党作为推进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的主导力量,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强大的自我纠错的能力和机制,这一能力机制成为制度演化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保障条件。在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善于总结经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中国共产党宝贵的历史传统;在党的建设层面,批评与自我批评相结合、密切联系群众等优良作风是修正错误的重要机制;在方式方法层面,创造了以全党整风为主要形式的自我纠错方式和会议纠错的体制机制。与此同时,在长期执政和高度重视执政能力建设的视域下,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决策体系,加强监督体制建设等都成为执政党拥有纠错能力的重要支撑。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特征。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和核心。把民主的内涵等同于“人民的”是毛泽东对民主概念的一个一贯性判断。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性取向,内在决定了这一制度框架将社会大众力量纳入权力运行系统,打破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对于规则的垄断,并且能及时纠正权力系统失范的全部可能性。一个制度系统的人民性和保障真正的民主是其拥有的最大的纠错机制。
(三)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机制能有效防止制度演化的无效率。“诺斯悖论”揭示出国家和公权力代理主体既可以通过创新制度、提供有效率
的制度激励,极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发展,也可以由于逐利性或不作为成为制度无效、进而社会经济衰退的根源。“诺斯悖论”之所以存在,根本上是因为作为国家代理人的政府具有的双重属性导致的:一方面,政府是积极的,公利的,是社会理性选择的结果。在初始状态下,委托人(国民)将个人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代理人并赋予他们合法地拥有和使用强制力的权利。政府通过提供秩序及稳定性预期,能促进达到个体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政府又存在消极自利的方面。统治者与代理人都是与委托者一样具有“理性人”行为倾向的,只不过具有了公职身份。他们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基准,不能不受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影响。这样就难以避免公共政策失败、无效率制度安排得以延续的结果。在诺斯本人看来,解决“诺斯悖论”的有效路径在三个方面:一是由国家界定和明晰产权,完善法律,建构和完善市场经济。在市场制度出现后,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增强与本国统治者的谈判能力。二是国家引导意识形态创新。由国家主导并获得广泛认可的意识形态既可以有效避免“搭便车”行为的产生,也是有效约束制衡政府自利性的重要因素。诺斯在强调这两个路径时都异常强调宪法和法律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度在产权、国家、意识形态三者之间建立起良性的互动关系,进而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实现制度均衡,使政府对社会经济的人为破坏较之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动作用为轻是可能的”。[17](p35-44)而决定产权关系和意识形态创新的关键因素是权力主体的自省自觉和自为,所以化解“诺斯悖论”最关键的途径还在于权力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可以说“诺斯悖论”根本上缘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国家性质,而社会主义制度具备克服“诺斯悖论”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可能。对此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器是强有力的,一旦发现偏离社会主义方向的情况,国家机器就会出面干预,把它纠正过来”。[6](p139)当然,在党政主导的产权关系和市场经济的成长中,防止党政力量的独大,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是一个始终突出的问题。由市场逻辑伴生出的民主和法治建设诉求,是防止出现政府悖论的基本途径,与此同时,全面从严治党的自觉认识和实践则从政党内部形成另一种预防政府悖论的强大力量。这一系统化思路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思想中得以集中展现。
(四)自组织机制提供制度自我完善的基础动力。经过“制度创设论”和“制度内生论”的长期争论,今天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总体共识,那就是一个成功的制度体系既离不开建构,也离不开内生,往往是建构与内生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兼具建构性与内生性的这种特点表现是很典型的:一方面,党政主体的理性引导、强力推进在其演化进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另一方面,对社会大众长期实践所形成的内生逻辑的关照和兼顾,也是其发展完善自身的重要条件。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内生演化的逻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国今天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8](p105)哈耶克的制度理论揭示出“自发秩序”在一个有效制度演化中具有不可取代性,好的制度必须能具有“自发秩序”所具有的自组织特点。自组织特点的基本表现是自控性,一旦进入这一机制,就按照既定程序运行,别无选择。如成熟的市场制度、文官制度以及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系统等,在长期运行中就具有了这种自组织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进程在总体上呈现出一种由“他组织秩序”向“自组织秩序”转变的趋势:改革开放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全能管控的“总体性社会”,呈现出典型的权力系统主导的“他组织秩序”特点;改革开放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和完善,利益格局不断分化,社会个体的活力和自主性不断增强,社会的自组织性不断增强。市场经济、群众自治等自组织性特征的制度因素日益壮大起来,这些因素都内嵌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强大内生性力量。
从本质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变迁的逻辑轨迹集中体现为一种以“自我完善”为核心的改革过程,其行动范式主要不是制度革命逻辑中的“破与立”,而更多地是制度改良的“开发与开放”:[11](p2-5)开发主要是开发基本制度蕴含的丰富资源,激活基本制度所内含的优势与能量。如十八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资源的开发,这种开发,为
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结构和动力。开放是将制度系统的自我演化放置在开放包容的制度环境和意识形态环境中,重视制度系统间的互动和交流,从而产生新的制度空间。如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的互动互促,政治经济发展的互动互促,城乡发展之间的互动互促等都是如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迄今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由制度初创,到自觉推进完善,再到今天促进其成熟定型,不同阶段有不同阶段的任务和要求。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拥有了发展所需要的基本制度,有利的意识形态共识,良好的主体合作框架,形成了强大的制度自我完善能力。吸收过往的经验,我们应该深切认识到,制度演化既是外在条件与内在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自身发展成果的积累过程。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能力,保持正确的制度演化方向,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保持借鉴对话与内生自创相结合的原则;二是保持历史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忽略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可能给制度的自我完善埋下危机。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深刻认识到,影响和干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发展的挑战因素始终存在。在当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来自意识形态领域各种虚无化思潮、自由主义思潮对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事业的干扰和影响不容小觑,以“社会转型”说故意误导制度演化方向的说法做法经常可见,坚定制度自信、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文化自信的任务仍然很重。二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利益固化藩篱对制度自我完善的挑战,比主观观念偏见的束缚更大,这需要我们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的前提下,要通过“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全面地发挥党群合作模式的优势和功能。三是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发展,要充分发挥我们基本制度框架的路径优势,充分开发制度资源。通过对初始制度资源的充分开发,不断完善体制,积极创新机制,使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和运行机制之间达到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结果。由此推进我们的制度模式走向成熟和定型,实现国家治理的全面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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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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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3-8477(2016)11-0013-08
张艳娥(1976—),女,法学博士,西安财经学院思政部副教授。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定型的内在逻辑研究”(16XKS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