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约束下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逻辑”及社会工作介入

2016-03-06 19:07:57杨彩云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系上海200234
关键词:服刑人员守法矫正

杨彩云(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系,上海 200234)

制度约束下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逻辑”及社会工作介入

杨彩云
(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系,上海 200234)

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具有显著的二重性,他们既是“服刑人员”也是社区成员。这使得他们的社会融入既要在日常生活领域实现再社会化,也要有效回应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社区矫正制度具有惩罚性和福利性的双重属性,由此产生的规制效应使得社区服刑人员发展出三种“守法逻辑”:遵从性守法逻辑、畏惧性守法逻辑和抗争性守法逻辑,从而在国家规制空间中呈现出差异化融入状态。这三种“守法逻辑”的形成,既反映出社区矫正制度运作中的资源限制及合理性冲突,也反映了这一群体的认知偏差及其作为非自愿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为此,应当从制度完善和认知重构两方面入手,探索社会工作的介入路径,以化解社区矫正制度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内在张力,使其形成真正的守法逻辑,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社区服刑人员 制度适应 守法逻辑 社会工作介入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服刑的非监禁刑罚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社区矫正的对象即社区服刑人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类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具有明显的二重性:与监狱服刑人员相比,他们是社区成员,其面对的生活世界和一般人并没有显著差异;与普通民众相比,他们又是“服刑人员”,必须受到矫正制度的规制。①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80页。这使得他们的社会融入既要在日常生活领域实现再社会化,也要有效回应刑罚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和处置。这种制度约束是他们在社会融入进程中首先需要面对的。

以往研究更多关注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层面的融入压力,如住房、就业、教育、社会交往、社会支持、权利保障、家庭关系等客观方面,①Allender,D.M.,Offender Reentry:A Returning or Reformed Criminal.FBI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2004,(73):1-10. Levenson,J.S.,&Hern,A.L.,Sex Offender Residence Restrictions:Unintended Consequences and Community Reentry. Justice Research and Policy,2007,9(9):59-73.Lucken,K.,&Ponte,L.M.,A Just Measure of Forgiveness:Reforming Occupational Licensing Regulations for Ex-offenders Using BFOQ Analysis.Law&Policy,2008,30(1):46-72.王彬:《就业中的前科歧视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金碧华:《对社区矫正假释犯对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排斥问题研究》,《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或情感、心理、认同等主观方面。②刘素珍等:《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状况调查》,《心理科学》2006年第6期;沈海英:《农村社区服刑人员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中国司法》2011年第6期;杨彩云:《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入与精神健康》,《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这些问题大多相互交织在一起,构成一个复杂的“问题体系”,③张昱:《矫正社会工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页。使得社区服刑人员呈现出“弱势的镜像”。④骆群:《弱势的镜像: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但对该群体在制度层面的融入压力与应对行为的分析则相对不足,不利于全面认识和深刻理解他们的再社会化过程。本研究聚焦社区服刑人员的制度适应层面,根据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对上海市X区、M区、J区的3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深度访谈资料,剖析制度约束对其认知、行为的影响,以及他们如何在制度规定性和现实选择性之间发挥主体性作用,发展出相应的“守法逻辑”及应对策略,并阐释其背后所存在的制度与个人之间的张力,进而探索相应的社会工作干预路径,以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促进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入,进一步推进特殊群体的社会治理。

一、惩罚性与福利性:社区矫正制度的双重属性

作为现代社会一种主要的非监禁刑罚制度,社区矫正兼具惩罚性与福利性的双重属性。⑤史柏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它规定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和地位,也限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成为决定该群体能否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维度。

