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芳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生态农业法律问题研究
李燕芳
(河北工程大学 文学院,河北 邯郸 056038)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由传统的生产方式逐步过渡到现代化农业,农产品产量逐年增高,品种日益丰富,经济作物、反季作物大规模种植,乡镇企业也逐渐摆脱了落后的小作坊式的形态,企业规模扩大,经营范围也越来越广泛,自动化、现代化程度也越来越高。这一系列变化,使得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村基础设施完善了,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同时,也出现了土地退化、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突出的问题,发展生态农业,建设与完善生态农业法律体系,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生态农业;生态文明社会;法律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9477.2016.02.014
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生态农业是当中关键的一环。生态农业,理论界把它定义为“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生态经济规律,因地制宜地设计、组装、调整和管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系统工程体系[1]”。法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是国家各项政策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是经济与生态,工业与农业等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基础。为了发展生态农业,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我们有必要运用法律这种工具,从而约束、支持和保障各种社会关系。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农业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建立了基本的生态农业法制框架。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生态农业法制体系中最具指导力的法律依据;其次,我国也出台了多项单行法律,比如农业法、森林法等,都或多或少的涉及了一些生态农业保护方面的内容;再次,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比如: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通过以上叙述可以看出,国家出台了这么多涉及生态农业的法律法规,是下定决心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的,但是,却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虽然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有一些零散的相关规定,但却很少顾及生态农业的自身特性,并没有系统化的专门作出规范,缺乏现实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其次,国务院及农业部、林业部等相关部委虽然出台了与生态农业相关的多项法规,但是一方面,这些法规往往只是涉及生态农业发展某一方面的内容,法规的片面性导致法规缺乏整体性和大局观,并且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法规内容有时会出现相互矛盾,甚至相冲突、相反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下面的具体执行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这些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法律效力、立法层次较低,不能满足我国建立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要求。
(一)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母法,该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这就为发展生态农业、建立生态文明社会提供了最基本的、最可靠的法律依据。具体措施中,我们可以把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写入宪法的“序言”当中。宪法的序言虽然不是宪法的具体规范,对宪法却具有纲领性的作用,可以考虑这种方法;再有,我们也可以在宪法第二章中,把“生态环境权”加入其中,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二)制定专门性立法——《生态农业促进保护法》
为了弥补我国现行生态农业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缺乏系统性的缺点,也为了弥补我国生态农业法规的内容片面性,效力等级低的缺点,有效的、系统的保障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解决我国生态农业环境问题,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确实需要制定一部系统的发展生态农业,建设生态文明社会领域的基本法——《生态农业促进保护法》。
从内容上来讲,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态农业促进保护法》的指导原则
首先,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不能只顾眼下,应当在立足当前实际的基础上,追求长远利益,这是生态农业发展中应当始终坚持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应当首先坚持维护生态环境,同时兼顾农业其他经济项目的建设。
其次,“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2]”。我国许多地方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忽视生态利益,最终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我们在生态农业立法中,应当坚持这三种效益的统一,使之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坚持从长远出发,追求社会协调发展的长远利益。
最后,公众监督原则。我国生态农业的保护,长期以来一直以政府管理作为主要的手段与方式,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是生态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也是生态农业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最终受益者。因此,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生态农业的监督事业中来,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和积极主动性,以广大人民群众为眼睛,监督生态农业保护的执行和实施,更加有利于《生态农业促进保护法》落实。
2.《生态农业促进保护法》必须规定一个生态农业的清晰的概念,另外,还应包括一些其他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对农业固体的法律限制、养殖业粪便处理的污染控制[3]”、农用地膜的限制使用、农业化肥和农药的使用标准等方面;并且,也必须对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如:生态农业认证管理、政府支持和鼓励政策、生态农业生产、监督管理等。
3.违反《生态农业促进保护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就《生态农业促进保护法》而言,应当根据违法行为不同情况,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农业环境污染等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触犯行政法律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对于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等事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没有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律
生态农业环境保护是一门比较特殊的学科,它不但涉及了一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还涉及森林法、土地法、产品质量法等多项单行法律,甚至涉及刑法、行政法、民法等诸多其他法律部门,比如:生态环境保护中,有许多环境监察、监管的行为都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来实施,责任的形式也大多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律。首先,应使得这些法律的具体法律原则与具体法律规范体现生态农业保护的理念,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目标保持一致;其次,修补完善现行与生态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既包括与生态农业相配套的单行法,也包括在相关法律中修补一系列与生态农业相关的法律规范,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明确规定鼓励生态农业协调发展,呼吁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将关注点转移到生态农业的发展上来;再次,强调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级法律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消除法律规范间的冲突与矛盾,修补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
(四)加强生态农业的地方立法
我国国土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地理环境与气候因素复杂多变,而生态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往往适用的均是生态农业发展的一般性概念,缺乏地方针对性,比如:“西北地区的庭院五配套(庭院、果树、沼气、猪、实用菌或蔬菜)模式与集雨及节水农业模式[4]”,在我国西北地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对于其他地区而言,这种模式则未必适用。因此,为了充分的发挥地区性优势,需要各级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特殊地理环境,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制定遵循生态环境规律的法律法规,才能对症下药,采取合理措施,促进生态农业的持续可协调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的生态农业面临的种种环境问题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发展及存在的不足等状况,得出要长期的、稳定的发展生态农业,建立生态文明社会,就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法律体系的启示。
[1]范晓萍.生态农业与西部资源的合理利用[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481-487.
[2]王朝侠.论循环经济的生态效益原则[J].商场现代化,2007(32):255-256.
[3]王光忠.论我国生态农业法制建设[D].2009.
[4]翟勇.中国生态农业理论与模式研究[D].2006.
[5]张凡.城镇化视阈下的环境问题及法律治理[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7-79.
[责任编辑 陶爱新]
Researsh on the legal system of ecological agriculture
LI Yan-fang
(College of Arts, Hebe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Handan 056038, China)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of 1978, China's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has experienced from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production to the modern agriculture. Farm production rises year by year, the increasingly rich varieties, economic crops, large-scale cultivation on economic crops and anti-season crops; township and village enterprises also gradually get rid of the form of small backward cottage. The enterprise scale and business scope grow bigger and bigger, has higher degree of automation and modernization. This series of changes made the farmers' income increase. Rural infrastructure and rural economy have made great development,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lso appears land degradation, soil erosion and a series of prominent problems. To develop ecological agriculture, constructing and improving the law system of ecological agriculture is imminent.
ecological agricultur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the legal system
D912.6
A
1673-9477(2016)02-039-03
[投稿日期]2016-03-25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HB15FX038);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SQ151001)
李燕芳(1977-),女,河北邯郸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