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承包人如何行使“四荒”土地优先承包权

2016-03-09 13:3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聂建刚
湖南农业 2016年6期
关键词:姚某优先权竞标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 1 0 0 0 5)聂建刚

原承包人如何行使“四荒”土地优先承包权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 1 0 0 0 5)聂建刚

【案例】1999年1月1日,涂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协议,承包村里的6.7公顷荒山,作为种植、养殖使用。协议约定:承包期为10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每667平方米每年(下同)为100元。协议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2008年12月10日,因承包期限即将届满,村委会研究决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该荒山,保留价150元,价高者中标。在竞标过程中,涂某只以151元的价格参与竞标,结果同村村民姚某以620元的价格中标。2008年12月27日,村委会对姚某中标的结果予以确认。涂某随后向村委会提出愿意以620元的同等价格承包上述荒山,但中标方姚某不同意退出,且姚某和村委会认为,涂某只以151元的价格参与竞标,未以更高价格继续竞标,致使姚某以620元的价格中标,涂某已丧失对争议荒山的优先承包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涂某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优先承包诉争荒山。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涂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以招标方式发包土地,原承包方能否主张优先权。上期案例中,已介绍过对于承包“四荒”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权。在本案例中,因参与竞标的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原承包人涂某不能以该理由行使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对于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但是该项司法解释已于2008年12月24日废止,新的司法解释并未做出这样的规定,村委会是在该司法解释废止之后(2008年12月27日)发包土地的,故涂某也不能以该司法解释为由主张优先权。

不过,土地承包优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法律规定,另一种是合同约定。在本案例中,涂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协议约定其在承包期限届满后有优先承包权。因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涂某向村委会提出愿意以620元的同等价格优先承包上述土地,村委会应按照协议的规定,将上述土地发包给涂某。至于姚某和村委会认为,涂某只以151元的价格参与竞标,未以更高价格继续竞标,致使姚某以620元的价格中标,涂某已丧失对争议土地的优先承包权。这是对优先权的误解。涂某以151元的价格参与竞标,一方面是在行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则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未放弃承包经营权。涂某在姚某未签订合同之前向村委会提出以620元的同等价格承包上述土地,才是行使优先权。法院也是据此作出支持涂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的。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村委会未能在招标前向投标者明确公示涂某对土地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那么因村委会的过错造成了姚某不能有效缔结合同,给姚某造成的损失,村委会还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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