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贤娇
(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要素的知识社会学分析
罗贤娇
(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知识社会学就知识或思想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所作研究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要素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通过马克思主义和知识社会学的一些基本原理的运用,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要素除包括学界已有共识的基本构成要素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客体要素外,还应包括媒介前述主客体关系的关系要素,即利益要素(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民族复兴的利益需求)、视角要素(由特定历史条件决定的主体看待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的视角)、行动要素(为了实现民族利益而将特定视角下形成的理论认识付诸改造中国的实践行动)和竞争要素(不同主体利益、视角和行动之间的竞争)。正是通过这些要素的综合作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得以在认识和实践的辩证循环中不断向前发展。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知识社会学;构成要素;关系要素;社会存在
自1938年10月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命题之后,有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就一直是我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一个重点。其中,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要素研究作为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怎么化”问题的必要组成部分,也备受学者关注,并因此产生了许多理论成果。这些成果虽然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揭示了影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的一些要素,但整体看来,既有研究在确定何种要素是“决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要素”时,往往并没有就其是依据何种标准从众多“影响因素”中筛选出其所主张的“基本要素”作出必要的理论说明,有的甚至直接将“影响因素”当成了“基本要素”。这种标准的不清晰和要素选取学理基础不明的状况,虽然无碍于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作出自己的解读,但从提升相关研究的学理品性及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的理论阐释力的角度看,这种无明确理论分析框架或方法论基础的个性化研究显然不利于学术对话和相关学术共识的形成。有鉴于此,本文将不揣冒昧,力图通过知识社会学这一因致力于“研究知识或思想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宏观社会变量之间的关系”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的一些基本原理的引入,来分析和阐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要素,以期能对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有所裨益。
“知识社会学”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斯·舍勒于1924年提出,后经卡尔·曼海姆的系统
阐述和罗伯特·K·默顿、彼得·伯格、托马斯·卢克曼等人的发展,日益成为一门相对成熟的学科,并逐渐实现了其向科学社会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等方向的发展。
作为一门以研究知识或思想的起源与发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知识社会学虽然在研究对象上与哲学和思想史存在交叉,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研究进路与后二者并不完全相同。正如曼海姆所言:“哲学原理和思想史所研究的,是思想中可以被称做内在性的东西,而不是思想史各自的历史——社会学起源。”“知识社会学却有完全不同的任务,它要追溯收集起来的思想素材所由以产生的历史——社会学格局,在总体进程的基础上理解它们的形成。”[1](p3)“正是这种被哲学和思想史忽略了的思想以及思想形式从总体社会——历史进程中的起源,被知识社会学纳入了自己的研究领域。”[1](p4)简言之,哲学和思想史主要研究的是思想与思想的关系,知识社会学则主要研究的是思想与社会的关系,后者所关注的恰恰是前者所忽略的。
1.知识社会学的问题意识及其方法论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有关知识或思想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路:一是黑格尔式的将意识形态看成是由思想自身的纯逻辑决定的纯精神发展过程的“理想主义”理路;一是从社会的单一角度去说明意识形态发展的机械决定论的“自然主义”理路。与这二者不同的是,马克思则在扬弃二者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史观观点,即“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p2)依据马克思的这一观点,社会意识的发展虽然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相对独立性,但归根结底,社会意识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任何单纯从思想或精神的自我逻辑演绎或社会的单一角度来说明社会意识起源和发展的理论观点都是有违辩证法和错误的。正是从马克思的这一基本观点出发,知识社会学形成了其最初的问题意识,即社会存在到底是如何决定社会意识的,其内在机制到底如何等问题。也正是由此出发,通过社会学方法的运用,知识社会学展开了其对知识或思想的起源和发展研究,并最终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在此过程中,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不仅构成了知识社会学产生的发生学根源,而且构成了其学科发展的主要方法论基础。