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晓林,叶海琴
(嘉应学院 经管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
中国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析
帅晓林,叶海琴
(嘉应学院 经管学院,广东 梅州 514015)
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为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实行中遇到了不少的屏障和障碍,暴露出由于相关政策不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完善等问题,银行对此融资的门槛要求高、费用高。科技型小微企业本身信息不透明、信用评级低,相关参与中介机构资金小、补偿少、期限短,造成其在全国范围融资效果不显著。为了大力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论文针对政府、企业自身、银行以及中介机构四个主体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建议,以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策建议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我国科技型产业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据统计,2012年,我国小微企业的专利发明数量占全国总量的60%以上、技术创新占全国的70%以上、新产品的开发占全国的 80%以上,而在这些小微企业中科技型的小微企业的数量达80%①。“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近年来一种创新融资方式。它与传统的融资方式最大的不同就是不需要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要把其自身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作为质押物,就可以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从而获得资金。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直接质押融资模式,亦称北京模式。基本结构为“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该模式的创新主导是银行,银行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征,主动推出与知识产权质押相关的金融产品。
第二种是间接的质押融资模式,亦称上海浦东模式。基本结构为“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该模式是以政府作为主导的,当小微企业向银行申请质押融资时,就由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为其提供担保,为了维护提供担保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权益,企业需要将其拥有知识产权反担保给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三种是混合模式,亦称武汉模式,它把前两种模式进行了融合。基本机构为“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武汉市政府把第三方担保机构引入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由科技担保公司负责为其提供担保,与上海浦东模式相同,企业需要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反担保给科技担保公司。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局从2008年12月就开始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现在已经在我国29个省成功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建设了41家全面服务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据统计,我国2014年的专利权交易额为8 577亿元②。
为了让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更加规范化,出台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制定。至今我国已经建立了为数不少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如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北京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还可以在中国知识产权交易网、知易网等网站进行知识产权交易。
2010年,设立了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科技支行,它是由我国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还有银监会合力推行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是其主要服务之一。如今科技支行遍布全国,数量超过60多家。
为了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的转化,我国政府还出台了不少政策,如财税政策、融资政策等以及各种指导和意见。2014年,我国的专利权质押金额同比增长了92.5%,达到了489亿元人民币;惠及的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同比增长31.3%,达1 850家③。
我国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的高新开发区,如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浙江等城市根据国家政策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措施推动其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总体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了小规模的先行先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全国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并没有大面积实行,其实行时遇到了不少的屏障和障碍,亟须相关部门大力改革完善、通力合作。
(一)政府方面
1.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
如今,中央和地方都颁布了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和统一的具体操作规范。例如:我国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规定分散在《担保法》《物权法》《专利权质押登记法》《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等法律中,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我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部门,各种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比较分散,专利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著作权则在国家版权局登记,使得登记信息也相对分散。而使用登记簿进行登记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主要形式,只有通过查阅登记部门的登记簿,才能了解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质押情况,无论是对企业、个人、银行还是政府部门来说信息的获取都比较繁琐、困难[1]。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规范和方法还不健全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其中一个环节就是进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它是决定最终融资额度以及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的关键。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指导价值评估工作的文件,如:《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和《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然而由于在实践中变量多、问题复杂,所以效果并不显著。我国目前虽然有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评估方法,但是它们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我国的价值评估规范还不健全,所以其成本价值确定比较困难;而收益法在实际操作当中需要预测的变量多,工作量大,确定性也比较低;市场法评估则需要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获取信息,但是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还处于初步形成阶段,各个交易市场又处于分散状态,信息难以收集[2]。
3. 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完善
全国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目前还处于初步形成的阶段,虽然全国有41个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但是都基本以专利技术展示工作为主,只有少数有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工作的,没能跟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速度。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处于分头管理、分别保护的状态,知识产权的交易信息处于分散。我们都知道,一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逾期,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希望尽快进行对知识产权的处置,以获得清偿。但是现阶段来说,由于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物的转让和变现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银行等金融机构若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理,必须先对分散的市场信息进行整合才能确定在哪个市场处理才能收回最多的资金,使得知识产权处理工作变得复杂,效率变低,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贷款的积极性。
4.国家现有的资金支持政策门槛高,针对性的资金支持少
我国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包括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但是其对申报企业的要求比较高,能够获得这些政策支持的都是一些规模比较大,发展比较成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期的,想要得到资金支持就很困难。目前,我国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基金种类比较少,只有创新基金和创业引导基金。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方面
1.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息不透明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控制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没有特定的服务机构和信息平台,企业与政府和银行的交流都比较少。无论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本身的信息或是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信息,都不容易获取,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也无法及时了解企业的需求。
2. 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低
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信用指标价值体系不健全。科技型小微企业与一般的小微企业不同,其具有轻资产、重科技、高风险的特点。如果按照一般的信用价值指标对其进行评价,结果必然表现为信用水平较低,阻碍其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道路。
(三)银行方面
1.银行融资的门槛高、费用高
虽然商业银行在我国的不少地区都建设了科技支行,但是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科技银行对科技型小微企业了解很少,若对企业进行考察分析,需要收集整理大量的信息,时间长、工作量大,影响贷款的效率。科技银行为了避免风险,就会提高对申请企业的要求。在企业要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科技银行为了降低其贷款的风险,会要求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其进行质押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和贷款担保等等,这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来说,就增加了其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成本。
2.我国科技银行着重发放短期贷款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还不健全,科技银行也没有相应的评估体系,所以仍然主要依靠财务指标来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是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不透明、报表真实性差,银行难以准确评估其借贷的风险。银行为了避免风险,会拒绝贷款或发放短期贷款。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贷款大多数为三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但是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一些技术创新和研究的周期比较长,有些关键技术创新到应用甚至耗时五至十年,短期贷款难以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中介机构方面
1.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多、规模小
