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关于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的思想论析

2016-03-07 08:18
关键词:人民代表刘少奇人民代表大会

苏 新 宇

(长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2)



刘少奇关于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的思想论析

苏 新 宇

(长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32)

在抗日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对人民民主政权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作了论述,构成了他关于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的思想。这个思想阐明了不同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所采取的组织形式的根据、要求和重大意义,不但对当时人民民主政权建设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于今天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有重要的现实启示。

刘少奇;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民主政权是指新中国成立前的根据地政权和新中国的国家政权。所谓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采取什么形式来组织人民民主政权。对于这个问题,刘少奇在抗日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这个问题作了论述。刘少奇的这些论述,构成了他关于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问题的思想。了解这一思想,对于进一步认识刘少奇的历史贡献,对于进一步认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的历史,都是有必要的。

抗日战争时期,刘少奇结合当时的情况论述了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问题。

刘少奇论述了应采取抗日人民代表会议的形式来组织抗日民主政权。1937年7月抗日战争开始后,随着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的形成,共产党领导的由主力红军改编而成的八路军挺进华北敌后,开展游击战争,开辟抗日根据地,这就要在一定地区内建立抗日民主政权。当时,作为中央代表主持中共中央北方局工作、领导华北地区党的工作的刘少奇,结合华北的情况说明了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问题。他指出:在日军不能占领或不能经常占领的地区,包括从日伪手中收复的地区,要“建立真正有工作能力的、有群众基础的抗日政府”。建立这样的抗日政府,就要召集这些区域中各方面的代表参加的会议,通过选举,产生临时的政府。在这个政府的领导下,各县以及县以下各级要召开同样的会议,由这样的会议产生县和县以下的临时抗日民主政府。这个临时政府除执行抗日民主政府所应有的一切职务外,还要进行建立正式政府的筹备工作。待正式政府通过人民选举产生之后,“临时政府的职务即行终了,将政权移交于人民选举的正式政府。”[1]88当时,各地召开的这种代表会议,所使用的名称不一。193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后,为使这种代表会议更具有合法性,一般都称为参议会。毛泽东在1940年3月为中央起草的一个关于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中说:抗日民主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其组织形式,应是民主集中制。”[2]743刘少奇在1943年3月所作的一个报告中,把抗日民主政权的这种组织形式称为“抗日人民代表会议”,他说:抗战开始后,我们在华北是“由抗日人民代表会议直接产生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府”[1]260。也就是说,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应是民主集中制的抗日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刘少奇论述了抗日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和政府的产生要因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他指出:在“原来的县政府被摧毁或人员逃跑投降”的地区,要由当地各党派团体、各武装部队以及民众代表进行选举,“成立临时县政府的委员会”,按照同样的办法,“成立各区村乡临时政府的委员会”,这个临时县政府应筹备产生正式政府。在“当地政府还能照旧维持其统治”的地区,要推动原有政府坚持抗日,实行民主,组织人民的抗日武装,使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在发动群众运动基础上逐步改选政权”[1]92-93。这里所说的逐步改选政权,是因为需要召开不止一次的抗日人民代表会议,才能把旧政权改造为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

刘少奇论述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集中制。他指出:我们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的政权,它的性质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我们的政权的这种性质,要求各地的各级政府组织“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他指出:抗日民主政府应实行“委员制、代表会议制”,实行“普遍的选举”和“少数服从多数”[1]174。他的这个论述,可以说是对毛泽东关于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论断的解释。政府的委员制,就是由政府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代表会议制,就是由抗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政府,通过有关法令和决议。实行普遍的选举,就是在人民选举的基础上召开各级代表会议产生政府,基层政府由人民直接选举。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原则。这些要求的贯彻执行,不但体现了发扬民主的要求,也体现了集中统一的要求。

刘少奇还论述了抗日民主政权的“三三制”原则。所谓“三三制”原则,就是按照中央的规定,政府人员由共产党员、非党进步分子和中间派这三部分人员组成,各占1/3。对于中央的这个规定,刘少奇指出:“在政府人员中,共产党员应只占三分之一,非党进步分子与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二”[1]174-175。刘少奇的这个论述,可以说是对“三三制”原则的灵活把握。中央在关于“三三制”原则的规定中就指出这是“一种大体上的规定”,各个地区必须依照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贯彻施行,“不是要机械地凑足数目字”[2]743。刘少奇作这个论述时,已担任中共中央中原局书记,因此可以说这个论述是根据华中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的。

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结合当时的情况论述了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问题。

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权,在尚不具备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其组织形式是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也就是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毛泽东在1948年9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就指出:要“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3]136。这种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是有区别的,周恩来曾作过解释。他说,我们把通过普选方式产生代表召开的会议叫“大会”,把通过其他方式产生代表召开的会议叫“会议”[4]140。新中国成立之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尚未制定和公布,因此在当时只能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产生各级人民政府。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这次会议的代表不是通过普遍选举产生的,而是通过协商或特别邀请的方式产生的。所以,这次会议实际上就是全国人民代表会议。

