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林死刑研究述评

2016-03-14 22:17吴宗宪吴思诗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威慑杀人正义

吴宗宪,吴思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塞林死刑研究述评

吴宗宪,吴思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索尔斯坦·塞林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犯罪学领域的先驱和权威、直言反对死刑者”。在死刑研究领域,塞林著作颇丰,其中1959年向美国法学会提交的专题论文《死刑》集中阐释了他的观点。他用大量的数据分析作为证据,佐以案例分析,对死刑支持论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认为不论是从报复正义的角度,还是从威慑的角度,死刑的存在都是没有依据的。塞林对于死刑问题的实证研究,既具有开创性,也具有可借鉴性,值得我国研究者重视。

索尔斯坦·塞林;废除死刑;报复正义

引言

索尔斯坦·塞林 (Thorsten Sellin,1896-1994)是瑞典出生的美国著名犯罪学家。1896年10月26日出生于瑞典的恩舍尔兹维克(Örnsk öldsvik),后到美国接受高等教育并成为杰出的犯罪学家,1994年 9月 17日在美国逝世[1]1067。美国著名犯罪学家马文·沃尔夫冈(Marvin E.Wolfgang)称其为“犯罪学领域的先驱和权威、直言反对死刑者”[2]580。

塞林在中国为人所知,主要是因为其文化冲突理论(Culture Conflict Theory)。他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①中译本收录在《犯罪:社会与文化》一书中。参见马林诺夫斯基,塞林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么志龙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一书中,论述了文化冲突和犯罪的关系,把文化冲突看成是移民犯罪的重要原因[1]1206。

不过,塞林的贡献远不止于此,他还进行了其他方面的重要研究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在监狱与刑罚史研究方面,他对欧洲和美国的刑罚和监狱制度进行了深入考察,写出了《刑罚学中的先驱: 16世纪和17世纪阿姆斯特丹的矫正机构》[3]《苦役和刑罚制度》[4]《四分之一世纪中美国成人刑罚机构的进步》[5]《欧洲监狱发展趋势》[6]等一系列作品,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十分惊人。在犯罪与犯罪人统计研究方面,塞林半生致力于推进犯罪数据的收集、统计和报告工作,1944年他受全国统一州法律官员会议(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f Uniform State Laws)所托起草的《统一刑事统计法》(Uniform Criminal Statistics Act),得到了该会议和美国律师协会的认可,并于1969年被美国司法部执法援助局(Law Enforcement Assistance Administration)推荐为各州范本[2]585。在少年犯罪研究方面,他有《少年犯罪测定》(与沃尔夫冈(Marvin E.Wolfgang)合著)[7]《同生群中的少年犯罪》(第一作者是沃尔夫冈)[8]等作品问世。在死刑研究方面,作为一个废除死刑的积极推动者,塞林对死刑的威慑作用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先后发表了多篇论文,编著了3本著作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4页。。本文将集中论述塞林的死刑研究。

