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2016-03-06 12:29:49王莉莉
关键词:理论渊源社区矫正路径选择

王莉莉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中法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

王莉莉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摘要: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社区矫正的国家之一,且已经形成至臻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从理论到实践层面均可以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学习之范本。通过对中法两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渊源、适用现状、路径选择、种类措施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比较,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以及完善建言献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理论渊源;路径选择;管理体制

一、中法社区矫正理论渊源之比较

(一)法国社区矫正理论渊源

法国社区矫正思想的发端最早可追溯至 19 世纪后期,由于当时法国社会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近代学者对报应刑思想以及短期监禁刑制度展开反思。绝对的报应刑观念,没有对初犯、偶犯、轻微犯罪的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加以考虑,一律适用短期监禁刑,导致监狱人满为患,犯人之间相互学习犯罪方法,服刑人员出狱后由于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以及长期与社会隔离等因素较难适应出狱后的社会生活。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发端于两条思想主线。

1.新社会防卫思想——行刑社会化

安塞尔于1953年提出新社会防卫论,在折中了普林斯的社会防卫论以及格拉马蒂卡的社会防卫体系的基础上,他认为要坚持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犯罪行为不仅仅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产物,也是特殊社会环境下的产物,因此社会有对犯罪人施以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并将其改造成社会合格成员的义务,刑罚执行的最终目的是帮助犯罪人复归社会。安塞尔的人道主义将犯罪人的人格及其复归社会视为一切刑事政策的核心[1]87。据此,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32—46条规定,采取社会性以及物质性帮助措施之目的在于对被判刑人犯重返社会的努力给予支持协助,由考验监督机构实施;相应场合,各公立或私立组织参与实施[2]438-458。安塞尔还认为可以用“开放监狱”“周末监狱”“公益劳动”“日罚金”等方式来对短期监禁刑加以改造[3]。

2.当代新古典主义——刑罚个人化

1897年萨雷耶指出刑罚个体化的必要性,提倡根据犯罪人的人格衡量犯罪行为的轻重、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及性质,适用公正有效刑罚[4]。萨莱耶进一步提出,刑罚个别化体系应当由法律个别化、司法个别化以及行政个别化三部分组成。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32—24条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及罪犯之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法院宣告罚金刑时,考虑罪犯收入与负担,决定罚金之数额[3]。至此,刑罚个人化原则在法国刑法典中确立。

(二)中国社区矫正理论渊源

纵观中国刑罚史,很难找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理论渊源,社区矫正思想之萌芽散见于“圜土制度”“复权制度”“存留养亲”等封建法律制度中。

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管制等制度被规定在1910年清末《大清新刑律》和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律规定中。长期以来,报应刑的观念以及严厉的刑事政策长期占据了我国刑罚理念的主要位置,在监狱以及劳动改造场所中隔离并改造犯罪分子被视为是刑罚适用的最终归宿,至于犯罪人在社区内服刑的处遇问题则被长期搁置。有学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渊源来自于西方刑罚观念中矫正和非监禁化的思想。矫正,区别于中国传统刑罚语境下的改造,更加侧重于技术层面,是对于犯罪人人格的改变;非监禁化,亦可从“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督改造”中寻找渊源[5]。真正将社区矫正思想本土化且具有代表性的提法是我国现阶段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代表了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之趋势,代表了宽大、宽缓、宽宥之意,与现代刑罚观念中的社区矫正思想相契合。

(三)中法社区矫正理论渊源的比较

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而言是舶来品,理论基础相对薄弱。法国的相关理论相对成熟,人道主义观念、社会行刑化以及刑罚个人化思想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以量刑基本原则为例,法国以“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并重的刑罚观念,关注“犯罪情节、罪犯之人格、罪犯收入与负担”等主客观情况;中国的刑罚观念以“犯罪行为”为中心,更加注重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客观情况。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评级以及社会调查报告仍然是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而非法定因素加以考虑,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上,这一规定更显不合理。如何在学习以及内化西方社区矫正先进基本理念的基础上促进观念之变革,是为要务。某种程度上,社区矫正观念变革要难于死刑废除观念变革。不同于死刑存废问题,在社区服刑,社区居民要直面社区服刑人员,其不安全感陡然增加。社区居民之不安全感究竟如何得以消除?一方面社区居民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帮扶社区内服刑人员复归社会。另一方面,要求社区矫正具有严密的组织、细致的流程以及敏锐的动态反馈机制,尤其对于不适合社区矫正的犯罪人要及时收监。

二、中法社区矫正实践方面之比较

(一)适用现状比较

在法国,2000年1月1日的监狱犯人总数为52 122人,同一天处于社区矫正中(缓刑、附条件释放、社区服务和其他措施)的犯罪人总数为135 020人,监狱犯人的数量仅为社区矫正犯罪人数的38.60%[4],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较高。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从2003年开始试行,直到2009年才开始在全国试行。截至2013年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7.3万人。 截至2012年4月,全国共有监狱681所,在押犯人164万人。 社区矫正人数约为监狱犯人数量的35%左右,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较低。

(二)立法层面比较

中法均将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规定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基本法之中,初步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但也只是增加了诸如“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等一般规定,并未对社区矫正的相关措施进一步细化。此前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公安部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章,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立法层级较低,较之法国将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规定于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制定一部完善的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是为方向。

