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梅
(平顶山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制度建设视域下科技进步与社会公平关系研究
李淑梅
(平顶山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平顶山467000)
科学技术的进步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既带来空前的物质繁荣和广阔的活动空间,也使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种种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因为科技的进步而更有力,但并不一定因为这些进步而更幸福。本文从制度的视角出发,对科技进步与当前颇为棘手的社会公平问题进行探讨,力求重新认识并架构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关系,完善各项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公平;必要性
20世纪末以来,我国每年的GDP增速一直保持在7%左右。但是,人们感受到的却不是经济繁荣昌盛下幸福指数的不断提高。但实际情况却不尽人意。于是,出现了一种耐人寻味的逻辑:在科技进步带动下,经济即使得到快速增长,社会生活中的很大一部分人也并不能从中受益;如果经济得不到快速的增长,那么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将一定会从经济停滞中受害[1](P35)。这种逻辑不无道理。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体制改革和相应的制度建设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的步伐,而由此产生的制度缺位最终造成了科技进步带来的新增社会收益并不会在全体民众中分配。相反,科技越是进步,社会新增收益就越难全民共享。可以说,在这样一种运行机制下,科技的进步反而加剧了社会不公平,随之而来的一些社会矛盾和问题也就日益凸显。
科技进步在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也加剧了城市与农村这两大地域经济体间的分化,使城乡之间产生社会断裂,造成农村与城市、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之间主体地位上的不公平。
1.计划经济时期。在中国实施改革开放之前,整个社会的运行都束缚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人们的收入有着相对固定的用途,吃饭得买粮票,穿衣需用布票,油、蛋、肉、鱼等日用品也需要各种相应的票据,人们根本不会有多余的收入。我们用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消费的时代来归纳这个时期的特征,真是一点也不夸张。在那个时代,科技水平相对低下,整个社会生产的产品主要是人们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城市和农村虽然是二元分裂,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密切相连,城市人口消费的产品主要是来自农村的农产品,城市人口的收入主要用于购买农民的产品,城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依赖着农村。彼时的城乡差异主要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下的不平等。户口制度将城市和农村的人口分布、经济与社会生活、医疗保险、教育资源等都人为地割裂为两个部分,严重阻碍城乡之间自由流动,造成城乡两部分居民之间两种完全不同的生存境遇[2](P97)。
2.市场经济体制时期。自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已卓有成效,并不断深化。大量新技术的引进以及我国自身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使得产品生产批量化,生产成本大幅降低,加之广告宣传的作用,消费很快成为大众化的普遍行为。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对大众消费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大众消费又促进了科技的应用和发展,收音机、彩色电视机、录像机、电冰箱、电脑、汽车等,都是科技进步的产物。在科技浪潮的影响下,城市经济以及城市居民的生活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这就是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时代。此时的人们,已不再为生活的必需品而终日奔波忙碌,宽敞的住房、汽车、高档电器、高档服饰等开始步入人们的生活。这个时期的城市家庭用在主副食品上的支出大幅下降,主要的支出开始与农村和农民不再相关,日常生活的依赖转为城市自身。即便仍然购买农副产品,可渠道也由中国乡村转换为国际市场,城乡之间过去存在的彼此依赖关系正在消失。它加剧了农村的衰落,一部分农民开始进城务工,成为城市中的新阶层——农民工阶层,但仍有大量人口滞留农村。
在一个制度体系健全的社会,会有相应的制度去保护农村以及农村居民的利益。然而,处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整个社会的大部分保障制度仍以城市为中心,几乎没有针对农村及农民的保障制度和体系。以医疗保障为例,据统计局公开发布的有关数据,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农村居民人均收入高出2.73倍,但医药用品和医疗费用的支出却是以城市居民的收入标准为基础制定的。其结果就造成实际收入只有城市居民1/3的农村居民,却必须承担和城市居民同样的医疗收费标准来看病就医。在城市日趋繁荣的同时,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日益窘迫,改革开放初期所带来的农民生活改善的优势,在步入20世纪90年代后已荡然无存[3](P87-89)。
回顾走过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科技的进步确实促使我们的生活品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它使我们从生活必需品时代转向耐用消费品时代,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然而在转变的同时,我们也陷入另一个困境,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化结构进一步深化,已形成了新的城乡割裂。我们应如何在制度建设、科技进步与社会公平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是解决出路的关键。
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对经济结构产生的巨大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产业结构的变化上。随着现代科技大规模地转化为生产力,高新技术强化了工农业生产的技术基础,使人们可以通过减少要素投入增加产品产出,有效地利用生产资料,提高劳动效率,也更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和能源的节约。在就业分配上,大幅降低第一、第二产业的就业人数,而不断增加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但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第二产业的失业群体与第三产业的新就业群体是不重叠的,也就是说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并没有进入到新兴的产业中去。以20世纪90年代末的国有企业改革为例,当时下岗的人员主要就是产业工人。他们大体年龄在35岁或40岁以上,受教育程度不高,过去主要从事技术含量比较低的工作。他们也很难适应科技进步冲击下的新技术岗位。因此,这些下岗人员就处于进退维艰的地步,既回不到原来稳定的就业体制中,也很难融入到新的第三产业中去。社会阶层之间边界逐步固定化、明显化,阶层之间的流动开始减少[4](P37)。
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下岗人员做出另外安排以外,尽可能地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也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现实生活中,社会福利和保障往往也和个人的就业状况相关联,好的就业意味着好的医疗保障、购买廉价住房的机会、养老保障好。差的就业机会相应就会失去这些,甚至孩子的义务教育也要支出更多的教育赞助费,这恰恰说明了我们目前制度实施的问题所在。社会保障应该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在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下,这部分下岗群体逐步被边缘化,甚至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从而造成了他们与社会结构内的成员在流动机会上的严重不公平。