塞林关于死刑的专著有3部[9]1237:1959年的专题论文《死刑》[10]、1967年编撰的论文集《死刑》[11]、1980年的专著《死刑》[12]。这3部著作的内容详略有别,但观点大同小异:1959年的专题论文《死刑》讨论了死刑执行对杀人率的影响、死刑存在对警察安全的影响、死刑可能处决无辜者和导致谋杀、死刑替代措施、死刑与私力救济问题、死刑与报复正义问题、死刑与优生学问题,从而得出了应当废除死刑的结论。1967年的论文集《死刑》收录了19篇论文,内容涵盖美国死刑问题概况介绍、废除死刑运动、死刑威慑作用的检视、死刑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对死刑的未来趋势(即不可避免地被废除)的预测[13]180。1980年的专著《死刑》开篇介绍了死刑在宗教上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关于死刑的规定,其余章节探讨了死刑适用的统一性问题;杀人罪和一级谋杀罪的被害率、犯罪率、逮捕率、起诉率、定罪率、判刑率和执行率;死刑与警察安全问题;狱中的或被假释的一级谋杀犯的再犯率;保留死刑的州和废除死刑的州的杀人率比较[14]。在这三本集中研究死刑问题的著作中,塞林1959年向美国法学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提交的长篇专题论文《死刑》具有代表性,它全面但精炼地论述了死刑相关争议问题,相较于1967年的论文集,塞林本人的观点在其中得到了更集中的展现,而1980年的专著“罗列的数据太过繁杂”[14]。因此本文选取塞林1959年的专题论文《死刑》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死刑研究与改革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过程中最受关注且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15]146,国内已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过探讨和论辩,而在域外,自1764年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以来更是有不计其数的论文专著甚至文学影视作品来呈现对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死刑研究文献汗牛充栋,本文之所以要将注意力放在塞林这位主要活跃在半个世纪以前的国外学者身上,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在研究方法上,塞林采用的方法是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由塞林完成的死刑研究,被看成是第一项用数据进行的死刑比较研究[16]。作为推动政府机关收集犯罪相关数据的主要助力者,塞林自身对于统计数据的收集运用自然走在同时代的前列,他对死刑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分析都穷尽了美国所有的州的数据[16],同时也没有忽略国外的死刑相关数据。论文中大量的原始数据给其结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事实支撑。中国学界的死刑问题论争一直是理论论辩多,实证研究少[17]20,塞林的研究方法可为中国学者的研究方法创新提供有益的思考。其次,在研究内容上,作为一个集大成者,塞林的研究“集成了从罗马帝国至今关于死刑的所有争论”[16],全面性和深刻性均令人惊叹,探讨的问题至今亦不过时。再次,在研究结论上,塞林的研究具有科学性和可重复性,结论具有说服力。正如有学者评价的那样,“塞林对衡量死刑威胁的变量选择、以州为单位而非以国为单位进行研究、他控制变量的方法和在不同时间对不同法域的重复试验中得出的一致结论,使我们对他的结论有信心”[18]185。因此,在借鉴域外的死刑研究成果作为中国死刑政策制定和学术研究的参考方面,塞林的研究结论具有很高的价值。

一、塞林的死刑研究方法

塞林主要使用驳论、实证、比较等方法研究死刑问题。

(一)论证方式:驳论而非立论

塞林采用驳论的形式质疑或推翻支持死刑论者的观点。他指出,死刑的正当化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教条思想(dogmas)。这种思想认为,死刑是实现报复正义的手段,这是刑法中报应刑主义学说的体现;二是功利思想或者实证思想(utilitar-ian/empirical theory)。这种思想认为,死刑有防卫社会的威慑作用,这是刑法中功利刑主义学说的体现。塞林对这两种思想进行了反驳。

塞林认为,第一种观点即教条思想所主张的报复正义是基于信仰(faith)而非基于证据(信仰的特征是不需要证据)。人们往往把报复正义作为一种古老的信仰和绝对的原则,“不论经验告诉他们死刑的适用是对社会有害还是有益,是有还是没有实践价值,都不影响他们保持这种信仰”[10]15。塞林对此批驳道:“很多人认为死刑在道德上是必要的,是对犯罪的唯一正当处罚,是人们正义感的要求,但是很显然,两个世纪以来人们的道德观和正义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废除了车裂和火刑这样的酷刑,也不再从绞死窃贼中感受到正义……那些认为绞死窃贼、给流氓烙印、烧死女巫是正义的人们,现在认为夺去生命是不道德的或者只在战时是允许的。因此,死刑的存在没有建筑在不变的真理之上,和所有的社会政策一样,死刑基于人们的态度和信念,而这会受到改变着的社会生活环境的影响。”[10]18

第二种认为死刑正当的观点即功利思想是科学导向的(scientific orientation),是希望建筑于证据和事实基础之上的。但是,塞林认为功利思想论者并没有达到用科学证据支撑死刑威慑论的目标。事实上,科学证据的结论正好指向了相反的方向,即死刑并没有威慑作用。

