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对“李某某案”的报道偏见研究
——对南都网“李某某案”和吴川“5·6轮奸案”报道的对比分析

2016-02-28 21:02:28邱俊熙西京学院新闻传媒系陕西西安710123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

邱俊熙(西京学院 新闻传媒系,陕西 西安 710123)



媒体对“李某某案”的报道偏见研究
——对南都网“李某某案”和吴川“5·6轮奸案”报道的对比分析

邱俊熙
(西京学院 新闻传媒系,陕西 西安 710123)

摘 要:本文主要以“李某某案”和吴川“5·6轮奸案”为例,通过类目分析南都网对二者的报道文本,探讨在社会转型期的背景下,媒体在一些同类质的冲突性议题的报道中,由于涉案对象的社会背景而对其是否存在先入为主的偏见进行差别性报道。研究发现,媒体对于这两个案件的报道确实存在差异。

关键词:媒体偏见;社会转型;报道方式;媒介审判

一、前言

媒介偏见(Media Bias)是指记者、编辑及其他新闻出品人的偏见,主要体现在新闻事件的选择和报道方式上。[1]它与新闻专业主义所要求的客观、公正、平衡的新闻报道原则相违背。

新闻偏见的存在有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从客观方面来看,媒介的编辑方针等会造成新闻偏见;从主观方面来说,新闻工作者的教育背景、文化信仰、个人认识都有可能造成新闻报道中的偏见,这与新闻是一种精神生产物有关。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也集聚了各种矛盾。尤其是经济发展促力下的社会阶层分化、社会资源分派不均,使当前的社会情绪处于一种紧绷的状态。

2013年2月17日,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而同年5月,发生在广东省吴川市的12名未成年男子轮奸15岁少女案,作为同类质的案件,知晓者寥寥。从网络上人们对于李某某案的讨论可以看出,人们对此案的关注已不仅仅限于案件本身,而是其家庭及其所代表的掌握社会绝对资源的社会阶层。本文讨论的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在这两起案件的报道中,是否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它们进行了同等标准的报道。

二、研究思路

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南都网对“李某某案”和吴川“5·6轮奸案”的报道,来探讨在社会转型期,媒体对于来自不同社会背景下的涉案者的报道是否存在差异化对待。

“李某某案”事发于2013年2月17日,二审判决结果于该年11月27日公布,考虑到舆论的进程要延后于事件的进程。因此,本文的抽样框为2013年2月17日至12月27日之间。而吴川“5·6轮奸案”,发生在5月6日晚和5月7日凌晨之间,但是法律程序直到2014年6月25日才结束。所以,同上考虑,本案的分析单位抽样框为2013年5月6日至2014年7月25日之间。

经统计,“李某某案”在上述的时限内,在南都网共有624篇报道,而吴川“5·6轮奸案”只有7篇。考虑到吴川“5·6轮奸案”的报道太少,所以本文将这7篇全部纳入分析范围,而对“李某某案”则抽样出100篇作为重要分析对象。

本文将从标题、报道主题、报道主体称谓、配图等15个方面,对这两个案件的报道情况进行详细对比分析。

三、研究内容

通过分析数据,我们发现,对于这两起案件,媒体的报道关注点是不同的。

(一)“李某某案”中涉案者的报道多于受害者,而吴川“5·6轮奸案”中多受害人的报道

“李某某案”中的稿件内容来源大多是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的,这反映了人们对于案情走向和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的关注。当然,这样的数据结果也与此案的报道高峰期在于它的审判阶段有关,这就使大量的报道自然而然落地在了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身上。值得关注的是,在“李某某案”的报道中,涉案者及其亲属的话语和书面文字等内容在稿件中也占了很大的分量。但是在吴川“5·6轮奸案”中,涉案者及其亲属并没有为所分析的稿件提供任何内容,相反,受害人为稿件提供了不少内容。

不仅如此,对于报道的主题,“李某某案”的报道将近一半是在讨论案件的性质和处罚,而吴川“5·6轮奸案”多为案件发生的细节。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媒体对后者的报道主题中,评论涉案者家庭等情况的频数要高于前者。仔细分析之后发现,这与本研究中后者的抽样基数小有关。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李某某案”的报道大多集中在娱乐版,而吴川“5·6轮奸案”大多出现在社会版。平心而论,对于这类未成年人犯罪,出现在综合类新闻网站的社会版无可厚非,但出现在娱乐版则有些不同寻常。当然,个体案件的自身特殊性也是确定其出现版面的一个重要考量。

对于报道侧重点,“李某某案”和吴川“5·6轮奸案”均侧重于涉案者的报道,而“李某某案”中相当一部分的报道也将涉案者的家庭和亲属作为报道的侧重方,可对受害人的关注微乎甚微。吴川“5·6轮奸案”则完全没有涉及涉案者家庭和亲属,但对受害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关注。

