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属性

2016-03-06 07:03罗艳丽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11期
关键词:黑格尔正义马克思

罗艳丽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属性

罗艳丽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马克思的正义观不仅仅在具体的理论观点上有别于古典正义观和自由主义正义观,更为本质的区别是其鲜明的实践属性。正是由于马克思坚持了实践的思维方式,他才能够在正义问题视域内创造性地提出了全新的理论视角和理论范式。马克思的正义观发源于原子偏斜说的契约正义思想,并通过对黑格尔法权框架正义观的批判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基于生产关系的实践正义观。正义的实践主体、正义的实践价值以及正义的实践路径是马克思正义观的学术价值与理论实质得以充分彰显的三重主要维度。

马克思;正义观;实践属性

受西方政治哲学热潮的影响,特别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国内学界关于“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讨论已然达到了一种胶着化的状态。造成这种状态的原因是多重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在研究“马克思与正义”相关问题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遵循着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西方政治哲学对正义所做出的基本界定,未能真正清理出马克思在正义问题上所坚持的实践性路向。因此,问题争论的焦点就不再是马克思有无属于自己的正义观,而是马克思的正义思想究竟具有怎样的理论特质使其异于古典正义观和自由主义正义观。

一、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思维方式基础

马克思正义观与古典正义观和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区别不仅仅体现在具体的结论上,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的正义观提供了考察正义问题的全新理论视角和理论范式。这种革命性的超越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思维方式为哲学基础的,这样的哲学基础也将实践属性注入了马克思的正义观,从而使正义从虚无的彼岸世界回归到了现实的生活世界。

(一)形而上学正义观的观念论思维方式

以往,无论是古典正义观思想家还是近代自由主义正义观思想家,均是从正义的观念原则出发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其理论旨趣都在于构建一种完善的正义理论体系。古典正义观认为人的本质是为追求至善而分有的德性,自由主义正义观则强调人的本质在于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二者关于人的本质的具体结论虽不相同,但结论都是建立在观念论的思维方式之上。柏拉图、康德、黑格尔是西方哲学史上形而上学正义观的代表性人物,他们的正义观在解释框架和具体内容上虽有不同,但都是以观念论作为其基本思维方式的。

正义是柏拉图《理想国》一书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其政治哲学的理论支柱。正义在柏拉图的理论语境中有着明确的指向,即“德性”意义上的正义。正义在“德性”意义上的实现就是“至善”。在《理想国》中,世界被柏拉图划分为“可知世界”与“可见世界”两种截然不同的类型。柏拉图认为,人虽然现实地生活在“可见世界”中,但因为“可见世界”只不过是对“可知世界”的分有,所以,“可知世界”才是真正的真实世界。“至善”也只有在“可知世界”中才能找到。于是,“可知世界”作为一个理念世界就被实体化了,感性的现实生活也因此被置于了理念世界的彼岸,而不再具有真实性可言。

康德是基于先天道德的解释框架来阐述正义问题的。正义在康德那里被定义为“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即一个人的意志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能够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相结合”*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3页。。康德认为无论人处于怎样的社会关系当中,也无论其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处于何种位置,只要作为一个“人”,他的具体行为就应该受到先天理性颁布的道德法则所制约,由此,正义才得以实现。换言之,康德将人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摒弃在视域之外,希望在人的主观心灵世界中寻找到观念性的道德法则,从而引导人们的道德行为。这种抽象的人性论的解释框架显然在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是苍白无力的。

黑格尔以批判性的历史精神敏锐地捕捉到了近代正义观的重大缺陷——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但他并未能以此为基础更为深刻地揭示正义的现实根源,而是将这一重大发现整合进了他的思辨哲学体系之中。黑格尔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方法并不是将市民社会现实地理解为政治国家生成的一个必然环节,而是通过思辨的思维将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0-251页。在黑格尔关于正义问题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哲学的一贯特征——将理念上升为真实的主体或独立的主体。这种思维范式只不过是观念论的一种逻辑神秘主义的表达。

马克思鲜明地反对在正义问题研究上的观念论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坚持运用还原论和预定论的方式,将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归结为某种预先设定的先天原则,也就是将存在的本质解释为预设的先天原则。这种非实践性的研究方式决定了本质先于存在的结论。受制于观念论的思维方式,古典正义观和自由主义正义观均没有发现历史性的社会关系对个体实践活动的制约作用,也没有发现个体实践活动在这种制约作用下所展现出来的能动性。因此,正义问题的内在根源就被隐藏在了社会经济结构之中。

