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权利平等思想辨析

2016-03-06 07:03李佃来
山东社会科学 2016年11期
关键词:位阶马克思哲学

李佃来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当代政治哲学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专题讨论(学术主持人:李佃来)·

马克思权利平等思想辨析

李佃来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权利平等”是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和具有轴心意义的范畴。对于马克思而言,他虽然对“平等的权利”进行过质疑、反拨与批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由此消解了“权利平等”这个政治哲学的理论前提,相反,他不仅始终如一地执守这个理论前提,而且还从不同的历史位阶和不同的理论层面,阐发和构建了既能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开展对话、又比后者更具有思辨张力的权利平等思想。论明这个问题,既有利于我们理解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科规范性基础,也有利于我们把握它的理论定位和思想实质。

马克思;权利平等;应得权利;政治哲学

“权利平等”历来是西方规范性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前提和具有轴心意义的范畴,就连功利主义这一看似并不愿公开承认人们拥有平等权利的政治哲学分支,也在某种意义上支持权利平等观念。如果说这个情况隐在地提示人们,是否拥有权利平等思想,是判断一个理论家是否进入到政治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准,那么当遵照这个标准来解读马克思时,人们就未必会承认其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基本在场,原因是根据人们的通常理解,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是将“平等的权利”作为意识形态的呓语来加以反对和批判的。只要承认这种理解既会从根本上动摇马克思政治哲学这个在当前方兴未艾的学术领域的合法性基础,也与我们对马克思“普罗米修斯”式的救世形象的直觉认识相违背,那么就应当看到,本着一种求真意识来辨析马克思是否持有权利平等思想,是一项不仅关系到如何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学科立论前提,也关系到如何理解其理论定位和思想实质的重要学术工作。

一、马克思反对的是何种“平等的权利”?

从文本来看,人们对马克思反对和批判“平等的权利”的理解,主要依据于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如下著名论述:“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做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

在这一大段论述中,马克思毋庸置疑是对“平等的权利”这个语词予以了激烈批评,但我们是否就应当据此论定马克思并非持有权利平等思想?

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在这里批评平等权利的理由在于,人们因为在禀赋、家庭等自然性和社会性因素上存在巨大差异,所以平等的权利这个前提所导致的恰恰是不平等的结果,在此意义上,平等的权利说到底是不平等的权利。从这个理由来看,马克思所批评的“平等的权利”,实质是基于“按劳分配”原则的权利,用西方政治哲学更具规范性的用语,就是基于“应得”的权利。在持有这种权利观念的政治哲学家们看来,一个人在分配结构中得到多少社会基本善品(如机会、荣誉、财富等),应当完全取决于其贡献及影响贡献的资质、禀赋、抱负等因素,而在此意义上,权利就必然也必须是一种通过道德奖励来实现的“应得”权利。

检索政治哲学史会发现,这种应得权利观在古典政治哲学中就已被提出来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的如下论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所以,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分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和荣誉(名位)的理由。”*[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节选本),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6页。不过,由于古代人总体上将权利视为一种次级性的政治原则,所以与此相应,这种应得权利观也并未成为古典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观点。但近代特别是自洛克以来,随着权利在现实社会层面和学术理论层面的不断凸显,这种应得权利观也逐渐成为一个对政治哲学发展起支配作用的观点,原因是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主要是在自由主义的范式内建立并向前推进的,而经典自由主义由于在权利问题上的一个基本主张,就是让每个个体在获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完全按照“自我决定”原则,在自己所拥有的条件范围内去过自己的生活,所以显而易见,其所论定的权利就是一种不允许外部力量介入的应得权利。无论在经典自由主义的起点即洛克处,还是在高点即诺齐克处,这种应得权利观都有一目了然的界定和说明。比如,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中就曾强调:“特殊的人对特殊的事物拥有特殊的权利;……对事物的特殊权利充满了权利的空间,没有为存在于某种物质条件下的一般权利留有余地。”*[美国]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页。如果说诺齐克在此论及的“特殊的人”是指每一个人(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人与他人相比都是特殊的),那么,其所论及的“特殊的权利”就是指应得的权利,因为认定每一个人都拥有特殊的权利,无非是强调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是由其特定的资质、禀赋、抱负、贡献等因素所等价兑换来的,即从这些因素来看都是应得的。

