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李丹琪
依法治国要从“小”抓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李丹琪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其中依法治国是根本保障,在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当做到从“小孩”、“小事”、“小处”做起,所谓细微之处见真知。本文分别是从以上三个“小”着手,对其中反映出来的法治意识培养的滞后、法治意识培养的缺失、法治规范与伦理道德的脱节等社会问题进行简要地讨论。
首先一起来看一则报道。2013年5月13日,海南省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与万宁市房管局职员冯某松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有一名女生事前被奶奶接走逃过一劫,另外五名女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这起事件的两名涉案嫌疑人以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最终这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双双开除了公职和党籍,以猥亵儿童罪进行了批捕,并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看到这个新闻时,或许震惊和愤怒是多数人的第一反应。这种反应恐怕来自于当时双方的身份,一方是未成年、需要保护的,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孩子们;另外一方面恰恰被称为他们的教导者、保护者——学校校长。“校长”这个为人师表的头衔在“万宁事件”发生后被人们感叹,似乎当校长的门槛很低,而受到惩处的门槛又很高。在这个案例当中,两位犯罪嫌疑人以强奸罪论处,而不是嫖宿幼女罪,在量刑方面也从重处罚。这一判决实实在在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得益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修订。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单独制定了嫖宿幼女罪,即对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但自嫖宿幼女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因为它的量刑轻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奸淫幼女罪,使各地在相关案件执行上标准不统一。更多的担忧是该罪名可能成为有权、有钱者伤害幼女的“避风港”。例如在2009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无罪后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二审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量刑结果不得不让人质疑这个罪名存在的有效性。由于近年来多起类似案件的频现,在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并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把嫖宿幼女视为奸淫幼女并从重处罚。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到,女童的保护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多重因素形成的社会问题,需要从抓好女童自身的安全防范、家庭监护、学校教育、部门职能保障等多个环节入手,进行系统治理和综合化解,从小就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习得躲避危险的相关知识与能力。同时,法律是对社会伦理底线的坚守,要建立健全教师约束法规,对于触犯伦理底线者,法律应及时介入,不能让法律失语。
学生打架不是新闻,发生在中国留学生身上,便成了新闻。2015年6月12日轰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打人事件经过庭审,中国留学生绑架案案情逐步浮出水面,受害者刘某在波莫纳高等法院控诉了中国留学生翟某等人对她的暴行,包括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强迫其吃沙子、剃掉头发逼她吃掉等,而案件的缘由竟然是因为男女之间的争风吃醋而引起的,这起绑架案的几名被告人如果罪名成立,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严重后果。
在这个案例当中,司空见惯的校园斗殴事件转移到了美国,却可能落得“终身监禁”的罪名。为什么到了他国,打人事件会判如此重的罪呢?因为根据加州法律,“酷刑折磨”是一项重罪,对酷刑的惩罚是判处终身监禁,并最高处1万美元罚金。而在我国,对于打架斗殴事件的处理远没有如此严厉的。比如,2015年6月21日,14岁的女生陈某由于与受害人小英发生口角纠纷,就同其他4个女生在某一巷道内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并脱掉其上衣拍照上网,随后公安局对陈某等3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对其中2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相关的监护人加强教育管理。[3]
相比于严密的美国法律的处置结果,中国的处理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生理和心理的双重伤痛,这也是打架斗殴事件频现的主要原因。而在留学生斗殴事件当中,被告人翟某直到今年4月出庭时还没弄清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在她看来这不过是在校园司空见惯的学生打群架的“小事”,处罚结果最多是被训斥一顿或者是记过,连开除学籍都轮不到,更谈不上被警方逮捕,还要坐牢,甚至是“终身监禁”。并且在这起留学生绑架案中还传出案外案,6名留学生当中的一名学生家长因涉嫌贿赂证人被抓,再次上演中国家长试图“花钱摆平”不成,反而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丑闻。
这起案件凸显了中国留学生对美国法律的无知,可笑的“中国式家长花钱消灾”等庸俗手段在他国也在上演。如今,“精英留学”的时代早已过去,当大量学生涌出国门,良莠不齐现象自然难以避免,人们应以理性和严谨的态度去看待类似事件,尤其是近几年中国留学生触法乃至犯罪的案例频频出现,固然有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因素,但也反映了国内教育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缺失。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方针,就应当重视“小事”的危害性,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如果“小事”都得不很好的处理,将来定会成为威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大事”。
2015年的8月14日,一位老人倒在一辆黑色轿车的旁边,并不停地抽搐,前来急救的120医生见到老人很嫌弃地说:“行了行了,你不要抽了,你碰瓷好多次了!你不要装了,我在公交车上都接过你N次了!”可笑的是老人直到被抬上救护车依然没有放弃表演,不停地抽搐。
从2006年的彭宇案至今,“扶不扶老人”的新闻动辄成为媒体热点,并一再引起争论。国庆长假期间,中国老人在日本“碰瓷”的假新闻也占据不少媒体的重要版面以及不少人的朋友圈。中国传统美德中的“扶老携幼”,竟然因为一个“彭宇案”而戛然而止!
实际上“扶不扶老人”总被热议,潜在地折射出人们呼唤社会信任感的心理,也反映了法治建设与伦理道德的脱节。伦理道德彰显社会的精神境界,法治建设体现社会的底线原则。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将“软性”的伦理道德规范融入到法治建设过程中,成为引导人们行动的“硬规范”。实际上,“见老人摔倒扶不扶”,折射的是整个社会普遍弥漫的不信任感。在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里,人际之间缺乏对善行的起码理解。在彭宇案中,法官宣称“没有人会多做事情来帮助一位陌生人”,公众感到尤其愤怒,这样的裁决无疑会扩大和增强世俗偏见,破坏公众信任。在这个时候,恰恰需要通过法治的力量,使得伦理道德所包含的传统价值观得以彰显。要遏制这些现象对社会伦理道德的冲击,就要对讹诈者进行法律上的惩罚和舆论上的谴责。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个人的本性中都潜藏着丑恶的一面。而一个好的法律制度体系可以极大地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
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各种慈善活动中。在人们从事慈善活动时,总会考虑成本,如时间、金钱等方面的投入。一般而言,成本越低意愿越强,反之意愿越弱。例如李连杰的公益壹基金,一块钱就可以帮助一群人,这样低成本的救助使得人们更有意愿奉献自己的爱心和金钱。要想这类善举得以延续,除了舆论宣传以外,还需要在法治上提供支持和保障。也就是说,解决“扶老人遭讹”之类的事件,需要有多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政府在这方面应当负起必要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海南万宁带女生开房校长以强奸罪判处13年6个月[EB/OL].http://news.163.com/13/0620/20/91RD4BOD00014JB5.html.
[2]中国女留学生在美国遭同伴绑架殴打[EB/OL].http://www.takefoto.cn/viewnews-439351.html.
[3]四川女孩遭“扒衣合影”[EB/OL].http://news.163.com/15/0624/05/ASRR4AIO00014AED.html.
[4]医生吐槽成都碰瓷老人[EB/OL].http://www.365qilu.com/top/20150815/90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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