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苇,李 俊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渝北401120)
法学专业硕士生双导师制培养模式改革探索与总结
陈苇,李俊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渝北401120)
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生双导师制培养模式改革为例,探索学校专职导师与法院实务导师协同培养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新模式。研究生在双导师的指导下,加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培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和素质,提升其学位论文的写作水平,促进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研究生;专职导师;实务导师;人才培养;新模式
[DOI]10.3969/j.issn.2096-2266.2016.09.01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在国家和学校对法律学科学生培养的要求中,强化法学教育之实践环节是一项重点内容,而“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研究生,协同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法律学科硕士点研究生的培养中理论教学与实务教学结合不够紧密,不能充分满足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探索专职导师与实务导师协同培养研究生的人才培养新模式,以期提高研究生人才的培养质量。我们于2013年至2015年的3年期间,组织实施重庆市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实施及实效评测(以下简称研究生“双导师制”),探索研究生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本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在于,探索一套可以持续运行的校内外导师协同工作、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新机制,创立学校专职导师与实际部门兼职导师(又称实务导师)协同培养研究生的新模式。研究生在学校专职导师和实务导师的合作指导下,在强化培养其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同时,加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写作能力,提升其学位论文的写作水平,促进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从而达到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该项目的实施,是针对研究生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的创新性探索,首先需要选择与学校专职导师协同合作培养研究生的实务导师。我们选择了3家基层人民法院协同进行研究生“双导师制”培养的试点工作。研究生“双导师制”培养的内容,主要包括法院实习指导和学位论文指导两个方面,并且以法院实习指导为主。研究生“双导师制”的法院实习指导,与以往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法院实习相比,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实习期间各方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制度化,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实习的效果。研究生“双导师制”下的实习,与以往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法院实习主要不同点之一,就是实习各方人员的职责包括法院实务导师的职责、学校带队导师的职责和实习研究生的职责都有制度性的明确规定。这样,为法院推荐实务导师、学校聘任实务导师和法院安排研究生实习工作的内容都提供了制度性的依据,同时,研究生的法院实习内容和要求也有明确规定,这些都有利于提高研究生到法院实习的效果。
第二,实习期间学校专职导师与法院实务导师的指导双重化,有利于促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研究生“双导师制”的法院实习,与以往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法院实习的主要不同点之二,就是对研究生的法院实习有学校专职导师和法院实务导师的双重指导。我们根据研究生法院实习指导的需要,专门聘请了一批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担任研究生的实务导师(2013年至2015年,共聘任22名实务导师)。同时,学校还指定部分研究生导师担任实习带队导师,他们负责研究生法院实习的法学理论指导工作。在法院实务导师和学校专职导师的双重指导下,既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法律实务技能,也有利于促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培养研究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三,在实习期间实习带队导师、实习学生与法院实务导师三方意见沟通的经常化,有利于不断提高研究生法院实习的效果。研究生“双导师制”的法院实习,与以往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法院实习的主要不同点之三,就是在研究生“双导师制”的法院实习期间,学校的实习带队导师与法院的实务导师、实习学生之间,三方建立了经常化的信息反馈机制,尤其是在法院实务导师和实习学生之间搭建了畅通的意见传输平台。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一方面,学校的实习带队导师通过不定期的实习检查,经常与法院的实务导师、实习学生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并且通过定期的“实习中期检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从而改进法院实习的指导工作。另一方面,在每年度的法院实习工作结束后,专门召开研究生法院实习总结和表彰会,进一步听取“双导师制”试点项目各方参与人员的意见,以期发扬成绩,改进不足。这有利于不断提高研究生法院实习的效果,保证研究生“双导师制”项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目标的实现。
