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2016-03-06 14:59温烛光李晓红
关键词:英语翻译译文原文

温烛光,李晓红

(华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河北唐山063009)

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温烛光,李晓红

(华北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河北唐山063009)

动态对等;功能对等;法律英语翻译

随着国际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事件越来越多,法律文本的翻译工作及研究也越来越重要。首先介绍功能对等原则以及法律英语的特点,然后从词汇和句法角度举例分析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以期中英两种法律语言能够互补互鉴,使原文与译文达到功能对等,最终达到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英语是“专门职业英语”,是功能型应用英语,是由法律语言学、法学以及英语有机交融而形成的一门交叉性学科。法律英语的翻译不仅涉及到英语语言学、英语用词及英文表达的问题,更涉及到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尊严、庄严、威严与谨言特点的准确表达。作为二十世纪世界翻译理论史上颇具里程碑价值的理论,功能对等原则不仅广泛应用于各种翻译实践当中,对法律英语翻译也颇具指导意义。

一、功能对等原则

功能对等原则是美国当代著名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翻译理论核心,早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就颇为盛行。功能对等原则也是我国最早引进的翻译理论之一,1964年首次进入人们视野当中,给我国的翻译事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使从源语言到目的语转化有一定的转换标准,并且尽量贴近源语言,奈达从语言学角度,根据翻译工作的实质,提出了著名的功能对等原则。功能对等原则强调好的翻译是目的语对源语言的清晰再现。此外,功能对等原则更强调信息的功能对等,要求译者最大限度地再现源语言,以期给目的语读者与源语读者同样的感受。奈达认为,“翻译是源语信息到目的语信息的再创造,要想实现源语与目的语最大限度相近,译者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原文与译文之间语义的对等,其次是原文与译文之间文体的对等”(Translation is reproducing in the receptor language the closest natural equivalent of the sourcelanguage message,first in terms of meaning and secondly in terms of style.[1])因此,在翻译工作中,当语义文化与形式不能同时兼顾时,译者需舍弃形式对等,通过改变形式再现原文的语言文化。当改变形式仍不能满足原文语义和文化的表达时,则可以通过再创造的翻译技巧来解决源语与目的语文化上的差异,从而达到两种语言语义上的对等。

法律英语,作为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一种专业文体,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属于一种正式文体,具有严肃性和专业性。我国同英美各国隶属不同法系,法律用语各有不同,因而中英法律文本对应的表达方式也会略有差异。在翻译法律文件时,应结合法律语言自身的特点,从功能上、文体上尽可能地呈现原文的内容和风格。

二、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者Language of Law,即法律的语言,是一种语言的变体,是普通法系国家律师、法官、法律工作者使用的习惯用语和行业用语[2],属于一种正式文体。主要有以下特点:1规范、庄重、书面语较多[3]。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集团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所有法律相关的文本,表达必须遣词得当,表述准确,且语义严谨。不像文学作品那样,有华丽的辞藻和丰富的修饰语,也不能使用比喻、夸张等修辞和委婉语气。

2古词和外来词出现频率高。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它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因此,在英美法系中保留了大量的古词和外来词,其中就包括大量的德语、法语、拉丁语和西班牙语法律词汇,这显然是与普通英语大不相同的,同时这也彰显了法律的庄严性、权威性和严谨性。

3运用成对词和近义词。在各种法律英语中,类似下面这样的用法很常见,如:rights and interests权益,terms and conditions条款,losses and damages损坏。这些词取词的共同意思,表达了固定意义,无论是使用还是翻译时都不能随意拆开。

4一词多义。同一个词汇在不同的部门法和不同的国家中意思就可能是不同的,如:(1) dominion:(civil law )完全所有权; (international law)主权(2) impeach:(constitution)弹劾; (evidence law)对证据的反驳。而在实际生活当中,即使是法律工作者以及学习研究英美国家法律制度的学者,也常常会对法律英语感到困惑。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一词多义造成的理解差别。很多单词在不同的情况下意思差别很大,如court of common pleas,在英国指的是高等民事法庭,在美国则指的是州中级民刑法庭; (2)受古词和外来词的影响。为了避免法律词汇的专业含义丢失,法律英语中保存了大量的法语和拉丁语,如拉丁文Prima facie (表面的、初步的、基本的),法语Lien (留置权) ; (3)法律英语中模糊性语言的使用; (4)法律英语中长难句以及从句较多。这些问题不仅为法律专业人员带来困惑不解和挑战,同时也为法律英语的翻译带来难题。

三、功能对等原则在法律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一)普通词汇的翻译

法律英语中一词多译现象比较多。有些普通词汇也是法律词汇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在翻译法律文本时一定要运用功能对等原则,从动态的角度解读同一词汇的不同含义,从而使译文读者对译文信息所做出的反应与原文读者对原文信息所做出的反应基本相等。例如:

You will be required to sign the following statement,“I agree to submit to a chemical test of my blood,breath,or urine for the purpose of determining the alcohol or drug content of my blood when testing is required by a peace officer 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s 23137 or 23157VC.”[4]

