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玉花 刘梦慈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论“育人”为目标的高校廉政文化建设*
余玉花 刘梦慈
(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41)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有其特殊性:面对的是特殊的场域、特殊的文化背景和特殊的主体,这也决定了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具有特殊性。高校廉政文化建设以“育人”为主要目标,体现了高校教育目标与高校反腐的一致性。高校廉政文化育人的关键是高校学生廉洁人格的培养。廉洁人格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廉政文化育人是一项艰巨的教育活动,因此高校开展廉政文化教育需要有全面性的设计思路,包括在课程中育人、在管理中育人和在环境中育人等。
高校;廉政文化;廉洁人格;育人
高校的廉政文化建设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部分,但又有其特殊性,其中重要的一点在于,它必须围绕高校“育人”的目标来设计和实施廉政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要求“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问题在于,“育人”与廉政有何关系?为什么“育人”是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如何将廉政文化运用于高校“育人”工作中?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首先要认识到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特殊性。
廉政文化是个组合词,指关于廉政方面的文化,是廉政的理念、廉政的理论、廉政的制度、廉政的行为等文化要素的综合。廉政本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指的是对政党组织的政治活动和政府行政的管理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它与政治腐败相对立。可见,廉政行为主体是专职管理国家事务的政府、政党及其公务人员,廉政行为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管理国家事务时所秉持的廉洁、公正、不贪、不婪的职业操守,所以廉政及其文化主要发生于公权领域。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公共领域不断扩大,公权力产生了“溢出”现象。在国家之外的管理中不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公权力,甚至也产生了公权滥用的问题。这意味着“廉政”已不只限于政权领域,而是已经扩展到其他与公权相关的领域。广义的“廉政”指的是“廉洁的政治活动”,即在公共生活中,个人或团体廉洁公正地行使公权力,其中包含着政治生活中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由此,廉政文化的涵义也有了相应的拓展。廉政文化是以廉政观念、廉政行为、廉政制度为核心,以外部环境为依托所构成的具有正能量的政治文化生态。
廉政的广泛性使高校不可避免地与廉政文化产生联系,因为高校的管理也存在着公权力分配资源、公权力判断是非的运作,这也致使公权力有滋生教育腐败的可能性。这里涉及权力及其运用的问题。撇开政治因素,凡有管理必然需要权力,无论是管理中的安排、分配还是实现目标都需要一种超越个人的能力或力量。权力研究者将权力称为控制力、分配力、驱使力等,认为“权力是某些人对他人产生预期和预见效果的能力”(丹尼斯·朗,2001,第3页)。“权力既表现为权力主体自我发展的行为权,也表现为权力主体束缚权力对象的控制权。”(王莉君,2005,第25页)没有这种特殊的能力,管理则难以成功甚至难以进行。但是,权力与利益(资源)紧紧相连,霍布斯认为权力就是“取得某种未来具体利益的现有手段”(霍布斯,1996,第62页)。在权力关系中,“邪恶在于权力容易滥用”(丹尼斯·朗,2001,第292页),因此,权力就有腐败的可能性。严酷的现实已经表明高校存在着不能容忍的腐败问题,从校园建设中收受贿赂到后勤服务中挪用公款,从招生就业中的徇私舞弊到教学科研中的弄虚作假,种种腐败现象触目惊心。据记者张燕(2015)统计,从2014年1月到2015年12月,全国有56所高校、83人被调查,其中有17所属“211”或 “985”高校。在反腐败的目标下,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显得尤其重要。
但高校毕竟不是政府机构,高校廉政文化及其建设有其特殊性。首先,高校廉政场域有其特殊性。毫无疑问,一般廉政的场域在国家管理机构,高校主要是一个教学科研机构,而非握有公权力的从政机构;即使高校中设有一些管理性的行政机构,其涉及的公权力也比较有限。这决定了高校的廉政文化建设,势必有别于国家行政权力部门。其次,高校知识文化形成有其特殊性。作为教育场所,高校的知识产出与文化传授具有学科专业性、多样性、自由性的特点,廉政文化只能是其中一种文化。但是从反腐的战略意义上看,廉政文化建设则是要求普及性的。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廉政文化如何与高校科学性知识性的文化相融合,并进入到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的方方面面?最后,高校廉政文化建设主体具有特殊性。高校中真正拥有公权力、与廉政直接相关的人数毕竟不多,主要集中于学校与院系的领导与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当然是廉政教育的重点。但是高校大部分教师和人数众多的学生与廉政没有直接的联系,他们在公权之外,那么,廉政文化与他们有关系吗?如果说有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果说教师和学生是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问题在于,如何引导教师和学生接受廉政文化、参与廉政文化的建设?这是高校廉政文化建设遇到的不同于一般政治场域的特殊问题。
