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海雨
互联网是技术创新更是权利伸张※
苏海雨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应用契合了公民权利需求,赋予了公民权利平等实现的平台,进一步激发了信息技术的创新发展。作为公共领域的互联网空间,公众都可以是信息发布者,对公共事务进行公开讨论,从而更好地参与和理解公共事务。公民通过网络言论形成对政府的有效监督,产生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因此,未来互联网的发展国家要避免采取粗暴管制方式解决互联网的权利(力)冲突,而应该将互联网赋予更多公共治理空间,培育公民参与素质,达到公民权利与公权力的竞技制衡。
互联网 公民权利 国家与社会 治理 法治
作为一种新形式信息技术,互联网的出现引起了世界的深刻变革,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对人类活动产生了极大冲击力。网络技术发展使得通信成本的降低,人与人的联系沟通更为便捷和低廉,改变了信息产生、制作、传播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率,改变了以往信息不对称形成的权力垄断信息格局,使得公民都能基于权利获取需要的信息,从愚昧走向常识。互联网公民权利时代已经拉开了帷幕,人们逐渐将互联网之上的权利延伸视为重要权利。
互联网的创新与应用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引进了先进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输入了科技背后的价值理念,包含着透明、公开、即时、多元、共享等。互联网技术将信息资源变成了低廉甚至免费的产品,不再是一种垄断资源,改变了传统信息输入方式,将信息平等化到社会各个角落,打破了新闻资讯的资本控制,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提供者与发布者,互联网为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赋予了更多的自由。
1.互联网技术的社会属性
互联网信息技术具有便捷性、平等性、广泛性、匿名性等显著优势,即时性信息的知情权成为可能,不需要传统媒体的主观选择与被动审查,释放了信息的效率与竞争,将信息传播的高成本降到了最低值。互联网媒体具有超文本性、多媒体性和互动性三大特点,因而将其称之为“共有媒体”(胡泳,2008),即集信息的发布者浏览者评论者于一身的自媒体。互联网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媒体人,自媒体契合了公众对生活世界的好奇心与生活常识的需要。信息技术的研发成为21世纪的核心科技,针对人们的需求与市场的预期,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创新,逐渐成为自我延伸繁衍的朝阳产业体,互联网生活渐渐地成为人们的一种离不开的生活方式。离开互联网的链接,离开群体性的网络社会,当下互联网的新生一代可能就无法认知到自己的身份认同与社会存在感,至此互联网化人格的萌现。不能忽略的事实,要引导互联网融合时代价值发挥的积极作用,克服减少其对现代文明带来的消极影响。
互联网技术不单单是一个传递信息的生产机械工具,更是具有互动反馈特点的人人交互模式,是可以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快速交流交换,形成一定社会交往的信息媒介。当下出现的各种社交媒体与社区论坛,是互联网技术基础上形成一种言论表达的新型平台,是具有分享性、开放性、透明性的公共表达平台。人们的言论通过“互联网面具”的形式表达地更为自由,公众只要能够使用接入互联网的手机或者计算机等设备,就可以实现通过网络平台表达个人言论,其他人也能够知晓或者交流每个人的观点,网络互动交往模式大大减少了人们面对面交谈的社会成本与交际隔阂,使得观点与言论传播更有流动性和穿透力。这就打破了以往以地位财产权力等阶层基础上建立的话语权垄断圈,也使得人们都能通过互联网社交自媒体认识和了解社会精英人物的思想观点,向普通大众传播了生活理念与公共认知的作用。
2.互联网技术的权利属性
公民权利理论是建构在民族国家之上的,首先要成为一国公民,然后才能享有公民权,而在互联网全球的今天,各国公民权利的差异性随着互联网所带来的信息平权产生了普遍的同质化认知。互联网信息的高速传播使得几乎每个人都能接触到其他国家的公民生活现状与公民权利自由,以往的传统权力控制媒体下的新闻宣传与信息传播出现了裂隙空间,公众可以主观地认知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并进行独立思考。当然其他国家的公民权利自由与社会文化也进入了人们视野,互联网技术促进了人权与民主的全球传播。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民族公民逐渐成为全球公民,各国公民权利也逐渐趋向更为普遍的基本人权,今天“用脚投票”的移民时代也正是公民主体对自身权利的积极选择与行动。
