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丽敏
(中国贸易报社,北京 100028)
浅谈法制新闻报道应注意的四大问题
范丽敏
(中国贸易报社,北京100028)
法律问题历来是我国新闻报道中的重要领域,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今天更是如此。在报道法制新闻时,新闻工作者必须了解法律常识、把握基本国情,秉承客观公正、平衡报道的原则,增加趣味性,避免娱乐化,从而充分发挥法制新闻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
法制新闻;法律常识;平衡报道;趣味性
为了充分发挥法制新闻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新闻记者应当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法制新闻的报道工作。
“高举旗帜、引领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人民、鼓舞士气,成风化人、凝心聚力,澄清谬误、明辨是非,联接中外、沟通世界”,这是新的时代条件下党的新闻舆论工作的职责和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举行的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承担起这个职责和使命,必须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牢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到了近代,中国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现行的中国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法制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法制新闻报道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而深刻地把握基本国情,始终保持舆论导向的正确性。
笔者在做外观设计专利选题时,曾经采访了某跨国公司大中华区法律总顾问。他说:“我们在中国的三个研发中心有上千个研发工程师,可以说每天都会有新的想法,但是从想法落实到能够申请专利,再到真正商业化,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正是由于我们有非常严谨的流程,因此每年在中国申请的几百个专利基本上都是真正的发明创造,而没有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我们认为,只有真正的发明创造才能推动社会进步,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则不能。中国应该制定政策,鼓励真正的发明专利,而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对此,笔者并没有据实记录并报道。这是因为,国外提及专利时,大部分都是指发明专利,确实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但在中国,我们所说的专利不仅包括发明专利,还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且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拥有量占全世界的一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拥有量占全世界的90%以上。因此,我们必须正视中国国情,不能仅仅强调发明专利,同样应该肯定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作用。
更值得关注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时间3月21日(北京时间22日)受理了苹果与三星的外观专利侵权案三星公司的上诉请求。此前,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三星向苹果支付了5.48亿美元赔偿。这一案件也证明,中国企业应重视外观设计专利。
与此同时,该《管理暂行办法》将慢性病卡持有者的门诊费用年报销额限定在1 000元/年·人。若以每年4次随访计算,按本次调查显示的糖尿病患者次均门诊总费用平均值361.4元,易知此门诊费用的封顶线是小于平均的年门诊费用的。也就是说,即使被纳入为门诊治疗的补偿对象,限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该政策补偿力度是有限的。实际上,当基本医疗保险主要针对大病支出的补偿而忽略慢性病支出的特点时,其对慢性病患者的经济保护作用就会较弱[17-18]。李媛等[19]的研究也表明,目前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门诊补偿还仅限于特殊疾病和选择二档缴费的部分大病,且补偿力度有限。
一直以来,新闻界都认为记者应该是“杂家”,要掌握广博的知识。这是由于新闻所涉猎的内容非常广泛,古今中外、天文地理无所不包。正如“传播学之父”威尔伯·施拉姆所说:“一个好记者,必须同时具有政治家的大脑、哲学家的思辨、文学家的语言和外交家的口才。”
然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新闻界认为记者仅仅是“杂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要培养“专家型记者”。所以,法制新闻是所有新闻报道中最专业的一种,需要记者学习和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做“专家型记者”。
在法制新闻报道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对基本法律概念的表述,援引法律条文,对报道事件某个情形的法律评价、法律解答与分析等。