①虽然在有些知识社会学者看来,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依然带有明显的自然主义的机械决定论的痕迹,但这种对马克思主义本身的“误解”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知识社会学对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的接受和认同。对此,曼海姆曾明确说道:“实际上,知识社会学是由于马克思才突现出来的,马克思所进行的具有深刻启发意义的apercus(概括论述),已经触及到了这个主题的核心。”[3](p335)“一切知识社会学和意识形态研究的中心问题都是这样一种关系:思想和认知是其中一方,存在则是另一方。”[1](p3)默顿也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知识社会学风暴的中心。”[4](p16)彼得·伯格和托马斯·卢克曼也非常赞同“人的意识乃是由他的社会存在所决定”[5](p12)的思想。
2.知识社会学的基本观点。
作为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理的社会学运用,“知识社会学所试图领会的,是处于某种历史——社会情境的具体背景之中的思想。”[3](p3)它并不关注思想认识本身的真假,而是只关注思想是如何受社会制约的,社会因素是如何在思想的形成过程中侵入并渗透到思想的内容和形式中去。为此,舍勒提出了知识的生产和发展是由“理想因素”和“现实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基本观点。其中,“理想因素”是指宗教、形而上学、科学、艺术以及法律等精神性因素;现实因素是指“内驱力”因素和受其推动而形成的血缘、权力、经济以及生产之诸关系和形式。[6](p8-9)在这些要素中,最具舍勒特色的无疑是“内驱力”要素。按照舍勒的理论,“内驱力”作为最基础的现实要素,是指一种内含着价值尺度的对人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的“社会精神特质”,可以起到“决定着整个世界的理论行为和实践行为以及包含在这两种行为之中的各种共同的结构形式”[7](p36)的重要作用。“如果不存在寻找营养的内驱力和从生物角度来适合于各种内驱力的客观目标……经济就根本不可能存在……如果不存在追求权力的内驱力,那么,国家、政治文化以及国家所规定的法律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了。”[6](p6)“任何一种‘思想’,例如宗教或科学思想,只有当它与利益、冲动、集体冲动或我们所说的‘倾向’结合在一起时,它才能迂回地获得动力或被实现的可能性。”[8](p1074)当然,在
“内驱力”的实现过程中,“内驱力”总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否定的、改造的力量“抵制”,从而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爱和痛苦”的情绪性反应,并由此诱发了相应的认识性反应,所谓的知识便由此而产生。亦即,正是“内驱力”和“抵制”这对矛盾构成了现实世界中群体的认识与行动的基本轨迹,进而推动着知识的生产和发展。
曼海姆则在系统阐述知识社会学原理的过程中明确指出,思想其实是由思想家的“视角”决定的,而思想家的“视角”又是由特定的社会环境等“超理论因素”决定的。其中,“视角”作为联接思想和社会的中介,所要表达的是社会如何发挥其对思想的决定作用。“超理论因素”则主要是指与纯理论要素相对的由“阶级位置、利益、竞争和世代更替”等因素构成的存在因素。在各项存在因素中,曼海姆对“竞争”因素和“利益”因素的独特作用的阐述无疑是非常富有见地和启发性的。在曼海姆看来,竞争作为知性生活的“协同决定因素”,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对现实的公共解释权”。在争夺这一公共解释权的过程中,各种思想之间会展开竞争,其竞争最初会表现出明显对立的极化趋势,但最终会在更高层次的综合中实现调和,即思想的竞争以及内含于竞争中的“极化”与“综合”的矛盾对知识和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此外,曼海姆还从“整体的人”的角度出发,承认利益在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曼海姆并不主张“经济利益决定论”,而是主张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对经济利益的作用做具体分析。
从以上关于舍勒和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思想的简要概述中可以看出,相对于马克思的理论,知识社会学所做的工作实际上是从社会如何决定思想的角度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有益的知识社会学原理。这些原理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以及决定该历史进程的基本要素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为一个长达100多年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在其恢弘展开于中国这片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广袤土地之上时,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国内外的理论和现实因素的影响,但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本身就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断实现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认识与实践的辩证运动过程”的角度看,要想从理论上清晰地阐明源自于西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如何在“特定历史时期”,通过“特定主体”的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活动”来实现其与“不断变化的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就必须要首先建立起几个基本的认识论前提。
1.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要素构成。