互联网技术应用在我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甚至超越了很多发达国家。为何我国会出现与其他国家互联网不一样的特点?伴随着世界互联网信息科技发展的潮流,信息技术扩展到中国市场,我国加入了世界互联网大家庭。起初政府积极主导引进信息技术,是为了利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更为有效的社会管理和信息流通,保障科学的行政决策与社会管理信息畅通。信息技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发展引起了具有前瞻性市场主体的注意,他们嗅觉到了这块潜在互联网市场蛋糕的巨大潜力与诱人价值,预测其成为人人不可或缺的信息工具,因而加大了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个性研发与推广应用。与此同时,社会民众也对网络传播带来的信息便捷大为惊奇,纷纷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采用先进的信息通讯工具,促进了信息产业进入了繁荣发展的高速时期。互联网借助市场需求顺势发展,既促进了其他产业的市场资源配置与流通,也发展了互联网信息技术本身形成一种新的信息技术产业。信息技术规模化造成了信息媒体成本降低,公众获取信息的成本亦大大减低,社会公众成为除了政府作为信息技术的受益者之外的最大的群体。
互联网世界里每个人是参与者,也是互动者,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表达着的个人言论与思想,交流每个人对世界的不同认识与角度。公民互联网领域内的权利主要是言论自由权与知情权(王锡锌,2007)。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宪法赋予了公民在互联网中以各种语言文字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它不仅仅局限于集会表达、出版表达、新闻表达等等,也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为载体的表达,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权在互联网的进一步的伸张。因而互联网不仅是信息技术的进步,也契合了现代化的公民权利理念,信息技术理念能够符合人的权利实践需要。但同时也应看到,公民权利在互联网时代存在着冲突的张力,言论表达自由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王利明,2012),尤其信息的泄露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产生了巨大的权利撕扯。通过网络就可以知情他人隐私,公民有可能成为透明的人,这将是互联网需要克制的弊端领域。
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存在着张力,公众在互联网上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以行使公民监督权,或者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以实现知情权,都会对公权力形成一定的制衡与干预,从而对公权力行为进行警戒,遏制不良政治,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目前,现代文明国家一般是通过完善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电子政务公开、组织公民参与讨论等多种形式,将互联网虚拟空间从线上活动延续到线下的社会实际活动中去,从而使得政府得到公民权利更公开透明的监督与更好的公信力(郑永年,2014)。
1.互联网公共领域的形成
互联网为公共讨论建立了一个虚拟空间,信息技术就具有了更为丰富的价值内涵,这种技术赋予了公民权利正当行使有了更为平等有效的工具,参与公共政治与讨论变得更为节约社会资本。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舆论”(哈贝马斯,2011)。互联网公共空间符合了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的定义。由于我国互联网管控的特殊性,它可能是公民能够进行讨论公共事务的有限平台之一,因而人们公共领域的批判性与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显得可能更为强烈。公共领域发生于“由他人在场”的领域空间(蔡英文,2006),借助于新兴媒体表达自己的情绪与意见,参与到社会公共事件的讨论,提高了参与公共议政参政的能力与思维。在公共事件中,民众可以对此通过网络进行跟帖讨论,表达对此事件的认识与态度,形成一种新的共识力量,而这种力量会被政府通过舆情监控所了解到,认识到社会公众对此事件的看法,形成一种民意的表达与呼吁。
互联网时代以来每年都会有网络公共事件的舆论声势,并且呈蓬勃频发之势,例如“孙志刚事件”、“周老虎事件”、“黑煤窑事件”、“邓玉娇事件”、“钓鱼执法事件”、“微笑局长事件”、“陕西房姐事件”等网络公共事件都折射出公民越来越强烈的公共参与愿望与言论表达,也一定程度上左右了事件的发展趋势,政府要考虑民众的认知与感受来处理公共事件,最后政府也公布了一些公共事件处理结果,查处了有关人员。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虚拟个体活动进行社会化活动,信息技术实际上限制了人们的现实行动。
