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珍
论《毛诗正义》的情志观
○李珍珍
情志观集中体现了《毛诗正义》对于文学本质的体认。在《毛诗正义》中初唐儒家试图将“缘情”和“言志”贯通,提出“情志一也”说,表达了不同于传统的诗学理想。将《毛诗正义》的情志观置于经学的阐释过程之中,探讨孔颖达等初唐儒家贯通情志的理论背景、目的和价值。
《毛诗正义》 情志观 理论渊源 影响
在中国诗学理论上,“缘情”与“言志”是与中国诗学发展相伴相生的两大命题。“情”与“志”分别在不同的时代主导着当时的文学观念。初唐的儒家在《毛诗正义》中试图将“言志”与“缘情”贯通,提出了“情志一也”之说,呈现了不同于唐前的情志观念。要理清《毛诗正义》的情志观,有必要对其理论渊源做简要的梳理。
唐前的情志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先秦以言志为主体的情志观。最早在《尚书·尧典》中提出了“诗言志”这一命题,“诗言志,歌咏言,声依永,律和声”[1]。这里所言的志是“献诗陈志”“教诗明志”“赋诗言志”的志,政治教化被看作是诗的主要功用。诗“是和祭祀、典礼、庆功、战争、政治、外交等活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个人情感抒发的成分非常少,诗是被当作政治历史的重要文献来看待的”[2]。朱自清也说:“这种志,这种怀抱是与‘礼’分不开的,也就是与政治、教化分不开的。”[3]先秦的“诗言志”不太关注诗人个人情感的抒发,而是作为外交与政治教化的手段。
第二,两汉时期志与情并置,但依旧以言志为主,缘情为辅。《诗大序》其云:“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故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4]与先秦《诗》学相较,出现了新的信息:首先,在《诗》的内容上,除了言志以外,开始关注到“诗人”个体的情感抒发;其次,在《诗》的功用上,除了政治教化功用以外,开始注意到诗的抒情作用;再次,在《诗》的创作上,除了集体采集整理的诗章以外,逐渐认可了诗人个性化的创作。《诗大序》的情志观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认为诗不仅是内心意志的表达,还是个人情感的抒发。情志观出现了深化。但是,《诗大序》的“发乎情”说,虽认识到了诗人个体创作的价值,但它又用“止乎礼义”对情的部分加以限制,依旧将言志作为诗的主要内容和主要任务。以此看来,两汉更关注国家政教礼义,以礼节情。诗言情虽有所发展,但却被禁锢在政教礼义之中,诗的言情作用在两汉《诗大序》的框架内停滞不前,诗的发展需要新的理论对其进行突破。
第三,六朝时期,缘情的地位日益提升,缘情成为了诗论主流,言志退居其后。“缘情”说以陆机为代表,他在《文赋》中提出“诗缘情而绮靡”,他认为诗由“缘情”而生,因“绮靡”而丰富其形式。陆机只提“缘情”,不提“言志”,突出强调“情”的价值,尝试打破“诗言志”的禁锢,通过“情”和“绮靡”结合起来,将诗歌的个性情感特征与形式美统一,达到文学本质与文学形式相结合的自觉追求。整个六朝时期的文学受到陆机“缘情说”的深远影响。六朝时期的“缘情说”使得诗人的地位有所提高,诗歌审美特质得到彰显,这一理论符合诗歌发展的趋势,对于诗歌本质与形式的发掘有着重要的意义。不过,诗歌言志的比重大大减少,严肃的政教功用被削弱直接导致了六朝形式主义浮靡文风的形成与发展。
《毛诗正义》对情志观作了进一步探索。唐前的情志观主要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时期:《尚书》提出“诗言志”说,诗主要关系到政教、外交等严肃的话题,诗几乎都是言志的内容,很少关乎到“情”的表达;到了两汉之际,《诗大序》认识到了诗的抒情作用,除了继续强调诗的政教功用外,开始肯定诗人的个人情感抒发。然而,即使关注到了诗的抒情作用,《诗大序》中情和志依旧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以《文赋》为代表的六朝诗论,渴望脱离诗政教言志主题,讲究诗的审美抒情功用,却因其矫枉过正,导致六朝浮华文风的泛滥。《毛诗正义》正是在辩证地吸纳了唐前三阶段的合理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情志一也”说,将言志与缘情贯通起来,认为诗的言志即是抒情,符合时代与文论自身发展的要求。