(二)论证方法:实证而非论理

塞林主要运用实证的方法支撑他的论点。塞林在他的另一篇与死刑有关的论文中说明,他“不打算进入道德哲学领域的论辩”[19]10。在本文所研究的1959年专题论文中,他的态度也是如此,他把大部分的注意力放在了以实证的方法批驳死刑威慑论上,而并不打算与报复正义的信仰者做大规模的法理或法哲学上的论辩。从下文的研究内容里可以明显看出,塞林运用数据检验了死刑存废对杀人率的影响情况、死刑存在与否对警察安全的影响情况、死罪犯出狱后的表现情况等死刑威慑论者的重要论点,并且得出了不同于死刑支持论者的结论。

(三)比较研究为主、案例分析为辅

塞林运用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深入的比较研究。

1.横向比较。塞林选取了美国的一些数据可得的州,将它们分成若干组,每个组内有若干个州,一些是有死刑的州,一些是废除死刑的州。除了死刑存废状况以外,同一组内的各州在社会组织形态、人口组成、经济和社会状况等方面都近似。在这样控制变量的情况下,他将存在死刑的州和废除死刑的州的杀人致死率(crude homicide death rate)进行比较。如果说死刑真有威慑作用,那么在其他方面近似的情况下,保留死刑的州应该比废除死刑的州杀人致死率低。但是,他的研究没有发现这样的结果。这说明,死刑没有威慑作用或者威慑作用很有限。

2.纵向比较。他选取了美国的一些废除死刑或者曾经废除死刑的州,考察了它们废除死刑前后谋杀发生数量的变化。以亚利桑那州为例,该州废除死刑前的两年有41个谋杀犯被定罪,废除死刑的那两年有46个,重新引入死刑后的两年为45个[10]36。通过对十几个州的分别考察,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废除死刑前后谋杀的发生数量变化都是微乎其微的。这说明,死刑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威慑作用也是很有限的。此外,他还将这项比较研究拓展到其他国家,考察了德国、荷兰等7个国家的相关情况,结果发现这些国家在废除死刑前后,谋杀率也没有什么显著变化。

除了用大量的数据支撑自己的论点,塞林也在论文中列举了许多案例以增加说服力。例如,他通过费城的一起银行抢劫案检验了死刑执行状况在当地是否能起到威慑作用的问题。在该起案件中,4名案犯相继被执行死刑,成了当地报纸的头版头条,倘若死刑有威慑作用,那么在这样一桩轰动一时的死刑执行案之后,当地的杀人率应当下降或者至少暂时性下降,但是研究者并未观察到这样的结果[10]51。又如,塞林还通过丹麦、法国的案例,说明死刑可能会变成一种间接自杀的方式,没有勇气自杀的人可能会通过杀人来求死。

二、塞林的死刑研究内容

塞林对于死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下列方面:

(一)死刑执行对杀人率的影响

塞林认为,死刑执行对杀人率没有什么影响,因此死刑不具有威慑作用。

关于死刑的威慑理论,是一种非常深入人心的观点,这种观点之所以流行,大概就在于人们推断,死刑的执行能够减少杀人的发生。但是正如前所述,塞林通过对美国各州数据的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以及其他国家数据的纵向比较,得出的“不可避免的结论在于:死刑执行对谋杀死亡率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影响”[10]34。

案例分析也同样说明了这一点。如果死刑的执行具有威慑作用,那么受到威慑影响最大的应该是案件发生并且案犯被执行死刑的地方。在上文提到的费城银行抢劫案中,“4个人被相继执行死刑,当地一家报纸用整个头版作了报道。这些案子的日期被记录下来。如果威慑理论正确,那么执行后杀人数应该会下降或者至少暂时地下降。但是执行前总共有91起杀人,而执行后113起。在总共204起杀人案中,19起是一级谋杀,9起发生在执行前60天,10起发生在执行后60天,执行前10天有2起,执行后10天3起”[10]51。从当地的情况来看,执行死刑后,杀人案的发生数并没有下降。

这些数据和案例都证明,死刑的存在能够减少杀人案件的发生这种观点并无事实依据。

(二)死刑存在对警察安全的影响

塞林认为,死刑存废与警察的安全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

死刑支持论者认为,警察是站在与罪犯斗争最前线的人,而警察反对废除死刑,因为他们相信死刑的威胁会震慑罪犯,使其不携带致命武器,或者不会用这些武器对抗警察的抓捕。但是,塞林对美国各州的调查结论显示:在废除死刑州的82个城市中,袭警致死率为十万分之一点二;而在保留死刑州的182个城市中,袭警致死率为十万分之一点三,区别是微不足道的。“从数据看,并不能得出废死的州中警察更加危险的结论。”[10]57