在公共领域内,人们具有平等的话语权,尤其在互联网上公众更不会受到物质财产地位的限制表达自己意见和观点,形成“观点的自由市场”(王淑华,2014),在某个公共事件的公民与他人展开自由而平等的沟通和讨论,达到一个动态的思想观点碰撞与变化的动态过程。互联网公共空间的人与人交往是在自由讨论与对话中形成的,公众应用互联网中的虚拟社区、论坛、公共聊天室、博客、播客、新闻跟帖、网站投票系统、电子邮箱、即时性聊天工具等,进行网络表达并形成网络舆论。而现实公共领域中,公共交往的场所和形式是多样化的,高校、咖啡馆、沙龙、读书会、政务大厅等等,人们都可以聚集在一起来沟通和交流公共社会问题。公众也愿意采取一种网络讨论与表达言论的形式,因为互联网具有便捷性、匿名性等显著特点(胡泳,2008)。再则,通过言论表达使得民怨得以宣泄,不致于社会矛盾的积累总爆发,有利于社会的秩序运行。互联网为公民实现言论自由与表达话语权及参与政府公共政策制定提供了便利的平台,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过程。伴随着公民网络参与公共政策取得一些成效,我们也看到存在的一些信息仍然不对称形成的偏见,所以政府应该加强制定和完善公民网络参与的制度与程序,加快电子政府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为公民网络参与营造良好的环境。
2.互联网中的国家与社会交往
公民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和发挥的国家,互联网应用的重要性却大大增强了。因为,公民某些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有效实现,而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则为人们提供了全新践行的机会,使得缺乏真实的政治参与渠道的人们看到了政治参与的新方式、新渠道,起到了缓解现实积累的负面情绪的作用。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超过了政府预期,也使得国家控制信息的自由流动难度越来越大,尤其民众对互联网的高度接受,加之互联网信息技术进步带来的便捷高效,使得很多人在很短时间内学会了对信息技术的掌握与应用。传统的“媒体一公众”模式已然不适用于互联网,因为公众没有太多时间浏览所有媒体产生的所有信息,于是慢慢在互联网上形成了受关注程度高的知识分子或精英成为了媒体与公众的信息中介,公众有选择性地选择自己信任或喜爱的人并仅关注他们提供与评议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展开讨论,从而形成了“媒体一意见领袖一公众”的新模式。各级政府都重视属于本辖区的网络公共事件的影响力,尤其是本辖区的负面事件形成的网络舆论对本级政府形成的外在压力。政府针对此在宣传部门都设立了互联网舆情监督机构,主要针对辖区内的网络信息进行的检测与舆情情况,已经成为政府官员必须要小心处理的事件,同时借助于互联网监控系统,政府也提前处理干预了由互联网形成的线下集体行动(郑永年,2014)。
当前我国公权力部门还不能够充分认识到公民权利需求,往往有些公权力部门还是按照阶级斗争的对抗姿态处理互联网公共事件,造成了许多相反的影响或者负面影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使得民众与政府甚至形成了一种对立互不信任的割裂格局。按照现代公共理论的发展,政府应该通过互联网媒体论坛舆论认知到当前公众的利益表达与价值取向,那么也会认真考虑此事件的定位定性,进而采取符合民意与公共利益需要的行政措施,使得公事件的发展符合当地的公共利益。当然政府反馈行为并不一定就是按照社会各界的舆论导向,而是按照稳定政权需要进行政策调整,所以,许多公共事件经过互联网舆论讨论发出的言论表达不一定就能被政府接受,即使接受是要通过一定形式委婉地接受,使得民愤得到一定的缓解之后,再采取后续的相关措施跟进改进。促进政府管理或者对政府工作人员监督的建议容易被接受,然后对体制本身的意见,似乎就不能被接受。因此,这种不确定的定性导致了人们自发地对个人的言论进行自觉限制,对言论的界限无法预期。
作为公共空间的互联网带来的自由讨论,公民表达自己的观点,参与公共政治,是培育良好政治素质的有益平台。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对话与讨论,是民主的基本要素之一(王国华等,2015)。互联网通过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对话,形成了国家与社会沟通交往的话语平台,利于国家公共决策和立法等方面达成社会共识。如何平衡互联网中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以及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张力,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问题。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已经成为一种政府公开的重要途径,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的信息,行政程序与流程的主动公开也会获取行政信息,从而减少一定的行政成本。通过互联网公共事件讨论,社会各界根据各自的利益采取线上讨论线下集体活动的形式,形成的公共空间舆论压力,这种舆论类似在罢工集会游行的虚拟网络化。互联网公共领域中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对于公共事件与利益态度,形成了相互的沟通,也使得公众形成的相对一致意见为国家所采取上升为公共意志,从而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接受。同时,国家也将公共利益最大化将一定公共意志通过网络进行传递,国家法律法规得到贯彻执行实现。
