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华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贸易系,山西 太原 030031)
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法使命诉求
刘子华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贸易系,山西 太原 030031)
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经济法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使命出发,在对我国经济法使命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法使命诉求之对策,主要体现为科学的政府角色定位、构建市场培育权与完善市场监管权与宏观调控权、国家干预运行的法律制度完善等。
市场;国家干预;经济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此设定了一系列的改革目标与措施,诸如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经济法作为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部门法,通过法律的手段去糅合政府与市场,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赋予了经济法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使命。
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单一的市场则会对市场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这是由市场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面对民商法对国家干预经济规范的力不从心,经济法应运而生,毅然承担起了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使命。
自现代意义经济法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法律文化传统等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本国国情的经济法。诸如,以美国为代表的传统自由市场经济国家根据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出现市场失灵的巨大挑战,率先制定了《谢尔曼法》,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不断进行相应立法,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从而保障市场的自由竞争。当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席卷美国时,罗斯福总统则通过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来保障对经济的刺激与干预,同样面对肆虐而来的金融危机美国也颁布一些经济法律,以此有效地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东欧的社会经济转型国家也纷纷制定了本国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相关经济法律,从而保障充分的市场竞争。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我国的经济法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相继出台,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显而易见,尽管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相应的经济法也各有特色,但当剔除经济法的特色后会发现,其实经济法的法律使命是规范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使得市场起决定性作用。
我国经济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而不断成长,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船起到了法律护航的作用,至今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谓不辱使命。不管是市场监管领域还是宏观调控领域都具有诸多的法律规范,从而为国家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而有效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作用,诸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收征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就业促进法》等等。
经济法所取得的不俗成就值得欣慰,由于我国经济法起步较晚仍属于年轻阶段,再加上经济体制转轨面临复杂问题的这层薄霜,我国经济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1)市场监管权力不规范。我国经济法体现在市场监管权的权力规范滞后于经济发展,如市场监管不到位,这直接导致现实出现一系列问题。诸如,在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从地沟油到苏丹红、从注水肉到各种添加剂以及影响极其恶劣的三聚氰胺事件,国外的一些在华品牌快餐也因质量问题进入大众视野。与此同时,我们还需注意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与西方传统自发生成的市场经济所不同的困扰,在市场监管的同时,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这也是我国经济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2)宏观调控法治化水平不高。尽管我国在财税、金融、价格、就业等重要的宏观调控领域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但必须认识到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大多数涉及宏观调控法律的位阶较低且多为部门立法。由此,导致宏观调控权的界定、运行、问责等方面缺乏基本法规范,从而使宏观调控领域法律并未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由于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发展为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而社会发展则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若长期的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则最终会导致经济发展难以持续。然而,单独的社会发展调控法律仍缺位较多。
面对我国经济法使命现状与问题,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具体国情,本文认为,为实现我国经济法的法律使命诉求之对策,应主要突出如下几个方面。
(一)科学的政府角色定位
我国作为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政府角色的科学定位尤为重要。本文认为,应主要体现为:(1)有限的政府。作为经济体制转轨型国家,我国政府的角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全盘干预向有限干预逐渐转变,这样政府不断地从市场中退出从而有力地激发了市场的潜能,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简政放权激发市场的活力。由此可见,有限的政府干预是经济法对政府的客观需要。(2)高效服务的政府。从经济法的角度而言,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从本质上是政府对市场提供干预服务,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又要求高效的政府,这样才能面对复杂的宏观经济形势而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度加深,这更要求高效的政府去处理经济社会问题,尤其是突发经济社会问题,诸如金融危机等。(3)法治的政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政府要守法,并承担违法的责任,唯此,才能依法制约和规范政府行为。[1]通过法治的手段来控制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并制定一系列的保障措施,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政府适度干预市场从而保证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二)国家干预权配置法律制度完善