《毛诗正义》充分肯定了六朝“诗缘情”说的价值。《毛诗正义序》云:“发诸情性,谐补律吕。故曰感天地,动鬼神,莫近於诗。此乃诗之为用,其利大矣。”《正义》明确指出诗歌的发生缘于情感的诉求,诗歌的本质是抒发个人内心的情感。当情感通过诗歌得到完全的表达和发挥时,诗歌的言志作用也就得到了很好的实现。文中没有提及“言志”,其背后的目的却是指向“言志”。相比于唐前文论,《正义》扩大了“言志”的内涵,强调所言之志是满含个人情感的志,不再局限于政教严肃性的内容。这一改变不仅是对个人性情的肯定,更是说明唐代的儒家们已经认识到了诗的文学本质特征,开始关注文学的本体性特征。
《毛诗正义》肯定了先秦两汉“诗言志”说的价值。《诗谱序》疏云:“然则诗有三训承也,志也,持也。作者承君政之善恶,述己志而作诗,所以持人之行,使之失坠,故一名而三训也。”《正义》中所持的志是个人自身的志向,以此来达到教化、劝谏的作用。这段文字中并没有出现一个“情”字,但是所言却句句含情。《正义》将“志”的内涵融入情中,要求诗人表达善恶之情、是非之情。这里的情已非仅仅局限于个人性情、一己之情,而是升华到一定的道德层面,希望诗人所言之情具有一定的教化作用,达到“持人之行,使之失坠”的劝谏目的。《毛诗正义》正是通过扩大“诗缘情”的内涵,使得诗歌功用向先秦两汉回归。
因此,《毛诗正义》的情志,既不是先秦两汉所言的“志”,也绝非六朝所缘的“情”,而是两者兼有之。通过肯定六朝的“缘情”说,使得“志”的内涵得以扩大,通过肯定先秦两汉的“言志”说从而矫正六朝的浮华文风。通过“情志合一”的方式,将“缘情”与“言志”相调和,促使二者的比重趋于均衡,为唐代的诗学建构起了一个既具社会严肃性,又有个体情感性的理论观念。
《毛诗正义》的情志观影响了唐代的文学风貌。初唐文学受六朝文风的影响,奢靡主义、形式主义泛滥。《正义》情志观的提出起到了矫正时弊的现实作用。通过对传统的“言志”和“缘情”的融合,取其合理因素,矫正六朝浮华的文风,从而使初唐的情志观符合“盛唐之音”的主旋律。将个人情感的喜怒哀乐与社会群体的伦理规范相结合,既抒写凌云壮志,又流露激愤悲情,从六朝浮靡文风的泛滥中走出来。可以说,《正义》的情志观为初唐文学营造了积极进取的盛世风气。
《毛诗正义》的情志观影响了唐代的文学创作。唐代是中国诗歌的繁荣时期,诗人在诗歌中既有个人情感的抒发,也有对于社会政治的关注,尤其是以杜甫为代表的审美与政教完美融合的政治性诗歌创作。此外,陈子昂的诗歌也反映了唐代文人的创作状态。李阳冰在《草堂集序》中评价陈子昂诗说到:“卢黄门云:陈拾遗横制颓波,天下质文,翁然一变。至今朝诗体,尚有梁辰宫掖之风,至公大变,扫地并尽。”[5]指出陈子昂的诗作一反前朝的奢靡颓废之风,充满了昂扬之气,将个人之情与国家之志巧妙地融合在诗歌创作中,体现了唐代朝气蓬勃的创作局面。情志说深刻影响了唐代的文学创作。
《毛诗正义》的情志观是在唐代的政治形势下提出的,深刻影响着唐代的文学创作。《正义》吸取了先秦两汉文论与六朝文论中的有利成分,将情志贯通,既体现《诗》的政治功能,也彰显《诗》的抒情作用。《正义》主观上并不是张扬文学性,而是为了构建符合政治要求的“情志”观。因此,《正义》中所强调的“情”更多的是由个人的一己私情升华为满足国家政治教化需求的家国之情。这一文学观念影响着唐代的文学,诗人们将个人的情放置在家国情怀之中,依旧发挥着文以载道的教化之用。
《毛诗正义》的情志观受到六朝“缘情”说的影响,摆脱了先秦两汉“言志”说的束缚,更多地肯定了情的价值。为了改变六朝的形式主义与奢靡文风,《正义》又向先秦两汉的“言志”说回归,目的是矫正六朝情志分离的时弊。作为一部经学著作,《毛诗正义》对于《诗》的文学阐释始终是指向经学的,其目的是使文学更好地为政治现实服务。因此,理解《正义》的文学思想不应该离开经学语境,也不应该夸大《正义》的文学贡献。
注释:
[1][清]孙星衍注:《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67-70页。
[2]李泽厚,刘纲纪:《中国美学史》(先秦两汉编),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550页。
[3]朱自清:《朱自清古典文学论集》(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页。
[4]郭绍虞:《中国历代文论选》(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5]肖占鹏:《隋唐五代文艺理论汇编汇评注》,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373页。
(李珍珍 安徽芜湖 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 2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