不管在古典政治哲学还是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应得的权利往往也被认定为是平等的权利,因为依亚里士多德、洛克、诺齐克等人的意见,只有当一个社会总是根据人们的资质、禀赋、抱负、贡献等来分配自由、机会、荣誉、权力及财富等基本善品时,这个社会才没有将利益的天平有意向什么人或什么群体倾斜,因而也才是真正平等而公正的。平心而论,与中世纪根据人的出身及社会地位等先决性因素而确立起来的权利相比,应得权利是一种更具平等主义倾向和进步意义的权利形式,其平等主义的基本标志,即在于将出身及社会地位等不可选择的、不应得的、对人身依附关系起维系作用的压迫性因素从社会分配结构中剔除出去。然而,因为应得原则是要使资质、禀赋、抱负、贡献等要素在社会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而人们又因为在这些要素上总是千差万别、不尽相同的,所以,应得权利不管在多大程度上被认定为一种平等权利,它也容许了一种分配结果不平等的存在,甚至于这种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就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对于这个情况,洛克在《政府论》中就作过明确说明。洛克强调:“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德性可以给一些人以正当的优先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水平之上。出生可以使一些人,关系或利益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由于自然、恩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应予尊敬的人们。凡此种种都与所有人们现在所处的有关管辖或统治的主从方面的平等相一致。这就是与本文有关的那种平等,即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英国]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4页。洛克在此所指的“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实际就是指应得权利,而在他看来,这种应得权利作为一种平等权利,就是以结果的不平等为必然前提而建立起来的。

站在应得权利观的视点上,我们自然会认为,以结果不平等为前提的应得权利才是正宗的平等权利。但不争的事实是,在现实生活层面上,社会分配及权利的落实是一个连续性的事件,人们在前端分配上的不均衡虽然相对于前端的权利而言能够体现平等原则,但它作为一种既定结果,由于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在后面分配中的资质、贡献及应得的份额,所以相对于后端的权利而言,它就未必能够体现平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结果不平等不但不是平等权利的前提和题中应有之义,反而成为了一个对权利平等起制约作用的因素。就此而言,应得权利就不是一种平等的权利,而是一种不应得的、不平等的权利。这个问题对于我们解读马克思富有启发。具体而言,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之所以批评和反对基于“应得”的“平等的权利”,原因之一就在于,他看到了结果不平等对权利平等所形成的实际制约,进而看到了应得权利之不应得和不平等的问题。就此来讲,马克思实际并没有因为批评和反对基于“应得”的平等权利,而导向对权利平等这一政治哲学的立论前提的根本否弃,相反,在这种对应得权利的批评和反对中,恰恰蕴含了一种对平等权利的真诚而执着的追求。在这个问题上,加拿大学者威尔·金里卡的如下理解值得重视:如果权利平等意味着把人当作平等者来予以对待,强调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关照和尊重的权利,那么,这种平等理念“既出现在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中,也出现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中”*[加拿大]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卷,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7-8页。。

马克思借助于结果不平等来反向地质询应得权利和权利平等的做法,在后来的罗尔斯那里得到了回应和响应。我们知道,罗尔斯《正义论》的中心思想之一,即是以公平的正义的观点来反对应得权利的观点。如在第17节“平等的倾向”中,罗尔斯就这样指出:“认为有较高天赋能力和使自己优越性能够发展的人对合作体系有一种权利,使他们能够获得甚至更大的利益而不必对他人的利益有所贡献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并不应得自己在自然天赋的分布中所占的地位,正如我们并不应得我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出发点一样——认为我们应得能够使我们努力培养我们的能力的优越个性的断言同样是成问题的,因为这种个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幸运的家庭和早期生活的环境,而对这些条件我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美国]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至关重要的问题是,罗尔斯虽然对应得权利提出了批评与反对意见,但这绝不意味着他疏离了权利平等这个政治哲学的坚实规范论前提,相反平等权利原则被他直截了当地命定为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这便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美国]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如果说这个情况进而表明,罗尔斯反对应得权利不仅不在于疏远权利平等,而且正在于更好地促进和实现权利平等,那么他的这一旨趣所关涉的理由之一就是,由应得权利所导致的结果不平等,会使社会较不利者无法与社会较有利者公平地分享本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故而只有在消解应得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够使“每个人所应有的平等的权利”在社会分配结构中确立起来。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罗尔斯在一定意义上受到了马克思的影响,那么前者的范例,无疑为马克思支持权利平等观念提供了一个有力附证。

二、马克思对“平等的权利”的前提性批判

与在一个平面上得以开展的西方主流政治哲学不同,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论叙事关涉到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及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三个历史位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主要是从后两个历史位阶来予以立论的,所以与此相应,由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所造成的应得权利的“不应得”和“不平等”,亦是他站在后两个历史位阶上来思考权利平等时所审视到的主要问题。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从第一历史位阶即资本主义历史位阶看,马克思是认同基于“应得”的“平等的权利”的,相反,以马克思之见,这种应得权利的“不应得”和“不平等”不仅同样存在于这个历史位阶,而且追根溯源,这还是一个主要由应得权利的存在前提而非分配结果所决定的问题,所以也是一种更加实质和更为根本的“不应得”和“不平等”。这关涉到马克思对基于“应得”的“平等的权利”的前提意义上的批判,而这一批判,对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的权利平等思想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此,应当如何理解?