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相伴相随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及社会变革相适应,不断完善,形成自己的特色。[2]鉴于我国市场发展的不充分,诸如资本市场,本文认为,我国国家干预权配置法律制度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构建市场培育权。市场的自身发展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和相应的社会环境,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背景下,政府通过其干预经济的权力来培育市场,从而对构建完善的市场体系有重要意义。鉴于市场体系的复杂性以及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的现状,本文认为,对于市场培育权的设置可以从重点市场领域入手,比如金融市场,可以先以行政法规、规章的规范形式出现。在条件成熟时建议可以由全国人大制定市场培育基本法。这样可以通过政府的权力加快市场的发育,从而可以从基础上医治我国市场发育不完善的痼疾。(2)完善市场监管权。鉴于我国市场监管领域出现的多头监管、监管缺位等相关问题,本文认为,首先要对现有的监管机构及其相应的监管权力进行整合,从而提高监管的法律效率。对于这种监管机构与监管权力的整合应以市场需要为基础,以提高监管效率为目标,谨防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其次,对于缺乏监管的新兴市场领域要及时创设监管权纳入监管的范围。诸如,金融市场创新领域、新兴的虚拟经济领域。这些新兴的市场领域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若长期缺乏监管,消费者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3)完善宏观调控权。我国宏观调控法治化相对落后是不争的事实,突出体现在宏观调控权法律规范方面。本文认为,首先,在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可以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这也是经济法界多年的呼声。通过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宏观调控权的享有机构、行使的程序等。其次,以宏观调控基本法为基础,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完善财税、金融、价格等方面的调控法律制度,从而使得宏观调控权能够在各个领域得以细化并便于实施。最后,鉴于我国经济发展成果显著但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本文认为,我国在规范经济调控权的同时还可以设置社会调控权。通过社会调控权的法律设置赋予政府对社会发展的职责,并且配套相关的制度设置,比如资金的支持、税收的有关优惠等,这样使得经济法促进性注入到了社会发展领域,从而在政府的推动下迅速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国家干预运行法律制度完善
通过实体性干预来限制国家权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对国家干预权力的限制主要应从程序上进行。[3]本文认为,我国国家干预权运行法律制度完善应坚持以下几方面:(1)坚持经济民主的经济法价值追求。国家干预经济命题的提出使得作为干预者的政府和被干预者的市场主体走进了经济法的规范,由此产生了相关的利益关系。如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限制个别市场主体的利益,这样如果没有充分的国家干预运行程序保障国家和个体市场主体的充分民主,很容易导致市场主体的抵制,由此必然导致国家干预目的难以实现或者效率低下。因此,在国家干预运行制度的设计中需要坚持经济民主的经济法价值追求。(2)要注重有关国家干预运行方式的创新。在社会中间层迅速崛起的时代,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授权社会中间层来对经济进行干预,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的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作用。比如我国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授权,这样大大提高了干预的效率。这样的立法对我国其他领域国家干预的运行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3)完善国家干预运行的监督以及责任制度。国家干预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由于政府本身在行使国家干预权的过程中存在寻租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巨大的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因此,可以设置独立的国家干预监督制度以及科学的追责制度,从而有效保障国家干预权的运行。
学术的使命是时代赋予的,中国经济法学的学术使命是处于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转型过程中所赋予的,经济法学要顺应时代的吁求,致力于推动经济法治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论断,这一论断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这种由市场经济本性所产生的要求引发了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使命。在我国经济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针对我国经济法目前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经济法使命的诉求之对策主要体现为科学的政府角色定位、市场培育权的设置与市场监管权与宏观调控权的法治完善、国家干预权运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等。
[1]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4.
[2]董玉明.中国经济法学导论[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1.
[3]种明钊,主编.国家干预法治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4.
[4]何锦前.让流浪的权利回家——经济法学“权利缺失”现象反思[J].现代法学,2015,(2):32-42.
Econom ic Law Mission Appealw ith the Decisive Role ofMarket
Liu Zihua
(Shanxi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Taiyuan,Shanxi,030031)
The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decisive role ofmarket in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the lawmission ofeconomic law regulating state intervention economy,on the basisof the analysison the presentsituation and problemsofeconomic lawmission in China,puts forward to that the countermeasuresofeconomic lawmission appealwith the decisive role of marketmainly include the scientific role positioning of government,the construction of themarket cultivation power,improvementof themarket regulation power and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power,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state intervention operation and so on.
market;state intervention;economic law
D922.29
A
1671-2862(2016)04-0031-03
2016-09-12
刘子华,男,山西长治人,法学硕士,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