1.互联网的弊端
人们今天用互联网面具进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科技依赖超过了对人本身的依附,个体的人文关怀成为一种间隔万里的机器问候。看到人与人之间,尤其亲人之间出现的裂隙,是需要我们对科技的深刻反思,要坚守人性的价值,不能一味迎合瞬息变化信息,保持独立思考才能在信息多样化的世界站立起来。互联网信息存在碎片化现象,有些是不能系统化进行解释现象的信息,甚至违反常识,有些也不具有权威性与严肃性,不能经受历史与实践考验,因此,公民需要提高对互联网信息的鉴别力。
互联网公共治理要按照公民权利的保护为出发点。个人信息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人格利益(张新宝,2015),公民信息形成的大数据对于公共管理与商业应用都具有巨大的价值。公民信息既是互联网信息的受益者,也是受害者。信息成为了公民的认知标签,政府与信息产业者都在充分利用公民形成的信息进行再次收集、处理、储存和利用。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护者,不能利用公民信息打击犯罪,更要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不受他者包括政府的恣意侵害。因此,现代信息技术下形成的大数据与个人隐私保护呼声越来强烈(冯登国、张敏、李昊,2014),出现了互联网是要管制还是自由发展的博弈。实际上,现在出现的互联网弊端是可以通过政府主动管理,尤其针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护。
加强对信息产业者的行政措施管理,而不应该是对互联网公司的市场行为进行具体干涉。互联网平台是基于服务公民权利需要而开展的产品创新研发,实质上是市场挖掘行为,政府作为有形的手是针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监督公民的言论自由与知情权的行使。在大数据背景下,应该强化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形成的权利保护,借助于信息技术形成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形成天网,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也要做到政务信息公开,接受公民和社会的监督。
互联网的创新发展是有目共睹的,眼下“互联网+”很火,互联网延伸出来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商务、互联网+医疗,互联网+交通、互联网+教育等等。互联网正在将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配置到“市场的手”中,形成更有效率、更加以人为本的社会治理结构(王国华、骆毅,2015)。“互联网+”时代的参与主体在虚实两个维度来回切换,互联网服务模式所涉及的参与主体几乎涉及到每一人,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尤其是与公民密切相关的财产权、知情权、隐私权等等,都会受到互联网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因此,必须针对互联网的弊端进行规制与监管,防止出现互联网的有毒泡沫,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损害。互联网从“线上”向“线下”的产业加法延伸存在着不少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一些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存在商业欺诈与金融诈骗的现象。因此,“互联网+”产业对传统的政府监管规制模式提出了挑战(闫夏秋,2015),如何规制“线上”的侵犯他人权益网络的行为,更要将监管的领域下沉到“线下”的网络主体和行为主体。政府要在既要鼓励互联网的创新,也要规制评估创新的相关法律空白是否对社会与公民权益产生潜在损害,尤其是针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创新应用与商业模式的审慎态度,拓展监管领域与深度,梳理明确监管对象,定位监管对象的法律责任。
2.互联网的法治治理
我国某些互联网公共事件讨论使得公众对公权力部门缺乏了信任,进而促使民众更加借助信赖的互联网舆论来对不信任的公共机构施加压力。当前我国仍然存在政策、政治规范调整作用大于法律的调整作用,使法治建设成为政治的附属品。因此,当下政府要做的是要用真相信息与真诚态度去面对互联网媒体与公众,实现良性沟通互动的发展。互联网是需要通过立法治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但不是对言论自由权和知情权的限制,通过单一的言论控制,是不会达到控制人的思想目的的。“作为宪法传统,在缺乏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我们认为政府(对网络)进行基于言论内容的限制只会限制思想的自由交换而不是促进它。