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发展及其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示
——纪念《自由大宪章》发表800周年

2016-03-09 10:58孙长江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保守主义依法治国

孙长江

(南京政治学院 政治机关工作系,江苏 南京 210000)



英国宪法发展及其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示
——纪念《自由大宪章》发表800周年

孙长江

(南京政治学院 政治机关工作系,江苏 南京210000)

[摘要]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模式开启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就像一把钥匙,具有解开英国宪法发展脉络的功能。英国国民的保守主义特性对英国宪法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宪法发展史对世界多国宪法制定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很多有益启示,对于我国完善法律制度、培养法律意识也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自由大宪章;英国宪法;保守主义;依法治国

1215年6月15日,英国贵族胁迫当时的英国国王约翰在兰尼米德草原签署《自由大宪章》,该宪章共63条,用拉丁文写成,它提出的限制王权、保障人权等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2015年是《自由大宪章》发表800周年,八百年来,历史风云变幻,王朝几经更迭,但是《自由大宪章》对于人类人权文明史的贡献至今仍然受到很多法律学者的高度重视[1]。

随着人类宪法的发展,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用成文宪法这一模式[2]。但英国由于其复杂的历史原因,并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宪法,成为一个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自由大宪章》的产生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开端,英国宪法主要由宪章、议会的制定法、判例法、宪法惯例等习惯法组成。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是代表本国统治阶级意志的,都是体现其特定时期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英国宪法也不例外,《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从它限制王权以及保障臣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就可以看出当时英国的各个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一、《自由大宪章》历经800年不朽的主要原因

《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制定的重要文献,它对于英国整个法律体系尤其是宪法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对于英国后世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要想窥探英国宪法的演进脉络就无法绕开《自由大宪章》。因此,通过对它历经八百年不朽的原因进行剖析,能够帮助我们了解英国宪法演变的基本脉络。

(一)《自由大宪章》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

在1215年前夕,英国当时的社会环境主要有几个方面形势。一是当时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发展[3]。在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由于铁器的使用更加广泛,农业耕具的不断改进,使得农业产量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工商业的繁荣带动了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随着农业的巨大发展,手工业慢慢从农业中脱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逐渐演变成了商业雏形。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这些城市市民成为最早一批的资本主义工商户、个体户、工人等等,资本主义因素在不断增多。三是土地租用初步显现了资本主义货币流通雏形。13世纪初期,英国地租方式主要是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以及羊毛、皮革货物的大量出口和国外商品的大量涌入,导致英国封建地租逐渐转向货币代役租。这种方式使货币流通量逐渐增加,资本主义货币流通雏形开始显现。

时代的发展需要国民获得更多更自由的权利,必须要限制国王的专制权利。《自由大宪章》所规定的保障人权和限制王权思想正是顺应了民众要求和时代发展变迁。所以说《自由大宪章》的产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能够始终具有法律效力有其必然性。

(二)英国具有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

英国的保守主义氛围非常浓厚,而保守主义向来强调要尊重传统、重视传统,英国更是如此。《自由大宪章》是英国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它的内容有,要求国王不经过僧俗贵族参加的大会议则不得征税,保障臣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些规定开创了限制王权、保障人权的先河,一直以来都受到英国国民的推崇,被认为是英国的优良传统。英国向来有复古之风,他们始终认为最复古的、最纯粹的、最传统的东西就是最好的东西。纵观英国历史,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只要打着复古旗号的改革就能够受到国民的支持,就能够施行下去。反之,标榜最新的思想、最新的论断在国民中响应甚少,最终都会归于沉寂。时至今日,《自由大宪章》仍然能够得到英国国民的认可与遵守,与英国上下这种保守主义意识是分不开的。

(三)《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国王向资产阶级妥协的开端

当时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斗争非常激烈,矛盾也非常尖锐。国王开始超越权限凌虐国民,比如约翰国王勒令所辖各个城市缴纳越来越多的苛捐杂税,而且这种税收也越来越不合理。这势必引起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的不满,国王超越权力范围的行为也极大地损害了封建主及上层市民的利益,引起了国王和他们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而这些人曾经都是英国国王的拥护者。随着矛盾的激化,各种反对国王的声音越来越多,斗争也越来越激烈。英国封建主们和城市的上层人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协调各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危机,强烈要求国王限制自己的不当行为,限制过于强大的王权。在国王失地·约翰的不断妥协之下,1215年正式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它的条款中最重要的两条规定,即第十二条:“除下列三项税金外,设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一)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二)册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三)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以及第三十九条:“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这两条规定极大地限制了王权,规定了自由人的人权。从此开启了英国国王不断向资产阶级妥协的开端,正是由于英国国王的不断妥协,促使了英国国会的召开,促进了英国的和平稳定。这也让英国的国民看见了和平的希望,因此他们始终拥护、遵守《自由大宪章》。