另外,塞林还观察到一种现象,即“在保留死刑的州,69个城市中有62个城市(占89.8%)的警察相信死刑的存在加强了对他们的保护,而在废除死刑的州,27个城市中有 20个城市(占74.1%)的警察认为死刑的存在与罪犯对警察使用致命武器之间,没有什么关系”[10]59。这些数据或许也可以说明,那种认为死刑的存在可以保障警察安全的观点,也只是一种缺乏证据支撑的信仰。

(三)死刑可能处决无辜者

在论文中,塞林用一些案例说明,“不论司法人员多么认真审慎,无辜者都有可能被执行死刑”[10]63。在一起案件中,两兄弟被指控谋杀了他们的姐夫并且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他们被判处绞刑,但是后来“亡者归来”。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害人的妻子将被告人指认为凶手,该被告人被判了两个死刑,①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有被判若干个死刑或者若干个无期徒刑的情况。但是后来真正的凶手落网。“据说缅因州和罗德岛废除死刑就是因为死刑处决了无辜者。”[10]64死刑错案可以减少但不可避免,别的刑罚错误执行后尚可在某些程度上加以补救,而死刑错案却绝对无可挽回。这正是废除死刑对于尊重生命的意义之所在。

(四)死刑可能导致谋杀

塞林指出,死刑的存在可能会使没有勇气自杀的人通过杀人来获得死亡。他同样列举了一些案例,说明这种情况并不鲜见。丹麦甚至还在1767年12月18日通过了一项法令,废止了通过杀人以寻死的那些杀人犯的死刑。这些杀人犯秉承未开化的信念,认为杀人但被判死刑还可以得到救赎,但是自杀则会遭到永世诅咒。当然,在一个案例中,这样的杀人者得偿所愿,因此该案成了这项法令的例外。这样的案例现在不多见了,但是并没有消失。塞林认为,这类案例很少,而且案犯虽然不是疯子但一般需要心理治疗,但是,如果没有死刑的话,这些鲜见的谋杀也不会发生。

塞林另举了一个案例,说明有时面临死刑,杀人还可能是一种自救的手段。一个住在法国的比利时人杀了他的母亲和情妇,他想要逃到没有死刑的比利时。还没跑到比利时,他就遭到讯问,在讯问中他询问自己能否被引渡到比利时,被错误告知,只有在比利时也犯下罪行的人才会被引渡到比利时。为了被引渡到比利时,他跑到比利时犯下了一起杀人罪。“这个案例一般用来说明死刑有威慑作用,但是死刑在法国存在并没有阻止这个人实施两次谋杀,而且如果法国没有死刑,这个人就不会实施第三次谋杀。在这个案子中,死刑是导致杀人犯杀人以自救的原因,而非杀人以自杀的原因。”[10]69

(五)死刑替代措施问题

塞林认为,终身监禁足以取代死刑,起到防卫社会的作用。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一般认为,终身监禁可以作为一种死刑替代措施;而主张保留死刑的人则认为,监禁不足以替代死刑,因为其不足以保护社会。在保留死刑论者看来,“对谋杀犯予以监禁会危害狱友(fellow-convicts)和看守(custodians),因为如果没有执行死刑的威胁,就没有什么可以抑制他的杀人冲动了。而且,判处监禁者可能会被赦免(pardon)或假释(parole),他们回到社会中就可以再次犯罪”[10]70。

塞林从三个方面批驳了保留死刑论者的观点。首先,没有什么证据表明因犯死罪而服监禁刑的囚犯比其他囚犯更不守规矩。1950年,国际刑罚与监狱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Penal and Penitentiary Commission)进行了一项关于死刑对矫正机关的影响的调查,它向许多国家的政府发放了问卷,请它们提供信息说明死刑罪犯是否比其他罪犯有更多的暴力攻击、自杀或未遂自杀、逃跑或逃跑未遂以及违反纪律等行为。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英格兰和威尔士、芬兰、挪威、瑞典和瑞士都回复说并没有发现这样的现象。苏格兰、北爱尔兰和爱尔兰甚至回复称,被暂缓执行的死刑罪犯的不良行为要少于其他罪犯。比利时的调查表明,在被判死刑而因为交易改为终身监禁的犯人中,有更多人有心理问题,除此之外与别的犯人没什么不同。总之,被判终身监禁的犯人一般是表现最好的犯人之一,监狱里的谋杀一般都是非谋杀犯进行的。