该段文本摘自美国车管处的文件。其中drug这一词,在普通词汇当中就是能治病的药,但是显然在行车过程中测试驾驶人员吃药情况是毫无意义的。利用功能对等原则进行处理,考虑到该词是出现在车管处的法律文本中,警察除了进行血液酒精度的测试之外还会进行其它影响驾驶因素的测试如血液中毒品含量的测试。所以,该文本中drug在译成中文是应译作毒品。译文如下:

车管处将要求你签署如下声明“根据法规第23137或者23157VC款,在治安警察提出相关要求时,我同意接受并进行血液、呼吸和尿液的化学检验,以判定我血液中的酒精或者毒品的含量”。

再如:He was awarded $ 500 damages for the injury he suffered in the accident.[5]该句中“award”和“damage”出现在普通文本中时分别指“奖励”和“损坏”的意思,但在该句中如果还译成“奖励”和“损坏”,显然是行不通的。这时候,作为译者就应该首先确定源语文本所指代的含义,然后利用功能对等原则确定其在目的语文本的说法,从而使源语文本与目的语文本实现法律效力的对等。译文如下:

他因事故得到了500美元的赔偿金。

此外还有一些词汇,如:avoid在普通英语中表示“避免”,而在法律英语当中则表示“撤销”; consideration在普通英语中表示“考虑”“体贴”,但在法律英语中却表示“对价”“约因”;又如法律英语当中的juror(陪审员),在译作中文的时候也不能简单译成中文的陪审员(judicial assessor),因为尽管两者名称相同,但职责却不尽相同。再如,estoppel在contract law当中指的是“不能反悔”,而在criminal procedure law当中则指的是禁止翻供。

法律文本中大量存在着这种一词多义,普通词汇不普通翻译的现象,另外也由于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不同于英美的普通法系,因而译者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工作时一方面一定要综合考虑两种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不能孤立的,片面的,静止地思考词的含义,另一方面要综合考虑两种法律体系中语句最终语义表达的动态平衡。

(二)古英语和外来语的翻译

历史上,英国的法律诉讼和法律文书最初完全使用拉丁文,直到法国诺曼人从海上入侵英国本土征服英国后,才混合使用了法语、拉丁文和英语,直到最后英语才成为了正式的法律用语。为了维护法律的传承和不轻易改变的权威性,因此现代法律英语当中依然保存着一些古英语和外来语。法律英语当中最突出的古英语就属:由〃here there what以及where等组合而成的复合词,如hereunder,hereby,herein,hereinafter,whereof,whereby等,这些古英语晦涩难懂,为法律英语的翻译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是对法律英语翻译工作者能力的一大挑战。

例如:This is to inform you herein below of our terms of shipment in regard to our orders on FOB terms.6这句话较为简单,但倘若不知道herein是什么意思的话,也很难翻译清楚。Herein即为古英语词汇之一,in this于此,在这里的意思。因此整句话即可译为“兹将我们按FOB价格条件成交的装运条款函告如下”

再如:Provided further that this Policy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herein contained and to any Memoranda endorsed hereon and such Conditions and Memoranda are to be taken as part of the Policy and the observance and performance by the Insured of the times and terms therein contained so far as they relate to anything to be done by the Insured are of the essence of this contract and shall be conditions precedent to any liability on the part of the Insured under this Policy.[7]

这段话来自一份合同条约,句子不仅冗长而且使用了不少古英语,如herein,hereon,therein,因此译者一方面要有深厚的英语语言功底,并掌握一定量的古英语;另一方面译者也要综合考虑目的语读者的感受,利用功能对等原则对原文本进行翻译处理,以使目的语读者能够与源语读者产生同样的感受。其译文如下:

只有保单符合该合同所设定的条件和备忘录内容,并且该条件和备忘录均作为保单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应遵守和履行保单有效时间和约定条款,。这些才是该合同的核心与实质,同时也是被保险人承担该保单责任的先决条件。

然而除了古英语以外,法律英语当中还包含一些外来语,由于法国曾长时间统治英国,因此英语的法律文本中法语外来语数量尤其多。译者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工作时也需要多加注意,例如:Said contract will continue to be in force,absent proof that the defendant defrauded the plaintiff.(在未被证明被告欺骗了原告的情况下,该合同继续有效。)其中plaintiff就来自法语,在翻译过程中就需要结合法语对该词进行解读。

(三)模糊语言的翻译

立法者时常有意在立法中留下模棱两可之处,这往往是立法中各种力量妥协的结果。立法的过程经常是一个字斟句酌的语言选择过程,只有这样做才能使处于对立面的各方达成共识。然而,由于许多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非常复杂,立法者们只能拿出一个模糊的框架,来确保立法内容保持灵活以应变各种突发情况。

因此,在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对于模糊语言的处理,功能对等原则,无论从适应性还是实用性上来讲,都显得格外重要。为了使译文读者能够产生同原文读者一样的反应,通常情况下会将法律英语模糊语言部分处理成对应的中文当中的模糊语言,以避免对原文本的超额翻译或欠额翻译。例如:

