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耀全
(兰州城市学院 旅游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高校应用型旅游管理专业旅游法课程体系重构研究
丁耀全
(兰州城市学院 旅游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旅游法》课程教学改革结合旅游业运行特征,将课程设为旅游法宏观总论、旅游法各章节及相关旅游法规三层体系。基于应用型专业要求,教学改革重点是抓住实践性。完备的课程体系和注重实践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掌握旅游法精神,推动旅游法服务于旅游业发展。
旅游法;课程体系重构;教学改革
《旅游法》实施以来,对整治旅游市场乱象,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推动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作用明显。为《旅游法》各项制度更好的落实,本文就《旅游法》课程教学改革进行讨论,通过课程体系建设和课程内容设定,使《旅游法》理念进课堂,为行业培养具有法制精神合格从业者,推动《旅游法》服务于旅游业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深入调整,国民旅游需求被进一步激发出来,带动旅游业快速发展。据中国旅游研究院《2015年中国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和2016年发展预测》蓝皮书显示:“2015年中国接待国内外旅游人数超过41亿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4万亿元,比2014年分别增长10%和12%”。旅游消费持续增长,国内旅游消费结构进一步升级。依托其强大带动作用,成为引领消费、带动国家经济腾飞的优势产业。受到各级政府重视而积极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指出,努力促进消费升级,“大力发展旅游业,深入实施旅游业提质增效工程”,进一步“支持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山地旅游”等,即要以旅游消费来促进旅游业不断成长,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让旅游业成为助推经济增长、产业转型的核心之一。
《旅游法》的实施,将旅游业纳入规范化发展轨道,提升旅游产业素质,推动旅游产业升级,在市场境域中效果明显。《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涉及到旅游行业管理部门、服务部门和旅游者等众多要素层面。“规范了各要素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使各要素之间的权责明确,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撑开了法律保护伞”。[1]而且对旅游市场乱象等影响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依法进行整治,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导游等旅游市场主体行为,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进程”。[2]推动我国“旅游业由粗放的发展方式,向精品化、标准化方向转变,同时调整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和改变旅游产品结构相对单一、创新不足的现状”。[3]政府通过联合执法改善旅游市场秩序,景区以整合资源、提升服务吸引游客。《旅游法》的实施使旅游产业发展方向逐步明确,促进旅游业全面发展。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增大,无论是战略地位、综合效益、区域带动,还是发展方式、市场需求、产品类型等,都发生了深刻变革。
《旅游法》针对旅游者旅游活动这条主线为内容进行设计,共计10章112条,内容比较庞杂,涵盖面广。因此,要根据旅游活动特点,结合旅游专业人才法律知识结构需要进行设计和改造旅游法教材内容。《旅游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基于此《旅游法》课程重点内容应包括:
(一)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旅游法》专设“旅游者”章,把旅游者合法权益保障罗列其中。包括旅游者选择权、知悉真情权、享受服务权、受尊重权、受救助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等。《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对旅游经营义务规定从另一方面加强了旅游者权利保护,旅游经营者有说明和告知义务;《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合理低价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受到法律打击。履行合同的义务;旅游活动中签订合同对旅游者的保护是更加有效的,旅游法强调旅游合同对保护旅游者的作用,《旅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对虚假宣传、强迫交易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旅行社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传统旅行社经营在旅游过程中欺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旅游项目,并从中收取回扣行为也将受到法律限制。
《旅游法》提高了对旅行社经营的法律要求,从旅游者各项权益保护到保证金缴纳、供应商的选择、导游的聘用、合同履行等,都做出了细微规定,并制定了罚则。
(二)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市场秩序整顿是旅游法回应大众关切,采用综合立法,整体“一篮子”解决问题的亮点。针对市场乱象,旅游法既坚持通过法律调整旅游经营者行为,也照顾到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旅游者,政府通过联合执法,打击非法经营,引导建立规范的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法》确立了旅游合同从订立、履行到解除详细规定,厘清了旅行社、旅游者等各方权利、义务。降低合同违约可能性,提高了违约成本。
《旅游法》改革导游薪酬体系,明确劳资关系,通过制度约束和制度保障让导游有稳定收入,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规范导游执业行为,严格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从建立制度开始,改善导游从业环境,提高导游收入,增强导游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导游通过诚实劳动、提高服务获取报酬。
