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 勃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1)
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理论及其当代价值
秦勃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1)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揭露了土地私有的土地产权制度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根源之一,他们明确反对土地私有化,主张实施土地国有化的土地纲领。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产权理论”“土地国有化理论”和“关于东方土地问题的理论”,对我国从实际出发,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土地问题,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决抵制土地私有化,重视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土地理论;土地国有化;无产阶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在新时期解决我国土地问题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梳理和总结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理论对于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关于土地方面的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产权理论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所坚持的是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论。早在19世纪中叶,马克思就对产权理论有过关注,他从公有产权的视域考察了资本主义之前的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原始社会的公有产权。在他的著作《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马克思认为,原始社会的公有产权是自然形成的,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原始公社作为一个比较原始的“天然共同体”,所表现出来的土地产权必然带有“公有性”。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土地公有产权理论中关于公有产权起源的重要思想,它集中体现了原始社会以土地公有为核心的财产存在状态,也展现了原始社会形态中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当然,土地所有权除了表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外,还表现了人与社会的关系,换言之,人与社会的关系(包括所有制)的变化也会导致土地产权发生变化,这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1]177作为一个历史范畴的土地产权必然会随着所有制的改变而改变,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会体现出不同社会制度下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他认为:“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1]178当原始社会瓦解,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私有产权也就应运而生。这时,具有独立经济意义的社会组织——家庭逐渐取代了以自然共同体为特征的原始公社,家庭对土地也渐渐具有了占有权和使用权。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对家庭、私有制和私有产权的起源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恩格斯认为,人类原始状态的家庭发展三阶段(即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和对偶家庭)是一个递进发展的趋势,普那路亚家庭(又称“伙婚制”“伙婚家庭”“族外群婚”)比血缘家庭要进步,对偶家庭比普那路亚家庭要进步;最后发展到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比对偶家庭要进步。这都是家庭在发展过程中的不断进步,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性,这种进步主要缘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妇女性观念的解放。家庭模式的变化、个人财富的集中等因素导致了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包含着产权关系。最初,财产权利由简单的氏族公有转变为氏族首领的私有,恩格斯把这种的“私有财产”(如畜群)称为“一家之长的特殊财产”,这是私有财产产生的最初形态。马克思认为财产权利的基本要义表明,作为财产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财产所拥有的这种归属权是通过竞争性和排他性的行为所确定的一种财产关系或财产权利,“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2]491。
马克思还通过对财产权利中所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考察揭示了私有财产的经济性权利,“私有财产的关系是劳动、资本以及二者的关系”[3]。在这里,马克思对私有财产关系的考察依然没有脱离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最终表现为所有制关系,马克思实际上已经揭示了一定的产权由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本质的属性。此外,马克思对产权权能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其鸿篇巨著《资本论》中,马克思详细地研究了“资本的所有权”、“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资本支配权即“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资本“对企业主收入的要求权”、资本的经营管理权即“管理劳动”或“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及“监督的指挥的劳动”等[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产权权能的分析也是十分深刻的,他阐释了私有制下产权的基本权能(如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和管理权等)以及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这些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土地产权理论的基础,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在探索解决土地问题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国有化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客观规律可循的,从人类社会发展趋势来看,必然是通过消灭资产阶级的统治,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论证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推动力量,人类历史上几种不同的所有制是呈递进的方式发展的,到共产主义社会必然是要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当然也就包括消灭土地私有制。关于土地私有制,马克思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对其进行了批判,资本家“总是把土地的买卖中的卑鄙行为同土地私有权的买卖中包含的那些完全合理的、在私有制范围内必然的和所期望的后果混为一谈”[5]260。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小土地所有制是一种落后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尽管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一些国家籍以分配小块土地给农民,以此解决农民问题,消灭了封建制度,但这并不代表小土地所有制是科学的。