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锐军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社会科学教研部,北京102617)
◎杨 卡 (国际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100091)
人治袪魅与法治返魅:社会冲突治理的二维路径
◎胡锐军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社会科学教研部,北京102617)
◎杨 卡 (国际关系学院 公共管理系,北京100091)
随着我国正式步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我们在品尝经济发展成果的时候,也面临各种各样“中等收入陷阱”的考验和挑战,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因不同陷阱或矛盾纠纷引发的社会冲突时有发生,并呈现出易发、并发和多发态势。究其触发因素,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结构、自然条件和国际环境等多个方面,而从治理方式上看,则主要是在人治与法治的对弈与博弈格局中,法治不足、人治突显,于民众主要表现为:面子心理、打劫心理、从众心理、闹大心理和求人心理,于运权者则表现为:血缘政治,权力家族化;圈子政治,权力部门化;条子政治,权力人情化;特权政治,权力私有化;交易政治,权力商品化。所以,从治理的视角和理念看,实现我国社会冲突有效治理的基本路径就是去除人治、树立法治,即人治祛魅、法治返魅。
社会治理;社会冲突;人治;法治
当下,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高度重合的转型阶段,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每年因房屋拆迁、征地、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并呈现出易发、并发和多发态势,当这些问题和挑战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可能外化为一系列社会风险及相应的社会冲突行为,如游行、示威、聚众、暴乱、对抗、不满和怨恨等,它们一旦发生,就会给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破坏性的后果。显然,加快构建科学有效的冲突治理路径意义重大,党的十八大报告就明确指出,要“深化平安建设”,“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通过案例分析和访谈调研,我们可以看到,诱发社会冲突的根源是多样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结构、自然条件和国际环境等多个方面,而从治理方式上看,则主要是在人治与法治的对弈与博弈格局中,法治处于相对低位和不足的状态,由于法治的不足,人治的侵占,多因素触发社会冲突的效能就会显得更加容易和便捷。换言之,除了经济、政治、文化利益等核心因素,法治的缺失和缺位,又从规制上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冲突易发而难治的程度,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1],由此导致人治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在一些领域大行其道,最为关键的是,人治已经在很多人心中形成了一定的惯性思维和行为定式,并作为一种所谓的“魅力”手段和“管用”工具来推崇。所以,从治理的视角和理念看,实现我国社会冲突有效治理的基本路径就是去除人治、树立法治,即人治祛魅、法治返魅。
社会冲突是不同利益主体,因利益和资源配置不均等问题而产生的对抗性行为,冲突的主体和冲突类型广泛而多样,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民众与政府对抗而形成的官民冲突,因为其直接表现为对公共权力的抗诉或运用,也正是这种特性,使得它的爆发与冲突双方的人治性思维密不可分,前者体现的是民众在利益受损或索要时的人治诉求,而不是法治,后者突显的是政府或官员在运权乃至面对冲突时的人治模式。所以,相对于社会冲突而言,人治对其的触发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民众的人治心理。在传统社会的治理模式中,天理、理法、人情的三角互动是最主要的机制,由于一贯讲求和重视的伦理德性在治国理政中的核心地位,所以,这一机制的关系系列常常是按照人情→天理→理法来排序的,也就是说,人们在面对情、理、法的选择时,通常会将情的考虑放在第一位。虽然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文化和思维模式得到很大范围的剔除,但是影响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就社会冲突来讲,这种思维模式主要体现为以下五种心理状态。
一是面子心理。在利益的博弈中,民众常常表现为两种心态:一种是正常的利益诉求;另一种是怕丢脸、要面子,即俗语讲的“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一旦正常的利益诉求掺杂太多的面子心态,则触发社会冲突的概率将大大增加,有许多的冲突甚至直接就是因面子而起,本质上并没有多少利益的纠结。实践也证明,有很多的冲突和争面子、要脸面是分不开的,小到个体间的大打出手,家族与家族间的对抗,大到个人或团体与政府间的对抗,都能找到个案。与此同时,以利益诉求为主体的社会冲突也或多或少能找到“面子”的影子。当然,这种面子心理也有其正向功能,例如,为捍卫民族和国家的“尊严”而战,形成的社会冲突也是正态的。
二是打劫心理。由于秉持或潜藏人治的思维模式,有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社会闲散人员,在遇到相应的场景时常常会怀有一种趁火打劫的占便宜心理,加入到冲突中来,有的人甚至不惜采取戏谑或蛊惑的方式去煽动情绪,加剧冲突,比如,发生在2013年5月3日的北京京温商城女子坠亡事件,就是有些人随意编造谣言制造混乱而形成的,“期间互联网上出现了女青年离奇死亡、被保安先奸后杀等大量谣言及煽动帮助死者亲友讨要说法的言论,导致5月8号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在京温商城的门口聚集”[2]。