(二)马克思对观念论思维方式的批判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也是唯心主义观念论思维方式的典型代表。因此,马克思对观念论思维方式的批判也就集中体现在了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批判上。绝对精神是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核心概念,通过绝对精神这一概念,黑格尔将时空范围内的一切事物都囊括了进来。绝对精神的外化形式以及外化的各个环节都是以人的思维的方式来把握的。不过,黑格尔并没有将这种认识过程理解为以人为主体的对对象的认识,而是理解为绝对精神及其运行环节的自我显现与自我确认。由此,所有事物的差异性都被绝对精神与自身的同一所抽象掉了,事物之间的差别也就仅仅剩下了概念的差异而已。人的思维或者认识活动退化为绝对精神自我展现的工具,当绝对精神完成复归之后,人的思维与认识也就随之结束了。

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上承笛卡尔的“我思”,其实质就是主体的思维能动性。如果将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体系比作一个理性的宗教,毫无疑问,绝对精神扮演的就是上帝的角色。不过有别于近代哲学中上帝的人格实体性质,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是一种理性的客观精神实体。绝对精神囊括并裁决着其他一切事物与概念,此时作为上帝的绝对精神就成为了思辨与观念论的权威保障。至此,黑格尔将观念论的思维方式发展到了极致。

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因此,劳动——绝对精神的现实来源,在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体系中仅仅是指 “抽象的精神的劳动”。基于以上分析,马克思精准地指明绝对精神虽然经历了一系列的运动过程,但作为自我意识外化的结果,其最终还是无法避免与存在的异质性。推动绝对精神外化的矛盾也不过是“抽象的思维同感性的现实或现实的感性在思维本身范围内的对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通观马克思对黑格尔观念论思维方式的批判,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命中要害,完成如此深刻的批判,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在人的实践中实现了真正的统一。至此,以往所有的哲学问题包括正义问题,都能够在全新的实践思维方式下得到重新的审视。

(三)马克思实践思维方式下的正义观变革

相较于观念论的思维方式,马克思坚持从现实的人以及人的现实存在出发去挖掘正义问题的根源,而不是再到某种先天绝对的实体性存在那里去寻找正义的价值及其评判标准。他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马克思将自己正义观的聚焦点放在了找寻实现无产阶级公平正义的现实路径上。因此,马克思在深刻揭露和猛烈批判资本主义现存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时,并没有满足并停留于对种种表面现象的揭露和批判,而是以从事感性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将实践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武器深入考察了作为历史发展基石的生产实践活动。

“思维方式是人们思维活动中用以理解、把握和评价客观对象的基本依据和模式。”*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第3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7页。正是由于马克思哲学所独具的实践思维方式,使得他在分析人、世界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时摒弃了以往的本质主义方法,取而代之以实践性的、历史性的、生成性的方法,以此为前提,马克思在考察正义问题时也必然会超越传统永恒性的正义观。马克思通过实践的思维方式将正义问题置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框架之内进行分析,进一步追问了既有正义秩序形成的物质基础,进而揭示了正义秩序所掩盖的物质利益矛盾,科学地阐述了正义问题的深层根源及其评判标准。马克思正义观以其独特的实践属性超越了古典正义观的传统形而上学以及自由主义正义观的经验主义人性论。因此可以说,实践的思维方式是马克思正义观的哲学基础和必要条件。

马克思所确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改变了哲学的发展进程,实现了思维方式由观念论到实践论的变革,超越了“物质统一性”与“意识统一性”两种思维方式,使思维与存在得到了真正的统一。马克思实现的实践哲学思维方式变革对正义问题的研究具有伟大的革命性意义。

二、马克思正义观实践属性的形成轨迹

马克思尽管没有集中系统研究正义问题的著作,但我们仍然能够通过马克思各个时期的文本去理解其在正义问题上的实际意旨,并且从中理清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践属性的历史形成过程。

(一)实践属性的萌芽:基于原子偏斜说的契约正义观

从博士论文到《莱茵报》这一阶段,马克思在哲学思维方式上主要受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影响,通过自由主义反抗专制制度,因此,这一时期马克思的正义观仍处在传统形而上学的框架之内。这一阶段,马克思并没有太多关于正义观点的直接表述,虽然文献资料很少,导致我们无法准确判断出马克思在这一时期在正义问题上的准确观点,但我们仍能够结合“正义”一词在马克思文章或记录中所处的具体语境来判断他在正义问题上的基本态度和理论倾向。