其次,有人认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终身监禁,这些人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长。但是这一看法也是不符合事实的。一些州的数据表明,“在所有脱离监狱的终身监禁犯(一级谋杀罪)中,25%的终身监禁犯死在了狱中,也就是服完了全部刑期。通过赦免或者假释走出监狱的占75%,他们平均的实际服刑时间有差别,从伊利诺伊州的15.7年到堪萨斯州的9.4年不等,还不包括马萨诸塞州的25.5年和康涅狄格州的25年(康涅狄格州只有1例,这1例是假释后被驱逐出境的)。通过其他方式走出监狱的情形包括:通过法庭命令(court order)走出监狱,这一般是由于接受了新的审判;通过移送(transfer)走出监狱,这一般是被送入精神病院;因为刑期届满走出监狱,这一般是由于赦免机关将终身监禁减为有期徒刑。在二级谋杀犯中,8.9%的罪犯死于狱中,79.5%的罪犯假释或者赦免,这些数据中不包括伊利诺伊的数据”[10]75。这些数据表明,终身监禁犯实际执行的时间都很长。

再次,塞林指出,“那些因犯死罪服满一定期限的犯人回归社会后表现得比其他犯人好”[10]76。20个州中跨度10年到38年不等的数据研究显示,195个假释犯(不包括被赦免的和通过假释以外的方式活着走出监狱的人)中,11个因犯新罪回到监狱,7个因为违反其他假释规定回到监狱,5个消失了,11个死了,34个假释期满(complete parole),127个尚在假释中。以宾夕法尼亚州为例,1914~1952年间共有36个死罪犯被假释,3个因犯新罪回到监狱(没有一个是因为杀人而回到监狱中的),1个因违反假释规定回到监狱,1个逃匿,7个死亡,7个完成了假释,17个至1952年3月仍在假释中。也没有证据表明因其他原因提前释放的犯人有着很差的行为记录。塞林还对其他一些州的数据进行分析,所获得的结论大同小异。

总之,没被处死而处终身监禁的谋杀犯并不是监狱内的很大危险源,他们通过假释等形式出狱后,对外界社会而言,也并不比其他的出狱人员更危险。因此,终身监禁是一种足以防卫社会的刑罚方式。

(六)死刑与私力救济问题

经常有人说死刑是必要的,否则会催生私力救济,但是塞林认为,并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一点。首先,私力救济几乎不存在了;其次,塞林观察到,私力救济一般发生在南方的州,而全部的南方的州都是有死刑的州。塞林认为,废除死刑和私力救济之间并没有什么关联。以亚利桑那州为例,该州在1917年废除了死刑,1919年恢复死刑,在没有死刑的1917到1918年间,发生了7件私力救济案件,但在废除死刑之前的两年,同样发生了7件这样的案件,而在恢复死刑后的两年1919年到1920年间,发生了13件私力救济案件[10]79。因此,私力救济发生的多少,与废除死刑与否并没有关联。

(七)其他相关问题

1.报复正义实现问题

塞林对所谓的“一命偿一命”的报复正义提出质疑,他认为这种“正义”就算是一种正义也不能通过死刑来实现。

首先,报复正义要求每一个犯死罪谋杀(capital murder)的人都应该受到死刑处罚[20]39,强调平等适用死刑[19]10。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刑事司法过程太过依赖偶然事件,如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的水平,陪审团的组成,法庭的倾向,社区的情绪氛围等[10]78。死刑并不如人们所认为的那样用在了最穷凶极恶的罪犯身上,最凶恶的罪犯也可以依靠好的辩护律师脱罪或依靠辩诉交易免死,而并非最凶恶的罪犯却可能因为律师水平不佳等因素受到死刑处罚。而且,死刑适用中也可能因为性别、种族等因素造成歧视现象。所以报应刑主义者认为的“正义”并不能通过死刑得到实现。

