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帅
摘要: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范围过程中,政府的规制职能与市场机制的协调补充存在欠缺,出现医疗费用直线上涨,社会负担和个人负担加重,影响了医疗服务的公平、效率,“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渐成为了焦点话题。基于此背景,本文对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水平规制问题进行比较系统的分析。
关键词:价格水平规制;医疗服务价格;医疗费
一、引言
医疗服务价格无论是对患者还是对医疗服务供给者而言都有着不同层次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对广大医疗的消费者和患者而言,医疗服务价格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他们对医疗服务支付能力的需求以及真实利用医疗服务的程度。另一方面,医疗服务价格是医疗服务供给者获得政府补偿的一个重要手段。医疗服务价格成为了重要的经济杠杆,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医疗服务供给双方的经济行为。完善的医疗服务价格规制制度是市场机制的以良好运作的基础。市场竞争和政府价格规制共同发挥作用,是患者得到更安全有效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保健和治疗服务。
二、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规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
(一)医疗服务过程中价格信息不对称
从医疗服务过程中就诊时间上看,诊前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诊质能力和服务态度、疾病特点、服务价格等;诊后信息不对称是患者就诊后医患双方的主观行为,患者对医疗人员的行为无法实施全程有效的监控,因而无法获得医疗服务真实的行为价格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致使医患之间产生了对有关医学知识和医疗价格信息的认知差异。供求双方之间不公平的竞争难以形成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服务供给者更可能用较高的价格提供质量较低的服务,这就促使了“看病贵,看病难”。
(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
价格机制过严过死,医疗服务价格扭曲究其原因主要是:
1、药品和医疗耗材价值和价格背离。目前,我国的医疗机构采用的是“医药不分”的服务模式。在医疗服务总支出中,药品成本的比重远远高于医护人员的技术劳务成本。药品费用的过快增长和药品在卫生费用中比例过高,医院控制了国内处方药零售业务80%以上的份额。
2、大型医疗设备价值和价格背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价水平仍然过高,收费标准高于标准成本,导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的不必要利用。二是在这些项目的收费标准中,主要考虑了设备原值折旧成本和耗材,没有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利用设备的技术劳务价值。
(三)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不健全
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物价部门等共同指导控制,这直接导致了医疗服务价格规制职能分散。医疗服务价格规制各部门从公众利益角度出发,对医疗服务价格规制保持基本相同的意见。但各部门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往往不自觉的从本部门利益角度出发,在对基本医疗服务规制有不同倾向。各部门职能分工形成了多头领导的局面,且多头领导部门代表了各自的利益,使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制体系分散,医疗机构执行效率大打折扣。
(四)政府对医疗服务价格规制存在失灵
在医疗服务领域,卫生部与医疗服务机构关系密切,医政不分的现象严重存在,特别是地方政府医疗价格规制部门和医疗机构目标相一致,因此容易导致政府对于医疗服务价格规制失灵。在涉及医疗机构与消费者关系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上,卫生部等医疗规制部门将经营者利益置于消费者利益之上。只有受到上级部门的强制性任务指标的压力和社会舆论的攻击时,才会做出一些象征性的反应,而且这些反应也容易被医疗服务机构所左右。
三、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规制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政府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补偿机制
从宏观层面来看,政府要建立对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保障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以及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国家整体上应加大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补偿力度,各级政府通过考虑地方财政能力确定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明确财政补助的比例和具体补助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补偿。从政策层面上讲,应建立明确补贴方式、补贴对象、补贴程度的机制体系。对医院先进技术、设备及优秀医务人才的引进,政府需大力支持,适当进行财政补偿,使得医疗机构能提高其医疗水平和质量,为患者治愈其疾病提供保障。
(二)采用“市场——政府”组合来构建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制框架
构建医疗服务价格规制的基本思路是:市场对信息不对称有一定的自动调节机制,而政府规制则是对市场医疗服务价格机制无法调节的缺陷进行矫正。此外,市场与政府之外的力量即第三种力量(如媒体、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其他多种民间组织)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规制医疗服务价格问题也有着积极作用。
1、建立医疗信息披露制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保护患者权益。医疗信息的披露也是有成本的。当收益小于成本,就只能借助强制性信息披露,以保证市场主体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增加医疗市场的透明度。因此,要由政府介入发挥其监督信息披露的职能。具体内容包括:针对事前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利用政府的优势力量进行医疗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免费向社会发布;医院之间的信息披露由医保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制定包括服务质量、行为表现、价格水平、患者满意度等方面内容的指标体系,定期对医院进行评价并公布。
2、政府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迅速改变医疗服务价格混乱局面。目前医疗卫生市场秩序混乱,与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缺位有关。需要充分发挥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和收费标准等实施有效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改革当前以药养医的政策,实行医药分家,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诱导需求的利益动机,并切实完善政府对医疗卫生的补偿机制。
(三)建立新型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规制机构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专业性的医疗服务价格规制的委员会。从该委员会成员构成来讲,应该由医疗服务领域中技术人员、法律、保险、统计、财务等各方面的人才组成,形成一个有健全知识和规制能力的规制机构。通过对规制机构的重新建立,最终实现由单一政府部门直接控制医疗机构,向通过多种手段规制医疗服务市场方向转化,政府规制机构应该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来监督医疗服务价格的运行,以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上涨,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有效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四)放松直接准入,增加医疗服务供给
如果政府继续投入到强化动力医院行政垄断地位,直接限制各种资源的进入上,则投入和产出必定是不成正比的,也无法根治“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应该放松直接的行政性规制,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可以考虑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市场,实行差异性的规制政策。
第一,基础医疗服务市场可以实行较为宽松的准入门槛。基础医疗服务市场主要是各种非传染性普通疾病和康复的一般性门诊。所谓小病不治终成大病,特别是针对低收入人群和广大的农村地区,初级医疗服务的普及能够用较低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效用。因此,适度放宽门槛,让更多的医疗服务资源充分调动起来。
第二,对于专项医疗服务,即主要针对急诊、需要专科医生治疗的疾病及需要住院治疗的重病服务,应审慎开放。在“管理式医疗”的兴起,公立医院纷纷引入商业组织的管理机制,政府在期间的角色不是取代市场,而是在顺应市场竞争的各种制度创新中扮演帮助者的角色。政府在直接提供医疗服务中退出时,其间接规制的手段和相应的监管制度必须完善。
参考文献:
[1]李丽.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规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
[2]杨建文.政府规制:21世纪理论研究潮流[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