不管是从认识还是从实践的角度看,任何一项认识和实践活动都不可能脱离主体和客体而存在。因此,将主体要素(主要指中国共产党、知识分子和中国人民等)和客体要素(主要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实际)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要素,显然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对此,国内学界也有共识,但依笔者之见,这种层面的要素论至多只能为我们揭示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性构成要素或实体要素”,但它本身并不能为我们充分阐明马克思主义是如何实现中国化的,尤其是不能为我们清晰阐明各构成要素是如何通过相互作用来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因此,从充分阐明决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及其阶段性产出的基本要素的角度看,单纯的构成要素或实体要素的解明并不是任务的结束,而只是问题的开始。本文的研究即由此出发,试图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通过知识社会学理论的运用,从动态的角度来阐明决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的基本的“关系要素或功能要素”,即决定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方式的基本要素。
2.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要素的界定标准。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内因与外因”、“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区分虽然本身并非绝对,但在任何一个特定的历史条件或情境下,对这两对范畴加以必要的区分仍是我们认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必要的方法论基础。因此,在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要素时,也有必要对仅具条件作用或次要作用的“影响因素”和可以起到决定作用或主要作用的“基本因素”作一个明确区分。这种区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受到特定主体在看待特定问题时所处的视角及其所秉持的基本立场的影响,但总体来说,功能性的比较依然不失为是区分“影响因素”和“基本要素”的基本标准。依此标准,所有外在于中国的理论(但不包含马克思主义
理论本身)和实践因素,如国外的各种理论思潮和社会运动,只能被作为条件性的外因来对待,而非可以起决定作用的基本要素或内在根据;同理,所有不具有历时性的偶发因素,如一些偶发性的国内事件或其他仅具短暂影响(不管其影响在当时是否显得很重要)的理论思潮或社会运动,也将因其并未上升为矛盾的主要方面或未成为在较长时期内发挥作用的常素而不被纳入基本要素之列。
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矛盾运动过程。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为一个在认识与实践的矛盾推动之下不断达到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辩证过程,逻辑上也需要经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矛盾运动过程,而非简单的线性发展过程。以此认识为基础,对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的认识与实践的矛盾运动过程,逻辑上也可将其区分为是由三个不同的矛盾运动环节共同构成的辩证运动过程。首先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阶段,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从植根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中国实际的中国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式”的理解和解读开始的。或者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认识论上首先需要经历一个中国人以其解决时代大问题为利益驱动的“中国视角”来“化”(理解和解读)马克思主义的阶段。其次是马克思主义“化”中国的阶段,即马克思主义只有在经历了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并被接受后,才能正式进入用“中国人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它是中国视角“化”马克思主义的产物)去“化”(改造)中国实际的认识和实践阶段。最后是中国经验“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阶段,即随着“中国视角化的马克思主义”“化”中国实际的历史实践的推进,源于实践的各种经验和教训的反馈又会反过来导致主体不断改变其对马克思主义的原有理解和认识,从而使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进入了一个用“中国经验”去“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发展阶段。由此,经过对实践经验的理论升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成果开始不断涌现,如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等。这些新出现的结合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的理论成果又会反过来通过其对中国实际的实践运用,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重新进入一个新的认识与实践的矛盾运动过程。如此循环往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才得以不断推进。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在这三个辩证运动环节中始终发挥重要作用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要素,而非仅仅针对其中一个阶段。
以上述几个认识论前提为基础,同时结合马克思主义和知识社会学的一些基本原理,本文认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和作用的基本“关系要素”——可表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各基本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方式的要素——应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其一是“利益”要素,该要素内在地包含了主体的“内驱力”和客体对主体的“抵制”的矛盾。其二是“视角”要素,该要素内在地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解释”和客体向主体的“呈现”之间的矛盾。其三是“行动”要素,该要素内在地包含了主体的“施动”和客体的“受动”之间的矛盾。其四是“竞争”要素,该要素内在地包含了不同主体之间相互竞争的“利益”、“视角”和“行动”之间的“极化”与“综合”的矛盾。