如果说近代以来的应得权利观就是在资本主义的历史位阶上建立起来的,那么深入追索,这种在资本主义历史位阶上所建立起来的应得权利观,又是以“权利”和“自由”为理论前设和价值基点的,这是因为从社会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和自由就体现在每个人的资质、禀赋、抱负、贡献等具体要素当中,完全遵照这些要素来分配社会基本善品,无异于让权利和自由成为社会分配的唯一有效准则和指令。进而言之,根据这种以“权利”和“自由”为理论前设和价值基点的应得权利观,当每个人在社会分工中各就其位、得其应得,从而使其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落实时,这个社会就是平等而公正、和谐而稳定的,权利(及自由)在此意义上,也就必然呈现为一种应得的、平等的权利。从表面来看,我们似乎不能在近代以来政治哲学家所证立的应得权利的存在前提中,发现不应得和不平等的问题。然而,社会分配和权利分布是否体现平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其中是否包裹了某些压迫性的、不应得的因素。比如,在西方中世纪封建社会中,社会分配和权利分布就是由种姓制度、出身、人的依赖关系等先决的、压迫性的因素所支配的,而在这种情况下,就根本不存在应得的和平等的权利。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近代以来在资本主义历史位阶上、凭借权利和自由的价值而得到合法性证明的“应得权利”,是否依然包裹了某些压迫性的、不应得的、不平等的因素?根据应得权利论者的理论逻辑,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而根据马克思的检视与审理,答案则是肯定的,因为以他之见,政治解放的完成和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在人的依赖关系中所存在的压迫性因素,但恰恰又在权利和自由的名下制造了更为隐秘的社会压迫,所以看似应得的权利,恰恰就是一种植入了不应得的压迫性因素,因而在前提上就注定不会达及平等的权利。马克思因何会得出这样一个与应得权利论者完全相左的观点?

以洛克以来的自由主义哲学家之见,在资本主义历史界面上落地生根的权利和自由并非植根于现实社会关系,而是由自然法所赋予的、具有先天合法性的东西。在此意义上,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是其应得之物,相对于他人来说也能体现平等原则。然而,毋庸讳言,由于应得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每个人对其劳动成果拥有一种几乎不可撼动的所有权,所以在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下,应得权利归根结底乃是一种由私有财产所维系的权利形式,私有财产构成其实体和内核。这个问题虽然常常被自由主义哲学家遮蔽起来,但在马克思这里却得到了深刻的揭示和说明。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这样指出:“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à son gré)、同他人无关的、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亚当·斯密及其后继者们在描述和理解社会经济生活法则时,虽然注意到了私有财产现象及其运动,但他们往往遵照洛克所开启的应得权利观的思维路线,把私有财产解释为个体的应得之物,把私有财产的运动解释为相互竞争的个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及他们的权利和自由的实际展开。根据这种解释,以私有财产为实体和内核的应得权利并不包藏着某种压迫性因素,因而也不会在前提上存在“不应得”和“不平等”的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批评英国经济学家在这种解释中只是看到了事物的现象,而没有把握到事物的本质,即“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国民经济学没有向我们说明劳动和资本的分离以及资本和土地分离的原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马克思的这个批评是要告诉人们,私有财产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劳动与资本的关系,所以私有财产的运动并不是一种应得权利的实际展开过程,而是一个包含着劳动和资本及资本和土地的分离这一深刻社会矛盾的关系性在场。如果说这一关系性在场是隐存于权利和自由中的压迫性因素,那么资质、禀赋、抱负、贡献等非压迫性因素,实际只是在前者的统摄之下发生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应得的、平等的权利,既不符合“应得”的精神实质,也与平等的要求相去甚远。