目前,我国拥有的无形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数量很少,远远落后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现实需要。无论是对于银行还是科技型小微企业来说,想要找到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比较困难。
2.政策性担保机构少、资金少、期限短
我国的担保机构主要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两种类别,其中大多数是以营利为主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但是政府在这方面投入的资金比较少,而且多为短期担保,最长不超过一年,难以充分发挥其帮助企业进行融资的作用。
3.商业性担保机构分散、规模小、补偿少
由于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其公信力也比较小,银行对其的认可度也比较低。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风险高,但是我国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少,据了解,2013年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不足行业在保余额的千分之一,而且补贴的发放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甚至与损失补偿不直接挂钩,使得担保机构缺少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担保的积极性。
(一)政府
1.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政策
政府尽快出台《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体系,形成统一、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操作规范和程序。专门设立一个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各种知识产权的出质登记都在该登记机关进行,便于对各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抛弃传统的用登记账簿进行登记的形式,建立一个统一、高效、便捷、安全的电子登记系统,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程序中的申请、审查、变更、注销等都在该电子系统进行,简化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程序,从而提高质押登记效率,还能及时反应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状态。通过电子登记系统,形成一个完备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情况的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查询网站,方便银行、企业、中介机构等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阅读或了解[3]。
2. 统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标准和规范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科研中心等部门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导政策,结合我国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设立一个具体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和规范,切实推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作的进行。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方面,可以通过加强与外国先进国家的交流、合作和学习,引进国外先进的价值评估方法,也可以学习日本,直接与国外拥有较高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力的评估公司进行合作。
3.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统一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管理
我国应该整合社会相关资源,加大对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的建设和投入力度。出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运行和管理规范》,并建立一个专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配套存在,对于网站交易市场,则在北京特别设立一个网站交易管理部门。各个市场的每一笔知识产权交易都需要到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市场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整合和发布,从而做到信息共享。
4.国家应该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
可以学习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从研发经费超过一定数额的政府部门中拿出一定比例的预算费用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国家可以用这些资金专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设立专项资金、贷款补助金、担保资金等等,通过专项资金支持,减轻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负担。还有就是政府采购要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倾斜,借助政府采购,拓宽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市场,推动其发展壮大[4]。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
1.设立小企业专职机构
设立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小企业管理办法》,专门为我国的小企业服务。与小企业相关的所有事务均由该小企业管理局负责,收集、整理和公开全国各地的小企业的信息。专门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咨询与管理等培训,大力扶持其发展。
2. 完善我国的信用指标价值体系
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轻资产、重科技、高风险、高回报等特点,构建科技型小微企业信用指标,更准确地评价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提高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任。
(三)银行
1.建立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建立专门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科技型政策银行,专注为我国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等融资服务。科技型政策银行着重为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的资金实力比较弱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服务,这些小微企业只需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质押给科技型政策银行,由银行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等处理,即可获得贷款。对于质押贷款数额比较大的,由科技型政策银行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科技支行进行合作。这样不仅降低了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门槛和成本费用,同时还可以宣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样新方式,使得商业银行的科技支行更加熟悉和了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和程序。
2.政府提高对科技银行的风险补助
我国的科技支行都是商业银行的支行,与一般的商业银行相同,其主要目的就是盈利。为了提高其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积极性,除了要努力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知识产权的风险性,还应该给予其一定的风险补助。从而提高商业银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中长期贷款的积极性,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期长的需求特点。
(四)中介机构
1.推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
我国政府应该大力推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公司和知识产权信用评级公司的建设,提供公司管理培训,并积极培养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人才,积极从国外引进科学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开拓知识产权评估市场。
2. 增加政策性担保机构
增加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在全国范围内均匀分布,对于一些高新技术区或科技型小微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可以多一些。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基金,并提高担保基金的额度。延长担保期限,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呼应,予以科技型的企业5年、10年或者15年的担保期限。
3.推动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
出台减免商业性担保机构税收、风险补偿、财政支持等相关政策,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扩大其公司规模,扩展其业务范围,构建更多大规模的以及具有权威性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机构的公信力。同时大力提高商业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特别是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的业务,提高商业性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热情。
注释:
① 数据来源于《南方日报》。
②③ 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1〕 赵成国.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融资研究[J].企业经济,2015(8):29-31.
〔2〕 杨茜.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支撑困境[J].现代经济信息,2014(2):42-43.
〔3〕 刘楠.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及出路[J].知识产权,2015(11):26-29.
〔4〕 陶丽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政府支持政策的实施和完善[J].法学杂志,2011(10):54-59.
(责任编辑杜敏)
Analysi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ic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anies
SHUAI Xiao-lin, YE Hai-qin
(Jiaying University, Meizhou, Guangdong 514015)
In the course of economic transition develop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of this new type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small and mic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an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edge financing of small and mic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anies, our country encountered many barriers and obstacles , exposed due to the related policy is not perf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ading platform is not perfect, so that the bank financing has high threshold and high cost. It is no significant effect to because of small and mic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anies be provided with opaque information and low credit ratings and the relevant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of small compensation funds and short duration. This paper propos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meet financing requirements of small and mic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anies according to the four main government, enterprises, banks and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small and micro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pani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pledge financ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2.013
2016-03-07
帅晓林(1969—),男,江西吉安人,博士,嘉应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公司财务及公司治理。
F832.42
A
1007-6875(2016)02-0076-04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2.013.html网络出版时间:2016-04-20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