马克思在分析小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时指出:“人口的最大多数生活在农村;占统治地位的,不是社会劳动,而是孤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再生产及其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的多样化和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条件。”[2]918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小土地所有制有天然的弊端,也终将被大土地所有制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消灭。当然,这并不表示大土地所有制就是合理的土地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指出:“如果说小土地所有制创造出了一个未开化的阶级,它半处于社会之外,并且兼有原始社会形态的一切粗野性以及文明国家的一切痛苦和穷困,那末,大土地所有制就在劳动力的天然能力躲藏的最后领域,在劳动力作为更新民族生活力的后备力量贮存起来的最后领域,即在农村本身中,破坏了劳动力。”[2]919所以,“大土地所有制是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进行剥夺的前提和条件”[2]929。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无产阶级利用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并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所采取的10条措施,其中,第1条就是“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6]。这说明在共产党的行动纲领中,消灭土地私有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至于消灭土地私有制后的土地归属,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化。马克思土地国有化的思想集中体现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文章首先开宗明义地指出,作为一切财富原始源泉的土地(马克思称“地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5]127。由此可见,土地问题对于工人阶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马克思对土地问题十分重视。马克思批驳了资产阶级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用所谓的“天然权利”来掩盖掠夺的原始事实,他们所维护的必然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马克思称“掠夺者”)获得那些原始权利的手段主要是暴力,他们认为这种通过暴力获得的原始权利最好用硬性规定的法律来保护,资产阶级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就是充当这些掠夺者的“走卒”,他们为掠夺者摇旗呐喊,宣称这种法律所具有的合法性和权威性。马克思显然对此不屑一顾,他说:“如果说掠夺曾为少数人造成了天然权利,那么多数人只须聚集足够的力量,便能获得把失去的一切重新夺回的天然权利。如果土地私有确实以这种公认为依据,那么,一旦社会的大多数人认为这毫无道理,显然就应当被取消。”[5]127这里,马克思以一种非常简单的逻辑推理揭示了掠夺者占有土地的非法性,从“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关系上也可见,所谓的“天然权利”只不过是维护了社会中少数人的利益,而多数人有可能、也有能力“夺回天然权利”和“取消公认”。关于实行土地国有化的必然性,马克思认为是由于“社会的迫切需要”。这种“社会的迫切需要”包括“社会的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这些因素“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在农业中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以及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的种种情况,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这是关于所有权的任何言论都阻挡不了的”[5]127。当然,马克思认为,“社会的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和集中”迫使资本主义农场主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采用集体的和有组织的劳动、利用机器和其他发明)只是“正在”使土地国有化“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真正使土地国有化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的条件是另外两个:“一方面,居民的需要在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农产品的价格不断上涨,这就不容争辩地证明,土地国有化已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5]128马克思分析了居民的需要不断增长和农产品价格不断上涨的原因,那就是“一小撮人”按照自己的私人利益来调节生产或者无知地消耗地力。马克思认为只有采用全国规模的耕作才能有力地推动生产,这也是实行土地国有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他说:“一旦土地的耕作由国家控制,为国家谋利益,农产品自然就不可能因个别人滥用地力而减少。”[5]128马克思认为农民所有制是土地国有化最大的障碍,他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化,将英国与法国进行了比较,认为法国的农民所有制比英国的大地主所有制离土地国有化要“远得多”,法国农民陷入了同产业工人阶级相对立的“极可悲的境地”。他说:“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政权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并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个人或工人合作社,这只会造成他们之间的残酷竞争,促使‘地租’上涨,反而使那些靠生产者为生的土地占有者更有利可图。”[5]129因此,应该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实行土地国有化。“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5]129马克思还展示了一幅实行土地国有化以后的图景:“阶级差别和各种特权才会随着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同消失。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与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之,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渐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5]129-130
