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本村成员如何行使“四荒”土地优先承包权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聂建刚
【案例】程江陵村有连片荒滩10公顷,2013年10月28日,村里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将该10公顷荒滩开挖成10口鱼塘。参加会议的村民一致同意采取竞标方式,引入荒滩承包人,由承包人自行投资将荒滩开挖成鱼塘,村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确定竞标底价为每年10000元,承包期为15年,承包期满后村里无偿收回全部鱼塘。在11月6日召开的竞标会上,外村人钟某出价每年12000元参与竞标。程江陵村村民朱某当天没有到会,但托人转告参加会议的人员,不论谁参加竞标,他都比别人多出1000元。11月8日,朱某打电话给村委会主任张某,要求承包该荒滩。张某认为电话里说了不算,要朱某亲自到村委会办手续。12月1日,村委会与钟某签订了为期15年的荒滩承包合同,并取得了乡政府的批准。朱某知悉后,声称自己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律规定,有优先承包权,但被村委会拒绝。朱某遂将村委会和钟某起诉到法院,以自己有承包优先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钟某的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正确行使优先权,村委会与钟某的合同有效,遂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朱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正确行使了优先权。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洲)等‘四荒’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权。”在本案例中,朱某是程江陵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而钟某不是,因此,朱某在承包费、承包期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具体到实践中,优先权人在以下情况丧失优先权:①优先权人知道土地发包而不向发包方明确表示优先承包,致使发包方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的;②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而优先权人在槌落前仍不报底价的;③优先权人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承包的,该表示行为一旦作出,不管是否到达发包方,都不可撤回;④因优先权人严重违约或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依法解除承包合同的。在本案例中,朱某未到会参加竞标,托人传话不符合竞标要求,朱某因此丧失优先权。另外,在村委会要其到村里办手续时,朱某也未及时去。在11月8日到12月1日长达24天的时间内,朱某未正式向村里提出承包及行使优先权的正式要求。在村里与钟某正式签订合同并取得乡政府批准后,朱某才正式主张优先权,超过了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朱某的优先权已经丧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