马克思主要是在政治经济学的视域中,对基于“应得”的“平等的权利”作出前提性批判的。而我们知道,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全过程来看,《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也包括《论犹太人问题》)还处在理论准备和思想实验阶段。所以,马克思虽然在私有财产关系中发现了劳动和资本的分离这一社会经济矛盾,并由此看到了应得权利在前提上所存在的“不应得”和“不平等”问题,但他并没有清晰地揭示和说明这个问题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不过,随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逐步推进和深化,马克思在后来的著作尤其是《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透彻的分析和阐释。根据洛克以来应得权利论者的解释,应得原则之所以是一个平等原则,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作为这个原则的价值前提的“权利”和“自由”并未与社会化的权力要素纠缠在一起,而是完全从属于没有外部力量介入的纯粹个人。但在马克思看来,“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6页。。所以,权利和自由就不是纯粹个人所拥有的应得之物,而是以资本这种社会力量为中介而建立起来的东西。如果我们可由此笼统地认为,正是资本力量的介入,才使得洛克及斯密等人所讲的“应得权利”与应得原则及平等要求渐行渐远,那么进一步来看,这个情况的最终秘密恰恰也就隐藏在以自由为前提的“应得权利”当中。为什么?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这样指出:“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占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如果说马克思的这个指认是要挑明,工人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是资本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那么这个必要条件,实际是建立在所谓“应得权利”基础上的,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劳动力占有者要把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能力、自己人身的自由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根据应得权利观,工人拥有对自己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的所有权,不仅意味着其与资本家在劳动力买卖中所发生的是一种不包含任何压迫性因素的等价交换,而且进一步来看,也意味着工人得其工资、资本家得其利润都是各自权利和自由的具体实现,并无不平等的情况存在。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资本的实现过程既包括资本家和工人在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劳动力买卖环节,也包括资本家在生产领域利用劳动力来创造剩余价值,以及用剩余价值来购买新的劳动力继续投入生产的环节。单从第一个环节来看,不管是对于资本家还是对于工人,权利都可归结为应得的和平等的权利,因为他们彼此是作为法律上平等的人,遵从所有权规律和等价交换规律而在商品市场上发生关系的。可是,将后两个环节合并进来,情形则就截然相反,原因是在这两个环节中起支配作用的不再是所有权规律和等价交换规律,而是资本主义占有规律,即“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它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74页。。如果说马克思在这种分析中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在应得权利中为什么存在不应得的压迫性因素并由此走向“应得”和“平等”的反面,那么,马克思的这种分析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时期的一个重大不同,就在于利用应得权利的预设、前提和旨归,来论明应得权利之“不应得”和“不平等”的问题。直截了当地说,根据马克思的分析,正是因为工人作为法律上的自由人拥有对自己劳动力应得的所有权,才会发生其与资本家之间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为实质的雇佣劳动关系;而也正是因为这种雇佣劳动关系的发生,应得权利才在资本统治中成为了一种无论对工人阶级还是对资本家来说都不应得的权利。马克思的这个分析手法绝不意味着他向洛克、斯密等人所代表的自由主义的某种退让和妥协,而是意味着他是以一种更具有历史主义的眼光,本着一种更为辩证和科学的态度来批判资本主义现实的权利关系,并由此反拨自由主义的理论主张的。

以上就是马克思对基于“应得”的“平等的权利”的前提性批判,这一批判不仅充分表明马克思是支持权利平等观念的,而且充分表明他所支持的乃是一种实质性的而非形式性的权利平等观念。

三、马克思两个位阶的权利平等思想

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既是一种批判性的理论,也是一种建构性的理论。在权利平等问题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历史位阶上应得权利的前提性批判虽然让我们看到了前者的内容,但还不足以向我们展示后者的内容。毋宁说,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建构性内容,主要涉及到他对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两个历史位阶上“平等的权利”的理解和阐发。所以,要全面把握马克思的权利平等思想,就需要切实回到这两个历史位阶上来。

首先,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权利平等思想。

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马克思与恩格斯的这句话间接地告诉我们,虽然在资本主义历史位阶上,由于剥削关系和压迫性因素的现实存在,应得权利在前提上就已注定只是一种不应得和不平等的权利,但是在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被剥夺,即剥削关系和压迫性因素消除之后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应得权利却应当是理解社会分配和权利平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因为应得权利的直接价值前提就是“权利”和“自由”,如完全否定了应得权利的合理性,就容易使“权利”和“自由”本身蜕变为可边缘化的东西,进而既难以将权利平等证成为政治哲学的有效理论前提,也难以使权利平等落实为现实分配中的有效价值依据。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直截了当的论述: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页。毋庸置疑,马克思在这段论述中,就是根据应得原则来理解和说明社会分配及权利平等问题的,因为依他的想法,每一个生产者都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与其所耗费的劳动量相对等的消费资料。

