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人的小小

2016-03-07 03:15贾一鹏
作文通讯·初中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家政公司电瓶车丁丁

贾一鹏

刘小小今年17岁,她从农村来到北京已经一年多了,长期以来,一直做着保姆工作,除了每月自己生活以外她还能往家里寄钱,大家都说她是一个特别懂事的姑娘,大伙儿都亲切地叫她小小。

去年,在北京市一个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下,小小来到市民孙女士家当保姆。由于小小人好,雇主对她也十分热情和放心。一天雇主家有辆电瓶车要修,但因为有事没来得及自己办,就把车钥匙交给小小,让小小帮忙送到修车铺修理。孙女士反复叮嘱小小,电瓶车的车闸坏了,不要骑,推到路口的修车铺修就好,交代完之后又叮嘱小小记得买菜。可小小图方便,就骑着电瓶车去买菜,结果不小心把正在路边行走的6岁的丁丁撞伤。丁丁的父母急忙把丁丁送到医院,花费医药费1万多元。在得知小小是孙女士家雇佣的保姆后,丁丁的父母就将小小的雇主孙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孙女士认为,自己之前曾经多次提醒小小电瓶车的车闸坏了,没修好前不能骑车上街,小小擅自骑车上街,撞伤了人应当由她自己负责,并且小小是家政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对此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小则称自己未成年且没有赔偿能力。

问题一、在本案当中当事人有哪些?

A.原告为丁丁父母,被告为孙女士、小小和家政公司。

B.原告为丁丁,被告为小小。

C.原告为丁丁父母,被告为孙女士。

D.原告为丁丁,被告为孙女士。

问题二、如果孙女士坚持小小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小又一直以自己尚未成年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在本案中该如何判定?

A.小小与孙女士列为共同被告,因为侵权责任由小小所为。

B.小小不能列为被告,因为其未成年。

C.将小小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其现年17岁,来北京已经1年多,并且通过劳动能够自食其力,因此小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将小小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由她的父母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因为其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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