国内许多学者有关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其实许多都属于本文所述的关系性要素研究。例如,从时代主题或时代特征[9][10]角度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作的研究,就主要属于对本文所述的利益要素的研究;从语境[11]、思想方法[12]和中共纪念活动[13][14]等角度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作的研究,就主要属于对本文所述的视角要素的研究;从实践基础[15]角度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作的研究,就主要属于对本文所述的行动要素的研究;从论争[16]角度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所作的研究,就主要属于对本文所述的竞争要素的研究。这些研究虽然可以从不同角度加深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解,但从知识社会学角度看,其研究大体上依然主要是片段性的和缺乏明理性的,故将知识社会学理论引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要素研究,应是革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及其学理进路的一个重要路径。
1.利益要素:内驱力和抵制的矛盾运动。
与马克思一样,曼海姆也非常重视利益对思想的重要作用。但曼海姆却认为马克思主义把利益看成思想的唯一制约因素。他说:“马克思主义的自然主义时代仅认识到了社会实在与思想现象的一种可能的联系,即物质利益对于思想态度的支配关系。”[17](p53)据此,曼海姆并不认为利益始终是决定性
的,而是主张“只有在利益确实起作用的地方才使用利益动机范畴,而不是在那些只存在‘世界观’的制约性的地方也使用此范畴。”[17](p55)为此,曼海姆将利益对思想的作用作了一个区分,即将其区分为“强作用”和“弱作用”。其中,“强作用”是指利益对思想起直接的决定作用,即“利益攸关性”。“弱作用”是指利益对思想起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即“制约性”。他认为,思想受世界观制约的“制约性”是普遍的,而思想直接反映主体利益需求的“利益攸关性”则相对比较少,所以要防止把“制约性”的“弱作用”看成是“利益攸关性”的“强作用”。在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利益作为一种超理论因素或存在因素,其对思想发展所起的“强作用”一般都表现为利益是驱动特定思想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价值导向,即利益在此构成了舍勒所说的“内驱力”。也正是经由这种“内驱力”的驱动和导引,主体才会通过采取特定的理论或实践行动来实现其利益,而在此一利益的实现过程中,决定主体利益最终实现程度的就是通过舍勒所说的“内驱力”和“抵制”所表现出来的主客体矛盾,即主体受利益驱动所采取的理论和实践行动往往会受到各种来自于理论或实践上的客观因素的“抵制”,从而使得主体利益的实现充满了艰辛与坎坷。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利益要素的作用也是通过这种“内驱力”和“抵制”之间的矛盾运动来予以表现的。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系缘起于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民族利益,也正是受这一利益的驱动,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一些知识分子和仁人志士才会在中国积极传播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并矢志不渝地将其作为解释、批判和改造近代中国的理论武器。但正如舍勒所言,任何“内驱力”在现实中都会受到来自各方面否定力量的“抵制”,这表现在马克思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就是以实现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民族利益为导向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行动客观上总会受到来自客体本身(如三座大山)和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水平(如对国情和马克思主义本身的认识等)的“抵制”或制约,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早期传播和实践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各种打压、反复和挫折等,无不是这种“内驱力”和“抵制”之间的矛盾表现。而随着“救亡图存”的历史任务及其内含的“内驱力”和“抵制”之间的矛盾的解决——其阶段性的理论成果就是毛泽东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早期成果的初步形成。“落后就要挨打”的历史教训又促使“民族复兴”成了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毛泽东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以及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也都是在这一民族利益的驱动之下,围绕着其利益的实现,在解决“内驱力”和“抵制”的矛盾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简言之,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过程中,利益即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民族复兴”的民族利益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始终起着“利益攸关性”的“强作用”。它不仅贯穿于整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始终,而且是推动和决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具体历史进程的关键要素,即利益要素是马克思主义实现中国化的基本关系要素。
2.视角要素:解释与呈现的矛盾运动。