三是从众心理。当人们聚集在一起或身处冲突氛围中的时候,很容易产生从众心理,加剧冲突的烈度和规模,而这种心理的产生除了由情绪感染、心理暗示、行为亢奋等因素决定,与人们法治思维的缺失也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当人们置身于这种环境时,考量行为后果并让其保持克制的理性心理会相应缺失或减弱,换言之,就是一旦没有了法律的防线,不知晓或不顾法律的后果,行为恣意的可能性必然大大增加,冲突也就大大加剧和持续。
四是闹大心理。人治思维在社会冲突中的另一种重要表现,就是遇到利益诉求时不是将法律作为最有力的手段和途径,而是将“人多力量大”作为主要依托,最终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定式,例如,2013年北京市异地高考政策出台前后导致的北京市民与外来民众的“异闹”冲突事件,就不乏这种心态的存在。
五是求人心理。由于人情观念的浓厚,加之法制建设的滞后,有相对一部分人在遇到困难或遭受委屈的时候,在头脑中第一闪现的往往是,我能不能找到人来化解或搞定,形成所谓的“摆平”心态:既想着能帮别人摆平,以突显自己的能力和本事,又想着自己的事情能通过别人摆平。可以想象,一旦有利益纠纷或冲突产生时,以这种求人摆平的心态来诉求或处置,冲突爆发的可能性和程度必定大大增加。更为关键的是,现在很多人,甚至连正常可以解决的事情,想到的也是怎么样求人打招呼。也正是这种人求人、人摆平人的心态和行为方式,加剧了冲突的复杂性和治理难度,甚至导致恶性循环。
第二,官员的人治思维。公职人员的人治思维主要体现在运权上不按程序和制度规则行使权力,要么凭着感情和主观感觉用事,要么使权力异化,将权力变成腐败或寻租的手段,主要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血缘政治,权力家族化。讲求家国同构和血缘认同是封建社会的主要政治特征,虽然封建社会已经被摒弃和推翻六十多年,但是其家族政治等负面遗迹仍然在我国存在,近几年更是呈爆发之势,诸如合肥“房叔”、郑州“房妹”、山西“房媳”、湖南“火箭提拔”等事件层出不穷。尤其在基层,权力的家族关系谱更是盘根错节,有的甚至出现“父子室、夫妻科”等“全家总动员”的腐败现象。权力家族化的基本特征就是搞“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如在山西“房媳”事件中,其家族成员就至少有15人在运城市担任官员。与此同时,在权力的家族化过程中又常常伴随的是诸如权力“秘书化”“二奶化”“情妇化”“司机化”等现象,这也正是一位贪官落马,其妻儿老小、七姑八姨、秘书、司机、二奶等都难以摆脱干系的原因所在。
二是圈子政治,权力部门化。由于注重的是熟人关系的疏通,人治主义导致的必然是圈子政治,如果说血缘政治反映的是家族圈,那随之而延展开的就还有准家族圈、哥们圈、部门圈等,大搞“山头主义”“团团伙伙”,形成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圈子效应或圈子文化,即以自我或某个个体为圆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由此形成一圈一圈的波纹,由近及远地波散开来,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在这一个个的圈子中形成和建立,一个圈子形成一个联盟,一个圈子构成一个关系组,亲疏也由此而定,近的亲,远的薄,构成一轮轮波纹的差序和关系场域[3]。圈子政治的最大特点就在于按照裙带关系、圈里人与圈外人的界限和差异来把控和运转权力,假借名目和幌子也多种多样,如“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而其规则则是近的亲、远的薄,对圈内人多加照料和庇护,对圈外人则多加防范和排斥甚至加以“推手”,“栽桩陷害”,形成官官相护、任人唯亲、“唯钱是从”的负态局面,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拉帮结派、称兄道弟、结党营私、扶植亲信、排除异己,使权力部门化或集团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分析某某是谁的人,某某是谁提拔的,该同谁搞搞关系、套套近乎,看看能抱上谁的大腿。有的领导干部喜欢当家长式的人物,希望别人都唯命是从,认为对自己百依百顺的就是好干部,而对别人、对群众怎么样可以不闻不问,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4]。这就不难理解,为何近年来我国贪腐案中串案、窝案日益增多的原因,我们通常说的拔出萝卜带出泥就是这个道理。而诸如“清廉的不如腐败的、亲民的不如霸道的、眼睛向下的不如眼睛向上的、不站队的不如站对队的、干事的不如会说的、实干的不如做秀的”[5]等官场怪象也甚嚣不止。
三是条子政治,权力人情化。在人治思维的主导下,权力的运行往往遭到人为歪曲或阻拦,权力被异化为交易和受益的筹码,人情化现象严重。一方面,很多原本理所当然应处理或解决的事情都被人为地设置出不同的关卡,需要媒体曝光、领导批示、朋友帮忙才能办成,出现媒体不曝光不过问、老百姓不上访不过问、领导不批示不过问的怪异现象。例如,2013年,中央领导就首都大气污染做出重要批示后,北京市即动员全市,迅速行动,采取更加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来应对严重的大气污染,进一步强化治理措施和治理节奏,并解决了以往一些拖沓不解的难题。再比如,2014年9月发生的内蒙古曝光腾格里沙漠污染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及时治理和惩处,但是习近平总书记一批示后,就立刻雷厉风行起来,这是典型的上面不说话,下面就装聋作哑,让权力蒙羞,让法律失颜。另一方面,一些本是法律和规定不允许的事情,却能因某个领导的条子、某个人物的电话而大开绿灯。这些人情文化,使得“升学、考公务员、办企业、上项目、晋级、买房子、找工作、演出、出国等各种机会都要靠关系、搞门道,有背景的就能得到更多照顾,没有背景的再有本事也没有机会”[5],也正是因为此,有的人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有的人办事不靠组织而靠熟人、靠关系,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用越灵,而在这种文化的“渲染”下,普通老百姓的头脑中似乎也都有一个这样的观念,即只要去办事,无论是否名正言顺,第一反应都是看看自己是否有相关的熟人或亲戚朋友,毫无疑问,这不是社会的常态,而是怪圈。
