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亚慧
(黑龙江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第三只黑眼
——中国化的匿名消息源
赫亚慧
(黑龙江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有人把匿名消息源称为新闻从业者的第三只眼,如果单从水门事件、五角大楼事件来看的话,匿名消息源可以称为第三只碧眼,这时的匿名消息源就具有了西方特色。如若从世奢会案、广州市侨房公司诉《中国改革》案来说的话,匿名消息源又具有了中国特色——第三只黑眼睛。所谓匿名消息源,就是新闻线索的提供者因新闻事件重大而不愿让自己失去工作或面临危险,要求记者隐去能指认自己真实情况的所有信息。
匿名消息源;中国特色
笔者从影响力相对较大的三起因涉及匿名消息源而导致新闻侵权的案件出发,又通过对美国等西方国家相似案件的了解,试图分析中国因使用匿名消息源而导致新闻侵权案的中国特色。
(一)匿名消息源所匿名举报的对象绝大多数是企事业单位,几乎没有涉及政府官员
也就是说,最后坐在原告席上的绝大多数人是企业或公司法人。“格力”董事长朱江洪诉仲大军案、广州市侨房公司诉《中国改革》案、世奢会案等,这些案件中,匿名消息源都把矛头指向了企事业单位。与美国的水门事件、五角大楼事件直接导致美国政府的重组相比,这些案件的这一特点一眼可以看出。至于这一特点是否和中国媒体的所有制性质有相关性,我们不得而知。
(二)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记者为匿名消息源保密这一职业道德的认同,这多少会影响法院的判决——不利于媒体
与美国等西方国家实行的判例法不同,中国实行的是成文法。也就是说,当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为匿名消息源保密属于合法”这一条款,法院最后的判决就会以无从参考相关条文为由迫使媒体交出消息源,否则就判处媒体败诉。“格力”董事长朱江洪诉仲大军一案,以媒体公开道歉并且赔偿损失而告终。广州市侨房公司诉《中国改革》一案中,因为匿名消息源冒着被打击报复失去工作的危险出庭作证,媒体才免于法律处罚。
(三)被告人——媒体从业者被指控的罪名除了藐视法庭罪,还有捏造事实罪
也就是说,坐在被告席上的媒体从业者,在新闻报道中存在新闻失实、言论偏颇的情况。这与美国五角大楼事件、水门事件所涉及的新闻报道有很大的不同,这两个新闻报道最终能致使美国政府重组,可见美国政府确实做了报道中所提及的事由于无法反驳而认输。但中国的相关案件中,媒体却遭到新闻失实的指控。至于这一特点所涉及的,媒体人在写报道时是否有考虑匿名消息源匿名举报的动机、是否只依靠单个消息源而缺乏多方查证和核实等问题,则是接下来讨论的焦点——使用匿名消息源时出现的问题。
美国水门事件使美国政府重组,美国《媒体法律手册》强调了使用匿名消息源“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以及公众知情权的满足。恐怕除了这个,还有获得独家新闻、普利策新闻奖等价值,“天下熙熙,皆为利来”,这必然会使保护匿名消息源成为某些“无利不起早”之人的挡箭牌,而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一)对匿名消息源使用的必要性缺乏深入的考究
早在1845年恩格斯就指出,使用匿名消息源的前提是“如果必须”,陈力丹教授在《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中也要求“谨慎使用匿名消息源”。鉴于中国在滥用匿名消息源中出现的问题,诸如随处可见的“据可靠消息称”“据知情人士透露”,笔者觉得媒体在使用匿名消息源时,要严肃地问自己三个问题“该匿名消息源是否具有不可替代性?”“该报道是否具有非常之重大、非常之复杂性?”“匿名消息源匿名的原因是否合理?”。
(二)使用匿名消息源时存在只依赖单一信源的问题,并且对单一信源的爆料动机缺乏深入调查
在媒体竞争激烈的今天很多人都想抓大家新闻,都想在时效性上占领制高点。在竞争机制的压力下,记者似乎有着“我不发别人就发”的危机意识。没有多方查证和核实消息的准确性,也没有进一步分析匿名消息源的动机是真诚的还是别有用心的。“格力”董事长朱江洪诉仲大军一案,最终败诉的判决书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在中国确实存在。
(三)“基本属实”的界限不明,存在双重衡量标准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文章内容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里笔者要说“基本属实”每个人有每个人的理解,这就必然会导致记者和法官、这个法官和那个法官在理解上的双重标准局面,进而使每一次审判后的败诉方颇有微词,毕竟审判存在主观理解。
(四)新闻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并没有发挥作用
新闻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新闻报道的内容客观真实、权威消息来源、客观公正的评论、当事人同意。至于第四个抗辩事由,确实没有什么可以争辩的。但新闻媒体如何证明新闻报道的内容客观真实、所进行的评论客观公正呢?恐怕这又会涉及双重标准。记者如果在自己的理解力和能力范围内就觉得此事和就此事所发表的评论是真实、客观的呢?另外,权威消息来源依然涉及供出匿名消息源的问题,因为不说出匿名消息源的姓名别人怎么知道其是否是权威人士呢?也就是说,相关的抗辩事由形同虚设。
有人通过媒体报道新闻时是否怀有实际的恶意,即“实际恶意”原则作为考量相关新闻作品侵权与否的法律准则。在笔者看来,这么主观的原则恐怕又是一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拉锯战。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有一个方法可用:匿名消息源不公开作证。找可以信赖的公检法系统里的人作为公证人来听取匿名消息源的证词,而这些公证人必须承诺为其保密,并保护其安全。当然,这个措施是建立在匿名消息源和公证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的,如果此方法行不通,那恐怕就是涉及诚信的大问题了。
[1]陈力丹.“新闻隐匿权”与新闻职业道德规范[J].载观察新闻,2015(03):47-49.
[2]吴瑛,胡滨斌.试谈对匿名消息源的法律保护[J].载新闻传播,2005(9):11-13.
D922.16
A
1674-8883(2016)16-0080-01
赫亚慧(1988—),女,河南周口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与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