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探索与思考

2016-03-10 08:54周德莲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探索思考廉政建设

周德莲

摘 要: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中央精神,集团公司也于2010年12月28日印发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监督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详细内容。企业各级党政组织,特别是党政一把手,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相关制度,狠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党风逐步好转,廉政建设取得一定成就,实现了企业的安全和谐可持续发展。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也存在员工甚至极个别党员领导违法违纪等问题。因此,我们试图对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义务;探索思考

一、当前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一)“主角”作用不够突出,没有充分发挥责任主体功能

部分企业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不明显,往往只安排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落实,使党委在责任制中的基础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具体来讲,在认识水平上,一些单位和部门还习惯于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同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之类的一般性单项工作责任制,没有真正站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与经营管理工作同等重视,仍然属于“短腿性”工作。在推动力量上,各级党政“一把手”第一推动力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一些单位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组长只停留在会议讲话、提要求作指示上,“只挂帅不出征”的问题较为普遍,远远没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的局面,纪委和纪检干部“单打独斗”的现象比较普遍。

(二)责任制内容华而不实,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

责任制内容的宽泛化,导致了工作的不规范性。一是在责任制的制定上,区域性差别小。各单位、各部门依据中央《规定》制定的一些办法、细则普遍存在照抄、照搬、照转问题,与本地实际结合不紧。二是在责任分解上,责任条款过于笼统。有的内容不明确,存在责任交叉和责任空挡现象﹔有的没有贯穿到日常业务工作中﹔有的“责任书”缺乏可操作性,千篇一律,难于提出针对性强的硬性要求,因此各单位工作发展也不平衡。

(三)责任追究力度不够,监督约束作用不强

在责任追究方面,刚性约束力不足。一是对出现党风廉政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追究的执行主体不明确。对责任追究案件到底应由谁作出决定,由哪个部门负责查处,没有明确规定﹔知道出了问题,责任在谁头上,经常出现没有“操办人”的情况,实际工作中往往造成责任追究案件无人管的被动局面﹔二是追究的程度不明确。也就是对查出的问题应该上追几级,追到什么程度没有具体规定。由于责任制在追究方面的宽泛性、不明确性,责任追究往往取决于案件单位主要领导的态度和决心,不可避免地受到人情观的影响,往往“对事不对人”,或是以集体责任捂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

(四)督促指导时紧时松,没有常态化监督检查

长期以来,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仅限于年初分解、年终考核,年初忙一阵,年终忙一阵,中间缺乏经常性的督导、检查、提醒,导致一些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淡薄,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不清楚自己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到底有哪些,致使对分管部门及其下属长期失管、失教、失察、失监,反腐倡廉一些重点工作在有些单位、部门落实不到位。

二、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要对策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务实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做到责任分解明确具体、责任考核科学有效、责任奖惩严肃有力。

(一)认真扮演主角角色,突出党委责任主体

要解决责任制定位问题,关键是尽快促进责任制在各级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上和重视程度上由“纪委工作”向“党委工作”转变。各级党委、行政要在党代会、年初工作会和专项工作要点等重要会议和文件中加以明确,责任制的落实要“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特别是机关职能部门,更要强化并牢固树立“一把手工程”的概念,树立“为官一任,振兴一方,廉洁一方,平安一方”的思想,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角,不能当‘配角。

(二)规范任务分解内容,增强责任落实的针对性

责任分解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基础,也是实施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与奖励的基本前提。因此,责任分解应当遵循“明确、具体、可行性”的原则,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明确就是要责任到人,层层分解责任目标,要让“工作没有落实是哪个部门的责任,落实不好是哪个环节出的失误,出了问题是谁的责任”一目了然,便于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完善责任考核制度,提高考核机制的科学性

责任制的考核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怎样使考核更科学化”的问题,另一个方面是“怎么科学运用考核结果”的问题。前者应该在严格上下功夫,深入探讨考核内容、参与主体、考核方式的科学性﹔后者则应该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上下功夫,解决好责任制落实情况与评优选先、干部任免相结合的问题。首先,考核内容要科学有效。要突出考核重点,不能面面俱到,除总体评价占一定分值外,关键要看各单位、各部门所牵头承办的反腐倡廉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在分管范围内是否存在因失管失教、失察失监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其次,要扩大考核参与面。在保证以往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等考核成员单位人员比重的前提下,可根据被考核单位的职能和承办反腐倡廉主要工作,适当吸收部分员工代表和普通群众参与测评,以填补在“小圈子”评比“小圈子”的不足,进一步扩大意见反馈面,增加考核科学指数。再次,要注重考核结果与成果运用,杜绝“两张皮”现象。考核方式需要兼顾科学性和实效性,使考核的组织形式与结果运用在时间上紧密结合,在效果上互相促进。

(四)强化责任追究力度,突出党纪党规的严肃性

实行责任追究,是案件查处工作的延伸,要紧紧抓住案件查处这个重要载体,解决好“追究难”和“难追究”的问题。首先,责任追究要以案件为切入点,坚持有案必究。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要抓住案件查处、效能监察、专项审计和党风廉政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弄清问题成因与背景,不仅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还要实行领导问责制,分清领导责任,从根本上消除责任追究中的“盲区”和“空白点”。其次,责任追究要以案件审理为平台,做到究责必公。案件审理的原则、要求和程序,都是用党纪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有着不可逾越的严肃性,把责任追究纳入案件审理程序,就可以解决责任追究中“不好追究”和“不能追究”的问题,可以避免“定性不准、畸轻畸重”的现象。再次,责任追究要强化刚性约束力,务求执纪必严。通过对案件的介入,就可以用案件查处的刚性约束来解决以往遇到的“不敢追究”、“弱化追究”的问题。

(五)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注重监督检查的经常性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效手段。在坚持抓好常规性督导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和尝试新的行之有效的督导措施,并逐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坚持定期汇报责任落实情况汇报。各单位党委应至少每半年听取党委委员、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制度,党政班子成员也要听取分管单位、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汇报,全面了解和掌握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找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力求防微杜渐。二是完善对反腐倡廉专项工作的协调、调度制度。在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协调机制、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的同时,加强对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牵头部门的协调和调度,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检查、召开协调会、个别指导等方式,通过改不足、压担子、教方法等形式,保证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三是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要通过企业电视、内部网络、内部报刊等信息载体,及时公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并广泛宣传信访举报和监督邮箱、电话和举报箱,欢迎群众监督﹔同时,各单位还可根据自身情况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直接监督并报告责任制在基层的落实情况,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真正落实。

总之,各级党组织要始终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切实肩负起主体责任,坚持把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打造廉洁企业的基本途径,坚持把反腐倡廉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参考文献:

[1]赵长茂.正风肃纪重塑清明政治生态[J].求是,2015(12) .

[2]赵长茂.正风肃纪 重塑清明政治生态[J].石油政工研究,2015(03) .

[3]好的政治生态靠什么涵养?[J].理论导报,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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