自1870年代以来,恩格斯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企业国有化现象进行了研究,其研究切入点主要从生产社会化与国有化的关系入手,探讨了国有化的产生、特征以及趋势等内容。在《反杜林论中》中,恩格斯写道:“要求承认生产力的社会本性的这种日益增长的压力,迫使资本家阶级本身在资本关系内部可能的限度内,越来越把生产力当作社会生产力看待。”[7]405这说明恩格斯认为社会化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需要国有化,“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有或者没有托拉斯,资本主义社会的正式代表——国家终究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7]406。关于土地国有化,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无产阶级夺取资产阶级全部资本的行动纲领第1条也表达了“剥夺地产”“地租用于国家支出”的思想。1848年,恩格斯在《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中所列出的第7条“各邦君主的领地和其他封建地产,一切矿山、矿井等等,全部归国家所有”,第8条“宣布农民的抵押地归国家所有”,第9条“在通行租佃制的地区,地租或租金作为赋税交纳给国家”[8]202,对德国土地国有化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这些措施中蕴含着恩格斯土地国有化的思想。与马克思一样,恩格斯是反对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对以小块土地所有制为特征的小农经济也是持批判的态度,他曾经深刻地指出:“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8]486几乎与马克思批判巴枯宁保留小土地所有制的做法一样,恩格斯在1894年批判了当时法国工人党土地纲领中关于保护小农所有制的内容,并且提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对小农改造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8]498此外,恩格斯还指出公共占有的重要性,他说:“社会主义的利益决不在于维护个人占有,而是在于排除它,因为凡是个人占有还存在的地方,公共占有就成为不可能。”[8]490恩格斯关于土地国有化的思想,在许多内容上与马克思有着一致的表述,对其他马克思主义者有着指导的作用,如考茨基后来在一部著名的经济学著作《土地问题》中就继承和发挥了恩格斯的一些观点。
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东方土地问题的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对印度、俄国、中国、土耳其等政治经济落后于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东方国家的土地问题进行过比较细致的考察和研究,认为东方土地问题所具有的特征与当时已经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些西方国家的土地问题不同。英、法等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籍以分配小块土地给农民,解决了农民问题,消灭了封建制度,而在许多东方国家,农民仍然占国家总人口的绝大多数,东方农民几乎没有像西方农民那样拥有小块土地。马克思在1850年代刚把研究视野转向东方社会的时候,认为东方社会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在评价老弗朗斯瓦·贝尔尼埃的《大莫卧儿等国游记》的有关内容时,马克思指出:“贝尔尼埃完全正确地看到,东方(他指的是土耳其、波斯、印度斯坦)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9]这可以理解为是马克思研究东方土地问题时对东方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早期认识。马克思最初认为东方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观点与当时的东方社会历史背景不无关系。在他接触有关东方社会的一些材料时,了解到东方社会一个非常重要的共同体——村社在整个农村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中,马克思着重考察了印度的农村公社制度,认为“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10]。农民在村社中不拥有土地私有权,国家是最大或者唯一的土地所有者,马克思认为这种土地公有制是东方社会专制制度的基础,他说:“各个公社相互间这种完全隔绝的状态,在全国造成虽然相同但绝非共同的利益,这就是东方专制制度的自然形成的基础。”[5]280马克思通过考察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的土地制度开始了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更深入的研究,他把亚细亚生产方式视为既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向次生态过渡的阶段,马克思指出:“农业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7]478这是马克思在《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中的一个重要观点,他认为亚细亚在由“原生的社会形态”向“次生的社会形态”过渡的过程中生产方式比较稳定,变化很小,在历史上没有形成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也就是在这篇文章的摘要中,马克思其实已经看到印度从原始公社走向瓦解后,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土地关系。客观地来讲,这个思想的转变是受到了柯瓦列夫斯基的影响,柯氏对印度土地制度的全面深入研究使马克思自1870年代后对东方国家土地问题的看法发生了转变,他逐渐肯定了东方社会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有私有制的因素存在,在《人类学笔记》中,马克思就多次提到在印度存在私人拥有土地的情形。后来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马克思也阐述了这一观点,他说:“在公社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已经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可是远在引入农业以前,共有的房屋曾是早先各种公社的物质基础之一。”[7]460由此,马克思得出了东方社会土地所有制关系具有特殊的公私二重性这一重要结论。因为东方社会所具有的村社传统,这种土地所有制的二重性必然是建立在农村公社(马克思称“农业公社”)的二重性基础之上,马克思认为东方社会农村公社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就是农村公社所固有的二重性所赋予的,“因为,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7]460。在对俄国的考察中,马克思重点分析了俄国的农村公社,认为“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惟一的国家”[7]461,足以证明俄国村社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这同样缘于俄国村社所具有的二重性。正是由于俄国村社具有的二重性,加之当时俄国农村公社和资本主义生产同处于一个时代,比其他已经处于资本主义制度压迫下的国家拥有更优越的因素,所以马克思提出俄国可能在特定的国际环境中跨越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就是马克思东方社会理论中著名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
恩格斯关于俄国土地问题的思想集中体现在其1875年写的《论俄国的社会问题》中,这也是恩格斯论述俄国社会问题的第1篇文章,马克思和列宁都对该文给予了极高的评价,马克思用了“最重要的”修饰词、列宁用了“价值极大的”修饰词来评价它。在《论俄国的社会问题》中,恩格斯从探讨特卡乔夫的观点入手,重点就特卡乔夫认为俄国是个绝不代表任何阶层的利益的、“悬在空中的国家”的论点进行了批驳,对1861年改革后俄国的经济、社会问题以及俄国革命发展前景进行了研究。恩格斯认为,1861年改革后的俄国村社在农村社会中的地位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俄国传统的土地公有制被打破,农村土地所有制已经包含私有的成分,但是农民所占的份地依然少得可怜,他通过列举一组翔实而又触目惊心的数字说明了在俄国欧洲部分的15 000个贵族占有几乎和所有农民一样多的土地,贵族人均占有3300俄亩土地,而农民人均占有的土地根本不能与贵族同日而语。哪怕是这样,农民还要缴纳繁重的土地税:“农民为自己这一半土地一年交纳19 500万卢布的土地税,而贵族则只交纳1300万!”[5]274这充分说明当时俄国贵族占地多、交税少,俄国农民占地少、交税多。此外,在土地重分时,国家还从农民手中夺走了大部分最好的土地,并将这些土地转交给贵族,使“农民不得不为了自己最坏的土地向贵族按最好的土地付地价。农民——其大多数——在赎买以后,陷入了极其贫困的、完全无法忍受的状况。他们不仅被夺去了他们大部分的和最好的土地,因而甚至在帝国富饶的地区,农民的份地——按俄国的耕作条件说——都小得无法赖以糊口”[5]274。农民不但要交付赎金和赎金的利息,还要交纳捐税,不但受到来自国家的盘剥,还要受到高利贷者和富农的压榨,以至于恩格斯认为没有一个别的国家像俄国这样,资本主义的寄生性罗网覆盖和缠绕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群众。俄国农民的悲惨处境不可能长久这样继续下去,正因为如此,俄国革命在所难免,恩格斯说:“俄国无疑是处在革命的前夜。”[5]284