其次,“一命偿一命”这种情况也很少发生。在美国的2500例死罪谋杀犯中,只有20例真正得到了执行[20]40。如果“一命偿一命”是一种正义,那么这种正义未免太不明显。

2.死刑执行现状问题

如果死刑真能有威慑作用,那么为了增强威慑效果,死刑的执行应该越公开越好,手段应该越残忍越好。但是现状及趋势并非如此。死刑不公开执行已被广泛接受,死刑执行方式也经历了从绞刑到电椅和毒气室的变化,有的州可以在绞刑和枪决中选择[10]14。“随着历史的发展,我们想出了越来越多的死刑替代措施,发明了一些方法使死刑执行尽量无痛和迅速。而且,通过不公开执行,我们减少了死刑的预防作用。”[10]18这也是与威慑论的预测不相符合的。

3.经济负担问题

反对把监禁作为死刑替代措施的人认为,把死罪犯监禁在狱中增加了公共财政的负担。“很显然,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谋杀犯在监狱里无法养活自己,他们是公共财政的负担。但是在组织良好的监狱系统里,犯人通过劳动而自给自足。”[10]18所以,经济负担实际上不是一个问题。况且,也没有人认为对犯人处以死刑不是因为犯罪而是因为他们不能养活自己。

4.优生学问题

有人认为,根据优生学的理论,死刑能够消除人类基因中坏的部分,但其实这样少数的人的基因对于整个人类后代的影响是十分微弱的。而且,就算真有影响,通过绝育手段也可达到目的。因此优生学理论不能成为死刑的正当化依据。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塞林的讨论基本上涵盖了围绕死刑存废之争的所有问题。他的结论也是直截了当的,即死刑既不能实现报复正义,也不能达到威慑目的;死刑的存在并无正当性可言。

三、对塞林的死刑研究的评价

塞林对死刑的威慑作用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用大量直观的原始数据作为证据,质疑甚至推翻了死刑威慑论。这种数据分析方法和呈现形式,与以后流行起来的使用计量经济学等更复杂的方式分析死刑威慑作用的方法相比,有其科学性和优越性。

有学者将塞林的研究与艾萨克·埃利希(I-saac Ehrlich)的研究进行比较[18]。埃利希在20世纪70年代同样以数据统计分析的形式对死刑的威慑作用做了研究,与塞林不同,他采用的是更为复杂的多元回归分析的方法。埃利希发现,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杀人率(homicide rate)和死刑执行风险(execution risk)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即执行风险每升高1%,与之相联系,杀人率下降0.6%[18]173。因此,他认为死刑是有威慑作用的。

但是,研究者指出,塞林的方法更加可靠。第一,埃利希没有考虑到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实际上并没有执行死刑这种情况,而塞林的研究则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并做出了充分说明。第二,埃利希把全国作为整体进行分析,而非像塞林那样区分不同的州进行分别分析,这使得埃利希的统计结论会掩盖掉一些重要细节。例如,如果以全国为单位进行统计分析,就会忽略掉南方的州的杀人率高于其他地方的情况。第三,在控制变量上,塞林选取了其他各方面比较近似、只是在死刑存废上有别的州进行分组研究,而埃利希控制变量的方法是在公式中引入一组解释变量(除执行风险之外的6个因素①这6个因素分别为逮捕率(被逮捕的人在所有谋杀犯中所占比率)、定罪率(被定罪的人占所有被逮捕的谋杀犯的比率)、劳动参与率、失业率、14-24岁人群占总人口的比率以及人均收入。),分析出这些变量对杀人率的影响。但是准确的统计数据需要考虑所有的影响较大的变量,除了埃利希考虑过的那6种,可能还有很多是他没有考虑到的因素。第四,埃利希的研究结论不具有可重复性,后面许多学者用相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却得到了矛盾的结论,但塞林的结论经过重复试验证明是可靠的[18]183。

