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 洋
(黑龙江大学 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新闻报道程序正义在舆论监督中的重要意义
焦 洋
(黑龙江大学 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在学界与新闻工作者对隐性采访争论不休的背景下,程序正义被引入新闻传播领域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通过介绍新闻报道的程序及程序正义,分析了新闻报道程序非正义的原因,力图说明新闻报道的程序正义在舆论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和现实意义。
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程序;程序正义;隐性采访
近年来,记者在挖掘事实的过程中,采用的偷拍、偷录等手段引起了实践界与学界的极大争论。处在新闻工作岗位上的实践者们给予隐性采访极大肯定。从本质上说,隐性采访是媒体为了监督违反社会公益的人或事件而不得已采用的手段,它反映着社会的良心,同时还有媒体的良心。[1]而学界一些专家则认为,虽然隐性采访早已出现,但理论上它与道德和法律背道而驰。“它现在所以没有受到普遍谴责,一是因为被揭露的事情维护了多数人的利益,两害相比,揭露坏事明显更重要,同时也由于多数公众的法律意识尚缺乏。”[2]由隐性采访引起的争议,可以看出新闻报道的程序正义已经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并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程序是人们规定的按照一定顺序、方式和步骤实现一定的目的的过程。因此,新闻报道的程序,就是新闻媒体按照采、写、编、播的顺序,通过查明和传播真相的方式,实现舆论监督的过程。进一步说,新闻采访作为查明和传播真相的调查过程,贯穿于采、写、编三大环节之中,是新闻报道程序的集中体现。而播发的新闻作品,则是新闻报道实体的体现。由此可见,新闻报道的程序正义,主要是指新闻采访的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原本是法律范畴内的核心理念,但如今已涵盖政治、经济等方面内容,涉及教育、就业等领域。当然,程序正义这一概念也不可避免地被引入新闻传播的研究之中,已有学者运用这一理论对新闻报道的采访手段、信息来源、导向性语言等问题进行反思。“暗访与偷拍的泛化,与新闻实践中常见的居高临下式的提问、明显偏袒于一方的采访等现象一样,其非正当性及危害性之所以没有引起传媒的充分警觉,是因为新闻采访的‘程序正义’价值还没有被传播者所认识。”[3]
将程序正义引入新闻报道的范畴中,有助于我们从新的角度思考媒介伦理问题。新闻记者不仅要追求“作为目的的善”,更要追求“作为方法的善”,尽量避免“报道目的的正义性”和“报道手段的非正当性”之间发生冲突。
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然比较普遍。在新闻报道中,人们往往更加注重舆论监督的结果正义,而忽视了采访过程的程序正义。另外,新闻记者对程序规则缺乏认同感,自身媒介素养不高是破坏新闻报道程序正义的“元凶”。
(一)为舆论监督牺牲程序正义
2007年,《新闻007》栏目的记者故意给医院“下套”,以绿茶冒充尿样送检,多家医院“中招”。“茶水发炎”事件给本就紧张的医患关系再添一笔,在当时引起了极大轰动。这一报道确实暴露出了一些医院的问题,但其采访手段极其不恰当。事件爆发后,卫生部声称用茶水充当尿样化验结果呈阳性是可能的,给舆论监督结果正义打了折扣的同时,也说明了程序正义的必要性。
(二)为追求轰动效果和眼球效应而牺牲程序正义
更值得我们重视和反思的是,一些媒体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而是为了追求轰动效果和眼球效应牺牲了程序正义。其中一些记者本可以通过正当、公开的采访获得新闻,但为了图省事或是追求戏剧性效果,也采用了偷拍、偷录等方式。例如,某记者在红灯区的体验式采访,不仅语言充满诱导性,而且偷拍的画面极其不堪,观众评论称“扫黄的新闻硬生生做成了涉黄”。
(一)有利于实现舆论监督的实体公正
舆论监督的实体公正,即“通过真实报道事件真相,对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并促进问题的解决,匡扶正义和维护社会公平”。[4]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采访的程序正义是必不可少的。2002年,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记者集体受贿,统一口径瞒报死亡人数,无视真相和遇难者家属的痛苦,这一性质恶劣的有偿不闻,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有利于防止公共权力滥用
媒体被称为社会的“瞭望哨”,舆论监督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它在承担极大社会责任的同时,拥有了极大的话语权。媒介审判、权力寻租、有偿新闻等,都是可能随之出现的公共权力滥用行为。强调新闻报道的程序正义,并形成完善的程序规则,使舆论监督的主体及其行为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有利于舆论监督效果的最大化。
(三)有利于维护媒体公信力
坚持程序正义可以防止媒介特权的产生,有利于媒体获得更多的公众理解和支持,发挥更大的社会影响力。此外,坚持程序正义可以避免对被批评者造成较大伤害,减少媒介伦理方面的争议,甚至是诉讼。例如,2006年富士康天价索赔案的报道中,富士康的管理层彻底“失语”,媒体没有给各方对等的表达机会,并且事后媒体抱团齐声讨伐富士康“就像一个街头的霸王”,这一失衡报道严重损害的媒体的公信力。
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法律禁止隐性采访,但也同样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专业新闻记者应该充分认识到隐性采访的危害,尽量不使用隐性采访这一手段。虽然新闻专业主义的部分内涵与程序正义不谋而合,但我们仍然将新闻报道的操作原则上升到程序正义的高度,这是为了督促记者更多地采取公开的采访手段,从而避免采访中出现新闻伦理问题,有效地维护媒体的公信力,使媒体更好地发挥其舆论监督的功能。
[1]骆汉城.行走在火上:隐性采访的法律思考[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126-127.
[2]徐讯.暗访与偷拍——记者就在你身边[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318-319.
[3]姜德锋.新闻报道也应强调程序正义[A].2006中国传播学论坛论文集[C].2006:159.
[4]周云倩.程序正义视域下的舆论监督[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52-53.
G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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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15-0109-01
焦洋(1992—),女,黑龙江大庆人,黑龙江大学2015级新闻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