不过,我们需要立即指出,就共产主义初级阶段而言,马克思虽然认同应得原则在社会分配中的基础性意义,但在思想意识深处,他并不认为这一原则就是理解权利平等问题的唯一合法性支点,而是认为应同时将结果不平等对权利平等所形成的实际制约(上文所述)纳入进来作整体性把握。换言之,马克思既要求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照应得原则来实施社会分配,也要求在考虑结果不平等对权利平等的制约基础上来限制应得原则。这个情况并不表明马克思的思想是相互矛盾的,而恰恰表明其思想的辩证性、全面性和深刻性。从政治哲学发展史来看,这个问题更是一目了然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知道,“自由”和“平等”在近代以来的政治哲学史上,通常被认定为是两个相互牵制、彼此对置的价值,所以,政治哲学家们在这两个价值之间,往往作出的是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要么站在“自由”的价值立场上,要么站在“平等”的价值立场上。洛克之后的应得权利论者,都是站在“自由”这个价值立场上来论定平等权利的,故而,其所论定的“平等权利”中的“平等”二字并非指涉一个独立价值,“自由”才是“平等权利”的落点、旨趣和价值内核。与此不同,马克思实质是在综合“自由”和“平等”这两大价值的基础上,来论定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平等权利的,因为以限制应得原则的方式来确立应得原则,既兼顾到了自由,也兼顾到了平等。马克思的这一做法不仅打破了将自由和平等这两个价值对立来看的僵化局面,而且也为理解权利平等开辟了一个综合性的理论视角,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受马克思的影响,后来的罗尔斯虽然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支持应得原则,但也是在综合自由和平等这两个价值的基础上,阐释权利平等并厘定正义原则的。罗尔斯综合式的研究既克服了洛克以降经典自由主义传统由于强调自由的价值而忽视平等价值的弊端,也克服了卢梭等人由于强调平等价值而对自由价值有所贬抑的弊端,成就了其在当代政治哲学史乃至整个政治哲学史中不可漠视和无法绕开的地位。由于历史背景、学术志趣、关注重点、叙述方式等方面的原因,马克思没有像他身后的罗尔斯那样构建一种一目了然的政治哲学话语体系,而是以相对隐晦的方式来阐述政治哲学问题和表达相关见解。所以,人们虽然很容易注意到罗尔斯的理论成就,但却很少挖掘马克思在政治哲学上的思想创见。而实际上,至少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权利平等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思想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性价值,对于我们理解当前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现实重大问题,也具有重要启示。

其次,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权利平等思想。

根据马克思的界定,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虽然都因为剥削关系的消灭而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历史位阶,但它们却并不可以合并在一起加以认识。因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标识人类社会发展终极目标的历史位阶,而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则就是向此目标过渡的历史位阶。马克思的这个界定告诉我们,既不能相当然地以其初级阶段的权利平等思想来概括其高级阶段的权利平等思想,也不能反过来,以其高级阶段的权利平等思想来同化其初级阶段的权利平等思想,它们之间的差异是不可不计的。那么,如何认识马克思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权利平等思想?

众所周知,政治哲学是一个由规范论所维系的学科方向,任何政治哲学理论都需要针对其研究对象来确立一个价值评判标准,并围绕此标准来构筑相关话语体系。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马克思政治哲学所关涉的最高历史位阶。马克思为这个历史位阶的政治哲学所确立起的价值标准,就是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根本旨趣、具有超越性特质的人性标准,用马克思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话来表述,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个人性标准看似与马克思的权利平等思想没有任何关系,但实则是通向马克思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权利平等思想的一座桥梁。因为道理很简单,人与人之间只有在拥有平等权利的条件下,才可能做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而在一部分人拥有特权、另一部分人不能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条件下,这个目标就无法实现。进而言之,如果说在这个人性标准中蕴含了一个“权利平等”的价值前提,那么这个价值前提与应得原则必然是相互排斥、难以兼容的。原因主要在于,如按资质、禀赋、抱负、贡献等应得要素来分配社会基本善品,那么如上所示,就会使人们在社会财富占有以及劳动分工上产生明显差异,而根据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旨趣的人性标准,生活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不能因为分工的制约和社会财富占有上的多寡而影响自己自由个性的发展。由此而论,马克思借助于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来反向质询应得权利的做法,既是要求通过综合“自由”价值与“平等”价值来界定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权利平等问题,也是要求基于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旨趣的人性标准来批评应得权利的不平等性。对于后者,马克思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给予过直截了当的说明:“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则应当——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637-638页。如果说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这段说明性文字中,亦是从分配结果不平等的角度来对应得权利提出了反拨,那么,这种反拨无疑就是建立在以人的自我实现为旨趣的人性标准上的,因为以“按需分配”来取代“按能力计报酬”,反映的是“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而非其他信念。