《旅游法》从义务方面对旅游者也作出了规范,要求旅游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旅游消费方式,建立合理的旅游期望,文明旅游、理性消费。”[4]《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并于2015年5月14日正式公布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媒体曝光、出境黑名单等措施,进一步对旅游者加强监管,提高违法成本,规范市场。
(三)保护和有效利用旅游资源
针对过度市场化和政府管理缺位,旅游开发不追求资源的自然价值和人文内涵,粗制滥造,只顾当前经济利益,热衷内涵不足的人工景点建设等问题。《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通过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挖掘旅游资源文化内涵、开展旅游产品开发、提升公共服务建设等方式解决旅游景点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景区不顾自身旅游容量,过度消耗资源,即破坏景区环境又使旅游者体验降低。《旅游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该法的实施使景区关注环境保护,注重挖掘文化内涵,通过提前预约门票控制游客,利于保护景区环境,更利于旅游者体验旅游过程,《旅游法》“倡导健康文明旅游方式”,使旅游行为在享受生活和增长见识的同时能够保护环境、感受文化、友好社会、文明旅游。
(四)促进和引导旅游业健康发展
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旅游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政府在旅游规划中的作用。《旅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政府推动下的旅游规划将在区域整体开发、环境保护、资金保障等方面优势明显。《旅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旅游规划是在平衡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济效应之间关系,不能改变景区规划过度追求经济利益,漠视景区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的现实。《旅游法》第十八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只有提炼文化的精髓才能确立独特的旅游形象,同时,开发具有文化内涵的旅游产品,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使旅游者身心愉悦,才可能使区域旅游可持续发展。《旅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旅游法》结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旅游业升级需求,倡导旅游休闲产业发展,促进旅游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尤其带动经济较薄弱区域经济发展。《旅游法》希冀政府推动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促进旅游业向文化内涵丰富,发展基础雄厚,带动相关产业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为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带来效益的大产业。
(一)将《旅游法》新理念融入旅游专业相关课程中
《旅游法》作为旅游业基本法律,其新理念无处不在,首先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要求,细致阐明了旅游市场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立健全统一的旅游服务标准和依法有序参与竞争的市场规则,力争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以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机统一”。[5]其次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权利原则。“我国服务型政府正取代传统的管制型政府,《旅游法》全面规范了国家尊重、保护、促进公民旅游权之义务,呈现了规制“公民-国家”关系之国家义务强化趋势”。[6]《旅游法》在国家主动保护公民方面是一种尝试和实践,无疑在我国立法方面开了先河,是《旅游法》新理念之一。
《旅游法》在旅游行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相关部门法规条例都需要统一到该法体系下,依据《旅游法》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方向的确定,管理模式的创新,旅游规划的引领等方面新理念,须合理安排到课程内容中。把《旅游法》精神融入旅游专业课程教学中,《旅游法》新增了“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内容,这和《旅行社条例》在合同内容方面有了差别,对旅行社来说极具灵活性,更具实操性。对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旅游发展规划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保障。《旅行社管理》《导游业务》等课程要融入《旅游法》相关条款。
(二)《旅游法》课程教材体系建设
《旅游政策与法规》这门课程承担相关法规内容,除需讲解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讲解国家旅游政策,使课程的外延广泛、内容庞杂,随意性较大,重点难于把握,容易讲偏。《旅游法》更加注重市场交易公平性和促进旅游业长期健康发展。《旅游法》课程是高校旅游管理专业核心课程,《旅游法》使该课程内容有了主心骨,在内容标准选取方面,按《旅游法》精神内涵来布局。依据《旅游法》可设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监督;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旅游法》中“总则”“旅游规划”等部分是旅游法所独有的,无法合并,需另设章节;另外,按照旅游业运行特征,仍需分设旅行社法律制度;饭店法律制度;旅游资源法律制度;出入境法律制度等章节。这样使旅游法课程形成三层完备体系,其第一层是基于大力发展旅游业引导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旅游法整体精神,旅游业发展方式、方法、措施等;其第二层是注重市场整治和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旅游法》各章节,既是旅游市场调整需要,又是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其第三层是按旅游业自身运行模式要求,包含相关旅游法规。这样旅游法课程体系涵盖旅游行业多元性特点,既包含旅游法知识,又包含相关旅游法规,使课程体系符合《旅游法》课程内涵。