廉政文化建设首先要有一个目标性的设定,即确定廉政文化建设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高校廉政文化建设也不例外。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目标的设立应该着眼于更深刻的意义。涂尔干(2003)说“教育的目标是输导对于把握世界的思想的理解,而不是对于世界本身的理解。”(第195页)廉政文化建设进入高教系统,面对的是特殊的场域、特殊的文化背景和特殊的主体,其建设目标也必定具有特殊性:既要符合廉政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又要满足高教系统的工作要求和教育目标。根据两者的契合点,我们认为,“育人”是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目标。“育人”既与高校教育的根本目标一致,也与现实反腐斗争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高校不仅是知识文化的生产地,更是人才培养的专门场所。从这个意义上说,“育人”就是高校教育的根本目标。顾明远(2010)认为,大学的职能只能是教学、科研和服务。但其最本质的东西是求真育人。当然,“育人”还存在一个育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国家的教育法律和党的教育方针规定,高校培育的人才是全面性的人才。所谓“全面性”,指的是高校培养的人才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和具备技术能力,还应该有理想抱负、道德情怀和正确的政治理念。廉政的理念属于正确的政治理念,同样也包含着道德伦理的价值理念。对于高校学生来说,廉政教育是面向未来的。在校的学生是否从政尚是个未知数,如果将来从政,廉政理念的培育则是太重要了。廉政观念是现代政务人员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是防范从政腐败的精神盾牌。即使他们未来不从政,也并不意味着会与腐败绝缘。腐败现象并不限于政治领域,凡是与利益、权力相关的领域都可能出现腐败的问题。所以,任何社会个体只有树立廉洁的观念、坚持廉洁的品格,才能在物欲横流的社会市场中保持节操与人格,不至于滑落到腐败的泥潭。由此可见,高校“育人”与廉政文化有着内在的关系,“文化塑造民族精神,培育理想信念。而廉政文化对于培育人们的理想信念、廉洁政治至关重要”(徐海峰,2004,第367页)。廉政文化是育人养廉的文化,可以成为高校育人的文化资源。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以“育人”为目标,这与国家反腐防腐的目的也高度一致。当前党和国家面临着腐败问题的严峻挑战:腐败蔓延的领域之广、程度之深、破坏之严重是前所未有的。腐败不仅影响了经济的有序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也冲击了社会的道德价值观,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党和国家出重拳打击腐败,以战略性的安排来实施反腐败斗争,2005年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即是反腐败的制度安排。十年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打老虎、拍苍蝇,有效清除了国家机体上的腐烂部分,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誉,对于政治风气、社会风气的好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毫无疑问,高校反腐是国家反腐败的组成部分,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应该高举反腐败的大旗。从更深层次思考反腐败问题,则可以看到,反腐败不能仅仅理解为打击腐败,而是含有更丰富的内容。反腐内含着多重目标,其中最重要的目标是为了人。腐败是人之所为,如何使人不敢腐?不仅要从打击的手段和效果来考虑,还要着眼于人性因素。从根本上来说,打击腐败还是对腐败之人的一种拯救,对欲想腐败者是一种警告,使其不敢腐。使人不想腐,就要在人的观念认识、情感意志上形成防腐绝缘层,也就是要培育崇尚廉洁的心理、自控的意志,使人从内心中鄙视腐败、厌恶贪欲,从而远离腐败。换言之,不想腐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个人已经秉持以廉洁为荣、腐败为耻的做人理念,从而坚守自廉人格。这种不想腐的境界当然是“育人”工作的结果,并且能够减少进而遏止腐败产生的主体性根源。可见,“育人”与反腐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的教育就是社会反腐的需要,是形成一个“公正社会”的需要(柯尔伯格,2003,第287页),因而“育人”是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之举。