马克思博士论文的题目是《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别》,从论文的题目和具体的文本呈现来看,这篇论文主要讨论的核心是德谟克利特与伊壁鸠鲁在自然哲学方面的差别,但其最终的理论旨趣却是通过对比原子“直线”和“偏斜”两种运动形式的差异,来赋予自我意识以绝对性和自由,从而确立人的崇高地位和价值。

必然性被德谟克利特解读为命运决定的永恒自然法则,世间的一切通过因果关系的链条最终都被归结于必然性的作用。而伊壁鸠鲁则坚持认为人的生活是由偶然性所决定的,并非德谟克利特所言的命运安排下的必然性。伊壁鸠鲁指出“偶然性是一种只具有可能性价值的现实性,而抽象的可能性则正是实在的可能性的反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伊壁鸠鲁在原子运动的方式上与德谟克利特的分歧在于,他认为原子在运动过程中并不是垂直下落的,而是作着脱离直线的偏斜运动。原子的垂直下落运动体现了德谟克利特的机械决定论的理性主义自然观,与之相反,偏斜运动体现了伊壁鸠鲁注重人的感性存在与自由意志的理论特性。偏斜运动是原子的规律性运动,而非单纯的个别或偶然现象,这种对限制的脱离就是自由的实现。同时,原子在偏斜运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碰撞与排斥,这种排斥表现了原子的特殊性与独立性,表征着自我意识的原始形态。

借由偏斜运动所喻指的人的自我意识,马克思引申出了“人因有自我意识而普遍自由和平等”的观点。马克思论述到:“我们还发现伊壁鸠鲁应用了排斥的一些更具体的形式。在政治领域里,那就是契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正义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而是在互相交往中,在任何地方为了不伤害和不受害而订立的契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可见,此时马克思将正义解释为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契约。马克思在接受了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是正义的基础”观点的同时,却拒斥了他“脱离定在来确立自我意识自由”的观点。马克思指出:“抽象的个别性是脱离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定在中的自由。它不能在定在之光中发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页。这一表述已经显示出了马克思早期正义思想中所具有的现实性倾向。

(二)实践属性的发展:对黑格尔法权框架正义观的批判

黑格尔哲学以及之前的哲学理论都将正义视为人类社会生活的首要价值理念,而人类的社会生活又是由国家和法所支配的,由此,国家和法也就在正义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具有了优先性和独立性。法权是资产阶级正义观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法权来源于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并最终由市民社会所决定。资产阶级的法权概念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但因其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来源的分离和封闭,导致其具有先天的理论缺陷。与政治社会相比,市民社会对于法权的形成更具有始基性和决定性,所以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自由表现形式也打上了市民社会的印记。但自由主义正义观所理解的人并不是马克思所理解的现实的感性存在,而是孤立的、封闭的、利己主义的个人,自由也就庸俗化为私有财产的应用。由此观之,建立在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分离基础上的自由主义正义观只不过是利己主义和私有制的附庸,那么其所追求的人道主义理想便成为了一种空想。

在这样的前提下,人类想要实现正义就必须完成对私有制的批判,克服市民社会中人的异化和私有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的国家观念以及国家和法的优先性和独立性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相较于国家和法,市民社会才是社会的基础和主体,想要揭示正义的本质就必须通过政治经济学去剖析市民社会,以此求得对市民社会的真实认识。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将克服市民社会缺陷的使命,即克服市民社会中人的异化和私有制的使命赋予了无产阶级,并主张现实的人的感性活动是超越自由主义正义观、克服市民社会的缺陷、实现人类解放的唯一途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正义问题所作出的批判性见解是其实践性正义观的发展以及对思辨范式的批判。此后,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也对黑格尔法权框架的正义观进行了系统化地反思和批判。