四是特权政治,权力私有化。搞特权政治,将权力私有化、个人化是人治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有的搞家长式作风,把上下级关系搞成人身依附关系,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把对党尽忠当成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把部下当家臣,随意处置和召唤。有的搞官僚主义,独断专行,盲目决策,听不进去手下和群众的意见,坚持个人说了算,决策随意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只是一句空泛的口号。有的各自为政,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班子成员之间互不买账,互不服气,班子内耗严重,等等。总之,在人治主义的影响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凸显,“犯个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算什么?打个哈哈就过去了!一到节假日甚至不是节假日,有些人就到处跑,还带着一大家子,吃好的,住好的,玩好的,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哪儿好就往哪儿去,不少是公款消费,财政成了他们家的钱包,财政局长成了他们家的管账先生”[4]。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通俗话语也许是对这些现象最好的描述和针砭。
五是交易政治,权力商品化。由于在权力行使过程中依赖或惯用人治的思维模式,运权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将法律置若罔闻,权力没有制度的约束,以权力为中心的交易和寻租也就累累发生、层出不穷,突出表现为四种类型:(1)权贵政治,权力与权力、金钱相互结合,使权力资本化。(2)情色政治,权力与美色相结合,沦为性贿赂的重要对象,使权力庸俗化。(3)雅腐政治,权力与知识、文艺相结合,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的加剧,权力腐败出现了一种新的特征和动向,就是权力在高雅领域的寻租,即,有权的人以权力作为交换获得学位或谋个学术、学者、协会的头衔,学者或艺术创作者则以知识为筹码去弄个一官半职,形成所谓的雅腐政治,使权力纹饰化。(4)黑色政治,权力与暴力结合,即权力为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所裹挟或者运权者主动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做他们的保护伞,使权力暴力化。
透过这些特征,我们可以非常轻易和直观地推断和感触到权力异化对社会冲突触发的危害程度,突出地表现在“腐败”和“不为”上:腐败是人民群众心中永远的“痛”,是人民憎恨政府、仇怒官员的一个核心根源,可谓怒火中烧,直接引发社会冲突;“不为”则广义地体现为不作为、乱作为、虚作为、庸作为等庸政、懒政、乱政行为,直接导致社会冲突的治理不力。显然,权力异化与社会冲突发生密切相关。
综论起来,上述这些特征只是人治主义在民众行为和权力行使者权力运行方面的一个缩影,而由此所牵涉和造成的社会影响则甚为广泛,由于人治主义的干扰和盛行,法律常常被置于束之高阁或形同虚设的尴尬地位,有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现象自然是时有发生,权力也必然被大大歪曲和异化,民众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淡薄的现象也必然同期存在。可以想象,一旦权力的这些异化特性被运权者广泛运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民众和百姓的利益会遭到何种程度的侵蚀,最终形成的是老百姓对政府和官员的不信任甚至痛恨,而这是诱发社会冲突的一个关键导火索,而由于政府治理的不力又会使社会冲突加剧或扩大,甚至处于失控状态。与此同时,民众对于法律的不信任、不遵守、不使用又从另一个方面加剧了冲突产生的概率和治理难度。所以,从这个视角看,只有让法治回归和返魅,才能在根本上构建起治理社会冲突的有效路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2010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在依法治国上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据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统计,在“最应该整治的权力异化现象”问题上,民众的选择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88.9%)、“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4.8%)、“拉帮结派,结党营私”(70.9%)、“任人唯亲,封妻荫子”(69.3%)、“唯上是从,形式主义”(65.3%)、“脱离群众,官僚主义”(62.1%)、“独断专行,盲目决策”(59.2%)、“庸碌无为,失职渎职”(54.6%)。从表面上看,这是人治主义遮蔽了法治的效率和功能,而本质上还是法律自身建设不足造成的,如果我们的法制健全,执行有力,那么人治主义就没有可乘之机和钻营的市场。