Enforcement of criminal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has traditionally been a matter handled by the states.Criminal statutes,which vary by jurisdiction,describe the type of conduct that has been deemed a crime,the intent required,and in some instances,the proper punishment.[8]

这句话当中有一个模糊表达,in some instances,即在有些情况下。根据功能对等原则,要充分考虑源语言想要传达给读者的感受,即视案件情况的不同,“犯罪者”是否接受处罚,或者处罚的程度也不尽相同。同时,in some instances这一模糊语言,就将各种情况囊括其中。除此之外,法律英语中还有一些短语如:and no other purpose; and no more等均是利用模糊语言使受限制的事物更加明确。再如without prejudice; nothing contained herein shall等则是通过词汇的模糊处理,尽可能全面地包罗各种不受限制的事物,以期满足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我们在进行翻译时也需要充分表达原著作的精神,在处理法律英语当中的模糊语言时,将其处理成中文当中对应的模糊表达方式,以实现法律语言更准确更精准的表达。

(四)长难句的翻译

法律英语另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大量使用长句。长句能够表达复杂的思想以及具体的事件,从而使得法律语言更加准确、严密、庄重。但是法律英语中大量长句的使用也为法律英语翻译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以法律英语教材为例,教材中大量存在一个句子表达一条法律法规的例子。例如:

With regard to the five ethnic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s of Guangxi,Xinjiang,Inner Mongolia,Tibet and Ningxia and the three provinces of Qinghai,Yunnan and Guizhou which have a comparatively large number of ethnic minorities,the difference in the average enrollment rate between their children and children of the country as a whole dropped from 2.5 percentage points in 1990 to 1 percentage point in 1994.[9]

长难句的翻译,重点首先就是正确处理句子结构。在这句话当中主干部分只有一个,那就是the difference in average enrollment rate dropped from 2.5 percentage points in 1990 to 1 percentage point in 1994。找到句子主干之后,分别处理句子的各种定状补成分。根据功能对等原则,综合考虑法律语言准确,严密以及庄重的特点,并结合法律用词特点,给出最终的译文。译文如下:

广西、新疆、内蒙古、西藏、宁夏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及青海、云南、贵州三个少数民族较多的省,儿童平均入学率与全国平均入学率之差,由1990年的2.5个百分点下降至1994年的1个百分点。

再如:Subject to subsection (3),to exclude or modify the implied 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 or any part of it the language must mention merchantability and in case of a writing must be conspicuous,and to exclude or modify any implied warranty of fitness the exclusion must be by a writing and conspicuous.Language to exclude all implied warranties of fitness is sufficient if it states,for example,that“There are no warranties which extend beyond the description on the face hereof”[10]

这段话摘自《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6条,排除或修改担保。段落不长,但逻辑结构并不简单。除此之外,这段话的末尾还出现了古英语“hereof”。这些都大大增加了法律英语的翻译难度。这就要求译者不仅要深谙本国文化,更要熟悉源语言国家文化。在分析理解句型结构之后,再利用功能对等原则,充分考虑原文呈现出的法律效力,使译文与原文在法律效力上达到对等,再结合法律语言的特点,给出最终的译文。译文如下:

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排除或修改有关适售性的默示担保或其任何部分,用语必须提及适售性;如果排除或限制以书面形式做出,其书写必须醒目。排除或修改有关适用性的默示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且书写必须醒目。如果要彻底排除有关适用性的默示担保,可以采用“除此说明之外,不作任何其他担保”一类的词句。

四、结语

随着全球化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涉外法律案件势必也会增加。英语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法律英语必然会越发重要,自然法律英语的翻译也会越发必要。然而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构成文化存在差异,这就造成了两种法律体系中措词、语言表达以及语法结构的不同;法律英语还包含了大量的古语与外来语,这些无疑都大大增加了法律英语翻译的难度。因此在进行翻译时,译者除了要了解并掌握基本的法律英语词汇、法律知识以外,还要充分利用各种翻译技能,如功能对等翻译原则,真正使两种法律语言互补互鉴,充分融合,使原文与译文相互之间达到功能对等,并最终能够发挥同等的法律效力。

[1]奈达.翻译科学探索[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

[2]李剑波.论法律英语的词汇特征[J].中国科技翻译,2003(5).

[3]薛丽.实用法学专业英语[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1.

[4]李克兴.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5]李克兴.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6]姚骏华.新编法律英语[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7]李克兴.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8]陈水池,罗孝智.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特征[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9]何主宇.最新法律专业英语[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10]孙新强.美国统一商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Application of Principle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WEN Zhu-guang,LI Xiao-hong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angshan Hebei 063009,China)

dynamic equivalence;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globalization,an increasing number of foreign affairs concerned with law spring up,thus performances and studies of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s take growing significances in daily life.This paper introduced,accordingly,principle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 and provided some example analy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words and grammar so as to improve the applications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in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and to realize same legal validities between the source reader and target reader.

H315.9

A

2095-2708(2016) 02-0100-05

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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