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与控制言论所能带来的理论上的、未经证实的利益相比,促进表达自由的利益要重要得多”(秦前红、陈道英,2006)。因此,政府面对社会监督力量的凝聚,不能怀有一味害怕打击报复的心态,这种敌我的思维是过去阶级斗争的落后思想,而通过公开透明民主的原则价值,实现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治理,实现公共福利的整体提升,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也就为自身的合法性打开了一扇门,这应该是改革的出路。所以,“在政府的公共事务治理中,通过信息公开等制度而不断完善的汇集民智、凝聚民心、展现民力的开放的治理模式,也越来越成为政府和民众的基本共识”(王锡锌,2007)。
积极应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和平台,提高公众的互动参与度,包容性接纳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和意见,借助互联网共享属性充分发挥大数据、云分析计算、物联网等新兴前沿技术的作用。对于互联网的“线下”服务领域,既要予以鼓励和促进改进服务,也应法律框架下规制弊端,防止出现线下陷阱,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互联网的法治治理要区分国家规制领域与保障公民权利的界限,同时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交往治理。目前,线上和线下的规制面临着诸多法律“真空”和治理“盲点”。互联网立法需要是市场审慎原则与弊端规制原则相衔接的法治细节,是一个权利与技术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过程,要符合宪法基本精神,保障公民的权利参与,不能因网络失范行为规制不力而对正常网络使用行为制定严格管制的法律法规,违背互联网发展的时代潮流。互联网立法重点是在网络财产安全、网络隐私保护等相关方面,尽快保护公民基本权益,减少互联网技术的恶性应用。当前“互联网+”服务行业混乱无序,在互联网立法空白背景下,互联网产业人员借助国家大兴鼓励发展互联网创新中分羹刨金,出现损害公民权益、利用互联网平台违法犯罪等,应当增进多元社会主体的法治协同格局,加大依法治理的合力、对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
信息化是世界发展潮流,打开了世界之窗,丰裕了民众的视野与思想,意义甚至不亚于林则徐睁眼看世界。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也改变了人们的政治思维与权利意识,参与政治、谈论政治形成的民主训练正是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政府的强势,需要通过公民社会的博弈与抗衡,才能避免出现政府机器对公民肉体的碾压,才能出现公民权利对抗公权力,形成政府与社会的双向互动制衡,从而促进整个国家与世界的文明进步,从野蛮政治走向权利政治。同时,也需要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将国家与社会交织交往起来,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发展。一方面政府要正视面对互联网的世界发展趋势,提供更为高效率的通信技术基础服务,加大对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支持,制定保护公民在互联网领域内的正当权利,推进政府的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互联网公民也要提升自身的素质,正确认识互联网公共领域所发挥的重要指引作用,促进良性的互联网公民社会形成。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成熟与进步,才能防止出现一强一弱的局面,不能实现有效的制衡制约,阻碍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契合公民权利需求的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将是赋予互联网内涵的公民权利的伸张,都是相辅相成的。
1.胡泳著:《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王锡锌著:《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2012年第1期。
[责任编辑:吴群]
F061.3
A
1009-2382(2016)09-0030-05
苏海雨,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重庆401120)。
※该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5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一般项目“衡平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项目编号:XZYJS2015217)的结项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