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一马当先
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近日贵州省出台《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国7个试点省份中率先启动改革试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
突出法制化,探索“贵州经验”。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目前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薄弱、社会化资金分担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方案》明确了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共9项内容,不断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贵州经验”。
突出特色化,四大亮点耀眼。一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二是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三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四是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另悉,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11月9日发表署名文章,对全国7省市的地方特色做了介绍。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等方面,7省市做了有益探索。在程序性规则上强调特殊性,山东省提出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重庆市提出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由区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同级法院集中受理。云南提出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案件集中管辖。在探索赔偿资金管理上,重庆、贵州、云南3省市拟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庆、云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