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美丽与罗庄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两人的感情一路升温,于2013年初正式同居。2013年5月,两人各出资一半购置了一套住房,登记于罗庄名下。2014年3月,李美丽得知罗庄已经结婚,双方感情急剧恶化,并曾大打出手,闹至派出所。2014年6月,李美丽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了双方在派出所的笔录等证据材料,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请问,李美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应当确认解除同居关系与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次,同居期间取得财产属共有财产,可以要求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且,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综上所述,李美丽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及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一般共有,应当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律师 扈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