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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已经下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土壤修复的开展,促进土壤质量的改善。
详情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16~2020年期间,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在专项资金政策推动下,力争到2020年,查明我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全国土壤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理;
(三)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
(四)关系我国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的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
(五)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财政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区域及省份。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每年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工作开展需求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采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调查、修复治理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并考虑东中西部财力差异,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申请,申请报告包括正式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经评审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对列入环境保护部等中央本级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由相关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审核下达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确定各省份资金预算额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财政部印发专项资金预算文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一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30内正式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拼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省份土壤环境改善等情况,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对预拨各省份的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目标的省份扣减资金,对完成土壤治理任务出色的省份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专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组织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建立专项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土壤质量改善情况及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 有关地区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实施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省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污染物减排以及土壤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省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将办法及年度资金安排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8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147号)同时废止。
以上摘自《化工环保通讯》
问题4:环保部将VOCs列入“十三五”大气污染物约束性减排指标,《计划》与环保部相关工作是否存在交叉重叠?
《计划》是一项指导性文件,是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主要任务,以推动工业绿色发展为目的,以实施重点区域、重点工业行业清洁化改造为手段,引导工业领域重点行业,结合本行业特点,从源头削减VOCs的产生和排放,有利于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削减目标的实现。
问题5:《计划》中提到,将研究制定VOCs削减重点行业相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发布一批绿色设计产品名录。对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设计产品提倡绿色消费,能否谈谈工信部未来相关工作思路?
近年来,我部积极推进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工作,2013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绿色设计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通过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创建和绿色产品评价试点两方面推动。目前,先后发布了两批共99家绿色设计试点企业,福建兴业皮革、芜湖红方包装、杭州杭华油墨等一批VOCs削减的重点企业作为试点积极带头创建示范企业;初步建立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体系,已发布绿色产品评价通则、标识和家用洗涤剂、可降解塑料等标准;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会同相关行业机构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试点,并于今年4月发布了首批绿色设计产品名录,包括4类11种产品。下一步,我们将组织有关行业协会,抓紧制定VOCs削减重点行业相关产品的绿色设计评价标准,将VOCs的替代和减量化作为绿色设计产品的重要评价指标。在此基础上,指导企业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试点,发布一批VOCs削减重点行业的绿色设计产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设计产品,强化绿色消费意识。
以上摘自《化工环保通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4622—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GB 18176 —2016)、《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及测量方法》(GB 19755—2016)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等五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表示,实施这五项标准可以大幅削减颗粒物(PM)、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污染,有效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环境质量改善。
邹首民说,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港口城市、江河沿岸城市。鉴于我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新标准适用于具有中国船籍在我国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如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各类渔船)装用的额定净功率大于37 kW、新生产船用发动机的环境管理,不适用于远洋船舶,远洋运输船舶执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另外,标准还规定了船舶使用燃料的要求以及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新标准实施后,船舶发动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将明显降低,按照每年新增船机1×107kW,寿命期为25 a计算,实施第一阶段标准3年,所制造投入使用的船机在全寿命期内将减排NOx约1.40×106t,PM约4×105t;若实施第二阶段标准3 a,装用这些船机的船舶在其寿命期内将进一步减排NOx约1.15×106t,PM约6×104t。若所有内河、沿海及渔业船舶都能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燃料要求,污染减排效果将更为显著。
邹首民说,我国摩托车行业产量增长迅速,截至2015年底,摩托车保有量达9.514×107辆。据测算,2015年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机动车排放量的比例为:一氧化碳(CO)占12.7%,碳氢化合物(HC)占13.5%,NOx占1.6%。我国虽然是摩托车生产和使用大国,但摩托车的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明显差距。为有效控制摩托车污染,促进相关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环境保护部制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国四标准。
与现行的第三阶段标准相比,主要修订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标准适用范围,新增柴油三轮摩托车的排放控制要求;二是新增污染物项目,对柴油三轮摩托车新增了颗粒物的控制要求;三是污染物限值进一步加严;四是进一步提升了排放控制耐久性要求;五是提出更加完善的环保管理和技术要求。
邹首民说,自2019年7月1日起,所有新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满足新标准要求。以国四标准实施3 a估算,这期间新生产的全部摩托车在其整个使用寿命内将比实施国三标准减少CO排放约6.50×106t、HC排放约2×106t、NOx排放约3×105t。
邹首民表示,近些年来国家积极鼓励发展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在内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且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和成熟,从2014年开始,我国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产销量大幅上升,且随着我国汽车油耗和排放标准的不断升级,该类汽车的产销量仍将保持增长。由于有电能的辅助,传统汽车的测量方法无法准确评判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因此需要制订专门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新标准是对《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GB/T 19755—2005)的修订,规定了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污染控制要求和测量方法,具体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执行轻型汽车排放标准(GB 18352.3—2005和GB 18352.5—2013)相应阶段的要求。GB/T 19755—2005仅适用于国二阶段的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新标准适用于国四、国五阶段的轻型混合动力汽车的环保管理。该测量方法标准的实施,不会带来额外的车辆技术升级成本。
邹首民指出,近年来我国烧碱和聚氯乙烯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已经成为烧碱和聚氯乙烯最大生产国。该行业不但排放常规环境污染物,还排放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聚氯乙烯工业属于《水俣公约》重点治理的涉汞行业,行业每年耗汞约850 t,约占国内消耗量的85%,占全球消耗量的51%。
新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国内行业生产和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发展情况以及达标的经济成本等因素,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调整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收紧了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管理的规定。实施新标准后,预计废水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汞和氯乙烯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77%,67%,67%,87%。废气颗粒物、氯乙烯、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与执行现行标准相比,分别削减51%,72%,58%。
以上摘自《化工环保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