刘少奇论述了当时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他说: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5]56他在这里之所以把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并提,是因为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个文件中,已经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各级国家权力的机关。这个文件又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地方的国家权利[6]4-5。刘少奇指出:各地应积极地、切实地把人民代表会议建立起来,“在组织形式上也逐步地完备起来”,以便在最近几年内逐步过渡为人民代表大会。他指出: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有伟大功效的制度”,这个制度能够把全国人民团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周围,使全国人民“形成为一个强大的统一的力量”,去实行我们国家的建设任务和国防任务,并且“保证我们国家和人民的长远胜利”[5]56-57。

刘少奇论述了选举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问题。他指出:在人民能够选出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的时候,“就应该毫不迟疑地让人民直接地或间接地来选举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5]54这里所说的间接选举代表,就是由选民代表而不是由全体选民来选举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当时各地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有许多是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的。刘少奇认为,这种情况只能逐步地改变。他指出:在选举问题上,有些人常常想到“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这样的老口号。他说:过去用这个口号去反对独裁政权,是有其进步意义的,但这个口号在今天还不能完全实行。这是因为大多数劳动人民没有选举的经验,并且许多人还不识字。所以,只有在大多数群众经过了选举训练,有了选举经验,并能够识字之后,各种准备工作已经做好,才能完全地实行这种选举方式。对于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我们只能“逐步地实行”[5]55-56。

刘少奇论述了人民代表会议应定期召开。他指出:各地必须依照中央关于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定期地、经常地召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使这种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成为我们国家自下而上的、经常的和巩固的制度,目前应该把这个制度尽可能迅速地建立起来。他说:根据各地的经验,省每年至少应召集一次,县每年至少应召集两次,大城市每年至少应召集三次,中小城市应召集四次,区乡可按规定召开。他指出:不论有事无事都应按期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工作太多更应召开,以便把所谓太多的工作分头地去做好。在一切通常的情况下,均必须“按期召开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他还指出:在人民代表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同级政府要报告工作,“并按受其质询和审议”。重要的事项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和决议”,然后加以执行[5]57-59。刘少奇的这个论述,指明了人民代表会议的作用还在于监督政府,并执行自己通过的决议。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刘少奇又论述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这种新的组织形式。

新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权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组织形式,毛泽东于1940年1月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已经作过论述[2]67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也有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规定。1952年底,全国大陆已经解放,国民经济已经恢复,各项工作走上正常。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3月,又颁布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此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相继召开。1954年9月,在这个基础上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律上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规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法律的依据和法律的规定。这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已经确立起来。

刘少奇论述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他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5年间,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已经实现了国内和平、大陆空前统一和各民族亲密团结,并且恢复了国民经济,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人民群众已经组织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民主生活。全国人民已经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管理国家的“最好的政治组织形式。”[5]141-142他说: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对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的总结,是对新中国国家政权工作经验的总结,并且参照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我们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5]156

刘少奇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适宜的政治制度。他说: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在普选的基础上产生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的除外),不但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而且能够充分地代表人民意志,所以,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高度民主性质的人民代表机关。”他指出:这个制度是“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这个制度便利人民行使权利,参与国家管理,从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且,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规定,“能够照顾各少数民族和各民主阶级,使他们有适当的代表名额。”他还指出:有了这种政治制度,人民“管理国家的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才能“很好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5]156-157。

刘少奇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我们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权力机关。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也就是各级人民政府,都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可以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都没有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刘少奇还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就是我国人民“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5]157。

刘少奇还论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问题。他指出:人民代表大会高度的集中,“是以高度的民主为基础的。”人民的代表是由人民进行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发扬人民民主“来推动国家机关的工作”,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并且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同时,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集中到国家机构里去”,使国家成为一个有集中统一意志的国家。这就是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是把高度的集中和高度的民主结合在一起的。”不能认为有了集中就不能有民主,有了民主就不能有集中,不能把民主和集中看作是“不能互相结合的两回事”[5]157-159。

刘少奇关于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的思想,阐明了抗日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阐明了采取这些组织形式的根据和要求,阐明了采取这些组织形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研究刘少奇关于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的思想,对于当前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事务”[7],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启示。

[1] 刘少奇选集:上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 毛泽东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4]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5] 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G].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社,1992.

[7]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秦卫波]

On Liu Shaoqi’s Thought About the Organization Form of the People’s Democratic Regime

SU Xin-yu

(Faculty of Marxism, Changchun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32,China)

In the Anti-Japanese period and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New China, Liu Shaoqi discussed the organizational forms adopted by people’s democratic regime. And this forms Liu’s theory about the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people’s democratic regime. According to the organizational forms of people’s democratic regime, the theory expanded the foundation, requirements and significance at various times. The theory plays an important guiding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eople’s democratic regime. And it also has important realistic inspirations fo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political system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Liu Shao-qi; the People’s Democratic Regime;the Forms of Organization

2016-03-22

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吉教科文合字2016第397号)。

苏新宇(1976-),男,吉林松原人,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D2-0

A

1001-6201(2016)05-0131-04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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