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未按合同使用“四荒”土地,发包方可解除合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 2010年1月9日,经公开协商,某村何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山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村委会将位于该村阳明山的10公顷荒地发包给何某,按照退耕还林的要求栽种皂角树。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何某不但不按照退耕还林的要求在承包土地上栽种皂角树,还对村委会在发包以前栽种的皂角树也不进行管理,致使皂角树大面积死亡,何某甚至还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大范围种植玉米等农作物。2010年5月,村委会要求何某将玉米等作物铲除。何某在铲除玉米后,以未得到青苗补偿费为由,完全放弃了对承包地的管理,致使土地荒芜。县林业局在随后进行的退耕还林检查、验收中确定该地块“不合格”。村委会将何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何某签订的山地承包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抛荒为由解除农村“四荒”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例中,发包方将荒山发包给何某是为了完成退耕还林任务,这是村委会签订荒山合同的目的。承包方何某对此是明知的,这从何某按照村委会要求自动铲除玉米也可以看出。何某在承包山地后,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种植皂角树,对原先种植的皂角树也不予管理,且还在村委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将合同约定地块完全抛荒。何某抛荒土地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退耕还林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以何某抛荒致使退耕还林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是正当的、合法的。同时,村委会也只有解除承包合同、要回承包地的情况下,才能将该山地重新发包,进而完成退耕还林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