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地区郑韩墓葬研究述评

2016-03-06 05:57王鸿驰
关键词:战国陶器墓葬

王鸿驰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郑州地区郑韩墓葬研究述评

王鸿驰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郑州地区是东周时期郑韩两国的中心地带,自1923年郑公大墓被发现以来,已在郑州地区发掘近7000座郑韩墓葬。根据已发表的考古材料,学界不但基本上建立了郑韩两国墓葬的分期与年代框架,而且在墓葬形制、棺椁制度、器用制度、墓葬等级、墓地结构、墓葬国别与族别以及文化因素研究等方面,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更好地推动郑韩墓葬研究,今后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努力:一是在分期和断代上,继续探索新的理念和方法;二是在器物组合研究方面,应转变思路,扩大研究领域;三是通过墓葬特征及墓地结构等因素的分析,深入开展郑、韩两国人群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的研究。

郑韩;墓葬制度;墓地结构;郑州地区;述评

郑州地区是东周时期郑韩两国的中心地带。自1923年郑公大墓发现至今[1],90多年来已在郑州地区发掘郑韩墓葬近7000座,遍布郑韩故城、郑州市区、荥阳市、登封市及周边地区,为研究郑、韩两国墓葬制度及社会文化提供了丰富的实物材料。

截至目前,已发表的郑韩墓葬考古材料主要有郑州市二里岗、岗杜、碧沙岗、郑州纺织机械厂、化工部地质勘探总院、河南省邮电器材公司、加气混凝土厂、市政工程总公司、南阳路家世界购物广场、湖光新苑小区、普罗旺世小区、高新区电厂路、白庄、清华紫光园小区等;新郑市李家楼、烈江坡—蔡庄—大高庄墓地、李马墓地、河李村、赵庄、唐户、郑韩路、铁岭、许岗、金城路、郑国祭祀遗址、胡庄、兴弘花园与热电厂、西亚斯等;荥阳市凤凰台、登封市告成镇、巩义仓西村、禹县白沙等。此外,还有一些材料未予发表,包括郑州市小双桥、裕宏花园小区、西绕城高速、城李、朱寨、洼刘锅炉厂,新郑市周庄、张龙庄、郑州东赵等东周墓地。

根据已发表的材料,学界对郑韩墓葬的分期断代、墓葬形制、棺椁制度、器用制度、墓葬等级、墓地结构以及人群的国、族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分期断代研究

已发掘的郑、韩两国国君墓仅有李家楼郑公大墓、金城路大墓和胡庄韩王陵三处,其中关于李家楼郑公大墓,王国维[2]、容庚[3]、郭宝钧[4]、李学勤[5]、高明[6]、朱凤瀚[7]、彭裕商[8]、杨文胜[9]等先生,推断为春秋中期偏晚;郭沫若[10]、陈梦家[11]、孙次舟[12]等三位先生则有属于春秋早期、春秋晚期和战国时期等三种不同意见。金城路大墓和胡庄韩王陵,发掘者分别判断为春秋中期和战国末年。

《郑州碧沙岗发掘简报》根据随葬品组合,将其墓地所出陶器分为三组:鬲、盂、豆、罐组合,双罍配单件鼎、盘、匜、舟、杯组合,在器形上以鼎代鬲、以尊或壶代罐、以盖豆代浅盘豆的组合,认为三组具有早晚关系,且南北向、直肢葬的墓早于东西向、屈肢葬的墓[13]。《郑州二里岗》对所发掘的陶器分为以“鼎、豆、壶”“鼎、盒、壶”及“合碗、壶或尊”为主的三大类组合,指出二里岗墓地的年代由战国早期到战国晚期,甚至可能到西汉初。报告认为郑州地区在战国晚期已出现空心砖墓[14]。叶小燕先生把中原战国墓的随葬陶器分为四组:“鼎、豆、壶”属于战国早期;“鼎、豆、壶、盘、匜、细把豆”相当于战国中期前段;“鼎、豆、壶、盘、匜、细把豆、小壶、鸟柱盆、桶形器”的年代从战国中期后段到战国晚期;“鼎、盒、壶”约在战国晚期至西汉初。她认为豆的演变规律最为清晰,豆盘逐渐变浅,豆把座逐渐变矮向圏足发展,最后演变为盒,而鼎和壶的形制各地差异较大[15]。张辛先生将郑州地区东周墓分为7组,并根据随葬品组合等因素,探讨了每组墓葬的绝对年代[16]。王震先生把郑韩墓葬分为六期十一段,认为鬲、盂、豆、罐等日用陶器消失于战国中期早段,鼎、罍、敦等仿铜陶礼器出现于春秋中期晚段,而鼎、盖豆、壶类仿铜陶礼器则出现于战国早期晚段,他还探讨了铜器墓与陶器墓在时间上的对应关系[17]。可以看出,随着材料的不断积累与学界的不断努力,郑韩墓葬的分期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