(三)《旅游法》课程教学内容重构
依据旅游行业自身运行模式,建立合理课程体系,重构完整的《旅游法》课程教学内容。旅游法“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主线,同时强化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其目的在于规范旅游行业运作模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中,旅游业因具有引领作用而受到重视,各级政府对发展旅游热情较高,助推了旅游相关行业发展,推动了旅游法逐步完善;旅游业是综合性行业,按旅游业运作、行业管理方面要求,《旅游法》课程内容也包含相关旅游法规制度,另外,《旅游法》在实施过程中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旅游业健康发展需要。旅游法倡导旅游者文明旅游,国家旅游局推出了旅游者黑名单制度。由于网络销售和人们出行习惯的改变,对《旅行社条列》中设立旅行社的条件也进行了相应修改,解决了网上旅行社业务违法的尴尬局面。港澳旅行证也有了新变化,这些使《旅游法》体系逐步完善,作为《旅游法》课程教学内容,必须及时补充更新。
(四)《旅游法》课程课堂教学改革
《旅游法》旅游管理专业中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即要求学生有丰富的旅游管理专业相关知识,还强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案例教学法可培养学生解决具体法律问题能力。“这就需要对旅游法教学方式进行变革,而将抽象的理论还原到具体的实际中去,使抽象与具体、理性与感性、知识与能力有机整合起来的现场教学即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有效方法”。[7]“运用案例教学可以把教材上的理论与现实中的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可以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8]旅游法规案例能够让学生以企业经营人员角色,对案例进行分析和判断,了解企业所处的法律境况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受到事半功倍教学效果。
为培养学生实践中旅游执法能力,学校可通过实习和企业、旅游行政部门等单位合作。“使学生能够更有效地与岗位能力要求对接,突出对旅游管理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课程设计以旅游管理法律事务处理工作过程为线索”。[9]使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认识《旅游法》,使《旅游法》理念深入到高校中,为《旅游法》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倒逼高等教育课程设置,切针对性很强。为适应旅游业新的发展变化,《旅游法》课程标准也必须及时更新调整。以《旅游法》进课堂为契机,通过《旅游法》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改革,其课程体系可分为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总论等章,还包括相关旅游法规,教学改革主要抓住实践性这个“牛鼻子”,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旅游法精神,为行业储备具有法制精神的劳动者。旅游业以《旅游法》确定的目标健康发展。
[1] 刘劲柳.我国旅游法之路在何方?[J].旅游学刊,2006(1).
[2] 陈发源.旅游法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7(2).
[3] 李宏伟.论《旅游法》颁布对我国旅游法规体系建设的作用[J].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3).
[4] 刘军,李江风.贯彻执行《旅游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行业基础[J].旅游纵览(下半月),2014(12).
[5] 杨敏.制定旅游法的必要性思考[J].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9).
[6] 汤静.强化国家义务之《旅游法》立法理念创新——基于公民旅游权保障视角[J].旅游学刊,2014(12).
[7] 黄松,李燕林.基于素材组织的高等教育教法改革实证探讨——以成人高等教育旅游管理专业为例[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8] 熊礼明,唐跃工.案例教学法在旅游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教育教学研究,2010(1).
[9] 蒲昌伟,林旭群.工作过程导向的旅游政策法规课程标准开发研究[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2).
(责任编辑:张玉秀)
Curriculum System Reconstruction for Tourism Law Specialty for Applied Tourism Management in Universities
DING Yao-quan
(Tourism College, Lanzhou City College, Lanzhou 730070,China)
Tourism law curriculum teaching reform combined with tourism operation characteristics. Tourism law will be set for each chapter of macro tourism law pandect, tourism law and tourism related regulations three layer system, professional application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the focus of education reform is to seize the practice. The complete course system and the teaching method of the practice teaching make the students master the spirit of the tourism law, and promote the tourism law to ser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urism industry.
tourism law;reconstruction of curriculum system; teaching reform
2016-07-21
丁耀全,男,回族,甘肃临潭人。兰州城市学院旅游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族文化与区域旅游开发。
G642.3
A
1009-9743(2016)04-0108-05
10.13803/j.cnki.issn1009-9743.2016.04.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