按照知识社会学理论,“认识过程实际上并不是按照各种内在的法则发展的,它并不是仅仅由人们从‘各种事物的本性’或者从‘各种纯粹的逻辑可能性’之中推论出来的,而且它也并不接受某种‘内在的辩证法’的推动。与此相反,在许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关节点上,实际思想的实现和结晶过程都受到各种存在于理论之外的多种多样的因素的影响。”[3](p288-289)这种“存在于理论之外的最多种多样的因素”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存在因素”或曼海姆所说的“超理论因素”。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所说的“存在因素”和曼海姆所说的“超理论因素”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马克思所说的“存在因素”主要是指人口因素、地理环境和物质资料的生产及其生产方式。曼海姆所说的“超理论因素”是指与纯理论要素相对的由“阶级位置、利益、竞争和世代更替”等因素构成的存在因素。按照马克思的存在决定意识的基本原理,“存在因素”或“超理论因素”对知识和思想的产生不仅具有发生学意义上的决定作用,而且会以各种形式渗透到这些观念的形式和内容之中,也正是在研究这一存在因素对意识因素的渗透作用过程中,曼海姆提出了其“视角”理论,即“超理论因素”会决定我们的经验和观察过程所具有的范围和强度,即会决定主体的“视角”。
在这里,所谓视角“所指的不仅是一个人观察对象的方式,不仅是他在这个对象之中所觉察到的东西,而且也指他究竟是如何通过他的思维过程来解释这个对象的。”[3](p294)与之相对的则是客体向主体的呈现。对此,曼海姆曾明确论述道:“就认识而言,
我们也同样能够越来越精确地发现由一个特殊历史环境造成的视角。此外,通过运用对思想结构的纯粹的逻辑分析,我们就能够确定,这个世界本身究竟是在何时何地以这样一种角度,而且仅仅是以这样一种角度,对作出这种断言的主体呈现出来的……即这个世界究竟为什么恰恰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呈现自身的。”[3](p293)简言之,在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因素对意识因素的渗透作用往往是通过特定历史条件对主体视角的决定来实现的,而内含于视角中的主客体矛盾就是曼海姆所说的任何一个具体的、历史的、现实的人总是在一定的经验和观察过程所具有的范围和强度内与客体发生相互作用的,并以之为基础对以特定方式向其呈现自我的客体作出特定的解释,此即为本文所述的内含于视角中的主客体之间的“解释与呈现”的矛盾。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这种由特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主体视角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历史进程及其理论产出同样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正如学者所言,“马克思主义来到中国一开始就具有工具理性的性质,是为解决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因此,中国早期的知识精英传播马克思主义的目的在于应用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中国社会。”[11](p9)也就是说,在近代中国,中国人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接受和实践从一开始就有其受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固有视角,也正是这一视角决定了在以“救亡图存”和“民族复兴”为己任的中华民族精英眼里,马克思主义不仅仅是一种解释世界的理论,更是一种以改造世界为目的的革命的理论。正因如此,所以在通过各种不同路径传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中,更容易为当时的中华民族精英所接受的主要是一种更接近于“以苏解马”的“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十月革命”给中国送来的马克思主义,而非“以日解马”的“学理的”马克思主义、“以欧解马”的“行动的”马克思主义和“以美解马”的“空想的和基督教的”马克思主义。[11]在这种“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视角之下,①不管是“革命的”马克思主义,还是“学理的”马克思主义、“行动的”马克思主义和“空想的和基督教的”马克思主义,事实上都是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视角而形成的对马克思主义这一客体的不同认识和解读——视角的不同会导致主体对客体所呈现的信息有不同的接受和解读,而造成这种视角不同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不同主体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是不同的。内容丰富和体系庞大的马克思主义向以民族独立和复兴为己任的中华民族精英所呈现出的更多的是其可作为改造旧社会、发展新社会的理论指导的辩证历史唯物主义面向,不管是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时期,莫不如此。也正是这一视角决定了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中国实际的解读及其所选择的改造中国的行动方案都不可避免地深深地打上了作为革故鼎新的革命者或改革者的主体印记,以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实际上也主要是从一个革命者或改革者的角度来解释、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简言之,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由特定时期的中国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主体视角是造成马克思主义在中国获得了其“中国式”的理解和运用的重要影响因子,也正是这一视角决定了作为客体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会向作为主体的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民族精英更多地呈现出其改造世界的革命性理论和需要被改造的实践对象的面向,而整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不外乎是这种“以中解马”的马克思主义与“以中解马”的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过程。
3.行动要素:施动和受动的矛盾运动。