二、墓葬形制研究

郑韩国君墓一般为南北向双墓道大墓,面积和体积庞大,有覆斗状封土。其他墓葬以长方形竖穴土坑墓为主,战国晚期还出现了少量的土洞墓和空心砖墓。《郑州岗杜附近古墓葬发掘简报》认为从战国初年到汉代中期,郑州岗杜附近墓葬的形制经历了竖穴土坑、竖穴空心砖圹、宽大竖穴墓道土洞墓室、土洞空心砖墓室、狭长土洞墓等发展阶段[18]。叶小燕先生根据中原地区战国墓的墓坑规模,将竖穴土坑墓分为三类:第一类墓口长4.6米以上,多积石积碳或积沙;第二类墓口长3-4.6米;第三类墓口在3米以下,该类墓多有壁龛。王震先生根据有无砖瓦结构将土坑竖穴墓和洞室墓各分为两型,又依有无腰坑、壁龛、边箱、二层台等结构分出了数个亚型。王志友先生详细论述了腰坑的源流和功用演变,认为郑韩墓葬发现的大量身下葬物情况是腰坑的最后发展阶段[19]。

三、棺椁制度研究

周代墓葬中的棺椁重数体现了墓主的等级差别,但先秦文献对棺椁制度的记载比较简略,学者在理解上也存在分歧,考古发现的墓葬棺椁情况与文献记载也有较大差别。据考古发现,郑公大墓的棺椁重数不详,金城路大墓为重棺三椁,胡庄韩王陵夫妇墓均为二棺二椁。李玉洁先生认为棺椁制度并不产生于西周初年,而是在战国末期才出现,至西汉时形成定制[20]。叶小燕先生指出高等级贵族墓多为一椁重棺或一椁一棺,一般贵族的中型墓以一椁一棺为主,小型贫民墓多数为一棺或一椁一棺。赵化成先生认为,“天子棺椁七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分别对应于“三椁四棺”“二椁三棺”“一椁二棺”“一椁一棺”,棺椁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西周至春秋的滥觞期、春秋中期至战国早期的形成期、战国中晚期的僭越与破坏期和西汉时的损益与衰亡期等四个发展阶段[21]。王震先生对郑韩墓的棺椁重数做了量化分析,指出仅韩王陵2号墓为重棺重椁,其他墓葬中一椁两棺最少,仅占0.7%,一椁一棺占30%,单棺或单椁占2/3左右。周剑先生认为郑国一般贵族墓葬棺椁不超过三重,韩国后期僭越趋势明显,棺椁重数不能准确反映墓葬等级[22]。此外,在北方地区,由于土壤环境等原因,中小型墓葬棺椁保存状况较差,这对我们准确判断棺椁数量,进而探讨棺椁制度造成了很大障碍。