(二)随着案件审理过程的推进,媒体的报道方式做了适当的规范性调整

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涉法案件,它的法律进程总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因此媒体对其的报道也是追踪式的、持续性的,否则就会成为无尾新闻。而在这段时间内,媒体的报道也是在受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的。当“他妈的”标题出现在关于李某某母亲梦鸽的报道中时,这样耍小聪明、打擦边球、哗众取宠的粗俗标题引起了媒体同行及公众的普遍声讨,同时也受到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调查处理。

在对“李某某案”的报道中,我国媒体的专业水平和职业伦理接受了极大的考验。事实证明,在此案之前的我国未成年人涉法报道中的职业习惯并不好,就在此案的前期报道中,媒体依然延续之前的报道操作手法,罔顾相关法律的规定,行走在法律及职业道德的边缘。但是随着案件法律进程的推进,以及在各方的监督下,在案件法律进程的中后期,媒体的报道手法趋于成熟。在“李某某案”中,前后期对比明显的是,媒体对未成年涉案者的称谓和配图处理上有所变化。

就称谓方面综合分析来看,媒体对于“李某某案”报道中报道主体的称谓多以化名来处理,但是在不同阶段还是显示出不同的特征。在立案阶段,“李某某案”中的报道主体以家庭称谓来称呼,这可能与涉案者李某某家庭成员为人们所熟知有关。而在侦查阶段,报道主体多以真实姓名出现,这也是现实的,因为在侦查阶段,媒体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而正是这个时期,媒体对于此案的报道遭到了公众的极大诟病。但到了审判阶段,79份报道中,有59份报道中的主体是以化名示人的。这体现了媒体对于涉法事件规范化报道意识的觉醒。从案件的整个进程来看,媒体对此案在报道主体称谓方面是在真实姓名、化名、家庭称谓和其他之间跳跃的。

而吴川“5·6轮奸案”则在案件的整体进程中均秉持了以化名来称呼报道主体。这与案件的发生时间有关,吴川“5·6轮奸案”发生在2013年5月6日,这正是“李某某案”的相关报道受到人们质疑的时期,因此对于吴川案的报道,媒体可能进行了有意识的处理。

在涉案人员配图是否打马赛克方面,也呈现出上述所言的变化。在侦查阶段,媒体对“李某某案”的报道所配的涉案人员的图片都没有打马赛克。在审判阶段,则呈现出逆转现象,有60%的报道对涉案人员的配图打上了马赛克。但是在上诉阶段,媒体的报道中仍然将涉案人员的形象完全袒露于世人面前。虽然这一阶段的报道量较少,配有涉案人员图片的报道更少,只有两篇,但也说明了这样的报道缺陷仍然没有完全克服,而吴川“5·6轮奸案”的报道只有审判期的一篇报道有涉案人员的配图,并打有马赛克。

四、研究结论与思考

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媒体对于“李某某案”和吴川“5·6轮奸案”的报道在很多方面是有很大差别的,这是否就能说明媒体在对“李某某案”的报道中存在偏见呢?

正如本文伊始所提到的媒介偏见的概念所言,媒介偏见首先表现在对新闻内容的选择上。在新闻选择方面,“李某某案”在历时9个多月的法律进程中,受到了媒体的大量报道,而吴川“5·6轮奸案”在差不多13个月的侦查审理过程中,报道者寥寥。这已经显现出了媒体的差别对待。在选择报道主体、报道侧重点方面,“李某某案”更倾向于涉案者和涉案者的家属,而吴川“5·6轮奸案”则趋向于受害者。在报道内容的构成中,“李某某案”大多是由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提供,这与此案的报道主题多集中在案件的性质和处罚方面有一定的相关性,同时也反映出社会的心态,是对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的追求,而吴川“5·6轮奸案”的报道主题则大多为案件的细节。就新闻版面而论,“李某某案”大多被当做娱乐新闻来处理,而吴川“5·6轮奸案”则是被当做社会新闻。

就媒体对这两起案件的报道框架、叙事策略等来看,媒体对它们的报道确实存在着差异化处理。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与涉案者所处的社会阶层不无关系。

在社会转型期的当前阶段,社会阶层分化严重、阶层冲突频发,媒体的报道框架、叙事策略、原因归因等会影响人们对现实的判断,不论是李普曼提出的拟态环境,还是后来的新闻框架理论都已证明。因此,当媒体采取预设和偏见的框架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有可能会加剧阶层之间的分化态势,影响社会情绪。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要扮演好自身公共性的角色,需要走向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指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不能从当事人的身份、所处阶层等因素进行选择性的、带有偏向性的报道,而是应该努力还原事件的真相,扮演公共平台的角色,并以“公共理性”的视角对事件进行反思,这种反思应该是超越个体身份的。媒体更应该扮演好公共理性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毕研韬.媒体人与媒体偏见[J].青年记者,2011(7):11.

[2] 袁光锋.同情与怨恨——从“夏案”、“李案”报道反思“情感”与公共性[J].新闻记者,2014(6):16.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2-02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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