进而言之,需要重视的问题是,自古希腊以来,就存在一个理想性政治哲学与现实性政治哲学相分殊的问题。比如,柏拉图在德性、目的、卓越的基点上,通过构筑理想国而发展的政治哲学,就是理想性政治哲学。而近代之后,霍布斯、洛克、罗尔斯及诺齐克等人在权利、自由、平等的基点上,通过探讨社会分配和法律制度安排等问题而发展的政治哲学,则就是现实性政治哲学。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也包括一个理想性维度和一个现实性维度,其所厘定的上述人性标准就对应着前者。人们通常是在现实性层面上,在类似于罗尔斯、诺齐克等的意义上来理解权利平等问题的,一般不会上升到理想性维度。但这恰恰透射出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研究的一个重大思想缺陷。如果说理想性政治哲学具有形而上的思想祈向和终极价值意味,那么,近代以来的现实性政治哲学则趋向于消解这种思想祈向和终极价值。马克思的深刻之处在于,他并没有像康德界划现象与物自体那样,将政治哲学的理想性维度和现实性维度严格界分开来,而是会站在理想性维度上来审视和思考现实性维度上的问题。这一点启示我们,上述具有超越性特质的人性标准虽然看上去遥不可及,但它却能够充当现实性政治的思想样本,有助于我们从更高的思想界面,来思考从现实性层面所凸显出来的权利平等及其他政治哲学问题。

综上所述,马克思虽然对“平等的权利”进行过质疑、反拨与批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由此消解了“权利平等”这个政治哲学的理论前提,相反,他不仅始终如一地执守这个理论前提,而且还从不同的历史位阶和不同的理论层面,阐发和构建了既能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开展对话、又比后者更具有思辨张力的权利平等思想。

(责任编辑:周文升)

2016-09-06

李佃来,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首届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理论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5AZD030)、湖北省教育厅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4zd004)的阶段性成果。

A811.1

A

1003-4145[2016]11-0005-07

主持人语:当代政治哲学是随着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而走向复兴的,所以,人们往往把正义问题命定为政治哲学的首要和最根本问题,似乎只有围绕这个问题开展研究,我们才有资格进入政治哲学的问题域。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史却告诉我们,平等问题是一个比正义问题更基本和更具体的问题。比如,近代以来遵从不同学思传统而形成的政治哲学流派,如功利主义、平等的自由主义、自由至上主义(或自由意志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文化多元主义以及女权主义等等,实际都在某种意义上提出了平等的价值要求和理论主张。如罗尔斯提出了社会基本善品分配上的平等要求,德沃金提出了资源占有上的平等要求,诺齐克提出了权利和自由上的平等主张,如此等等。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传统中,“平等”也是一个至关重要乃至不可绕开的问题,因为马克思及其后继者们,几乎都是在“平等”的价值基点上对资本主义展开各种批判的,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重大分野,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由于对平等问题的不同关注而发生的。在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的发展中,马克思与柯亨分别代表了一前一后的两个最重要节点。就马克思而言,他虽然没有专门围绕“平等”而展开周密细致的学术讨论,但他在不同理论层面,就资本主义、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三个历史位阶上的权利平等问题所进行的立体式探讨,以及对近代以来资本逻辑下的平等悖论所给予的辩证分析,却阐发了一种丰富而深刻、对于我们今天研究平等及其他相关政治哲学问题富有启发的平等思想。就柯亨来讲,他作为20世纪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家,其尤为突出的贡献在于灵活运用分析的方法,深刻揭示和批驳了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平等的自由主义以及以诺齐克和斯坦纳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在平等问题上的重大疏漏与缺陷,并由此对社会主义平等理论予以了系统的阐释、辩护与发展。基于这种学术审理与判断,我们在本期特别选取“马克思的权利平等思想”、“资本逻辑下的平等悖论”以及“柯亨对平等的自由主义的理论批判”这三个论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推动马克思主义平等理论及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并由此切近或植入当代规范性政治哲学的理论视域,促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西方主流政治哲学开展实质性的学术对话与思想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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