(三)适用的人员范围及种类措施

在中国,社区矫正人员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裁定假释的四类社会服刑人员。在法国,社区矫正人员的适用范围是被处以缓刑、假释、监视居住、罚金、日罚金、剥夺权利或者限制权利、社区服务、刑罚推迟宣告、半释放、分期执行的犯罪人。相对于我国种类单一、适用严格、措施模糊、缺乏创新的社区矫正制度,法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现出一些优势。一是种类多样且适用灵活。缓刑项下亦可细分为普通缓刑、附考验期的缓刑、附公益劳动的缓刑、部分缓刑(缓刑得适用与刑罚之一部分)、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等。假释类型亦多种多样。二是更趋宽缓。法国的缓刑则是导致原判决丧失效力的缓刑,适用于对判处5年以下监禁的自然人。三是社区矫正义务规定得细致具体,可操作性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规定的法律义务是对其进行法律惩罚的重要体现。《法国刑法典》中规定的判刑人犯遵守下列一项或多项义务:积极义务包括就业、居所、医疗、抚养、赔偿等若干要求。四是对法人适用社区矫正的特色。法人犯重罪或者轻罪,除了被判处罚金外,还可以对法人处以解散、关闭、从业禁止等刑罚,并使对法人的刑罚执行过程处于司法监督之下。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国司法对法人拟制人格之法律地位的认可以及擢升。

(四)管理体制比较

在法国,刑罚实施委员会负责刑罚执行,并由其提出执行意见,其下设刑罚执行法官负责刑罚的具体执行。刑罚执行法官确定每个犯罪人服刑的原则和主要方式,职权范围几乎涵盖所有的非监禁刑,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以随时决定、变更、取消犯罪人应当履行的附加于刑罚之外的特定义务,并可授权其他人监督犯罪人。考验监督委员会是负责对非监禁刑执行的专门机构,组成人员包括政府代表、缓刑考验监督人和临时聘任的监督代表及志愿者。缓刑考验监督人定期向刑罚执行法官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假释咨询委员会是负责假释执行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成员包括两名司法系统的司法官,内政部行政部门的总监察、监狱管理部门主任指定的一名司法官和司法部执行刑罚与特赦办公室主任指定的司法官等。假释由假释咨询委员会决定,犯罪人被判处5年以下剥夺自由刑时,由刑罚执行法官决定,超过5年的由司法部长决定[5]。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是由各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下负责具体实施。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负责提请监外执行以及适用假释,人民法院对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被告人、犯罪人依法作出适用、变更、取消社区矫正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加以监督,民政、劳保等相关部门负责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低保等生活问题。

两国社区矫正管理体制的差异:一是集中性。在法国,行刑权(或称刑罚权)由专门的机构——刑罚执行委员会集中行使,而我国的行刑权分散在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监狱管理部门等各个部门。法国集中行使刑罚权的模式有利于权力的统一协调、调配。中国分散行使刑罚权的优势在于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利用部门优势相互协作,可以在服刑人员参与社会矫正之各个方面、各个阶段施以惩戒、教育、帮扶。但是分散式的管理模式也会带来各部门相互推诿、政出多门、工作衔接出现漏洞而使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情况。二是专业性。我国没有设置专门负责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化处遇的法官,而是由普通法官代行职权,法国则设立了专门的刑罚执行法官。司法工作不断专业化、细分化趋势明显,法官在定罪、量刑、行刑阶段不断体现其专门的业务优势,集中精力,积累经验,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动态性。在法国,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不断依据犯罪人之个人境况以及服刑效果得以对刑罚“增增减减”,行刑个人化贯穿始终。与我国重定罪、轻量刑、轻行刑的刑罚执行体系形成鲜明对比。犯罪人长期积累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的消除有赖于适当的行刑期限以及处遇方法。应从维护社区安全以及稳定之角度出发,对犯罪人之社区服刑效果实时评估、动态把握,对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及时解矫或及时警告甚至变更为监禁刑。

综上,通过对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与以法国为代表的西方模式社区矫正制度之对比,看到了中国未来社区矫正发展之路。法国与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全盘复制,去粗取精,亦代表了我国在学习西方社会法律制度中所一贯秉持的审慎态度。

参考文献:

[1] 雅克·博里康,朱琳.法国当代刑事政策研究及借鉴[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 刘强.各国(地区)社会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 鲜铁可.安塞尔新社会防卫思想研究[J].北京:中外法学,1994(2):33-38.

[4] 戴奥多雷·巴芭戴奥多鲁.魏武,译.法国新刑法典中的刑罚个人化[J].外国法译评,1998(1):14-21.

[5] 陈兴良.社区矫正的理念与法律渊源[J].东方法学,2006(2):15-18.

(责任编辑:袁宏山)

收稿日期:2016-01-2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川江与荆江流域水利史研究”(12YJC770041)

作者简介:王莉莉(198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44(2016)02—0103—03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Theories and Practices between China and France

WANG Lili

(College for Criminal Law Science,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China)

Abstract:France was the first one in the world to carry out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has established a mature system, providing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amples for China to learn from. China embarked on community correction later, so if we compare the theoreti-cal origins, present applications, routing selections, types and measures, management and institutions of China’s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with those of the French counterpart, we can offer advice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Key words:community correction, non-imprisonment penalty, criminal theoretical origins, routing selections, administrative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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