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不律谓之笔”

2016-03-06 22:34
关键词:任意性尔雅谓之

朱 皋

(阜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安徽 阜阳 236000)



也谈“不律谓之笔”

朱皋

(阜阳师范学院 文学院,安徽 阜阳236000)

“不律谓之笔”见于《尔雅》。学者们从语音上研究“不律”和“笔”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很多观点,这似乎形成了一个误区。试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以及字义上讨论“不律”和“笔”的关系,并且将古今学者从语音角度提出的观点加以罗列和介绍。

不律;笔;任意性;字义

《尔雅》是我国最早的一部解释词义的书,也被认为是中国训诂的开山之作,它把古今异言、方俗殊语以及各种名物加以全面的研究、系统的整理,汇成通释语义,初具条理的汉语分类词典,在训诂学、音韵学、词源学、方言学、古文字学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 研究背景

《尔雅·释器》中的“不律谓之笔”是古今学者经常拿来探讨的对象。前人在语音上对“不律谓之笔”的研究结论可谓是众说纷纭,各有千秋。本文在这里不能证明谁对谁错。本文能做的只是将前人的研究成果展示给大家,望有识之士对此进一步地深入研究。

《尔雅》卷六《释器》曰:“不律谓之笔。”晋·郭璞注:“蜀人呼笔为不律也,语之变转。”郭璞认为把“不律”称之为“笔”是语言的变转。而清·朱亦栋在《十三经札记·尔雅》里说:“此即切音之法也,郭以为语之变转,盖不识切音之法耳。”很明显,朱亦栋针对郭璞的观点提出了“不律谓之笔”是切音之法的观点,他似乎还带有一点嘲笑的意味,说郭璞不懂切音之法。郝懿行《尔雅义疏》:“不律者,盖笔之合声。”清·冯登府《尔雅古义补》云:“不律谓之笔,不律犹令丁为铃,终葵为椎,俾倪为陴,不疑为丕。”清·周春《十三经音略·尔雅》云:“顾亭林云:‘尔雅不律正切笔字……。’案,《尔雅》蠛蠓为之蠓……。亦是缓声、急声之别,此类甚多,又北史之自翻及梵书之切声皆即此理也。”宋·郑樵注:“缓声为不律,急声为笔。”郑樵认为这和缓读、急读有关。以上古人对“不律谓之笔”提出了4种观点:1.语变;2.切音;3.合音;4.缓读、急读。

古人对“不律谓之笔”的观点大概就是这些,那么今人对“不律谓之笔”的研究又有哪些呢?是否是沿袭古人的观点,还是有独到的见解能够自圆其说呢?

《“不律谓之笔”的重新审视》一文中提到把“不律谓之笔”说成是“切脚语”有着难以克服的缺点,不能自圆其说。“不律谓之笔”的“切脚语”只能勉强解释“笔”和“不律”的关系,对于它们与“聿”的关系无法解释。他提出“不律谓之笔”是上古汉语复辅音声母的反映,不是历来所说的“切脚语”或“急言、缓言”“疾呼、徐呼”“合音、析音”。他提出的观点独树一帜,推翻了之前学者们提出的观点,但是也有学者对他的观点表示怀疑。《切脚语—联绵词中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中说“切脚语”实质上是古语或标准语中的单音节词在向口语转化的过程中,由于“缓读”的作用,而分化为用两个音节来表达一个不可拆分解释的词义,其词又与一个书面语中的单音词密切对应的、特殊的绵联词,它只是绵联词的一个小类。《切音词和析音词》一文认为“不律谓之笔”是析音单纯词,“不律”是“笔”音节双分后,声母和韵母分别缀以韵母和声母组成新的音节,“不律”是“笔”语音分析的结果。《论“合音词”的几个问题》中认为“不律谓之笔”是方言的音变,不涉及“合音”的问题,这个观点似乎和郭璞的观点是相同的。卢甲文《汉语里的合音现象和分音现象》一文中说汉语里有两种完全相反的音变现象,一种是合音现象,一种是分音现象。他认为“笔”的分音为“不律”,他提出了分音现象的特点。分音现象是一分为二,由合到分。分音现象的重点在分音节。分音现象分开的字都不是语素,与被分字在语义上没有关系。分开的字没有固定的字来表示,而被分字有固定的字表示。分音现象是语音分化的结果,是单音节词向双音节词发展的反映。他提出的分音现象的特点可以来区别分音现象和合音现象。