四、器用制度研究

器用制度包括随葬品的种类、组合以及摆放位置等。大中型墓葬往往随葬有铜礼器、陶礼器、车马器以及其他质地器物,小型墓一般随葬陶器或其他小件,还有一些墓无任何随葬品。国君级大墓随葬品丰富,如李家楼大墓,出土有102件青铜器,有容器、乐器等。目前学界关于陶器组合的分类,大体上有三种做法。一是根据性质划分为实用器和明器,如《郑州碧沙岗发掘简报》将鬲、盂、豆、罐等分为实用器和专供随葬的明器,把鼎、罍、盘、匜、舟等称作仿铜陶器;又如《郑州二里岗》把大部分火候较低、制作粗糙的陶器称为明器,将部分火候较高、陶质较好的陶器称为实用器。二是根据具体用途分为炊器、食器、水器、盥器和酒器等,如《洛阳中州路(西工段)》按照陶器功用分为四类,即鬲、鼎、甑、釜为炊器,盆、簋、豆、盒为饭器,罐、壶、杯、缸为水器,盘、匜为盥器[23];陈公柔先生则分为烹饪器、盛置器和水器等三类,烹饪器包括鼎、鬲;盛置器又分为盛酒器和饭器,前者包括尊、壶、罍、罐,后者包括豆、盂、钵、瓿、敦等;水器也称盥器,包括盘、匜、杯[24];张辛先生按功用分为炊器、食器、水器、盥器、酒器、杂器等六类,盥器增加了鉴、鸟柱盘、桶形器和部分碗,酒器包括舟、杯、高足小壶、小壶、鸭尊、盉、觯,杂器为其新增加的器类,包括奁、簠形器、斗、勺、案等。三是依仿制的器类划分为日用陶器和仿铜陶礼器两类。如王震先生将鬲、盂、喇叭形柄无盖豆、高领罐、釜、盒(合碗)及碗视为日用陶器,将鼎、盖豆、高柄浅盘豆、壶、盘、匜、敦、罍和舟作为仿铜陶礼器。在青铜器的器用制度研究方面,俞伟超和高明[25]、林沄[26](P12-23)、张闻捷[27](P131-162)、梁云[28](P49-59)等先生对用鼎制度做了深入探讨;容庚[3]、郭宝钧[4]、马承源[29]、朱凤瀚[7]、路国权[30]等先生对青铜器的组合、分类、功用、谱系等进行了综合研究。吴晓筠先生分析了车马埋葬形态、车马器的埋藏方法及区位因素,通过铜车马器的分期和断代总结了先秦时期车马埋葬的主要演变阶段与特征[31]。赵海洲先生对车马祭祀的对象、处理方式、祭品组合、祭祀源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32]。曹军先生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了车器、马器的数量与组合关系及相关社会问题[33]。李成[34]、李志鹏[35]等先生也做过相关研究。

五、墓葬等级研究

墓葬等级是墓葬形制、棺椁制度、器用制度等墓葬特征的综合反映,墓葬等级往往与墓葬大小、棺椁重数和随葬品种类及多寡成正比。叶小燕先生将中原地区战国墓分为三个等级:大型墓墓口较大、形制复杂,一般为多重棺椁,随葬铜礼器、乐器等,墓主为上层贵族;中型墓葬具多为一棺一椁,以随葬仿铜陶礼器为主,系一般贵族墓;小型墓葬具简单,随葬品较少,为一般贫民墓。印群先生依照墓室面积和墓道情况,将中原地区东周墓分为四个等级,即双墓道“中”字形大墓、单墓道“甲”字形大墓和墓口在10m2以上的大型土坑墓、墓口在4-10m2的中型土坑墓、墓口小于4m2的小型土坑墓[36]。滕铭予、张亮二先生根据铜器墓的用鼎状况及鼎的组合形式,把中原地区墓葬分为9组,并综合考量各墓葬的墓室面积、棺椁重数、青铜礼器数量和组合、车马(器)随葬、乐器、玉器等诸多因素,合并为三类[37]。张亮先生依据礼器的有无及其类别,将郑韩墓葬分为铜礼器墓、仿铜陶礼器墓和非礼器墓等三类,三类等级的划分与叶小燕先生观点相同[38]。

六、墓地结构研究

墓地结构一般包括墓地与居址关系、墓地与墓地关系、墓葬空间分布关系等。在郑韩墓地结构研究方面,叶小燕、胡进驻、周剑等先生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开拓。叶小燕先生认为郑韩墓地多分布在居址附近的高地上,墓葬分布整齐有序,朝向有规律,是应有周密的安排和管理的宗族墓地。她指出在墓地中经常发现多座墓聚葬一方,有主有次,排列有序,墓主之间可能具有家族关系,这种方式开启了汉代家族墓地的先河。她还考察了墓地中的并穴合葬和同穴合葬墓的情况。胡进驻先生指出郑遗民墓地在居址之东,墓穴排列以墓主头向为尊,车马坑中车、马的摆放方向是古人思想意识中死者灵魂行进的方向[39]。周剑先生则发现郑国沿袭了西周时期的集中公墓制和邦墓的形式,高级贵族墓分布于城内,中小型墓葬城内外均有分布;韩王陵分布于城外,具有独立陵园,而中小型墓则城内外均有分布。