1.社区矫正的惩罚性

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主要涉及对罪犯的部分权利与自由的限制,并对其行为进行惩戒、约束、管制和监督,使其对自己所犯罪行付出代价,满足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之诉求。社区矫正之所以具有惩罚性,可以从法理和实践两方面加以分析。从法理上看,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载体,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途径,是新形势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⑥查庆九、陈志海:《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10期。既然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就应当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罪犯需要为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责任及相应的惩罚,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刑罚制度。从实践上看,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就在于“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在社区矫正期间,惩罚性主要体现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方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实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则要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等情况。尤其是其发生居所变动、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时,社区服刑人员均要及时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居住地或变更居住地时,也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审批才行。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参加公益劳动或社区服务,其每月参加时间不少于8小时,以培养其劳动习惯、集体观念及遵纪守法意识。而且,接受监督管理和参加公益劳动这两方面都具有强制性,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他们若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则会受到警告及治安处罚,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可能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重新收监执行。

2.社区矫正的福利性

社区矫正的福利性关注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矫正、帮助、服务功能,使之在接受特殊福利服务的过程中矫正偏差心理和行为恶习,以顺利回归社会。《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的任务除了监督管理之外,还在于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教育、思想改造、法制宣传、社会公德教育。同时,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日常生活、就业、心理、法律等方面遇到的相关困难及问题,并对其展开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乃至救助,使其能够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对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2012年1月10日。

在实践中,这种福利性主要体现在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方面。一方面矫正他们的偏差心理和意识,通过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等形式使之学习和养成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法制意识及行为准则,或通过各种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等活动,倾听其心声,帮助缓解或消除其心理问题和人格障碍,维护其心理健康;另一方面,对他们在实际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提供具体的帮助,解决其后顾之忧,使之能安心在社区服刑和改造。这有效维护了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他们与家人、社区的联结及正常生活的维续,有利于为其实现社会融入创造客观的社会条件。虽然存在教育矫正缺乏专业性、规范性与针对性、帮困扶助效果欠佳(生活拮据、就业困难)等现实问题,②成娟:《社区矫正的福利性和惩罚性及其关系研究》,华东理工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7-33页。但总体上看,这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部分社会功能,有效预防了重新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与福利性并不是割裂的,两者是统一的。在具体矫正过程中,两者孰轻孰重则因犯罪类型、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影响而不尽相同。③史柏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但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制效应却由此产生,并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选择产生了显著影响,使之形成不同的“守法逻辑”。

二、制度约束下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逻辑”

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逻辑”,即他们将矫正制度与规则不同程度地内化,并转化为外在行为的动态过程。具体而言,主要包括遵从性守法逻辑、畏惧性守法逻辑和抗争性守法逻辑三类,从而在国家规制空间中呈现出多样化的制度适应状态。

1.遵从性守法逻辑

遵从性守法逻辑,也可称为积极主动式守法逻辑,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主动接受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性,态度上认同矫正制度设置的价值理念,行为上积极配合并自觉自愿地践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这种遵从主要是基于社区服刑人员对法律判决或裁定结果的认同,对社区矫正有利于矫正错误观念与行为、提升社会适应能力的认可。他们确信遵守相应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规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价值是制度所具有的必然性内涵,正是因为具有这种价值,才使制度呈现的实然状态具备了人们所接受并被社会所承认的合理性。④王顺安:《刑事执行法学通论》,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对社会而言,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增强刑罚效果,推动刑罚制度改革,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体系。对社区服刑人员个人而言,社区矫正制度使得他们能在相对自由、友善的社区环境中执行刑罚,并将行为矫正、犯罪预防、功能恢复、能力成长和社会建构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积极有效的功能复合型机制。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男,43岁,小学文化,缓刑,故意伤害罪。

法律肯定是公正的。你打了别人,参与了就犯罪了。就当是一次教训吧,我本来就没文化,法盲,学习点法律知识总是好的。还是有点用的,比如法律知识的学习,你懂得了就像高压线一样你就不会碰上去了。写思想汇报对我们也是一种提醒。公益劳动很轻松的,我很愿意去,也累不倒。