我们开展的研究生“双导师制”法院实习的试点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阶段:一是制定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制度;二是研究生“双导师制”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与启动会;三是研究生“双导师制”实施的中期检查;四是研究生“双导师制”法院实习的总结与表彰;五是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学位论文指导。
(一)制定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制度
根据研究生“双导师制”项目的目标,分别制定以下四项制度:一是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实务导师制度,明确规定法院实务导师的遴选条件,指导实习工作,担任评委,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的职责;二是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学校导师制度,明确规定学校实习带队导师的遴选条件、指导实习工作职责;三是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学生的职责制度,明确规定研究生的实习职责;四是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经费配套措施制度,明确规定实习期间,法院实务导师的工作报酬、学校导师的工作报酬以及法院实习研究生的交通经费补贴。
(二)研究生“双导师制”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与启动会
研究生“双导师制”法院实习的开展,首先需要联系确定实习单位。学校的实习带队导师通过与实习单位联系后,即可确定研究生的实习法院。由实习法院负责推荐指导研究生实习工作的实务导师,学校聘任其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实务导师)。然后,确定研究生实习的学生人数和实习带队的学校专职导师,由实习带队导师组织召开专门的“研究生‘双导师制’法院实习启动会”。在会上,带队导师特别需要对参与实习的学生介绍“双导师制”法院实习工作的时间、具体内容、工作职责和其他要求,保证学生对项目参与具有足够的认知度,自觉努力完成相应的实习工作。
(三)研究生“双导师制”实施的中期检查
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时间为3个月,安排在每年3月上旬起至6月上旬止。为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情况,考察“双导师制”项目的实施效果,除学校的实习带队导师需要经常与实习单位的实务导师及实习学生保持联系外,在实习工作开展后的一个半月左右,项目负责人将带领学校的部分研究生导师到研究生“双导师制”试点的实习法院进行实习中期检查。实习中期检查主要采取召开实习座谈会形式,由法院的实务导师、学校部分研究生导师、实习带队导师和全体实习学生参加,听取实务导师对学生实习情况的评价和对“双导师制”项目的相关意见建议,了解同学们的实习感受,并征求改进的建议。在实习中期检查时,为了解研究生“双导师制”项目的实施效果,项目组研究人员还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评测,对研究生和学校导师填写的调查问卷分别进行数据统计,然后针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进而对今后推进研究生“双导师制”项目试点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四)研究生“双导师制”法院实习的总结与表彰
在为期3个月的研究生“双导师制”法院实习结束之后,我们都组织召开专门的“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总结与表彰会”。在会上,学院领导、实务导师代表、实习学生代表和校内导师代表都分别发言,对项目实际运行的效果从不同角度进行总结,以期为下一步更好地实施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然后,学院领导和法院实务导师代表共同向评选的优秀实习生颁发“优秀实习生”奖状。
(五)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学位论文指导
按照研究生“双导师制”项目计划,“双导师制”试点法院实习生的硕士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由其学校专职导师和法院实务导师共同完成。因此,实习研究生的硕士论文的初稿完成后,由学校专职导师进行首次指导修改。实习生修改完成的学位论文第二稿,则送交其法院实务导师修改。同时,为促进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培养研究生,有部分法院实务导师还被聘请担任答辩委员,参加实习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2013年度在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二稿的修改指导中,绝大部分法院实务导师由于本职工作繁忙,没有时间指导修改实习生的学位论文。因此,自2014年度起,我们修改了法院实务导师的工作职责,不再要求法院实务导师修改实习生的学位论文第二稿,而改为其只负责对实习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提出参考意见。同时,为继续加强理论界与实务界协同合作培养人才,在2014年度、2015年度我们继续聘请部分法院实务导师担任答辩委员,参加实习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一)研究生“双导师制”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效
1.创设了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四项制度