有别于康德通过道德的路径来构建社会的正义与自由,黑格尔认为唯有在法权框架内来探讨社会的正义与自由问题,才能够避免其抽象性。但实际上,黑格尔也只是在法权框架内运用理性的反思能力阐述了“道德—法律—伦理”以及“国家—市民社会—家庭”之间的逻辑关系,并没有真正触及到具体的社会生产方式。黑格尔法权框架的前提是允许私有制的存在,而这恰恰是问题的症结所在。马克思又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进一步阐述了异化劳动与私有制之间的关系。自由自觉的创造性劳动是人的本质,但在异化劳动中这种创造性劳动异化成了维持个人生存的手段,由此导致了个体生活与类生活的冲突与分化,同时私有制作为“外化劳动即工人同自然界和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页。也就随之产生了。马克思指出如果不冲破法权框架的这一前提,一个实现社会正义与自由的具体且可操作的方法是不可预见的。因此,黑格尔在法权框架内就社会正义与自由问题所做的努力也未能逃脱抽象性的命运。

私有制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制度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一种更为先进的社会制度来取代私有制,那么,所有关于社会正义与自由的理论探索都只能是一种空想。正是基于此种分析,马克思运用实践的思维方式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了集中且深刻的批判。马克思指出以往国民经济学的研究之所以问题重重,根源就在于把私有制当做了不证自明的前提条件。而这个不证自明的前提条件恰恰被马克思当做了批判国民经济学的最佳切入点。马克思认为,私有制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并非是永恒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其进步意义是毫无疑问的。但由私有制所带来的剥削与奴役也是显而易见的,为了真正实现社会的正义与自由,打破私有制并代之以更先进的社会制度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由此,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法权框架的前提条件——私有制的批判,彻底破除了黑格尔在社会正义问题上的法权框架的解释原则。

(三)实践属性的最终形成:基于生产关系的实践正义观

在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影响下,马克思的正义观同样具有强调人性、理性和自我意识的特点,但与此同时,马克思的正义观带有明显的实践倾向。马克思并不满足于将正义作为一种困于思辨思维之中的内在理念,他更想使正义突破这种界限,最终达到正义的现实化。这种正义观已经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实践特性和批判特性。这种实践特性和批判特性并非是一开始就具有的,马克思起初作为一位黑格尔主义者是想要在思辨哲学内通达正义的真理性,但当他依照正义的理念去理解法和国家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时,现实中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地暴露了出来:一方面法和国家应该是超越特殊阶级和特殊群体利益的正义体现;但另一方面,现实的状况却是特殊阶级和特殊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支配着法和国家的运行。由此,马克思不得不以反思和批判的态度来对待现实中的矛盾状况。

马克思“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马克思将这一基本理路引入到了正义观的研究过程当中。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马克思对正义的剖析与批判都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在社会生产领域中展开的。马克思认为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都是且只能是这种制度中的社会生产以及由社会生产所决定的产品交换方式,历史上所有政治变革与社会变迁的终极原因也都应该在社会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的变革中去寻找。因此,正义的起源、内容、实质及其历史演进也都应该在社会生产这一领域中去探索。

马克思正义观实践属性的最终形成离不开《资本论》的完成以及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通过《资本论》的写作,马克思不仅完成了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超越,同时也在这一超越过程中对自己的正义观进行了集中的科学论证。具体而言,马克思揭露出了资本原始积累的正义实质其实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阐述了“平等”的劳资交换在形式上的平等与自由,以及实质上的不平等;描述了资本主义正义的本真面目即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论述了资本的积累与贫困的积累是资本主义正义的实质与必然结果;最后深刻地指明了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所带来的共产主义正义的必然性。相较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证共产主义正义理想时的假设意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证则是通过唯物主义历史观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进行了更为深刻的剖析,并随着剩余价值学说的创立将正义观推向深入。《资本论》的文本内容及其所蕴含着的理论逻辑都标志着马克思对正义观最详细、最全面、最深刻论证的完成。

三、马克思正义观实践属性的三重维度

(一)无产阶级:正义的实践主体

任何实践活动都必然具有相应的实践主体,人因为自身所具有的类属性而成为了一种极为特殊的实践主体。马克思将人这种特殊的实践主体理解为通过实践活动而从自然界演化而来并因实践活动而历史性生存的社会化的人。这种实践主体不仅仅作为个体而存在,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主体同时也作为特殊的类而存在。这种同时具有个体属性和类属性的实践主体既不是黑格尔思辨哲学中由绝对精神生发出来所形成的抽象思辨的人,也不是费尔巴哈哲学中脱离了社会关系的虚假的感性个体。马克思进一步阐明“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页。这种“人”才是真正的、现实的人,才是一切实践活动的真正主体,也只有这样的实践主体才能够成为实现正义的主体力量。