习近平总书记也一直呼吁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从科技进步自身的角度看,科技成果的运用带来的福祉应为全社会成员共享,促进社会成员的共同进步,但这些成果往往被少数强势群体垄断,而并不惠及大众,从而导致科学研究的不公平性和科技成果的滥用。
当然,科技革命本身是伟大的,它带来了社会分工的革命。随着科学技术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分工也不断涌现。这些新的分工在现代工业体系和市场体制中展开,在效率和利益的驱使下,分工深入到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推动现代社会向专业化社会转变。而专业化的实质就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伴随着这种精细化的,是社会分化和社会分层结构的逐步精细化。然而,在这种精细化的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和制度的制约,一些反趋势便呈现出来——这些细化的碎片,从另一个层面开始往一起集聚。其集聚结果必然形成两个群体;另一个是占有大量资源的强势群体;另一个是拥有大量人口的弱势群体。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大量的财富和资源不断涌向强势群体。目前,已经形成了拥有社会大部分资源的强势群体,构成这一群体的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等,不仅有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还有强大的社会能量,已经开始对整个社会产生重要影响[5](P35)。可以说,社会中最丰富的科技资源、最先进的技术以及科技进步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这部分强势群体手中。由于科技活动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具有不确定性,加上价值、利益等因素的负影响,使创新态势的科技活动总是伴随着不同程度的风险。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普通民众的生活,增加了他们的盲目感和无力感,于是他们不得不寻求一种庇护的力量,而能够提供这种庇护的只有社会强势群体,这也就造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事实上的依附[6](P32)。然而部分社会强势群体利用弱势群体的信赖,借助手中大量的垄断资源,而一味地谋求私利,甚至不顾公众利益。这也就导致一种现象的出现:由强势群体主导的科技进步所带来的成果和利益,在强势群体内部分配,而弱势群体不会享有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带来的任何益处;相反,可能成为某些科技进步代价的承担者。生态危机就是很好的例子,排污、非法开采为什么屡禁不止?因为在这背后体现的是科技进步所带来的巨大的利益驱动和强势群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这种依附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强势群体的风险,却加重了弱势群体的风险。
在没有一种制度对强势群体进行制约的情况下,他们的利益就会不断膨胀,但却不必为此承担相应的社会成本;相反,弱势群体不但没有任何收益,反而要为科技进步造成的全部社会成本埋单,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平就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经济建设方面成就瞩目,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显著,但不可否认的是,贫富差距也在空前地拉大,社会公平正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如何协调科技进步与社会公平的关系成为摆在科技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政府层面的一个重大课题。然而社会公平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个过程中,必要的制度设计不但是协调、保证社会公平的前提和基础,而且能够促进科技进步更高效地转换为社会生产力,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第一,应改变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制度,加快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放宽城镇对农民户籍方面的限制,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遇到的棘手问题,如就业、就医、子女入学、住房等,在户籍制度管理方面,逐步推行城乡一体化。第二,要不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消除分配中存在的不公现象,用二次分配来调节不同行业间收入的巨大差异,尤其要对垄断性的行业加强监管,杜绝其名目繁多、游离于国家分配制度之外的各种补贴,逐步缩小城乡劳动者收入差别。第三,健全市场体制,补缺法律缺陷,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防止部分人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和信息非法谋取利益,搞权钱交易。加强市场经济的公平性,让所有人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公平竞争,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第四,逐步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努力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扶持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增加农村教育、卫生、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让农村居住和人文条件更加宜居,缩小城乡之间硬件设施的差异,提升农村人口的幸福指数和自豪感。以上各项制度的建立能够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但是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仍然是“水中之月,镜中之花”,因此,制度的执行也必须得到监管和监督。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反腐败法律制度的确立,党风以及社会风气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期待更是迫切。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共产党能够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大力发展科技,促进经济发展,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当制度完善和法律健全的步伐落后于科技发展和进步的速度时,由强势主导的科技进步只会加剧社会不公平,产生严重的社会分化,甚至出现尖锐的社会矛盾。所以在当前运行机制下,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对我们社会运行中的各项制度安排做出合理的改进与完善,使之与科技发展的节奏相适应,从而使科技发展、社会进步与全体社会成员福利的改善相一致,而不能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唯其如此,科技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才会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劲持久的动力。
[1]李善同.经济运行的隐忧:长短期矛盾相互交织[J].新华文摘, 2004(6).
[2]王玲.城乡关系变迁与地方行政体制改革——基于中国传统与转型社会的考量[J].西华大学学报, 2014(5).
[3]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4]孙立平.不能忽视的“新失业群体”[J].中国社会导刊,2004(3).
[5]刘光英.当代中国政治亚文化研究——基于社会分层的分析[D].开封: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6]鹿晓红.生态伦理规范下的现代技术应用与发展[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责任编辑冒洁生]
2015-10-12
李淑梅,平顶山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中国石油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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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0292(2016)01-00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