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纪进
因灾害事故而导致煤矿破产的记载
文|徐纪进
在中国煤炭开发的历史过程中,有一个现象是值得注意的,即煤矿发生事故或灾害得不到治理,不仅使矿工的生命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使煤矿业主受到严重损失。许多煤窑主因此而赔本,甚至倾家荡产,有的煤窑则因发生事故而被官府强行封闭。
这种情况,在湖南《邵阳县志》上讲得比较清楚。邵阳县产煤处所不少,因而煤窑较多,发家致富者大为有之。但是当浅部煤炭被挖得差不多,“诸处炭质已空”的情况下,井下水害较多,必须“用溉田水车车之,亦有用竹筒者,车净诸水,挖取最下一层(煤)”。由水害所造成的成本大增,这就使许多煤窑无法开办下去。正如该志所讲:“今亦已智力俱穷,多折本不赀,非特本地乡商受亏,集股用机器如公司,亦颇以水溢耗本歇业焉。”
清代山东枣庄地区煤业也有类似情况。据《峄县志》记载,在清乾隆、嘉庆时期,由于煤业大兴,出现了一批煤业主。他们由开矿起家致富,形成了如崔氏、梁氏、宋氏等煤业旺族。他们甚至可以“与王侯埒富”,“岁縻金钱无算”。但是到了咸丰年间,“洞深煤少”,“开挖维艰”,灾害难以控制。这就使许多“本地之业此者,往往致折阅,甚或至于破家”。而《峄县炭窑创设官局记》中也讲:“已故诸开窑家破产亡身相属,而峄之矿务不可问矣。”看来这些情况不仅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且还表现得相当突出。
在河南的密县、林县,上述情况也是多有的。《林县志》记载:“业此者……折阅者亦复不少”。而康熙《密县志》上讲的情况也较为严重:“煤,密产也……开凿者积日累月,非数十丈不得。其或遇石遇水,有工费载余而顿弃者。贫民虽借以为养,殷富因之致败,顾非王孙程郑冶之为利者矣!”井下开采因“遇石遇水”而“致败”,虽言语不详,但是已表现出煤矿灾害对于煤业主的打击与损害之大。这些二三百年前的历史记录,对于今天的采煤者当有警示意义。
在清代北京西山矿区,有不少煤业主因井下灾害无本钱处理,不得不将煤窑出卖,或寻求有实力者合伙办窑,以使煤窑继续维持下去。北京清代煤炭档案资料中就有这样出卖或合伙做煤窑的合同。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五月初四的一份煤窑合同,就讲有5个煤窑,“俱水淹打湿,不能复做出煤”,因而情愿将这5个煤窑会转到另外几个东家名下合伙开做,由新的东家“出工本开做”。这一事例也是比较典型的。
当然,历史上煤窑破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因灾害得不到有效治理,发生事故造成破产,是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现象。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煤炭安全是制约煤炭行业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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