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

2016-03-11 12:49:15潘伟伟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7期
关键词:最低价低价标的

潘伟伟

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

潘伟伟

化工企业为化学工程、工业、工艺企业的总称,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中,为了尽可能的节省开支,大多数工程、设备招投标时都实行最低价中标制度,虽然理论上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各投标单位为了竞争,竞相压低价格,最终导致大量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由这种过低价中标所引发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程纠纷、设备质量等问题频频爆出。本文针对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进行了探讨。

合理低价中标;过低价中标;危害

最低价中标作为国际上通用的招标机制,在发达国家实施的效果比较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化工企业管理部门,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大多引用这一机制开展企业内工程、设备等的招标工作。然而,我国在市场体制、信用管理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最低价中标机制在企业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为了同行之间的竞争,各投标单位、企业竞相压低价格,有些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导致众多不合理低价中标,这些中标单位在中标后,要么因为价格过低要求签订合同时增加价格,要么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引发众多纠纷发生。因此如何做到合理低价中标,确实值得探讨。

一、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

过低价中标是指中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报价并中标的情况。很多资质优良,质量控制较好的投标单位,考虑到成本问题,往往投标价格较高;而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先行中标,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另一方面,招标单位专业评委受到企业“最低价中标”机制的限制,不能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投标方。在众多评标报告中,中标单位的中标理由均是:价格最低。这样恰恰曲解了最低价中标的本意。最低价中标是在质量相同、资质类似等要素下追求的价格最低,而不是把价格作为唯一的参考要素。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中标单位,为了获得利润,往往在履约过程中“大做文章”,抓住一切招标、合同中模糊、规定不细致的“漏洞”,以次充好、敷衍了事、偷工减料,造成了大量的质量不达标工程和不合格设备的产生。这些工程、设备很多在质保期内问题不大,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会暴露的越来越多,有的甚至引发事故,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停车甚至人身伤害,给招标单位带来莫大危害。由于中标单位过低价中标,在施工过程中还会出现因资金不足而无法保证工程进度,因施工设施不健全、不完善而存在施工安全等等问题。当过低价中标单位确实无法维持下去时,就会千方百计找理由追加工程款,这样就会导致施工方与业主之间纠纷不断,最后要么以拖欠工人工资来抵偿,要么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来收尾。

从长远来看,价格之间的恶性竞争,使施工单位、设备生产企业将企业发展的重点不再放在不断提高施工工艺、完善安全措施和质量监管上;人才方面,有经验有技术价格高的技师被排斥在队伍之外,取而代之的是只懂皮毛的便宜工。好的施工单位由于不具备价格优势,无法中标,则在这种恶性竞争中被淘汰。长此以往的结果是我国的建筑、设备制造市场将出现混乱甚至倒退,失去国内外的竞争能力。

二、过低价中标的原因简析

(一)招投标双方观念存在错误。投标方抱着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想法,想着先中标,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多办理现场签证、多出工程更改单等方法实现最终的高价结算,这种想法、做法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不少,给招标方监管带来很大困难。招标人也过分追求价格,把以最有利于自己的价格将施工工程承包出去作为唯一的招标目的,而忽视投标企业资信能力等调查。

(二)对“最低价中标”的错误理解。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最低价中标,其实是在合理报价范围内选取最低价格中标。国外确实有“低价中标”的做法,但其指的是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基础上的项目整体低价中标,考验的是综合技术和管理能力。而国内的建设项目通常是将设计、施工分拆开来招标,如果仍在每个阶段实行最低价中标,甚至是低于成本价格的过低价中标,是对于低价中标前提的错误理解。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中是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排除在最低价中标这条规定之外的。可是怎么确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呢?在实践工作中,施工招投标的评标过程大多是审阅投标单位标书的施工方案的优劣,然后就在各报价单位中选择最低价中标。由此可见,依据现有投标资料评委们去判别各单位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不现实的。

(三)实际施工过程中变数太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与施工时分开进行,还有的单位为了赶工期,边设计边施工,这就造成了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更改单的发生量很大,造成实际结算与中标价格存在很大差距,这也是投标方想“投机取巧”的地方。

三、过低价中标的对策

(一)观念转变。在市场经济竞争下保持微利经营是建筑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招标投标法》中对于最低价中标也有了明确的规定,因此,一方面,投标单位的观念必须进行转变,不能再陷在错误的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错误观念中,要树立正确的企业竞争理念,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筑技艺和完善安全措施,将招标单位的目光从单一的价格转移到企业综合实力上。招标单位要改变对“最低价中标”机制的误解,分清“最低价”、“合理低价”和“过低价”的不同,不能把追求价格最低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相关管理部门要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尽快将国外设计、施工总承包基础上的项目整体总承包管理模式引入我国建筑行业,推行项目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的一体化管理流程。通过不断优化的设计、不断提高的施工技术,不断完善的施工方案来达到降低成本,达到合理低价的目的。

(二)做好前期工作,严把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关。做好招标项目前期工作,首先要精确细致编写招标文件,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严格控制变更的数量和金额;其次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对其财务实力、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与信誉、施工工人的技能水平和安全保障措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投标者有足够实力完成工程。

(三)不断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科学分类,通过层层审核,建立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综合专家库。二是对专家库内的评标专家定期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评,按年度对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四)做好企业成本测定工作。招标单位在国家相关定额规定的指导下做出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定额,做好企业成本的测定。企业只有确定了自己的定额,在市场竞争中才能心中有数。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各项措施使过低价中标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的招投标工作才能在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环境中有条不紊的发展。

[1]邹露萍.最低价中标的不良后果及其对策.建筑经济,2009,7.

[2]吕青秒.工程合理低价中标方法实施中的违规现象及对策.基层建设,2015,17.

[3]郑莹莹.工程招投标中最低价中标的问题与对策.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35.

(作者单位:内蒙古荣信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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