社区服刑人员秦某,男,26岁,初中文化,缓刑,寻衅滋事罪。

对于法律我们是不能违抗的,是必须接受的。再说我们本身有错要服从的。像我们这种人本来要进监狱但没进去而在外面,已经很好了。讲实话他们对我们的管理还是可以的,都是人性化的。你看去养老院劳动两个小时,他们也不怎么说我们的,我们也自觉,也不累,要做就做好。打扫卫生、除草啊什么的。我们公益劳动去的是敬老院,那边的老人一般要么子女很忙要么子女不孝顺,平时没什么人讲话,你跟他们聊聊天他们很高兴的。老人高兴,你心情也一样的。

张某和秦某的回答代表了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安排的整体看法,他们意识到自己过往行为的罪错及法律知识的不足,也认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在有意为难他们而是在引导和教育他们,使其能顺利回归社会。正如他们所言,一方面这些制度规定并没有对其造成很大负担,另一方面在完成这些规定性要求的同时也对他们是一种警示和鞭策。这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社区服刑人员所形成的合理的认知调节及归因方式,从而减少了他们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心理冲突,也能预防他们因情绪、认知问题而产生重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不否认制度规范、法律宣传及其他环境因素在社区服刑人员产生遵从性守法逻辑中所起到的显著作用,但“行为的外化是通过自我执行的”,①林振林、马皑:《从规则到行为:试论我们为何守法》,《政法学刊》2010年第4期。在自我认知、主观意识的调节下,形成一个强大的自我执行系统,进而达到遵纪守法的目的,显得尤为重要。

2.畏惧性守法逻辑

从行为表现上看,畏惧性守法逻辑与遵从性守法逻辑并没有太大的区别,社区服刑人员依然遵守矫正制度的相关规定,不抱怨,不反抗。不同的是,遵从性守法逻辑是积极主动的,而畏惧性守法逻辑则是消极被动的,这时的社区服刑人员内心并不认同社区矫正制度的规范与约束,只是因为害怕受到严厉的惩处而不得不遵守制度的规定。理论上,所有适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都应该是经过前期的审前调查和环境评估而确定的,即社区矫正只适用于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易于改造、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对象。但在社区矫正制度执行的过程中确实会出现不配合、不遵守制度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他们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严重的会由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并收监执行。这些制度安排通过反复的理论教化与实践学习,使社区服刑人员充分意识到违反规定会带来的后果,他们会因为畏惧承担由此所带来的严厉惩罚而选择表面上的暂时性遵从。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男,41岁,初中文化,缓刑,信用卡诈骗。

社区矫正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几乎不敢做(工作),我是缓刑,不可以外出离开上海,像我们搞运输的难免要外出的。查出来很烦的,不好做就不做了,偶尔跑跑上海附近的。外出要申请的,最多申请七天时间,要请假还要跑回来销假,这个时间来回跑,都把生意跑丢了,就宁愿不做了。到时候被记起来就麻烦了。也是没办法,谁也不想这样。规定你要这么做,不这样也不行。要是缓刑被撤销了,把你送进去(监狱),还不如按规定办呢。

矫正社会工作者陈某,女,31岁,本科文化,8年社工工龄。

以前我刚开始做社工不久,不配合的矫正对象还是很多的。那时候社区矫正还没有执行这么严格,现在警告三次就立马收监,特别是最近这几年社区矫正执行得越来越规范,也越来越严格。在制度遵守方面,不管他们心理上是不是接受这些规定,至少面上表现出来的还可以。至少在矫正期间他们遵守了,将来是否能够改变这就很难说。