当然,对于许多法制新闻工作者而言,不一定能够吃透所有的法律法规,但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却是应当具备的,否则就会导致一些比较低级的错误出现。
例如,一位知识产权专家曾告诉笔者,经常有记者在采访他时这样提问:“企业在中国注册了商标、申请了专利,为什么在美国、日本等国家不能被承认?能不能建立一种在一个国家注册了商标、申请了专利之后,在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都能被承认的制度?”提出这些问题的记者,虽然正在做知识产权方面的新闻报道,但根本就不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事实上,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法律规章越来越多,法制新闻工作者需要不断学习,以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要广泛学习各行各业的知识。尤其是在采访某一领域的法制新闻时,更要做好充足的事前准备工作,防止在采访或报道中出现误读法律常识的现象。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即使是同一新闻事件,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更何况法制新闻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的纠纷,事件原因往往复杂且具有迷惑性,因此能否做到客观公正是衡量一篇法制新闻报道优劣的重要指标。
对案件进行报道时,法制新闻工作者必须要对多方参与者均做采访,而不能只采访一方。如果能到法院旁听审理案件,当然可以方便采写,如果不能,也要想方设法采写各方参与人。如果法制新闻工作者仅仅采访一方当事人,所写的报道也仅仅呈现一方当事人的说法,读者对案件就会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这种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不仅不符合新闻报道规律,而且有失公允。
更重要的是,法制新闻工作者只能报道法制案件本身,不能代替法院进行新闻审判。说到新闻媒体报道干扰司法审判,一个著名的案件就是肯尼迪遇刺案。美国总统肯尼迪遇刺身亡后,嫌疑人奥斯瓦尔德被逮捕,但在他进入正式审判之前就被愤怒的粉丝鲁比杀害。事件发生后,由首席大法官沃伦领衔的专家委员会既指责了泄漏案情的警察和检察官,也认为司法审判演变成了“大众媒体的审判”,称“记者缺乏自我约束能力、违反了他们的职业伦理”。
在《一场“凉茶之争”的背后:企业品牌建设缺失》一文中,笔者历述2012年5月广药集团从正式收回红罐王老吉生产经营权起,围绕着包括“改名”案、“怕上火”案和“10罐7罐”案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纠纷。本文不仅报道了王老吉、加多宝双方的事实、法院的判决,还采访了相关品牌专家,指出双方的博弈其实是品牌之争,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重视品牌建设。
而笔者在做编辑时,曾经收到记者所写的关于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争夺“稻香村”商标的稿件,文中一直叙述北京稻香村如何起诉苏州稻香村、如何合法经营等,还出现了专家认为苏州稻香村违反了正当竞争的文字,却一直没有苏州稻香村的声音。这种写法,显然违背了客观公正、平衡双方的原则。
法制新闻工作者在做报道案件、行政执法等方面的新闻时,一定要牢记客观公正、平衡双方的原则,既要采访案件的原告,也要采访被告;既要采访行政部门,也要采访被处罚的一方,不能偏听偏信。
有一次,报社总编辑在签版付印时对笔者说:“我不用看法律版了。”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是对笔者的肯定,另一方面则表明,法律版枯燥难懂,总编辑都不爱看。
由于报道内容的特殊性,法制新闻必须准确且严肃,规范化要求更高,这造成了大部分法制新闻报道可读性较差。为了弥补这一缺憾,笔者在采写法制新闻时,尽可能多地采用案例,而不是就法律概念说法律概念。例如,在《一证在手企业尽享优惠》报道中,为了说明使用原产地证能够使企业享受切实的优惠,笔者列举了江苏一家阀门公司使用原产地证前后出口额实现了巨大的增长,以及北京一家公司在申请原产地证时发现问题、向海关总署建言献策后最终改变原产地证规则这样两个案例,使读者能够“看得到、摸得着”。
当然,新闻工作者采写法制新闻,并不是为了猎奇、哗众取宠,而是为了通过报道宣传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报道的事实必须准确,不能将法制新闻娱乐化,不能利用粗浅浮夸的表现手法。
在制作新闻标题时,笔者尽可能采用实体标题,如《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排名跃至第八》《打击“傍品牌”须创新体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总体平稳》《依靠大数据保护知识产权》《从复制权到传播权著作权保护核心亟须“蜕变”》《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加强专利保护 限制权利滥用》等。在法制新闻写作中,笔者尽可能采用白描的手法,使用中性词汇,既不夸大、又不带感情色彩。例如,在《一场“凉茶之争”的背后:企业品牌建设缺失》中,笔者都是尽可能陈述王老吉和加多宝双方之间为什么会产生纠纷,之后双方又是如何将纠纷诉诸法院的,而没有使用有审判倾向的报道。
张平宇在《法制新闻中的客观报道》一文中同样认为,“所有涉案人在进行报道时选词用句都要注意不动声色,避免情绪化,行文最好是不带倾向性、多用白描手法,尽量少用形容词,多用动词,因为形容词往往带有作者对事实的好恶态度和情感色彩,动词则少有情感,而能更客观、真切地把事实发生的原生态呈现给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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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6)12-02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