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该如何应对?

2016-03-11 12:43西蒙崔蕾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家暴申请人

西蒙+崔蕾

“家暴”这个词开始热起来,是因为前些年热播的一部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那个外表和善斯文的医生,在家里频频对妻子拳脚相加……

所谓“家暴”,即家庭暴力的简称,按照法律规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现实生活中,“家暴”现象时常可见。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4年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全国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至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一些“家暴”受害者,常常在遭遇侵害时束手无策。发生在哈尔滨市的一个案例,其情形就很典型:

2012年4月,经过一年多的相处,张月与男朋友程子斌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初期,小两口儿还挺和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脾气暴躁的程子斌渐渐露出了本性,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对张月连吼带骂,甚至拳脚相加。2013年9月,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程子斌向张月写下保证书:以后不在外面花天酒地、借酒撒疯,不再打骂张月。此后半年多的时间里,程子斌的言行有所收敛。可是,2014年4月的一天,午夜酒后回家的程子斌因一言不合,再次对张月施以拳脚,致张月身上多处淤青。第二天早上,气急了的张月到派出所报警。警方上门对程子斌进行了口头教育。张月没敢回自己家,下班后去娘家躲避。没想到,张月第二天下班回娘家时,程子斌将她拦在小区的楼道中又是一顿殴打,致全身多处受伤。闻声而来的小区保安拨打了110报警才得以制止。

显然,一份保证书、一次口头教育,并不能切实保证程子斌不再对妻子施暴。现实生活中,类似情况并不鲜见。那么,屡遭“家暴”的受害者是不是再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呢?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像张月一样遭遇“家暴”的受害者,已经有了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

一、寻求庇护场所。《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此外,家庭暴力受害者可通过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寻求临时生活帮助。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2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寻求法律援助。家暴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一旦遭受家庭暴力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时常会因支付不起律师费而无法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需要提醒的是,家暴受害者在寻求法律援助之前,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等,以备日后起诉、离婚等使用。

(文中张月、程子斌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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