在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中,行动被看作是历史的基础。人的行动受人的自然性支配,但要“把握生物性因素只能通过研究建立于其上的生活和历史现象来达到。”[17](p99)也就是说,人的自然性以社会的形式表现出来。曼海姆把行动分为连续的行动和不连续的行动,如反叛、发现、战役、立法、文学事件等属于不连续的行动;而提供食物、住宅、健康、教育、安全的活动、秩序的维持等属于连续的行动。[17](p267)在这两种行动中,只有连续的行动构成历史的基础,并可为知识或思想的发展提供持续的社会历史条件。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100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前述“利益要素”和“视角要素”虽然对于推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二者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就必须要与实践相结合。因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从来就不是一项单纯的理论活动和成果,而更是一项实践活动和行动的产物。没有
行动或实践,马克思主义是不可能真正实现中国化或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所谓的“利益要素”和“视角要素”也至多只能在单纯的理论层面发挥其作用。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将特定利益驱动下基于特定视角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付诸改造中国实际的行动或连续的行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才能获得其持续发展的社会历史基础和生生不息的理论发展来源。在此过程中,主体的施动和客体的受动将构成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活动的主要动力。其中,主体的施动是指主体以基于特定视角所形成的对客体的解读为基础,提出改造中国的具体方案,并将其付诸改造中国的实际行动。客体的受动是指在主体改造中国实际的行动过程中,客体会以“抵制”或“顺应”的形态作出反应,并不断向主体呈现其自身状态和变化。正是经由二者在实践中的这种互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主体得以在行动的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从马克思主义“化”中国的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中总结、反思并提炼出中国经验“化”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成果,进而又以这种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去进一步解读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际,重新制定出更为契合实际的行动方案,并将其付诸下一步行动。如此循环往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得以在连续的行动中获得其历史和实践基础。毛泽东本人在谈到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产生问题时曾明确论述道:“在民主革命时期,经过胜利、失败,再胜利、再失败,两次比较,我们才认识了中国这个客观世界。”[18](p299)毛泽东思想的发展是如此,邓小平理论的发展也是如此。1938年的六届六中全会之所以会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口号,也正是由于此时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经历了长期的革命实践以后,已经充分认识到,要实现中国共产党人所提出的革命纲领,就不仅要有将理论付诸改造中国的实践行动,而且要有将实践经验提炼为理论的理论活动,只有通过这两项活动的有机结合,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上升为更为自觉的理论和实践活动,才能更好地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摆脱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对中国革命实践的危害,进而使得马克思主义得以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实现其与中国实际的结合,也唯有如此,马克思主义才能真正实现中国化。
4.竞争要素:极化与综合的矛盾运动。
按照曼海姆的理论,竞争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这表现在知识或思想生产领域,就是竞争乃是知性生活的“协同决定因素”,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对现实的公共解释权”,即思想竞争的目的是“试图使自己对世界的解释成为普遍的解释”。[17](p124)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思想的竞争会以不同的形态表现出来,但不管是何种形态的竞争——曼海姆将思想竞争的形态区分为以“共意”为基础的竞争、以“某个特定群体的垄断”为基础的竞争、以“众多群体间的竞争为基础”的原子式的竞争和以“集中化”为基础的竞争,[17](p125—126)竞争都内在地包含着“极化”与“综合”的矛盾。这是因为“在思想的社会分化过程中,即使是对立双方最终也会不得不采用那些最适合于既定世界秩序取向的思想范畴和形式”。[17](p151)也就是说,在思想发展的初期,不同思想之间的竞争起初会表现为相互对立的极化趋势,但通过竞争,这些思想最终又会在更高层次的综合中走向调和。所以,“极化的过程的每一步都伴随着相反的综合过程”。[17](p154)正因如此,所以曼海姆才会说:“世界解释最深层的变迁、范畴工具本身的修正在很大程度上都能被竞争所解释。”[17](p140)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竞争也是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始终都需要面对其他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的竞争。正是通过竞争、比较和选择,马克思主义才会在近现代中国被上升为占主导地位的主流意识形态——“使自己对世界的解释成为普遍的解释”,并因其能在较好地综合各种极化的思想潮流的基础上体现出其对近现代中国的适应性——使其思想范畴和形式“最适合于既定世界秩序取向”——而获得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在此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很大程度上也可被视为是竞争的产物或结果。因为,在近现代中国,为谋求民族的救亡图存和复兴,纷至沓来的各种思潮都曾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或持不同视角的认识和实践主体所主张或实践过,而造成这种思想分化的社会历史根源又在于利益的分化,即学者所说的“利益的分化,产生了多个社会阶层和群体,每一阶层往往都会形成特定的视角和特定的社会存在地位,继而都会培养出特定的认知态度,进而产生相异的思想模型和框架。”[7](p137)这些相异的思想模型或框架虽然各自所持
