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春
[摘要]我国期货业发展至今,已经实现基本的规范化,但是包括期货交易所在内的期货业会计制度却存在与当前期货业的发展不相适宜之处。文章从期货交易所的会计制度入手,探讨目前期货交易所会计制度的现状并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期货业;期货交易所;会计制度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083
1期货交易所会计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期货业的会计制度发展处于萌芽阶段,会计工作处于无序状态。由于我国在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上的缺乏,导致了在期货业中不同企业的会计工作规范差异较大,每个企业都有属于自己一套的会计工作方法,所汇总的会计信息报表格式也不相同,这就导致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交换的困难,企业间缺乏固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因为这一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期货业会计工作的开展,所以我国开始抓紧针对期货业的法规建设。为规范包括期货交易所在内的期货业的财务行为,财政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我国财政部1997年3月推出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鉴于该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同年7月发布了对于此规定的一些相关问题补充说明,改进了其中的问题,提高了规定在实际中的应用性。在2000年我国颁布了《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更加详细的明确了会计核算中的一些工作规范。在2001年,我国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并不适用于我国的期货业,所以包括期货交易所在内的期货业并没有真正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属于我国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立起来,并且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国际惯例相适应。期货公司自2007年起实施,期货交易所自2008年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具有普适性,其中基本准则对企业财务会计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准则对会计具体业务处理标准进行规范,具体准则的具体内容可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财务报告准则三大类,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对金融业具体业务处理标准进行了规范,虽然主要针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但期货业具有一定的参照。目前,期货交易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用性规范,结合《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是期货交易所会计核算遵循的主要模式。
2我国期货交易所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期货业营造了规范、合法的政策环境,使得我国期货业稳定发展,期货交易所同时也注重本身的科学管理,灵活地结合自身法人特点来制定相应的内部制度来适应积极的政策环境。但是期货交易所当前的会计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依旧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会计核算工作的有效开展。
21制度中会计科目设置上存在问题
当前我国期货交易所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来开展会计工作。但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条例规定部分不符合期货业会计工作的特点,所以并不完全适应期货业的会计工作。而《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会计核算方式却太过简洁,虽然有涉及会计科目的条例,可是在会计科目编码上却没有相对统一的规定,所以导致企业当中对会计科目编码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同时,由于《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颁布时间较早,对于期货交易所后续发生的新业务未能规范,导致各期货交易所对同一性质的业务计入“管理费用”的明细费用科目不尽相同。另外,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业务费用归集使用的科目不同,商品期货交易所按照《暂行规定》将日常业务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而金融期货交易所将和收入直接相关的业务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将间接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对于期货交易所的资金利息,是继续按照《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归集为“财务费用”科目,还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入“利息收入”科目按照收入核算,现行会计制度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
22制度中规定的业务核算不合理
现有的条例中对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项目上的处理存在不足,例如对于期货交易所中的席位费、风险准备金和资金利息收入处理不合理。席位费应当做应收款项管理,而席位费实务中期货交易所均作为收入处理。在现有的条例中把期货交易所中的风险准备金作为负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客户出现损失时,能够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可是对于风险准备金来说比较符合所有者权益。对于资金利息收入,现有的制度把资金利息收入不合理的归纳到“财务费用”的科目中去。
23部分制度规定和实际的业务发展已不适应
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新业务新情况层出不穷,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新涌现的业务进行统一规范,新业务与以往会计制度规范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部分会计制度规定和实际业务发展已不适应。比如,保证金关于货币资金的指定范围、平仓盈亏、浮动盈亏的计算方式都需要根据现在的业务细则和实际内容重新确定,部分期货名词的定义需要调整;对银行向交易所计付的结算准备金利息应转付会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交易所和期货公司观点还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会计处理方式也略有不同;对浮动盈利不允许开新仓的规定、对风险准备金上限规模的限制、对会员保证金要求在银行单独开户存储的规定等,在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实际操作的方式更加符合期货市场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3对当前期货交易所会计制度的修改建议
尽管我国当前期货行业发展良好,但是同国际上的期货行业相比较,还是相差甚远,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我国期货行业不断的加强与国外的合作,所以会增加许多新的业务,但是目前的制度无法适用于新增的工作业务,所以我国在制度上的改革势在必行。基于前文中对于制度当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讨论,并对如何改正制度中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个人的建议。
31完善会计科目的规定
为满足目前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商品指数、场外市场和期货品种国际化等业务开展需要,会计核算还需要增加新的科目,以适应我国期货行业与国外合作的发展趋势,更加科学的提高会计科目的规范性,把新增的工作业务能够归类到相对应的会计科目中去,便于较好的管理新增业务,同时也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业务的会计信息,避免出现在会计科目中存在不同性质的业务。因为《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程序过于简洁,很多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会计工作存在混乱的问题。所以会计科目的设置应该尽可能的详细,同时也应精益求精。并且应该增添相关的统一会计科目编码的条例,对不同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编码,同时相应的业务活动可以直接归类到同类型的会计科目下,并直接使用会计科目的编码进行注明,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对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特别注意的是《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规定条例不能相互矛盾,应该注意两者之间的衔接和互补,避免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
32修改业务核算的规定
风险准备金应该从负债性质调整到所有者权益性质中去,这是由期货交易所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一般来说,我国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依照手续费的20%计提,但是若把风险准备金调整到净资本项目,其净资本依然可以不断增加,这样可以客观地反映期货交易所的保值增值。资本利息收入应该调整至“利息收入”,这样才能够体现出真正发生的财务费用。
33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定
目前期货业的会计制度早已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企业会计准则》是对大多数行业中会计工作上共同点进行的规定,并不是完全针对期货业,所以在期货业的许多具体会计工作在制度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单独针对期货业的会计制度,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仅适用于期货业的系统的、详细的会计制度,为期货业的会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Z].财商字〔1997〕44号,1997
[2]财政部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Z].财商字〔1997〕319号,1997
[3]财政部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Z].财会字〔2000〕19号,2000
[4]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Z].财会〔2001〕49号,2001
[5]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Z].财政部令第33号,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