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政强(重庆广电集团<总台> 都市频道,重庆 400015)
如何强化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服务功能
覃政强
(重庆广电集团<总台> 都市频道,重庆 400015)
摘 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这对于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而言都是一场深刻的变革。电视以其声画并茂、通俗易懂的特点,在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和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在普法宣传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这使得电视节目普法宣传的外部环境、目标受众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文主要从电视法制节目普法效果的角度,分析其不足和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强化;普法;功能
发展至今,电视法制节目经历了摸索期和成长期,目前进入了繁荣阶段,节目的数量有了明显的增加,种类也更加多样化,如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的《今日说法》、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北京电视台的《大家说法》等。目前,电视法制节目的内涵与外延都有了较大的改变,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电视法制节目类型,使得电视法制节目本身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系统。但所有的电视法制节目都遵循着“普法”的宗旨,都倡导“根”在“法”,重在“普”,淡于“奇”,贵在“引”为节目定位或报道导向。因此,电视法制节目与其他节目类型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承担着普法的责任,告诉公众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犯罪行为,教育公众用法律的准绳对违法行为作出评价,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但是,目前中国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着严重的同质化现象,不少法制节目更注重故事的跌宕起伏,在画面和声音效果上浓墨重彩,这使得法制节目的娱乐功能大大超过了其本身的普法功能。具体而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在普法教育方面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足:
第一,重故事轻法理。不少法制节目扩大了节目外延,民生内容也纳入其报道范围。但在报道这些事件的时候,往往实行的都是三段论讲述,前面两段讲述整个事件故事和当事人各方的观点,最后一段附上法院判决或者律师的看法,甚至在案件讲解中,出现了对一些暴力、新奇场面的过度渲染,以吸引观众的眼球,从而忽略了法律解析,如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量刑情况等进行具体分析,人为地造成受众巨大的认知断层。
第二,重刑事案件,轻其他类型案件。很多法制节目题材十分雷同,对于热点案件更是一拥而上,尤其偏向于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刑事犯罪。并且为了提高收视率,吸引观众眼球,往往在制作节目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和手段进行“再现”,渲染声画效果。这造成了法制节目在选题时偏刑事案件,制造娱乐化效果。因而容易误导观众,使观众误认为刑事犯罪才是触犯法律,而对于劳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问题则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第三,缺少对案件涉及法律基本概念的解释和法律知识的讲解。法制节目里面容易出现一些法律名词,如“附带民事赔偿”“缔约过失责任”等,节目组容易忽略对一些专业法律名词的解释,往往通过法律专业人士一笔带过,造成很多观众对案件的一知半解,最后可能只看懂了事件的前因后果,却难以明白其中具体的违法点,影响了最终的普法效果和传播效果。
第四,重宣传法律惩戒功能,轻保护功能。现在电视法制节目比较偏重于法律的惩戒功能,在报道案件时主要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入手,如在节目中主要报道抢劫的过程、人数,被害人如何、法院判决如何等,而忽略了法律作为一种维权的工具。这容易给观众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法律主要是用来惩罚和打击犯罪的。因此,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受众对于侵权行为采取“容忍”态度,不去主动寻求法律保护。
第五,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轻道德的柔性力量。现在一些法制节目往往流于肤浅,动不动就让人们去打官司,这容易误导受众,上法院打官司似乎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但实际上,上法院打官司是社会最后的底线,是在道德层面无法沟通、民间调解无法调和后的最后选择。如果任何事情都上法院打官司,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消耗百姓钱财和时间。
首先,从外部环境进行分析,媒体作为“喉舌”,既要追求社会效益,也要追求经济效益。同样,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既要承担普法教育的使命,也要面对市场的竞争压力。尤其是近些年来,法制节目数量猛增,激烈的内外部竞争使得许多节目趋于同质化,选题偏向于暴力凶杀、感情纠葛等,通过画面、音效及悬念的巧妙设置,将这些案例塑造成一个个“引人注目”的“卖点”。大量播出这种类型的法制节目,可能在短期内对于提高收视率和经济收益有一定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容易对受众的社会观和现实观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对受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公民意识的培养。
其次,从受众角度分析,观众更喜欢视觉效果强、较为新鲜的事件。一些如故意杀人罪、故事伤害罪、抢劫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的几种暴力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刺激性,且在公众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因此更容易吸引观众的眼球。另外,目前中国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并不强,法律知识薄弱,尤其是法制观念还有待进步,这给电视法制节目的普法宣传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再次,从法制节目本身的专业性分析。新闻事件在内容上都是法律题材,由于内容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和法律程序的固定性,致使法制节目在报道上思维模式十分单一,题材容易重复。另外,从业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相对不足,也影响了法制节目的深度和实用性。纵观西方的法制节目,不管是制作者还是主持人,都有着良好的法学素养甚至从业经历。例如,美国法制频道CourtTV的节目主持人多是著名的犯罪心理学家、侦探和法官,其《蛛丝马迹》栏目的主持人是著名华裔刑事鉴定专家李昌钰博士。反观之,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从业人员在法学背景和专业知识方面都相对欠缺,这使得我国法制节目的制作缺乏专业性,因此也大大地制约了法制节目的普法宣传效果。
根据美国学者赖特在《大众传播:功能的探讨》(1959年)一书中提出的大众传播的“四功能说”,大众传媒除了“提供娱乐”外,还肩负着“解释与规定”的功能,目的是向特定方向引导和协调社会成员的行为。具体而言,法制节目应该肩负着普法教育的功能。因此,加强法制节目的普
法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在选题上,拓宽报道题材。节目选题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参考我国法律体系的设置,使选题更加多样化。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我国现阶段的法律部门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因此,节目选题可以更加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报道题材更加多元化,使节目不仅具有娱乐性和观赏性,同时也具有服务性和参与性。
第二,从节目制作团队上,提高法律节目从业者的法律专业素质,提高法制节目的质量。从节目选题到节目制作,要在类似案例中寻找其特殊性,挖掘案件背后的典型性特征。既要把握法制事件背后的社会动因、文化结构及人性,也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款、审判程序等法律知识进行透彻解读,实现由点到面,使节目具有深度和立体感。节目创作人员在选题中要兼顾刑事案件和其他类型的案件,在策划中报道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要宣传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贴近公众生活的法律需要,讲求传播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第三,在节目理念上,注重对受众公民意识的培养。“以往的普法往往着眼于普及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这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电视法制节目也应该吸取教训,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对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的培养。只有公民树立了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使公民认识到法律在生活中的重要性,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很多电视台开办的法制节目活跃在电视荧屏中,为受众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可以说,“普法”是电视法制节目产生、发展的直接动因,也是诸多法制栏目的目标宗旨和开办初衷。但是,无论是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质量,还是我国公民目前的法律水平,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法制节目的终极意义不仅在于报道案件从而打击犯罪和警示社会,也在于通过对人的权利、自由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报道、纪录、探寻,揭示人性的真善美,呼吁道德的公序良俗,遵守法律的刚性规定,形成共同的社会信仰和准则,建设文明昌盛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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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2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2-00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