立场都有其合理性和片面性,但在竞争中,它们都渴望能够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思想框架以指导近现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和实践,而随着竞争的进一步推进,这种高度分化的以“众多群体间的竞争为基础”的原子式的竞争又会逐步走向以“集中化”为基础的竞争,即原初的各种孤立的、原子化的思想模型会逐步走向更高层面的集结,使得原本由存在因素(如利益因素)所决定的不同主体立场开始彼此走向融合,进而“极化”为几种可反映不同主要社会阶层利益或视角的社会思潮,如自由主义、激进主义、保守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等。简言之,不管是马克思主义,还是自由主义等社会思潮,其在近现代中国的发展和演变,大体上都经历了一个在竞争中逐步凝聚或汇聚更为广泛的不同社会群体或阶层的意志和思想的过程,并通过将“众多的特殊的意志汇聚为一个综合性的纲领”[7](p138)——由共产党人所提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纲领、社会主义革命纲领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等都是这种竞争和意志汇聚的产物,进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与其他社会思潮的竞争。
当然,由竞争所导致的“极化”同时也内在地包含了与之相反的另一个趋势,即思想的“综合”。因为每一种由存在因素所决定的思想都会基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存在部分的正确性和片面性,故思想的发展本身就具有“综合”的需要。同时,由于每种思想的主体都希望自己的解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认同和接受,能够“最适合于既定世界秩序取向”,所以他们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从其竞争对手那里吸收各种有益的思想资源来完善自己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也同样经历了这样的一个对其他以“极化”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思想资源(如自由主义)的吸收、综合和改造的过程。例如,早在上个世纪初的“问题与主义”的论争中,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就曾明确提出了外来学理和“主义”要适应“中国今日的时势”的思想,而这些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过程中,实际上已经被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在批判的基础上加以了吸收。对此,有学者就曾论述道,在马克思主义被用来改造中国社会的实践中,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过程实际上充满了对其他对立或不同思想的改造和吸收,即“马克思主义者以集体主义改造了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以无产阶级民主取代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以革命立场批判自由主义的渐进改良,从而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飞跃……实现了对自由主义的历史性的超越。”[19](p75)这表明,马克思主义在近现代中国之所以能够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并实现中国化,其核心根源之一就是竞争,正是为了能够在思想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并最终上升为或始终保持其能凝聚最大多数社会群体的意志和共识,所以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才会在“极化”和“综合”的思想矛盾运动中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并使之思想范畴和形式“最适合于既定世界秩序取向”和中国实践的需要。
综上,本文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要素应包括构成要素和关系要素。其中,构成要素是指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客体要素,关系要素是指媒介主客体关系的利益要素、视角要素、行动要素和竞争要素。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利益要素是驱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原动力,正是在这一利益驱动之下,处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体形成了其对马克思主义的特定解读视角(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和对中国实际的特定视角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最终被付诸实践的改造中国的行动方案(马克思主义“化”中国)。在经由对实践中所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并将其上升为理论之后(中国经验“化”理论),一种结合了中国实际和经验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才能得以最终形成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而贯穿于以上各个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的关系性要素就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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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晓予
C91;D6
A
1003-8477(2016)11-0005-09
罗贤娇(1971—),女,江西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2015年)规划项目“知识社会学视阈下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要素研究”(15KS17),2013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基本要素研究”(MKS13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