正义的理念无法通过自身达到正义的现实,正义的现实必定是通过人的实践生产活动所完成的。那么,是不是整个人类整体都是正义实现的主体力量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人民群众才是正义实现的主体力量。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是这样论述的:“一切属于人的东西实际上已完全被剥夺,甚至连属于人的东西的外观也已被剥夺,由于在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中集中表现了现代社会的一切生活条件所达到的非人性的顶点,由于在无产阶级身上人失去了自己,而同时不仅在理论上意识到了这种损失,而且还直接被无法再回避的、无法再掩饰的、绝对不可抗拒的贫困——必然性的这种实际表现——所逼迫而产生了对这种非人性的愤慨,所以无产阶级能够而且必须自己解放自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页。

由此可见,无产阶级推动正义实现的实践活动并非出于抽象的历史使命与正义理念,而是由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与阶级地位所决定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无产阶级非人化生存状况的根本原因,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无产阶级和其他被压迫阶级共同推翻剥削制度的内在要求。以无产阶级为主体的人民群众作为变革社会的主体力量,他们将在改变自身命运的同时推动人类社会由非正义向正义转变。

(二)人的解放:正义的实践价值

正义观应然地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当下现实社会的批判,另一部分是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追寻。“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2页。共产主义作为人的全面解放的正义王国,其实现是无法通过理性认知活动完成的,而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完成,因此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的正义观也可以称之为“实践正义”。实践活动使人与动物产生了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仅仅表现在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中,更为重要的是人具有动物所不具备的价值追求。在实践活动当中,人总会审视自己,反省自己,追求正义的生存方式,以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的解放就是要通过普遍性的实践活动来占有自身的本质,从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马克思正义观建立在实践的思维方式和人本的价值立场基础之上。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在本质上是对人的生命的内在追求,表达出人对自身全面自由发展的根本要求,承载着人类解放的实践目标。将人的解放作为价值诉求的马克思正义观并不仅仅是关于解放的理论,更是实现解放的具体实践原则。这也就表明正义理论不能仅仅停留在价值目标的层面上,还应该提出实现自由解放与全面发展的现实性原则。“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没有蒸汽机和珍妮走锭精纺机就不能消灭奴隶制;没有改良的农业就不能消灭农奴制;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页。人的解放是马克思的终生追求,更是马克思正义观的价值目标,他将人的解放与正义理想落实到了人类历史实践的现实当中,充分表达了他改变世界的实践哲学观念。

(三)生产关系变革:正义的实践路径

自人类社会产生之后,所有劳动成果的创造都是通过社会合作的形式来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所有参与生产过程的成员都有权利参与劳动成果的分配,由此就引出了分配标准的问题。社会成员参与劳动的方式各具特性,他们都会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来构建或评判分配标准,因此分配过程中就难免出现冲突和矛盾。为了能够顺利实现劳动成果的分配,就必须创立一个经劳动成员协调和妥协之后大家都能够普遍认可的分配标准或分配原则。在这种协调和妥协的过程中由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所有制形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标准。因此,在所有制形式中占据优势地位的阶级或者群体也必然会在分配标准的作用下获得利益的最大化。由此观之,正义观念无非是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所做出的合理性辩护。

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状况,马克思并没有简单地表达道德层面上的不满或粗暴地发泄情感上的愤慨,更没有将社会正义的实现路径归于人性的救赎,而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现实地找到了一条正义的实践途径。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研究,将分配划分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生产成果的分配”两大部分,前者作为生产要素是生产的前提和条件,后者则是前者的必然结果,“生产条件分配”的方式和结构决定了“生产成果分配”的方式和结构。因此,“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正因如此,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困境就不可能在劳动成果的分配领域中得到圆满的解决。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要想实现分配的公平就必须变革旧的生产关系,具体就资本主义社会而言,就是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来取代生产资料的私有制。

马克思所理解的生产关系是一种承载着现实社会历史内容的生产关系,而不是超历史、超阶级的抽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言,其实质就是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关系。马克思从无产阶级的直接物质利益诉求着手,深刻剖析了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性,探讨了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性中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以及寻求正义的现实路径。马克思的正义观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批判性。

(责任编辑:周文升)

2016-10-09

罗艳丽(1987—),女,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化与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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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145[2016]11-01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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