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 刘根甫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
董俊 刘根甫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三农问题始终是改革的重点,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关系到国系民生的建设。2009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本文以一种循序渐进的方法阐述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其实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
关键词: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完善措施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劳动力也从农村不断转移到城镇,大批农村青壮劳动力涌向城市。随之出现大批老年人留守农村的情况,出现了很多空巢家庭。但是大量务工人员的涌进,造成了传统依靠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务工人员微薄的收入难以担负起家庭养老的重任,同时由于老龄人故土情怀严重、适应城市生活不易,所以急需新的养老模式。
(二)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解决好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矛盾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更是整个国家朝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同时,解决好农村养老保险也对国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整体概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新时期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对“新农保”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分步骤分批的指导,指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初步定在全国十分之一的县(市、区)开始进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在2011年也启动。2012年上半年,国务院又决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和“新农保”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至此我国已基本建立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
(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为辅的三方筹资原则。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在参保对象方面定的条件也十分宽松,年龄需满16周岁,户口是农业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广大农村居民,符合条件的公民不强制参保,群众可自愿参加“新农保”。这使得“新农保”在参保对象的范围上覆盖了更加广泛的受益群体。2009年,各省相继发布本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新农保试点后,工作迅速推进,各地农民积极参保,农村养老问题有了新的保障。
(一)经济落后地区资金压力大。
我国农村地区的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与城镇人口相比,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低,生活条件较为艰苦。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农保试点的规定,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不用再缴费,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慢,地方财政能力差,主要靠中央补贴或财政转移支付来维持生存与发展经济。而现阶段欠发达地区经济基础薄弱、财力严重不足,地方政府只能拿出数量非常有限的财政补贴来增加基础养老金。而60岁以上的农村老人,仅靠中央财政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只能勉强维持生存,有时连最基本的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
(二)管理机制不健全。
“新农保”采取的筹资模式是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政府、集体、个人三者都应发挥相应的作用,才能更好的实现“新农保”的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区集体经济发展缓慢,在“新农保”中很难担负起集体补助的支柱作用。而且农保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混乱,政事不分。
(三)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
国务院于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确立开展新型农村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基本方案》(试行)、《指导意见》都属于专门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部门规章,虽然他们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却缺乏法律法规该有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由于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会让参保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存有怀疑。
(一)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要求在试点中要有财政的资金支持。从试点的实际状况看,资金缺乏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支持的重点仅放在社会救济方面,只是在2003年以后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出,而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财政上没有支出。由于中央财政没有投入 ,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 , 目前只依靠县(区)级财力难以进行。
(二)完善相关政策,加强管理。
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完善制度政策,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实行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只有把基础工作做好,才能进一步的改进管理,优化各项服务。随着参保覆盖面的逐渐增加,必须大力加强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尽快走上法制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首先应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资金来源、支付条件、
待遇水平作进一步明确;其次,还应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持农村养老保险的责任与方式,从而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最后还应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的机构、方式作出规定,以确保基金运作的科学性和基金增值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翁建华.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社科纵横,2011
[2]薛惠元.对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反思.当代经济管理,2012
[3]王石生.关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讨综述.经纪研究参考,2013
刘根甫(1992-) ,男,汉族,山西太原人,现为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资源管理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方向,2014级研究生。
作者简介:董俊(1991-),男,汉族,山西吕梁人,2014级研究生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行政管理,方向:公共政策 。
中图分类号:UDC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