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的政策与法律思考

2016-03-14 22:17胡向阳段喆斐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家暴家庭法律

胡向阳,段喆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家庭暴力防治的政策与法律思考

胡向阳,段喆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着复杂的原因和背景,对个人和社会危害严重。面对家庭暴力问题,一方面应当以政府为主导,在多机构合作的运行机制下,提升弱势群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社会认同感;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内涵、外延、证明责任以及处罚措施等相关规定,建立全方位的家庭暴力防范体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家暴防治;人权保障

近年来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表现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愈加严重,不仅对家庭成员造成危害,破坏家庭幸福,还会引发扰乱社会治安、青少年犯罪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社会进步与发展。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并造成人身、精神、性和财产等方面较严重的伤害和损失的行为,其手段包括身体袭击、性虐待、强奸、威胁、恐吓、羞辱和行为控制、断绝经济来源、剥夺权利、遗弃、贬低和经常性的批评等。①当前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有较大的争议,主要争议的焦点有:(1)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多数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应该是现行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家庭成员;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除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外还应包括前配偶、同居者、具有亲密关系的恋人等。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主体的范围不应扩大化,这样会与传统的家庭观念、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不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掌握。(2)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对家庭暴力狭义的理解是对家庭成员实施人身攻击所使用的暴力,但这一理解太过狭隘,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行为还应包括言语暴力、冷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而且是长期的、连续的和恶意的。(3)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家庭暴力并不是有了上述家庭暴力行为就界定为家庭暴力,偶尔的一次两次的争吵、谩骂甚至打架并不能定性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长期的、连续性、恶意的并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精神、性和财产等方面的损害的行为。综合上述观点,笔者给出了上述“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可能使用这些手段中的任何一种,也可能是混合使用。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也有少数的男性和较多的儿童。根据广东省社区居委会2014年家庭暴力调查问卷结果显示,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72.1%,妻子对丈夫施暴占14.5%,而亲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行为占28.1%。②参见马喜生:《长期不理对方 拒绝夫妻生活 也属家庭暴力》,http://epaper.southcn.com/nfdaily/html/2014-05/14/content_7303681.htm,2014-05-14/2015-06-09.

一、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及原因分析

在我国,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统计显示,近四分之一的女性遭遇过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家庭因暴力而分解。据《广东省妇联系统2014年维权投诉(信访)概况》分析报告显示,2014年,广东省县级以上妇联共受理信访投诉逾3万件,其中婚姻家庭权益类最多,占信访总量的百分之六十四。在婚姻家庭权益类信访中,主要问题为离婚投诉、家庭纠纷、家庭暴力和配偶有外遇。其中,家庭暴力投诉类案件所占比重持续增长。2010年发生投诉3874件,占婚姻家庭权益问题的 15.4%,2013年发生投诉 4187件,占18.2%,2014年投诉达3849件,占比达到18.8%,而且近年来一直居高不下。①参见李明:《广东妇联受理投诉超六成属家庭婚姻权益类》,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5-03/07/content_3159690.htm,2015-03-07/2015-7-30.近年来家庭暴力的形式,也由传统夫妻间暴力发展到亲生父母及伴侣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暴力。据报道,2015年6月9日喝农药自杀的四名毕节儿童,曾频遭严重家暴。同时,专家研究指出约40%的家庭,都有一点不同程度的虐待孩子的行为。②参见韩攀:《贵州毕节4名儿童集体喝农药自杀事件调查》,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6/11/c_127906281.htm,2015-06-11/2015-08-01.根据2014年某网站的家庭暴力调查显示,有高达54.41%的受调查者遭遇过家庭暴力,在遭遇家庭暴力后有35.67%会向亲戚朋友倾诉,64.33%则选择默默忍受或视情况而定,其中高达48.31%表示不会向妇联或法律机构寻求帮助。③参见言佳丽:《首部反家暴法将出台独家数据:超半数人经历家暴》,http://fashion.ifeng.com/a/20150309/40088100_0.shtml,2015-03-09/2015-08-04.