从高校来说,“育人”为目标的廉政文化建设不仅着眼于未来,而且更具有现实性。高校虽然有腐败现象,但总体上不属于腐败的高发领域。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是防范腐败。高校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培育廉洁人为主要目标,通过“育人”工作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从而走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新路子。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以“育人”为目标,体现了高校廉政文化建设与高校人才培养的一致性。胡锦涛(2012)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是高校人才培养的主要对象,他们是未来国家的栋梁和社会骨干,不少人将走上重要岗位、拥有权力,但是他们能否挑得起那份担子,能否常走河边不湿鞋,钱色面前不动心,与学校对其进行的做人教育密切相关。杨叔子(2002)认为, “做人,最核心的是要有‘人格’。没有‘人格’,就不算人,只有人形,而无人实”(第5-7页)。高校廉政文化育人的关键是廉洁人格的培养,而人格的培育是最为艰难的工作。廉洁人格的形成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廉政文化育人也是一项持久的教育活动。因此,高校开展廉政文化育人需要有全面性的设计思路。
第一,课程中育人。课程教育是高校培养人才的主体部分,也是学生学习知识、学习做人的主要途径,廉政文化教育要充分利用课程来实施廉洁育人的目标。廉政文化教育包括知识性文化教育和观念性文化教育两方面。虽然两种教育不可能全然分开,观念的形成有赖于知识的开悟,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了解廉政的知识不等于就能形成廉政的观念或廉洁的人格,廉洁人格的教育更为艰难。廉政文化的系统教育只能在特定的课程中开展,而廉政观念的教育适用于所有的课程。高校可以在思想政治课程中(也可在党团组织的教育中进行)进行廉政文化知识的系统教育。但是廉洁人格的教育则不限于思想政治课程,而应该渗透于其他专业的或非专业的课程中。其实,无论是人文的课程还是理工的科学课程都内涵着一定的廉洁要素,这些课程中所蕴含的求真、理性、节俭、公义、守法、廉耻、节制、谨慎等理念可以作为廉政文化教育的资源。当然各种课程的渗透性教育应当是贴切的、适时的、恰如其分的,应该“从视觉和听觉等细节入手,让学生在不经意间接受廉洁教育的熏陶”(魏欣、钱海燕,2014),而不是简单的贴标签式的说教。在所有课程中渗透廉洁人格教育,意味着每个教师都承担着教书育人包括廉洁育人的责任。只有所有课程、所有教师都能投入廉洁育人,才能形成高校廉政文化的育人效果,达到育人的目标。
第二,管理中育人。管理也是一种教育,廉政文化建设与管理密切相关。高校管理包括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籍管理、学生活动管理等。管理活动坚持节俭、遵规的原则,而这也正是廉洁育人的重要内容。管理就是要帮助大学生学习和尊重学校各类规则乃至社会各种规范要求,树立规范意识,自觉按照规范行动。“规范不只是一个习惯行为的简单问题;而是一种行动的方式。”(涂尔干,2006,第24页)高校还有一类针对破坏规则行为进行惩罚的管理活动。大学生中也存在着不廉不洁的错误行为,类似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履历造假等。这是现代高校中的不正之风,腐蚀着大学生的人格。纠正这类不正之风,必须下猛药,运用惩罚的管理手段。比如,学位论文抄袭是不廉洁的行为之一,这需要给抄袭者一定的惩罚。惩治属于管理,当然也是一种教育。惩罚的结果使犯错学生知错、纠错和以后不敢犯错。“治理学位论文抄袭应‘德法并举’,把‘自律’与‘他律’、学术道德诚信教育和学术法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维护正常的学术生态环境。”(江胜尧,2016)
第三,环境中育人。环境既是场所,也是氛围,存在于高校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无形的影响力。杜威(2003)说,“教育是生活的过程”(第357页)。环境本身就具有教育功能,利用环境开展廉洁育人无疑是高校廉政文化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必须使教学环境贴近实际生活,必须乐于使用任何能做到这一点的方法。”(威尔逊,2003,第188页)人们可以利用物质性的校园景观营造廉政文化的校园环境,如廉政文化橱窗、长廊,廉政文化展览馆,廉政文化石等。也可以营造教学科研关系中的廉政文化环境。师生交往、同学交往中所建立的关系应当是淳朴的、非利益交换的关系。在人际关系良好的校园环境的建设中,教师承担着教育导向的责任,这也对教师提出更高的廉洁要求。与学生交往中,教师应一视同仁对待学生,公正合理地评价学生,尊重学生的学术成果。我们还可以开展各种校园廉政文化活动,如以廉政文化为主题的演讲比赛、辩论赛、影视讨论等,使学生在各类廉政文化的活动中增强廉洁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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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胡 岩)
10.16382/j.cnki.1000-5560.2016.04.013
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提高教育系统廉政文化建设实效性和针对性研究”(12JZD047);国家重大课题“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研究”(12&ZD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