实践证明:“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法治是治国理政的最科学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和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已经认识到,在人类生活中,“人治不如法治”[6]142,“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6]163,“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6]169。洛克进一步认为,法治是防止政府侵犯社会自由与和平的最好手段,“谁握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为了防止或索偿外国所造成的损害,以及为了保障社会不受入侵和侵略,才得使用社会的力量”[7]。列宁也曾说:“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8]随着时代的发展,法治越来越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正义和稳定的重要合法性资源。就治理社会冲突而言,法治突出体现为以下四个价值功能。
第一,法律确认了社会冲突治理的授权模式和制度框架。治理社会冲突有赖于公共权力,而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但这种授予需要法律的界定才最合理、最具有说服力,与之相对应的权力运行模式和制度框架也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最稳定、最有效。从我国的实际看,以宪法为根本和统领的法律体系已经决定和主导了我国的授权模式和基本制度架构,对权力的来源、属性、职能、运行方式和基本路径等做了明确规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表明和预示着我国的权力运行有着自己的模式,也有自己的要求、架构和发展方向,我国的民众在进行利益诉求时有着明确的法律路径和保障机制,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在治理和面对社会冲突时必须加以坚守和秉持。同时,我国在法制建设及其制度确认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例如,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需要加以完善和补充。对于公众来讲,无论是对既有模式的认可还是对新建制度的赞同,都蕴含着对法治精神的体认,而这种体认所产生和形成的合法性认同效应是最自然、最有效、最持久的,因为,一切皆由法而生、因法而定,而非因上述的血缘、人情、特权、金钱、美色、暴力等非理性因素的左右和强制所成。换言之,只要政府在治理社会冲突时是按照宪法和法律授权、赋权的程序和机制来运作和处置,秉公执法,不搞人治主义那一套,人民也会从人治的思维解脱和解放出来,将法律渠道作为解决利益诉求的第一选择,接受调解或放弃冲突行为的意愿也将会变得非常自愿和主动。
第二,法律规制了社会冲突双方的权限原则和权责方向。按照人性理论,社会冲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每个社会个体都既具有向善的可能又具有向恶的冲动,而经济人假设更是把社会个人和政府都看作以逐利为目标的理性人,显然,在扬善治恶的较量和博弈中,治恶的难度要比扬善来得更大,因此,防范人性的恶或经济人的利益冲动及其所导致的社会冲突就成为社会规范的核心所在。一般看来,社会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非强制性规范两类,前者包括制度、法律、政策、法规、条例、纪律、原则等,后者则指道德、信仰(宗教)、习俗等,其中法律是最具有权威性、威慑性和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规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划定了人们活动的自由空间和维度,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矫治政府的治理方式、引导国家的治理方向具有根本性作用。马克思在《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中就曾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9]首先,法律是公权力的规制者。由于人性的善恶摇摆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就需要制约,虽然我们提倡教育、制度和监督并用,但唯有法律的完善,权力才能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其次,法律是私权利的规范者。虽然公众的权利优于权力,但“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0]。无论是社会个体还是社会组织,其言行和活动都要遵循社会的规则,一旦越过社会的底线都要接受应有的惩罚,所以法律在限制公权的时候,也对私权有着约束的功能,而且也只有法律的功能最有效、最全面。麦迪逊指出,“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11]264。正因为人不是天使,所以需要政府;正因为政府也不是天使,所以需要对政府有外在和内在的控制,需要法治。如果法治在这两个层面的精神和价值都能落实,那么社会冲突发生的概率将大大降低,因为,政府是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公众自己是在法治的路面上行走,一切都由法律所裁决,公正而合理,人们没有理由不诚服和相信政府,当然也就没有理由和必要去选择冲突。
