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中对文官问责的法律认定和处理

2016-03-09 15:27高伟
人间 2016年3期
关键词:明代

高伟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大明会典》中对文官问责的法律认定和处理

高伟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摘要:明代法律对官吏的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各级官吏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的官吏要依法进行处罚,以此来保证吏治的清明。惩治此类擅权渎职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明朝的律、令、诰之中,内容详尽。《大明会典》对于文官问责规定了繁多的处理方式,这些处理方式与今天意义上的刑事处罚有许多相类。但是为了体现《大明会典》中的本来情形,这里仍以《大明会典》中规定的处理方式予以叙述,而不是套用现代方法。

关键词:明代;文官问责认定和处理;《大明会典》

一、文官责任的认定

(一)因官吏本人违令而被问责。

首先,因官吏能力不足而被问责。《大明会典》规定:开设裁并官员即“官员因事特建,则有开设。省去冗员,则有裁并”①。虽未明确说明因官员能力不足而被问责,但以常理来说裁并的冗员中大多数就是能力不足者。洪武二十三年,颁布官员责任条例,“各司府州县,令刻而悬之,永为遵守,务使上下相司,以稽成效”②。规定布政使到任后要熟悉份内之责,考察下级官吏,惩办无籍顽民、贪官污吏。如果布政使不能清查府、州、县、民,保一方平安,则由按察司治理布政司府州县要务,尽除奸邪,肃清弊端。除考满外,内外官员还要被考察。外官在朝见时考察;京官考察,旧无常期,定以六年。其次,因官吏贪赃而被问责。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毫无疑问这是官吏被问责中最严重的情形。《大明会典》记载,“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枉法脏各主者通全科。不枉法脏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无禄人枉法,一百二十贯,绞。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③。可见,对于贪赃枉法者,问责更重。

(二)因他人违反法令而被连带问责。

明朝官吏有时不是因为自身行为被问责,而是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这种情形主要是由连坐制度引发的。可分为两大类:谋反、谋叛。明代对谋反的处罚较重。规定:“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性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发疾,皆斩。”④。对谋叛的规定:“凡谋叛。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并入官,父母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为首者,绞。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巳行论”⑤。

二、文官问责的处理

(一)文官问责的处罚方式。

《大明会典》中规定有明一代不许用黥刺劓刑,下臣敢有奏用此刑者,群臣及时弹劾。文官的处罚方式大致分五类:第一: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轻刑。可分五等,分别为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第二:杖刑。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亦有五等,分别为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第三:徒刑。徒刑是一种剥夺罪犯人生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也分五等,分别为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第四:流刑。指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有三等,分别为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第五: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分两种:绞刑和十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五类处罚方式的适用可分为两种,即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合并适用情形十分广泛,官吏被问责时往往多种处罚并用,其中最常见的是流刑和杖刑一起用。此外,还有“八议”和“应议者犯罪”。

(二)文官问责的处罚原则。

据《大明会典》,明代对文官的处罚主要遵循两个原则:第一,公罪与私罪分开原则。公罪是指官吏因履行公务不当而致罪,主要由过失造成。而私罪是指官吏因谋私利而获罪,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这种行为与公事无关;二是借职权贪赃枉法或谋取私利。把公罪与私罪区分,一方面是为了调动各级官吏行使职权的主动性,提高行政效能,促使政令快速传达;另一方面又可以抑制官员以官谋私,防止徇私枉法。据《大明会典》载,文职官犯罪之后,若证据确凿,则可向皇帝上奏请旨提问,文职官令住俸,不得再管事。提问完结之日,若是所犯系公罪,则补支所停之俸;若所犯罪为私罪,则不许补支所停之俸。官员若是因事而遭罚俸,任期未满而升迁者,新任期内也要停俸扣补⑥。由此可见,明代在对待文官犯罪处罚原则上是完全不同的,一定程度上,对文官犯私罪的处罚比其所犯公罪的处罚要重的多。第二,据所犯罪的类别进行处罚。“明初对职官犯罪的处置一般可分两种情况,即贪污贿赂性质的赃罪和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渎职罪。对于前者,以严刑惩治;对于后者,则大多采取宽宥的做法”⑦。总的来说,明代对文官处罚的重点在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的官吏,而打击渎职犯罪则相对处于次要地位。

注解:

①(明)张居正等编纂.大明会典[M].明内府刻本,第一册 卷五 228.

②(明) 张居正等编纂.大明会典[M].明内府刻本,第一册 卷之十二454.

③(明)张居正等编纂.大明会典[M].明内府刻本, 第七册 卷一百七十370---374.

④(明)张居正等编纂.大明会典[M].明内府刻本, 第七册 卷一百六十八306.

⑤(明)张居正等编纂.大明会典[M].明内府刻本, 第七册 卷一百六十八307.

⑥(明)张居正等编纂.大明会典[M].明内府刻本 第七册 卷一百六十118.

⑦ 路 玲. 试论明代职官渎职犯罪[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1](明)张居正等编纂.大明会典[M].明内府刻本.1--7册.

[2]路玲.试论明代职官渎职犯罪[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高伟(1992-),男,湖北十堰人, 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15级在读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K2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0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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