这表明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尽管内心并不认同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但对于违反规定产生的后果有较清醒的认识,因而对在矫正期间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有较为清楚的判定。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的本质是利益价值,人的守法行为“更多是一个利益刺激而不是敬重和尊重的问题”。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理性经济人假设也认为人类行为是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过程。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被动式守法,也可以看作是其在守法收益、违法收益之间作出的理性选择。对他们而言,社区服刑能为自身带来更多自由、恢复和成长,也更少遭受到风险、排斥和区隔,守法收益大于违法收益。因而,尽管未必真正认同,但从理性计算上选择了畏惧性守法逻辑。不过,虽然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表面呈现的是守法状态,实则隐含着越轨的风险和隐忧,应当加强对其展开重新犯罪风险的筛查和评估,并及时修订、调整社区矫正实施方案。

3.抗争性守法逻辑

美国学者斯科特(James C.Scott)曾区分了两种反抗,一种是“真正”的反抗,即有组织的、系统的与合作的,将观念或动机具体化为对统治基础的否定;另一种则是“象征的、偶然的或附带性的行动”,是无组织的、非系统的和个体的,含有一种与统治体系融合的意图,即为弱者的反抗。②[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面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强制性和规定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也表现出类似的抗争。尽管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按照社区矫正的规定约束自己,并完成相应的矫正内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社区服刑人员群体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同程度的或公开或隐匿的反抗行为。这些反抗的具体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在完成各矫正规定项目过程中出现的消极、不配合、迟到、早退、效率低下、拖延、敷衍、不守信用、找借口、抗拒等,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表达其对社区矫正制度规定的抗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效力。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8岁,初中肄业,缓刑,偷窃。

我刚进社区矫正一个多月,没有交过思想汇报,要写字我不会写。社工也有催过我,我不会写有什么办法。后来他继续叫我写,说随便写点什么就行,我还是不会写。公益劳动我也没有参加。找不到地方啊,我不认识路,他们叫我下次去补一下。已经被警告过一次了,据说警告三次就会被抓进去。进去就进去,进去呆几个月就是了,有什么好担心的。这是什么规定?对我一点不适用。

社区服刑人员蒋某,男,45岁,小学文化,缓刑,交通肇事。

工作人员的要求我几乎都会完成。思想汇报,我没有文化,我叫儿媳妇代写,我只是签个名。每个月写的也不一样的,每个月学习的内容不一样,社工要求我们把学习的内容也写进去的。因为我儿媳妇要上班,我有时候问,有时候不是不想问,感觉问多了给她造成压力怕她不高兴。有时候20号交(社工要求每月20号交),大多数也没那么准时。

以王某为代表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对矫正社工的监管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常常以自己文化程度低、不会写、不知道写什么为由,不愿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使得社区矫正制度难以落实并发挥作用。而像蒋某这样,虽然勉强每月都能递交思想汇报,但其完成的质量并不能达到规定的效果。这其实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抗争策略,一种是直接抗拒,另一种则是消极应对。王某的反抗行为极有可能会带来比较严重的制度性惩罚。社区矫正应因势利导,针对王某的具体问题及障碍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有的放矢地采取个性化的矫正策略,以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①张峰、连春亮:《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268-269页。蒋某因年纪较大,文化程度较低,也采取了一些消极应对策略,但仍然是在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性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更需要矫正社会工作者针对这类群体的特性,在制度框架内探索更多一些独特的矫正方案,以提高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

当然,社区服刑人员的这三种“守法逻辑”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时常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转化。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态度一开始并不认可,往往经历从抗争、无奈再到认同的转变过程。或从内心抗拒、表面顺从的畏惧性守法逻辑逐渐转向内心及表面都开始抵触的抗争性守法逻辑。

三、社区矫正制度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张力

社区服刑人员三种“守法逻辑”的形成,既反映出社区矫正制度运作中的资源限制及合理性冲突,也反映了这一群体的认知偏差及作为非自愿性服务对象的特殊性。

1.社区矫正中制度资源的限制及合理性冲突

社区矫正的制度资源,主要指由政府提供的、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心理、行为矫正的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的总和。一方面,制度资源更多通过矫正小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得以体现。但作为社区矫正日常事务承担者的司法所存在职权不清、工作人员不足、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作为专业化力量介入的矫正社会工作者存在重监管轻服务、工作任务繁重、队伍稳定性不强等缺点。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的志愿者则存在动员不足、组织化程度低、服务形式及内容单一等问题。另一方面,制度资源也体现在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生活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临时救助等方面。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无所适从,到社区服刑后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或面临子女就学、家庭关系调整、心理疏导等问题。但相关的制度资源却存在社会保障制度限制、就业制度区隔等困境。②李光勇:《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现状、困境与对策调查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这使得制度资源难以有效回应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需求。