第三,法律孕育的权利精神有利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首先,从规范意义看,法治的价值意蕴凸显了对权利的保护。众所周知,权力是促动国家运转的普遍化能力和根本性力量,也是支配和左右他人的强制性力量,无论是社会层面还是个体层面都具有强大的主导功能,但从法理意义上,不管权力的功能多么强大,权力来源于权利却是不可争辩和违背的事实,即,公共权力本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大小取决于人民大众权利委托、转任和授予的程度,因此,权力必须以维护、实现和回馈权利为目的,谁要是背离和放弃了这一点,都是对权力的反动和对权利的否定。显然,法律的价值本意和要求就是维护和彰显人民的权利,这既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法律的基本功能。正如汉密尔顿等人所指出的,“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11]169。邓小平也明确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2]唯有借助和依靠法律的保护,才能使人民的权益真正得到保障,使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公平公正地惠及全体人民,而一旦人民的这种待遇能真正地落实,就不会出现民利受损的情况,触发社会冲突的因素也将从根本上消灭,不仅如此,人民的爱国情怀、爱党情结还会油然而生,对国家的合法性认同也将会变得无比坚决,甚至不惜牺牲生命去捍卫,因为那是能真正给他幸福和福祉的国度。
第四,法治文化有利于培育人民形成科学理性的冲突观。法律与文化相辅相成,治理社会冲突,既有制度,也离不开文化,尤其是离不开法治文化的渲染,因为,法治主导和引领下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最能规范和引导人们的形成正确利益观、冲突观、国家观、社会观、民族观、政党观,从国家意志的层面实现对公民的濡化和激励,弘扬社会向善的力量。试想,如果人人都具备知法、守法、用法、信法的文化意识,那必将是文化的最好局面和最高境界,而折射和反应的也必将是人们对于是否选择冲突的科学和理性态度。
总之,法治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手段也是治理社会冲突的根本途径和目标,要治理我国所面临的各类社会冲突,“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3],而“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6]199。一方面,要确保良法制定,即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有效协调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法律、法规,促进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要确保“善治”执行,即把自己的行政行为纳入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最终使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和尊严得以体现,维护公共权力的权威性、正当性和纯洁性,社会冲突治理的有效路径才能得以有效建构并发挥持久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诱发社会冲突的双重根源及其对应路径的创设并不仅仅限于某个个案,而是带有全国性的价值意蕴,而最终的路径则是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为此指明了方向,可以相信,假以时日,我国的社会冲突一定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和消解,为中国梦的实现提供根本的安全保障。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
[2]凤凰网.焦点访谈:京温商城女子坠楼事件始末[EB/OL].(2013-05-23)[2015-07-17].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3_05/23/25646216_ 0.shtml.
[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25.
[4]中国新闻网.习近平反腐论述:有干部信奉拉帮结派圈子文化[EB/OL].(2014-09-29)[2015-07-20].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9-29/6640413.shtml.
[5]人民论坛“特别策划”组.关注官场逆淘汰[EB/OL].(2014-09-26)[2015-07-23].http://news.ifeng.com/a/20140926/42095079_0.shtml.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7]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0.
[8]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01.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1.
[10]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8.
[11]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1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9.
(责任编辑:朱永良)
D61
A
1005-460X(2016)01-0031-05
2015-09-1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环保类社会政治冲突化解机制研究”(13CZZ031);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北京市社会冲突事件发展趋势及对策研究”(13KDC022)
胡锐军(1975—),男,江西高安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政治学理论、传统政治文化、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研究;杨卡(1980—),女,河南南阳人,理学博士,副教授,从事城市地理、城市规划和公共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