二、英国宪法的演进脉络

英国宪法的演进始终有一条主线:那就是资产阶级在不断与国王进行斗争的过程中,英国国王通过不断地出让手中的权力给资产阶级,在不断的相互妥协中前进发展。在《自由大宪章》问世后的800年时间里,英国的社会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社会不断变迁并没有改变英国不制定成文宪法这一传统。这一宪政方式也在英国历史的各个阶段,不同程度地促进了英国社会矛盾的解决,改善了英国各阶级之间的冲突,形成了英国所特有的宪政形式。不断斗争与不断让步也由此成为缓解英国政治危机的绝妙手段。它总是能将各种冲突着的社会力量协调起来,进而推动英国宪法在不断的修正与完善中向前发展。下面从三个视角来解读英国宪法的演进脉络。

(一)英国宪法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成果——从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内容看

英国历史上颁布了很多法律文件,最主要的有1215年《自由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五部。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的主要成果就是开启了限制王权和保障人权的先河。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在颁布第二年,国王查理一世强行解散国会,该法案即宣告废止。虽然在当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它被后世法律文件重申,并继续发挥法律效力。它的主要成果表现在重申《自由大宪章》对王权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进一步宣告了人权,体现限制王权的资产阶级思想。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突出成果是进一步明确提出保护人权和臣民的合法权益,较为接近现代人权思想。1689年的《权利法案》主要成果是确立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宣告了专制王权的终结。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突出成果是确立了分权和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这几部拥有宪法性效力的法律文件可以明显看出,英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始终是围绕着国王与资产阶级关于权利的不断妥协让步的历史。

(二)不成文宪法模式之逐步确立——从保守主义影响看

随着宪法历史的发展,不成文宪法逐步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抛弃。但是英国却始终保持这个传统,没有制定过一部成文宪法。这与英国国内浓厚的保守主义氛围有极大关系。英国历来就有保守主义思潮,在18世纪后期,英国人埃德蒙·柏克提出保守主义思想理论之后,更是把保守主义对英国宪法的影响由以前自发的、无意识的过程上升到了理论的高度。英国保守党的诞生,也是保守主义能够直接作用于英国宪法、影响英国宪法发展的重要原因。根据英国的历史经验,美国法学家弗吉尼亚大学教授卡尔文·达伍德总结出了一条“宪政规律”[4],他说:“没有(宪政)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有了那种传统,一部成文宪法就没有必要。”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在被人们所接纳、认可时,人们才会自觉地遵守它的规定、维护它的权威,这样的法律才能够有生命力。英国这种不成文宪法模式之所以维系到今天,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它得到了英国国民的认可。他们对于保守主义的推崇直接导致了英国国民对于传统继承的苛刻要求,对于宪法性法律文件的认可[5]。由此可以看出,英国不成文宪法模式发展确立进程中,保守主义的影响不容忽视。

(三)英国国王、首相及议会的力量关系对比——从权利关系变化看

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代表本国统治阶级意志的,都是体现当时本国阶级力量对比现状的。虽然英国并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它的宪法性法律制定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但是英国普遍遵守的宪法性法律也充分体现了当时英国各阶级力量的对比现状。英国主要有国王、首相和议会三种统治阶级力量。从他们的力量关系变化中也可以看出英国宪法的演变脉络。在《自由大宪章》产生之前,英国的主要权力在国王手里,并没有所谓的议会。《自由大宪章》产生之后,英国开始出现了国会,成功限制了国王的部分权利[6]。这之后议会和国王的力量对比在不断变化,虽然英国的议会和国王之间相互妥协,但是并不能阻止英国议会的权力在不断变大,英国国王的权力在不断缩水。现在英国的议会主要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但是国王并不出席议会。现在英国法律规定国王仍然具有很多权利,比如提名首相、通过建议等方式参与政权等各方面权利,但是大部分都是名义上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具有实质效力。英国早期,首相多由贵族议员出任,后来下院议员任首相者居多。首相自产生之后,权利在不断扩大,逐渐取代英国国王成为真正的英国掌权者。英国首相现在是英国真正的权力核心,具有掌握对高级官吏的任免、组建和领导内阁与政府、控制议会的运作和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等多种重要职权。从英国国王、首相及议会这三种力量关系对比变化,可以充分看出英国宪法的发展变迁:那就是不断通过立法增加议会的权利,削弱国王的实际职权,仅仅保留国家元首的象征意义,并逐步增强首相的职权,使得宪法性法律文件充分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