家庭暴力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不仅侵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巨大的精神摧残,而且导致家庭的破裂,继而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暴力甚至还可能成为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诱因。根据调查,受到家庭暴力的孩子有不良行为的比例高于其他孩子,有25.7%的孩子“自卑”,22.1%的孩子“冷酷”,56.5%的孩子“暴躁”,这些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④参见《深圳启动儿童家暴救助计划》,http://kuaixun.stcn.com/content/2012-06/01/content_5802658.htm,2012-06-01/2015-08-06.当前家庭暴力犯罪主要有三种类型:情感型家暴犯罪、猜疑型家暴犯罪、反社会人格型家暴犯罪。⑤参见《家庭暴力犯罪引发的人伦惨案令人深思》,http://www.qz123.com/news/html/bdxx/shehui/20105/201052810252.htm,2010-05-28/2015-08-16.上述的暴力行为在家庭矛盾激化时极易转化为故意伤害、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的社会犯罪。

正如托尔斯泰所说:“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却各有各的不幸。”导致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根据北京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15年的调查,在家庭暴力产生的直接原因中,60.0%的受访者认为感情不忠、生活不和是主要原因,56.9%认为是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而52.7%则选择性格暴躁、缺乏自控力。除此之外还包括工作压力无处释放(44.1%)、个人心理问题(40.2%)、经济纠纷(38.4%)、子女教育问题(37.0%)等原因。⑥参见孙震,许锦妹:《隐忍之痛:21.8%受访者承认家庭曾发生家暴》,http://news.cyol.com/content/2015-03/23/content_11290998.htm?tt_group_id=4117121518,2015-03-23/2015-08-23.同时,诸多间接原因的作用同样能导致家庭暴力。首先,在历史原因上,家庭暴力的渊源来自封建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等级制度。孔子从等级名分角度强调在国则君臣,在家则父子、兄弟、夫妇尊卑有序,从而形成中国的父权和夫权。董仲舒又将孔子的理论阐述为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更甚者则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例如,元律规定“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钦定四库全书大清律例·刑律》卷二十八规定:“妻妾殴夫者,杖一百……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经过长期的“父权”和“夫权”文化的教化,漠视家庭成员人权,默许家庭暴力存在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导致女性受害后往往被遮掩而不得声张,甚至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大部分受害人不愿意向外界求助,外界也不便插手,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本来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求助无效或在对家庭、生活等绝望后,便选择了以不当的手法来反抗施暴者,以暴制暴,直至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其次,经济收入水平较低、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家庭,其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远远大于其他家庭。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大部分基层低收入者与社会地位低微者都面临巨大的生活与工作压力,其子女也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这一经济、文化与心理承受程度都处于弱势的群体,难以融入快节奏的城市文化当中,以致家庭暴力成为其最为隐蔽且成本最低的发泄方式。

由于家庭暴力的历史惯性和现实复杂性,现有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够强,治理措施不够得力,难以实现有效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目的。应从家庭暴力防治的公共政策与法律思考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二、家庭暴力防治的政策思考

(一)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形成有效的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家庭虽小,但攸关国运,防治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应是“国事”。随着家庭暴力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我国目前尚有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政府应当适时出台相应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与资金保障,鼓励支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机构、妇女联合会、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等有关机构在防治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倾力合作,提倡“早重视、早发现、早治疗、早调解、早保护”的防治机制。

首先,应当从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及观念入手,对家庭暴力问题“早重视”。和睦平等的家庭关系是预防家庭暴力的良药之一,因此各机构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在一般的教育中应强化尊重妇女、赡养老人、善待儿童和自控、自爱、自立、自强的观念。除此之外,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机构如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安保人员等,对曾经有过家庭暴力倾向的施暴人要进行劝解和教育,对受害者要进行心理疏导和安慰;关注媒体对妇女的描述,加强对传媒歪曲和诬蔑女性的批判;消除儿童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传统建构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养成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习惯,包括克制酗酒、赌博、婚外性行为、婚内性强迫等不良行为,提高家庭成员文化、道德及法律素质,使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关心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其次,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诊断、治疗和识别能力,尤其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务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倾向及受害者都应当“早发现、早治疗”。医护人员一是要恪守医德、实事求是,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防治家庭暴力的行列中;二是要有职业敏锐性,用适合家庭暴力受害者心理承受程度的方式进行谈话,以便获得更多的诊疗信息;三是对牵涉到家庭暴力案件的诊治,要根据损伤的特点详细地做好记录,为家庭暴力的损害程度提供有力证据。四是要履行保密义务,不可对受害者造成不良的舆论影响。据中国法学会的专家介绍说,在加拿大、美国、瑞典等许多国家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都会广泛参与家庭暴力干预活动,这也成为医院管理和日常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此还产生了大量的“医学社会工作者”。例如美国旧金山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是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的紧密配合下,医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警察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的。①参见张红艳:《医疗机构参与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3/5770363.html,2007-05-23/2015-08-25.我国多所医院已尝试建立“反家暴门诊”,效果良好,有推广价值。