为推动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并保证各项具体活动的开展能够切实促进研究生的培养,如前所述,我们分别从法院实务导师、学校带队导师和实习学生3个主要的参与主体入手,建立了有关具体制度,明确其各自的责权利,并结合每年实习中所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来加以修订,逐步探索建立了一套根据研究生人才培养目标与实习单位工作特点相结合的有效运行机制。本项目组通过2013年、2014年、2015年为期3年的项目实施试点工作,从制定制度的初稿到第二稿、第三稿,最终创设了实施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四项制度:《研究生“双导师制”实务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学校导师的职责》《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学生的职责》《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经费配套措施》。其中,前三种制度较为系统全面地分别规定了法院实务导师、学校专职导师和实习学生各自的职责,为今后继续开展和推广实施研究生“双导师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实习经费配套措施制度则为推进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实施提供经费保障。
2.建立了学校专职导师与法院实务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的法院实习新模式
通过本项目活动的开展,我们逐步摸索并建立了学校专职导师与法院实务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的新模式。一方面,在实务导师的安排上避免了学校统一安排实习时的随意性,我们通过制度化的设计,保证了在实务导师选择上的科学性,从而让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来担任这一角色。另一方面,在实习过程中,我们也非常注意实务导师和专职导师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通过中期检查、召开实习会议等方式,不仅保障了实习活动的顺利开展,也促进了院校间的合作。
3.研究生“双导师制”显著地提高了实习研究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
研究生“双导师制”的法院实习,在法院实务导师的精心指导、学校导师的督促检查和研究生本人的共同努力下,成效显著。通过参与本项目,实习学生对法院相关案件的办案流程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对书记员工作的各方面内容都有实际的参与,也初步掌握了法律文书的制作方法,包括整理案卷卷宗、做庭审记录、草拟调解书、判决书初稿等。尤其是实习研究生通过列席参加法院定期召开的“疑难案例讨论会”,促进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促进了实习生对法学专业理论的探索与法律实务工作中的运用,提高了实习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提高了其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
4.研究生“双导师制”获得法院实务导师和实习生的肯定性评价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院的实务导师和指导实习的法官们普遍认为,与一般的实习学生相比,“双导师制”的实习研究生具有以下优点:第一,工作态度认真;第二,工作纪律性强;第三,工作主动性强;第四,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勤于思考;第五,善于协调处理人际关系。参加“双导师制”法院实习的研究生反映,他们主要有以下收获:第一,对法官职业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对法官的办案思维有了一定程度的把握;第二,对法院工作的认识更全面、客观;第三,在实践中理论知识得以提升;第四,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得到实际锻炼;第五,学位论文选题,从法律实务中获得启发。参加“双导师制”法院实习的研究生,在双导师的指导下,其论文选题和写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2013年第一批实习生何某某、张某某的学位论文被评为“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二批实习生孙某某、侯某某的学位论文被评为“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二)研究生“双导师制”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法院实习的时间是否较短的问题看法不一
研究生“双导师制”的法院实习,只安排了3个月的时间。对此,有部分实务导师认为,3个月的实习时间太短,建议延长研究生法院实习的时间为半年。但参加实习的部分学生则认为,实习时间定为3个月是合理的。如果延长实习时间,会影响其学位论文的资料查阅和收集、论文的选题和进行开题报告等工作。可见,对此问题,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的理由,有着不同的认识。
2.部分实务导师对实习生的直接指导不足
由于符合实务导师聘任条件的部分实务导师大都担任着法院的领导职务,工作繁忙,无法抽出必要时间对实习生进行直接指导。而有部分实际参加指导的法官,由于没有得到指导经费(实习指导工作经费,目前只发给聘任的实务导师),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指导实习工作的积极性。
3.部分法院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补贴经费数额较低
目前,部分法院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工作补贴经费数额较低。而部分实习生因实习单位离学校的路程很远,需要在外租房居住并且在外就餐(不能吃食堂),增加了日常的基本生活开支。他们提出希望法院适当增加实习期间的补贴经费。
4.部分实习生的实习岗位专业性对口不足
由于实习学生被分散安排在民事各庭、立案庭、执行局等,这样虽有利于其更全面地了解各种法律知识的运用,但对于民商法专业的研究生而言,实习的专业性对口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实习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实际运用。
5.个别实务导师的指导效果较差
法院实务导师的个人素质和指导方法以及对学生实习目的的理解,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影响较大,从某个角度来看,学生自我的实习目标如果同其实务导师的指导风格不相适应,则会影响该生的实习效果。
(一)研究生实习时间确定的建议
