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梅生
据某地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15年全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同比上升22.73%。究其原因,大多是由于当事人的认识误区所致。那么,面对抚养费纠纷,究竟该怎么办呢?
一切费用开支,并非父母都得承担
【案例】小林和小江离婚时,约定女儿随小林生活,小江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时至2015年4月,由于受“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影响,小林决定将女儿送到私立学校就读,并同时为其报英语、钢琴、跆拳道等特长班。鉴于费用巨大,而自己无力承受,小林遂以小江也有义务承担为由要求小江支付。因被小江拒绝,双方引发诉讼。
【点评】小林的观点是错误的。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通常只是根据维持子女生活和教育的基本需求,在合理和必要的基础上确定。而本案所涉巨额费用,超出了女儿的正常教育支出,明显属于不合理的高昂附加,小江自然有权拒绝。
抚养费用开销,并非包括对方补偿
【案例】法院在判决小张与小刘离婚的同时,判决6岁的儿子随小张生活,小刘每月支付70 0元抚养费。可事后小张觉得该抚养费中包括对自己没有工作、缺乏收入来源的补偿,因而往往将自己的开销也从中支出。由于入不敷出,2015年5月,小张遂以儿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儿子的抚养费。没有料到,她的诉讼却被法院驳回。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父母有义务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同时又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即意味着抚养费与经济补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小张不应混淆。
抚养费用单列,并非其他款项另算
【案例】小杨与小邱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女儿由小杨抚养,小邱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2015年6月,小杨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了诉讼,要求小邱支付女儿教育费,理由是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提及女儿的教育费问题,如今女儿已经到了上学年龄,小邱作为父亲理当承担对应费用。岂料,法院经审理却驳回了该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抚养费包含教育费,不应该另行计算。
子女已上大学,并非必须照样支付
【案例】父母离婚时,小顾被法院判决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月承担700元抚养费用。岂料,小顾考上一所三本大学后,父亲却拒绝继续承担任何抚养费用。2015年7月,已经就读大学一年级的小顾,无奈以自己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却又确实需要上学费用为由起诉,要求法院责令父亲继续担责并增加付费。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可享受抚养费的只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孩子和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让探视孩子,并非可以拒绝付费
【案例】小邓与小钟曾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子由小钟抚养,小邓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每周日,小邓可前往探望儿子。因事后小钟常常借故不让小邓探望,小邓出于“回敬”,便一再拒绝支付儿子抚养费。小邓没有想到,小钟竟然于2015年8月以女儿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而法院不顾其抗辩,支持了对方的诉请。
【点评】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或者约束的。小钟不让小邓探望虽属不对,但面对拒绝,小邓只能通过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能“以毒攻毒”,拒绝支付抚养费。
经过法院判决,并非从此一成不变
【案例】小甘和小范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儿子一直随小甘生活,而小范每月都能按时支付300元抚养费。2015年9月,因自己已经失业,且有病需要医治,加之物价大幅上涨等,原定抚养费已无法维持儿子的正常生活,小甘要求小范增加支付。可小范认为,抚养费的金额是法院所判,多少都应由小甘“包干”,任何人都无权要求改变。
【点评】小范的观点是错误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即法院就抚养费所做的判决并非一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