二 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对“不律谓之笔”的解释

前人总是从“不律”和“笔”在语音上的关系这个角度加以研究,探讨为什么把“不律”称做“笔”。笔者认为不需要从语音上探讨“不律”和“笔”的关系,就可以证明为什么把“不律”称做“笔”,因为不管“不律”和“笔”之间有没有关系,用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来解释为什么把“不律”称为“笔”都是行得通的。

在语言学上,学者们普遍认同语言符号具有多方面的特征,其中有一条就是语言符号的任意性。由于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不必存在必然的联系,因此,用什么能指代表什么所指是任意的。同样的语音形式可以代表不同的语义内容,不同的语音形式也可以代表相同的语义内容,那么用“不律”代指“笔”这个语义也就顺理成章了。《说文解字》曰:“楚谓之聿,吴谓之不律,燕谓之弗,秦谓之笔。”这里的“聿”“不律”“弗”可以看做都是“笔”的同义词。清·段玉裁注:“一语而声字各异也”,意思是“聿”“不律”“弗”都是指的同一个语义,只是语音和字形不同。语言符号的任意性总是和约定俗成性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语言没有约定俗成性,那么代表“笔”这个语义的词岂不是多种多样,所以吴地把代表“笔”这个语义的词约定为“不律”。事实上,荀子在《正名篇》深刻地阐述了语言的社会性质,正确地提出了名实之间的约定俗成关系。《正名》曰:“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称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语言符号的语音和语义一旦约定俗成之后就具有稳定性,不可以随意改变。因为语言是社会交往的工具,如果语音和语义随意改变,人们的社会交际就无法正常进行,语言也就起不到交际工具的作用。当然,语言符号具有稳定的特点但它同时又是不断发展的,荀子《正名篇》中说:“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1]所以笔者认为把“不律”称之为“笔”是由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所决定的。为什么不同的地区对“笔”的称谓不同呢?那是因为代指“笔”这个语义的词没有全国统一指定一个词,各个地方约定俗成的词不同,代指“笔”这个语义的词也就不止一个,所以“不律”可以看作是吴地的古方言词汇。

三 从字义上对“不律谓之笔”的解释

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来解释“不律谓之笔”永远只是冰山一角,事实上还可以尝试换一种角度来探讨“不律谓之笔”。汉字既然是意音文字,每个汉字都是音形义的结合体,那么在字义上“不律”和“笔”有没有什么关系呢?

甲骨文的“律”字,最早的写法是聿,以手执木,木即指鼓槌,击鼓的用具。故该字的本义为击鼓、击鼓者、击鼓之声。聿是“筆”的本字,秦以后始加竹作“筆”。“筆”是会意字,从竹从聿,聿是构成筆的重要部件,也是“律”的声符。《急就篇》:“筆研筹筭膏火烛。”颜注:筆所以书也。一名不律,亦谓之聿。“不”字是“弗”的同源字,所谓同源字就是语义相通(或相同),声音相近(或相通转)的字。按照《说文》:“燕谓之弗”,也就基本可以断定“不”与“筆”是用一个语义。通过以上的分析,就能证明“聿”“不”“律”“弗”和“筆”之间在语义上的关系了。

本文针对“不律”和“笔”的关系问题,与其他学者的研究角度不同,本文主要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和字义上来解释。学者们在语音上对于“不律谓之笔”的观点各执一词,正确与否实在是无法判断,只待进一步的研究结果证实,但是正是由于学者们的观点标新立异、推陈出新,学术界才得以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1]邢福义,吴振国.语言学概论[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叶蜚声, 徐通锵.语言学纲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王祖霞,陈国华.语言学著述对读[M].汕头大学出版社,2012.

[4]任继昉.“不律谓之笔”的重新审视[J].古籍整理研究学刊,1995(Z1).

Class No.:H13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Discussion of the Chinese Phrases “Bulv Weizhi Bi”

Zhu Gao

(School of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 Fuyang Teachers College, Fuyang, Anhui 236000,China)

The Chinese phrases “Bulv Weizhi Bi” is from the book ErYa . Scholars have studi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ulv” and “Bi” in Chinese . It seems that people has got into a black hole in this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ulv” and “bi” in Chine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rbitrariness of linguistic signs and glyph, and introduced some views of ancient and modern scholars about this issue.

Chinese words Bu lv; Chinese word Bi; arbitrariness; meaning

朱皋,在读硕士,阜阳师范学院文学院。

1672-6758(2016)06-0149-2

H1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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