同时,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也存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所说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一方面,思想汇报的形式化。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社区服刑人员需要每月交一篇思想汇报给矫正社会工作者,汇报自己的学习心得、思想状况及改造变化。但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将其当作规定性任务加以完成,他们很多甚至在主观上都是不愿意写的,时常迫于规定应付了事,社工一般很难从中发现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公益劳动的时间限制。按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每月须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或社会服务。没有稳定工作或赋闲在家的社区服刑人员对此比较配合,他们希望通过参加公益劳动锻炼身体并接触社会大众。但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是有正式工作的,他们的工作机会来之不易,不能经常请假,而公益劳动时间与上班时间时常冲突,导致很多人即使内心愿意参加公益劳动但实际上也难以抽身,这也使得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公益劳动的记录、监督和管理流于形式。这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知、行为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知偏差及其身份特殊性

社区矫正的开放性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感知弱化。社区空间缺少监狱空间那样严格的规训氛围和系统规训机制,可能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规范遵从性差,甚至还可能再次表现出行为偏差,尤其是缓刑、管制等社区服刑人员在这方面更为明显,进而导致其精神健康状况比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更差。③杨彩云:《社区服刑人员的融入压力与精神健康》,《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而且,实践运作中社区矫正也存在惩罚力度不足、惩罚形式单一、惩罚效果不明显等问题。社区服刑人员除了行为、自由有一定限制外,他们基本过着正常社会成员的生活。对他们所采取的学习教育、思想汇报、公益劳动等惩罚措施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针对性和实际效果。《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规定大多又过于原则化,难以实际操作。这影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刑罚效果,甚至发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

作为非自愿服务对象的特殊性。相较于自愿性服务对象,社区服刑人员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非自愿服务对象。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寻求帮助,而由法院、司法所转介给社会服务机构并强制参与矫正服务。这一方面涉及大多数中国人的求助心理,人们会认为向他人求助是不光彩的事,是自己无能的表现,由此带来他人异样的目光反而会加重求助者的负面情绪。另一方面,监管者与被监管对象的身份差异,使得社区服刑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心理距离。在社区服刑人员看来,矫正社会工作者也不是纯粹的、独立的社会工作者,他们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样,是社区矫正的执行者,是监管体系中的一员。这必然带来社区矫正服务与社区服刑人员真实需求之间的契合性问题。矫正社会工作者在最初往往借助一定的评估工具来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但这可能并非社区服刑人员自我认定的需求,以此展开的社区矫正活动将会导致这些人员的参与动力缺乏乃至抗拒行为,使社区矫正活动难以顺利推进。

四、制度完善与认知重构:社会工作的介入路径

要化解社区矫正制度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内在张力,使这一群体形成真正的守法逻辑,就应当从制度完善和认知重构两方面入手,探索社会工作的介入路径,以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1.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完善