针对有部分法院实务导师建议延长研究生法院实习的时间为半年,我们认为,目前学校对研究生的实习期限,一律规定为3个月。因此,对于研究生在法院实习的时间安排,我们建议维持现有实习时间不变,以避免与学校现有的实习制度发生冲突。而对研究生到法院实习的具体时间安排,我们建议安排在每年的3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在实习期间培养法律实务技能,也有利于学生在实习结束后有一定的时间查阅参考文献和准备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为将在6月中旬左右举行的学位论文开题创造有利条件。
(二)适当修改实务导师聘任资格条件的建议
针对部分实务导师因法院领导工作繁忙而无法直接指导研究生实习的问题,在本项目实施试点期间,根据实习指导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法院实务导师的聘任条件,作出了一定的变通规定。即对实务导师的工作职责进行了缩减,比如删除了原定的实务导师指导修改实习生的学位论文的职责,并且对于实务导师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工作,也不作强行性要求,必须预先征求法院实务导师的同意并在答辩时间上对他们进行适当安排。同时,在本项目实施的最后一年(2015年)中,我们注重从工作第一线的法官中选聘实务导师,这样使实习生获得了直接的实习指导,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务工作能力,实习效果获得实习生的好评。为今后继续推广研究生“双导师制”,我们建议学校适当降低实务导师资格的遴选条件,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须达一定年限(如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5年以上)和有较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为条件,而不以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较高职称作为一项基本条件,以保证第一线的办案法官能够担任研究生的实务导师。
(三)建立研究生“双导师制”实习配套经费制度的建议
如前所述,研究生“双导师制”的法院实习不同于一般的实习,它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实习期间各方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的制度化;二是实习期间校内专职导师与法院实务导师的指导双重化;三是实习期间实习带队导师、实习生与法院实务导师三方意见沟通的经常化。这就意味着,无论是法院实务导师、学校带队导师还是实习同学,三方人员都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确保各自职责的履行,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双导师制”的专项实习经费制度,使实际参与工作的人员得到应有的报酬,以此调动各方参与人员的积极性,保障此研究生人才培养新模式的实习工作之顺利开展。
(四)优化研究生法院实习工作安排的建议
针对本次研究生“双导师制”试点的法院实习中,第一、二年的实习生所到的业务庭过于分散,少部分实习法院对实习生的待遇不一的问题。我们在本项目实施的第三年,一方面对实习法院的确定,选择最有利于同学们实习活动开展的法院,使实习生的上班路途车费、生活待遇的补贴比较合理;另一方面根据实习研究生的专业方向,把实习生集中安排在民事审判庭实习,这样既有利于培养实习生的专业技能,又能对法院民庭的审判工作给予专门化助力。因此,就项目推广的角度而言,我们建议,一方面需要在对实习单位的选择上,必须选择切实认可研究生“双导师制”工作内容的单位作为实习点,便于学校专职导师与法院实务导师双方联合指导研究生的实习工作。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学生的专业需求,来确认具体的实务部门和实务导师,从而保证其学有所长、学有所用,从而更利于培养和提高其法律实务工作能力。
(五)增强实务导师指导效果的建议
针对法院实务导师个人指导风格及实习指导效果上的差异,我们建议采取两个方面的应对措施:一是注意收集、掌握学生实习反馈的实际效果,尽量聘任有利于实习生培养目标实现的法官担任实务导师;二是应当注意就研究生实习工作的具体内容与法院领导提前进行协商,由法院制定实习指导工作的具体规范来引导实务导师开展实习指导工作。当然,由于法院工作本身的特殊性,研究生在法院实习的内容安排,必须与法院的工作需要相适应,实习生应当服从法院对实习工作的安排,积极主动地投入实习工作,勤学好问,虚心学习,勇于实践,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Abstract〕Taking the training mode reform of dual tutorial system of professional master of law as an example,this paper explores the new model of full-time mentors and practical mentors co-training.With the guidance of two professors,graduate students are trained to enforce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real practice,improve the ability of analyzing and solving problems,which can enhance students' working ability in legal practice,improve graduate thesis writing ability,and promote the cultivation of practical law talents.
〔Key words〕graduate students;full-time mentors;practical mentors;cultivation of talents;new model
(责任编辑胡椿)
The Exploration and Summary of the Training Mode of the Dual Tutorial System with Professional Master of Law
Chen Wei,Li Jun
(College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Yubei,Chongqing 401120,China)
G643
A
2096-2266(2016)09-0082-05
重庆市教委研究生教学改革研究项目(yjg123008)
2016-03-22
2016-06-27
陈苇,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继承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