总之,回归分析需要更加庞大的数据和考虑所有的变量,而埃利希的研究没有做到这一点。研究者认为,回归分析最适合在有一个成熟的理论构架的基础上分离出一些决定性变量来检测一项假设的合理性,而在检测谋杀的原因时,不能依靠这种理论。

尽管计量经济学方法在犯罪学领域有流行之势,但在死刑威慑力这一问题上,塞林采用的直接将原始数据进行比较呈现的方式更具科学性、合理性,结论也更简明易懂。

塞林的研究不仅经受了来自计量经济学统计方式的考验,也受到了其他学者的批评。主要有[21]:

(1)对“并非所有的谋杀犯都被定了死罪”的批评。塞林反对把死刑作为报复正义的实现手段,因为他认为报复是选择性的,正义并不能通过此得到实现。他提出的证据是,并非所有的谋杀犯都被定了死罪。批评者艾维森(William R.Avison)认为这并不能动摇报复正义理论,这项证据只是确认了只有最穷凶极恶的罪犯才会被判处死刑。艾维森的观点似乎不具有说服力。塞林指出的“并非所有的谋杀犯都被定了死罪”这一证据,主要针对的就是罪刑未必相适应这种情况,有时候并非所有的最穷凶极恶者都会被判处死刑。如前文所介绍,塞林认为刑事司法受很多偶然因素影响,被处死的未必都是最凶恶的罪犯,只要他们有高明的律师。

此外,塞林认为司法人员在死刑问题上是反复无常的,存在着种族的和性别的歧视。但艾维森认为,塞林的这项批评是针对刑事司法系统的,而非针对刑罚本身的。艾维森还指出,如果适用死刑的反复无常是废除的理由,那么岂非所有刑罚都要被废除?因为这是所有刑罚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虽然塞林的批评是针对刑事司法系统的,而非针对刑罚本身的,但是这二者是不可分割的,刑罚作为刑事司法系统运作的一部分结果,势必会受到其影响:只要刑事司法运作不可能永远正确,死刑的适用错误就有可能发生。反复无常当然不是废除所有刑罚的理由,但却可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艾维森显然是没有认清死刑和其他刑罚的区别——其他刑罚的失当,在某些程度上是可以被弥补的,而死刑的失当是不可挽回、不可弥补的。

(2)对塞林关于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的批评。塞林认为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没有被证成也没有被证否,其证据是,谋杀犯在狱中或者假释后极少再犯杀人罪。艾维森则认为塞林犯了“稻草人谬误”(straw man argument),①稻草人谬误(Straw man)是逻辑谬误的一种,意指A在反驳B的观点时,A攻击的观点实际上与B提出的观点有别。艾维森认为,塞林用“谋杀犯在狱中或者假释后极少再犯杀人”来反驳死刑的一般预防作用,是犯了稻草人谬误,因为一般预防理论的观点是预防普通社会成员的第一次犯罪,而能否预防狱中的囚犯再犯则不在一般预防所讨论之列。因为一般预防的效用主要在于威慑社会成员使其不进行第一次的谋杀罪,而非主要防范狱中的人不再犯罪。

但是,塞林并没有忽略死刑对第一次谋杀的威慑作用,他除了检视狱中的或假释后的谋杀犯的再犯率之外,其之前的数据比较(各州的横向比较和执行死刑前后的纵向比较)都是针对全部社会成员的,并没有把已经定罪的那些人挑出来,那些数据已经足以说明问题。另外,批评者亦没有证成死刑可以威慑社会成员第一次犯罪这一论点。