再次,动员多方力量,对家庭暴力进行“早调解、早保护”。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的关键在于该暴力行为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正是基于双方的亲密性要求我们在伸张正义时必须同样重视维护家庭的长久稳定与和睦。根据《吉林省长春市2008至2010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实践情况的调查报告》结果比较得出2010年长春市通过调解和好的家庭暴力案件高达43.75%,且连续三年的调解和好概率保持上升趋势,据此完善家庭暴力调解机制意义重大。于内可以由德高望重的亲友进行劝解;于外可以由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社会团体、司法机构等组织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控之以法。同时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慈善机构等都可以对受害者提供咨询与帮助,并尝试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或救助服务中心。在台湾,已建立关于“问题孩童”的“课下辅导机构”,其实质就是帮助包括受到家庭暴力等威胁的孩子走出困境,自爱自强。2012年5月31日,由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资助的儿童零暴力救助计划在深圳市正式启动。项目不仅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更为他们提供临时庇护的场所。①参见何畅:《深圳启动儿童家暴救助计划》,http://news.sznews.com/content/2012-06/01/content_6797837.htm,2012-06-01/2015-08-28.对于施暴者,公安、司法、行政和地方妇联可以联合建立训诫教育所,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训诫队伍对施暴人员定期开展教育,矫治施暴行为,减少家庭暴力。

(二)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提升弱势群体的社会认同感

部分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并非是“天生虐待狂”,他们可能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样游离于底层社会的边缘。家庭暴力发案率同社会压力水平是成正相关的,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失业或半失业、经济窘迫、不期望的怀孕、单亲家庭等。所以国家在制定一些涉及家庭成员利益的公共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及其应有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考虑到低收入者的实际生活窘境。对于低收入家庭,国家在妇女、儿童、老人的生活、经济等各方面都应制定更多的特殊政策;在文化培养方面给予其家庭成员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优惠的受教育政策;提高社会弱势群体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增强弱势群体自我价值的认知与肯定,从根本上减少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三、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思考

良好的公共政策需要高效的法律环境与之相适应。自2000年湖南省率先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来,我国先后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专门法规或政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设了许多各具特色的制度措施。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都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内容。②参见陈丽平:《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议座谈会认为出台反家暴法条件已基本成熟》,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2-03/17/content_3437567.htm?node=5955,2012-03-07/2015-08-30.《反家庭暴力法》也将于2016年3月1日生效,与目前散布在各个部门法或国际条约中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配合适用,但专门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配套措施,易导致法律仅止于宣告意义,缺少威慑力,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出完善之策,并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全方位反家庭暴力体系。

(一)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构建更加完整的反家庭暴力体系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克服了现行反家庭暴力法律条文滞后性、缺乏系统性与衔接性的不足,有利于对家庭暴力弱势群体的保护。但如法学专家所言,《反家庭暴力法》如同“没牙的老虎”,因此需要明确阐释相关法条,并完善配套措施。