七、国别、族别研究

近年来通过墓葬特征探讨墓主的国别和族别的研究也逐渐引起了学者们的重视。张辛先生根据随葬品组合和其他墓葬特征,将郑州地区的7组东周墓归属于郐、郑、韩、秦等四大文化系统。王震先生分析了郑韩墓葬中的赵国、魏国、吴国、楚文化及北方文化因素。

综上所述,通过学界的共同努力,在郑韩墓葬研究方面,不但建立起了墓葬的分期与年代框架,而且对墓葬制度、棺椁制度、器用制度、墓葬等级、墓地结构、墓葬国别与族别以及文化因素等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以后开展郑、韩两国的人群、文化与社会组织结构等问题的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审视上述已有研究成果,我们认为,为更好地推动郑韩墓葬研究,今后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继续努力。

第一,在分期和断代上,继续探索新的理念和方法。学界在断代时多将春秋、战国各均分为早中晚三期,每期约100年,使陶器分期与年代分期相对应,认为“鬲、盂、豆、罐”流行于春秋时期,消失于战国中期早段,“鼎、豆、壶”约在战国早期,“鼎、豆、壶、盘、匜、细把豆”相当于战国中期,“鼎、盒、壶”和“壶、合碗”流行于战国晚期至西汉初年。春秋战国的分界也有五种观点,即前481年、前475年、前468年、前453年及前403年,各家所分春秋和战国的早、中、晚等三期年代与跨度各不相同[40]。陶器分期往往是其逻辑发展序列,缺少文字材料验证,尤其缺少与同期铜器墓的比对,加之坚持不同年代分期的学者对陶器绝对年代的认识不同,致使陶器分期与绝对年代的对应很不一致。因此,无法从时间段上准确辨识郑国或韩国墓葬,给研究造成不便。在分期研究中还存在着将文化因素的“组”和分期中“组”的概念相混淆,较少使用典型单位进行随葬品形制分析,没有全面把握某些器类之间相似的时代风格和演变规律,以及对分期结果也没有利用充足的材料加以验证等现象。在判断绝对年代时,缺少陶器墓与铜器墓及居址中的陶器对比,大多是将所发掘墓葬的陶器与其他墓地的陶器相对比,把形制和组合相近的墓葬视为同期。这些做法都会影响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郑韩墓葬分期和断代的研究,仍需要加强理念和方法的创新。

第二,在器物组合研究方面,应转变思路,扩大研究领域。现有郑韩墓葬研究中,除了随葬品形制分析,主要是进行组合分类研究。在分类时,或者以“鼎”“鬲”为核心进行组合分类;或者列举器物组合,再合为大类;也有根据器物功用进行组合划分,如分为“鬲+盛置器”组合、“鼎+盛置器+水器”组合等,这些研究多停留在对器物组合现象的总结层面。如果我们拓宽视野,则可以通过综合考察器物组合、陈器位置、墓葬形制、葬俗特征、墓位关系等因素,归纳随葬品组合中的规律性现象,研究器用制度所反映的文化面貌、社会结构等问题,研究领域将大为扩展,研究水平也会显著提升。

第三,通过墓葬特征及墓地结构等因素的分析,深入开展郑韩人群结构和社会组织结构的研究。墓葬是现实社会的缩影,墓地结构能够反映当时的社会组织结构。不同人群的墓葬在空间分布上具有一定的聚位规律,不同年代的墓葬在墓排、墓列上也有所体现。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各类墓葬的特征,了解当时的社会生活情况。在已有的墓地研究成果中,学界对墓地与居址、墓地与墓地之间的关系关注较多,而涉及墓地内部结构的研究则相对不多。我们可以在分期断代的基础上,详细考察各类墓葬因素在墓地中的空间分布情况,从墓位角度探讨墓地的人群结构,从而上升到社会组织结构的研究层面,推动研究工作的创新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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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薄刚]

2015-10-11

王鸿驰,郑州大学历史学院考古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夏商周考古。

K87

A

2095-0292(2016)01-01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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