三、英国宪法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启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法治保障,对于我们实现党确立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依法治国是我国迈进新时期的必然出路,也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够凝聚中国力量、弘扬中国精神、复兴中华文明。我们要汲取英国宪法发展历程中好的经验做法,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虽然英国宪法的发展进程与其本国民族文化紧密相连,很大一部分具有不可复制性,但我们仍然能够从其发展历程中汲取一定的营养,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结合我国国情推进依法治国

从英国宪法几百年历程来看,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文件诸如《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权利法案》等之所以能够在几百年的时间里始终获得国民支持,发挥法律效力。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宪法性法律文件的制定符合了英国国情。在世界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抛弃不成文宪法模式的现实情况下,英国依然能够把不成文宪法实施到极致,靠的就是他们能够及时制定符合当时社会情况的法律来调整社会矛盾、阶级斗争等一系列重大现实问题。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一定要制定符合我国现实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法律,绝不能超越我国现实国情。这也要求国家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在兼顾科学的同时也要兼顾国民实际。

(二)从优良传统中汲取力量

英国是一个保守主义盛行的国度,他们的一切立法行为无时无刻不在体现着保守主义风格。保守主义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尊重传统,英国的各个阶级在斗争的时候都非常善于从传统中汲取力量、获取支持。尽管我国不是一个保守主义的国家,但是就尊重传统这一点我们可以多向英国学习。我们国家有着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法学有很多很好的优良传统,祖宗留下的好的东西不能丢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要继承古代法学好的传统,从中获得力量,通过继承传统使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时少走弯路。

(三)加强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立法

英国宪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英国资产阶级与英国国王争夺权利的斗争史。对于他们所宣扬的资产阶级民主虽然我们并不认可,但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英国宪法性法律文件制定的限制王权、保障人权这些具体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英国国王、首相和议会相互权利制衡机制有效地保障了国家权力合理的使用。这些好的经验我们都可以借鉴学习。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从重视传统法制转变到重视治吏,要从重视人治转变到重视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方式。要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防止腐败发生。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要进一步制定法律文件有效遏制特权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方面的立法工作。

(四)把法治由国家意志转化为国民意识

英国宪法能够经久不衰的原因是因为这些宪法性法律文件被英国国民所认可和推崇,乃至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守和运用。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势必要制定、修改和完善很多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做好调查研究,也要做好普法宣传,同时在司法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这样才能够使我国制定的法律由国家意志转化为国民意识,使人民能够自觉地相信法律、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和运用法律。

结束语

英国宪法在《自由大宪章》问世以来,开启了其独有的模式,尽管其过程充满曲折,但是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英国宪法以其独有的姿态成长着。英国宪法的发展对后世各国宪法制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它们创造出的诸如保护人民权益、议会制等概念为现在许多国家所遵循使用。英国宪法演进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很多有益启示和借鉴意义。现阶段我国正处在改革大潮中,我们应该充分吸取国外文化的有益因素,结合国家现实需要,尽可能做到为我所用。

[参考文献]

[1]孙平华.论具有人权史里程碑意义的英国《自由大宪章》[J].菏泽学院学报,2009:79-83.

[2]谢红星.论英国宪法的进化及其启示——一种宪法发展形态的研究[J].理论月刊,2009:150-152.

[3]姜登峰,董春华.英国《大宪章》人权思想的启示[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7-61.

[4]程汉大.英国法制史[M].济南:齐鲁书社,2001:135-137.

[5]康菁洋,李红丽.论英国宪法的形成[J].法制与社会,2008:358-360.

[6]汤孝锦.英国宪法与基本政治制度的变革[J].世纪桥,2004:92-97.

[责任编辑龚勋]

[中图分类号]D90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30(2016)02-0067-04

作者简介:孙长江(1989-),男,安徽霍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

收稿日期: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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