加强对社区资源的建设及动员。当前,我国社区矫正依然是政府主导的,偏重矫正而忽视社区,即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但对社区资源的建设及动员相对不足。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志愿者提供服务的针对性、专业性和规范性不强,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还没有得到完全释放和发挥。这使得社区服刑人员的多样化需求与制度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显著的矛盾,影响了社区矫正效力的发挥。社区矫正及犯罪问题的治理是国家的责任,但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不仅涉及国家,更需要市场、社会的共同努力。在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背景下,社区矫正的实践运作在提高制度性资源的供给度、匹配性与利用效率的同时,更要加强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利用社区资源,形成由矫正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等组成的多元化参与主体及管理服务的合力,以更好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制度上加以调整,改变其在实践运作中存在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冲突与矛盾。一方面,促进矫正社会工作者角色的回归。传统的通过思想汇报、日常监管等方式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做法效果并不理想,应进一步强化矫正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关系,弱化其管理职能,使之取得社区服刑人员的信任,才能深入了解其在社会融入中所面临的现实遭遇和真实想法,进而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策略。另一方面,针对公益劳动的时间限制问题,社区矫正机构和矫正社会工作者应该在劳动时间、内容、地点、方式等方面有所调整,如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工作状况,设立平时和周末两个劳动时间段供其自由选择,或采取其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公益劳动。同时,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心理、认知问题,既要整合相关资源解决他们这些问题产生的现实根源,更要对其展开定期的心理监测、心理跟踪和心理干预,使之能够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心态进入社会生活。

2.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知重构

如前所述,制度约束下社区服刑人员不同守法逻辑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缘于他们对其身份存在适应性问题,甚至表现为较严重的角色认知偏差,社会工作者可以尝试通过角色认同小组推动其自我认知的重构。但需注意两点。一是以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呈现的需求为焦点开展小组工作,有利于形成小组动力。但需求的呈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小组工作首先要从组员当下所关心的问题——即他们所界定的表层“需求”,如心理压力过大或生计问题等——入手,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首要问题或困惑。之后,随着小组活动的推进才能使之进一步认识到所面临的根本“需求”——角色认知调整,从而使他们逐渐放下思想包袱,接纳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正常享受自己没有被剥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效果。这也是矫正社会工作者在面对社区服刑人员这种非自愿服务对象时尤其要重视的。

二是通过情绪宣泄、小组讨论等形式消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知障碍。在入矫初期,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薄弱,身份感知弱化。社会工作者需要向他们重申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端正其身份认知。但社区服刑人员中也有不少存在认罪服法问题,他们不能认识到自身的问题所在,怀有比较强烈的冤屈情绪。这时如果采用传统的说教方法,很容易激发他们的抗拒心理,导致他们对社工的话语充耳不闻,其效果可想而知。社会工作者若能首先关照到他们所谓的冤屈情绪,创造机会让他们讲述自己案件的经过,倾听他们的心声,满足他们倾诉的需求,并在此过程中适时抓住案件的关键环节,不断引导组员讨论当事人在此案件中的主要过错,借助组员的智慧和言论对当事人进行柔性对质,促进其进行自我反思和问题剖析,他们的认罪服法问题便会迎刃而解。①杨彩云、高梅书、张昱:《动态需求取向:小组工作介入社区矫正的探索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从而在潜移默化中重构其角色认知,提升社区矫正效果。

(责任编辑:徐澍)

Community Inmates'“Law-abiding Logic”under the System Restraint and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YANG Caiyun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Sociology,Shanghai 200234,China)

Community inmates have a significant dual identity,they are both“offenders”and community members.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has the dual nature of punitive and welfare,the resulting regulation effect makes the community inmates develop three types of“law-abiding logic”,compliance,fear and struggle.The formation of the three“law-abiding logic”reflects both the resource limitation and rationality conflict in the oper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and the cognitive deviation of this group and their particularity as involuntary clients.

community inmates;system adaptation;law-abiding logic;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城市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均衡及社会作干预研究”(16CSH066);2016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空间、规训与主体性: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融入研究”(ZZssd15077);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文科一般项目“微观权力视角下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重构与社会融入研究”。

杨彩云(1987-),女,博士,上海师范大学社会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越轨社会学、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C916

A

1008-7672(2016)04-00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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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治(2016年2期)2016-05-17 04:08:21
我国服刑人员抑郁水平研究
矫正牙齿,现在开始也不迟
Coco薇(2015年7期)2015-08-13 22: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