首先,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之下的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家庭暴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中重点包括施暴主体的范围、受害主体的范围、实施家庭暴力的具体形式、所侵害的具体法益、构成家庭暴力的损害程度标准等内容。二是家庭暴力损害的鉴定制度与举证制度。首先,我国目前已建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对于该类鉴定机构的资格认定与鉴定规范应严格把关,尤其是在证明身体及精神损伤与家庭暴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更应有相应的理论与临床证明作为认定的依据。对于普通医疗机构对家庭暴力伤情的鉴定,也应严格依照有关司法鉴定的规范进行。其次,在举证制度方面要制定家庭暴力证明标准,规定全面的证据种类及其证明效力等。目前主要从五个角度搜集家庭暴力的证据:(1)在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书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2)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视听材料,但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具有证明效力。(5)书面证据。如施暴人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受害方经过心理咨询或者治疗的,由该机构出具的诊断建议或诊断结果;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三是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其中既包括对受害者的保障性规定及其享有的损害赔偿权利,也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性规定。四是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机构和管辖机关,明确家庭暴力案件的程序性步骤,放宽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案件的条件,对于正在进行的或者持续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国家公权力应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突破亲告罪中“不告不理”原则的瓶颈,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完善受害者“人身保护令”,明确对施暴者的惩罚措施。《反家庭暴力法》引入“人身保护令”是从法律的维度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举措,这也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但是对于人身保护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应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进一步完善。第一,缩短审批时限,增设紧急情况下的临时人身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72小时审批时限”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无法及时制止突发性家暴的发生,甚至可能因延误而酿成悲剧。在未获批准的72小时内,受害人处于无保护状态,而大多数加害人性格暴躁,容易再次实施加害行为,紧急情况下的24小时也难以保证受害人当时的人身安全,因此应该将审批时间缩减,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即以48小时审批为基础,紧急情况下通过简易程序签发临时人身保护令。第二,审慎人身保护令的延期申请。《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由于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在六个月的有效期内无法保证受害人的安全的,受害人可申请延期。但为了防止人身保护令的滥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延长的保护期应保持在六个月之内,最长不宜超过一年。第三,明确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草案中缺少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体,影响人身保护令法律效力的发挥。虽然《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形式、期限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为人身保护令的受理机关,但是对执行主体、执行程序并未作出说明。公安机关仅仅作为人身保护令的抄送机关,降低了人身保护令对加害人所产生的威慑力。公安机关肩负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因此理应将公安机关作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同时明确执行的程序。第四,严格规定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后果。人身保护令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威慑力让施暴者不敢使用家庭暴力,但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措施则以准用性法条为主,处罚形式主要为罚款和拘留,削弱了其法律效力。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成功经验。英国在《1996年家庭法》的第四部分明确规定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两种判令,即禁止骚扰令和居住令(又称驱逐令)。①参见徐小飞:《国外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实践》,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07/id/882386.shtml,2011-07-08/2015-09-03.通过施行禁止骚扰令和居住令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对施暴人进行逮捕或实施低度刑,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罚金等处罚,使其不再使用家庭暴力。如此双管齐下,便能有效地防止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进一步伤害,不给家庭暴力犯罪任何存在的空间和条件。

再次,明确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等级,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家庭暴力对人身的伤害是分等级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才被入刑。但据调查80%的家庭暴力伤害程度属于轻微伤害,达不到刑法自诉所要求的轻伤标准,致使大量施暴者在实施暴力后无法接受法律惩治,逍遥法外。因此,要明确该罪“情节恶劣”的标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对于严重施暴的行为应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害的加害行为也应入罪,施以低度刑,利用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拘役、罚款、社区劳动、强制心理矫治等措施,有效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惩治作用。同时,基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不仅可以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更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家庭隐私不受过度暴露,有利于恢复良好的家庭关系。

(二)加强国际合作,强化国际人权规范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权保障

家庭暴力问题并不是一国所独有的,而是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对家庭暴力及其预防对策的研究进行较早,并且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制定了一系列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和制度,例如各国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英国的“零容忍”制度和以司法机构控制为中心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控制网络,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当然,在进行法律移植和制度移植的过程中要注意同本土环境的结合、适应,即实现法律和制度的本土化,使制度和法律在本土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发挥效能。而且要注意将合作的成果上升到操作层面,转化为可操作的规范和制度。

我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签约国,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同时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的权益。所以我们要履行对国际社会的承诺,落实国际人权规范的相关规定,弥补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重视对家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联合国将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25日分别定为“国际家庭日”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借助这两个象征性的日子来加强对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弘扬和谐的家庭关系,教育人们构筑美满家庭,让人们从根本上放弃家庭暴力的观念。

(责任编辑:芮 强)

The Policy and Legal Opinion about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HU Xiang-yang,DUAN Zhe-fei
(Criminal Justice Schoo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Hubei 430073,China)

The occurr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has complex reasons and background.Domestic violence exerts negative effects on people and society.To solve this problem,we should not only enhance the vulnerable group’s sense of social identity on politics,economy and culture based on the government-leading and organ-cooperating mechanism,but also improve the related provisions about the intension and extension of domestic violence,burden of evidence and punishment measures in the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trying to construct prevention system and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crime.

domestic violence;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D924

:A

:1008-2433(2016)02-0062-06

2015-12-30

胡向阳(1964—),男,湖北英山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导、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物证技术学;段喆斐(1987—)女,陕西华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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