四马克思恩格斯土地理论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理论在形成的过程中既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问题实际出发,又兼顾了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东方其他国家的具体情况,具有广泛性和普适性的特质,为各国无产阶级处理土地问题以及正确对待农民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想遵循。时至今日,马克思恩格斯土地理论的诸多立场、观点、方法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一)从实际国情出发,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土地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理论从来不是禁锢的思想和僵化的教条,哪怕是在他们考察资本主义土地问题的时候也区分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状况,区分了西方国家和东方国家不同的土地制度。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的土地理论是发展的理论,它既回应了当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诸多土地问题,同时又不断地指导着随着时代发展而出现的新的土地问题。中国共产党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土地观切实有效地解决中国的土地问题,从“耕者有其田”的素朴土地观,到“大包干”的灵活土地经营制度,再到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化大生产条件的“土地流转”政策,都体现了党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不同时期的土地问题,并通过适时的土地政策调整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合法土地权益,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的精神,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二)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坚决抵制土地私有化
土地私有是资本主义土地制度的具体表现,早在19世纪初期马克思、恩格斯就对资产阶级私人占有土地的状况进行过深入的调查和尖锐的批判,他们认为土地私有制是资产阶级无偿占有无产阶级劳动成果的重要根源,必须打破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化。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土地产权理论,在十月革取得胜利之初,苏维埃政权所颁布的“土地法令”中就明确提出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实行全民的、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将地主的、一切皇族的、寺院和教会的土地一律无偿地交给全体劳动者使用。中国共产党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都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土地观,坚决实行土地国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实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农民所拥有的是土地经营权,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的,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地矛盾也随之不断凸显,面对“三农问题”的出现,社会上出现了一种不同的声音,认为其症结就在土地问题,要真正解决我国的“三农问题”就要是像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一样实行土地私有制。这种观点和主张是错误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引起充分重视和高度警惕。
(三)重视农民主体地位,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农民主体性作用的发挥,他们认为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重要同盟,赋予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主体性的重要思想,将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在坚持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不断探索灵活的土地政策,即实行必要的改革。近年来,中央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和改革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权属和土地流转的政策法律。无论是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还是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调整,都是在充分重视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推行的。尽管在农民土地经营模式上有一些调整,但是这并没有损害农民的利益,相反,通过这些具体的土地政策的实行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10.
[4]洪名勇.马克思土地产权制度理论研究:兼论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65.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256.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14.
(责任编校:舒阳晔)
[收稿日期]2016-03-03.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列宁党内民主思想研究”(11B05)。
[作者简介]秦勃(1979—),男,湖南郴州人,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思想史。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0712(2016)03-0006-06
On Marx and Engels′s Theories of Land and Their Value in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QINBo
(Party School of CPC Hu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Changsha 410001, China)
Abstract:Marx and Engels regarded the private ownership of land as a major reason for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proletariat by the Bourgeoisie. Therefore, they objected to land privatization and supported its nationalization. Marx and Engels′s theories of land property, land nationalization, and land management in the oriental world, were of great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China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land for the sak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o stick to land collective ownership, to resist determinedly land privatization, to value the dominant status of peasants, and to safeguard their land right and interests.
Key words:Marx; Engels; theories of land; land nationalization; the proletari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