(3)对塞林比较方法的批评。塞林通过对废除死刑州和保留死刑州的谋杀率横向比较,证明没有观察到一般预防效果。艾维森质疑了他用于比较的州,认为塞林只挑选了数据可得和地理上接近的州进行比较,而没有控制其他变量。事实上,这似乎是批评者对塞林的误解,塞林在文中已经说明,他挑选的进行比较的几组州,都是各方面接近的州,而不仅仅是地缘上接近的州。此外,如果无法获得某些州的数据,就无法进行比较,塞林的采样受制于数据的可得性,而且实践上也没有办法找到其他方面完全相同的“双胞胎”州,如果这真能成为批评理由,那么也确实说明了一般预防理论是无法证成的。总之,塞林的文章内容已经很好地回答了这些问题。艾维森的批评并没有深化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不过,塞林的理论是否无懈可击呢?本文作者不这样认为,对于运用大数据所做的研究,最明显的缺憾即在于个案正义得不到体现,尤其是对于死刑这样的问题,个案正义得到实现更加重要。统计数据上一个很小的百分比,对个体而言都是全部的生活和生命。在面对废除死刑是否会催生私力救济这样的问题时,我们很难不去想这样的问题:即使是微不足道的数据差别,即使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已经不那么常见,但是只要有一个个体选择私自复仇,影响的也是这个人的全部的生活和生命。当然,塞林的研究意在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依据,就这一点而言,他的目的已经圆满实现,值得其他研究者借鉴的也正在于此。

对于当下我国的死刑研究状况而言,塞林的研究非但没有过时,反而更具借鉴意义。在研究方法上,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数据分析的方法都是在死刑研究领域亟待运用的方法;而在研究结论上,塞林得出的结论也值得我们思考并在死刑政策的制定方面加以借鉴。

综上所述,塞林对死刑威慑力所作的比较研究,既具有开创性,也具有借鉴性。沃尔夫冈将塞林关于死刑的无效性的研究结论评价为“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具有最直接的影响”[2]584,应该说是十分精当的。

[1]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2]Marvin E.Wolfgang(1996).“Thorsten Sellin.”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Vol.140,No.4(Dec.):580-586.

[3]Thorsten Sellin(1944).Pioneer in Penology:The Amsterdam Houses of Correction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Philadelphia:Univ.of Pennsylvania Press.

[4]Thorsten Sellin(1976).Slavery and the Penal System.Philadelphia:Elsevier.

[5]Thorsten Sellin(1933).“A Quarter Century's Progress in Penal Institutions for Adults in the United States.”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Vol.24,No.1:140-160.

[6]Thorsten Sellin(1931).“Prison Tendencies in Europe.”Journal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Vol.4,No.1(Winter):485-498.

[7]Thorsten Sellin&Marvin Wolfgang(1978).The Measurement of Delinquency(2nd ed.).Glen Ridge:PattersonSmith.

[8]Marvin Wolfgang,Robert Figlio&Thorsten Sellin(1987).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9]Hugo A.Bedau(1982).“(Book Review of)the Penalty of Death.”American Journal of Society,Vol.87,No 5 (Mar.):1237-1239.

[10]Thorsten Sellin(1959).The Death Penalty:a Report for the Model Penal Code Project of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Philadelphia:Executive Office,American Law Institute.

[11]Thorsten Sellin(1967).Capital Punishment.New York City:Harper&Row.

[12]Thorsten Sellin(1980).The Penalty of Death.Beverly Hills:SAGE Pub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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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Vernon Fox(1968).“(Book Review of)Capital Punishment.”Social Forces,Vol.46,No 3(Mar.):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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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Thorsten Sellin(1965).“Capital Punishment.”Criminal Law Quarterly,Vol.8,Issue 1(June):36-51.

[21]William R.Avison(1981).“(Review Notes of)The Penalty of Death.”The Canadian Journal of Society,Vol.6,No.4(Autumn):541-542.

(责任编辑:刘 芳)

A Review of Thorsten Sellin’s Researches on Death Penalty

WU Zong-xian,WU Si-shi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Thorsten Sellin is a well-known American criminologist,“a pioneer and authority in the field of criminology and an outspoken opponent of the death penalty.”He wrote a considerable amount of works on death penalty,among which his monograph for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the Death Penalty(1959)elaborates his opinions on this topic.Sellin used quantities of data,as well as case studies,as evidence against death penalty.In his opinion,the death penalty lacks rationale whether from a retributive view or from a utilitarian view.His empirical study is both innovative and referential,therefore deserving attention from Chinese researchers.

Thorsten Sellin;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retributive view

D924

:A

:1008-2433(2016)02-0053-09

2016-02-15

吴宗宪(1963—),男,甘肃永登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社区矫正工作特邀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犯罪心理学;吴思诗(1993—),女,福建闽清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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