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 英 向德平
风险理论视域下原子化社会的个体危机及其化解途径
文/邹 英 向德平
贝克风险社会理论包含的风险和个体化两大特色主题,构成了西方社会“第二次现代性”的一体两面。而在当前中国社会变迁的阶段性特征中,“个体化”命题的适合范围和解释力度有待商榷,“原子化”概念可能具备更强的解释力;同时,中国的“风险社会”理论必须尊重中西方的社会差异性。鉴于社会转型的复杂多样性,导致当前中国社会面临包括传统社会的危险,现代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风险以及传统社会、现代社会、后工业社会互动而带来的风险等在内的多重风险。在这种复杂的风险结构中,原子化社会的个体面临多重社会危机,这种危机无法在个体层面进行化解,需要我们从社会和政策两大层面入手。
风险理论;原子化社会;个体危机
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也即“自反性现代化”理论,包含着两个特色主题:其一是环境主题,或者说风险主题;另一个是个体化主题。[1]两大主题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关联性,正如鲍曼所言,贝克“把个体的诞生描述成连续性、压制性现代化的一个方面”,从而使“个体化”的诞生表述“历史化”。[2]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们可以认为贝克关于“个体化”的论述是在风险社会视角下展开,或者说贝克意义上的风险社会主题与个体化主题是西方社会“第二次现代性”的一体两面。“个体化命题主要是以西欧的社会现实为基础而提出,对中国个案的研究同时也可以丰富该命题的理论框架。”[3]然而,作为一个理论建构,个体化命题“抓住了西欧社会中具有本质性的社会关系变迁模式,但是它在许多方面都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变迁模式不同”。[4]阎云翔在其研究中认为个体化命题适合于分析中国社会的变迁,但中国社会的个体化表现为在前现代、现代与后现代状况同时展现的复杂背景的“一个发展中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在当前中国社会变迁的阶段性特征中,“个体化”命题的适合范围和解释力度有待商榷,比较而言,“原子化”概念可能具备更强的解释力。这里我们有必要对“个体化”与“原子化”进行概念区分。
其一,两大概念回应着社会学的两大不同经典命题。“个体化”概念回应社会学理论中“结构与行动”的关系命题,正如贝克所言:“所谓个体化,就是原先作为个体的行动框架及制约条件的社会结构逐步松动乃至失效,个体从诸如阶级、阶层、性别角色之类的结构性束缚力量中相对解放出来,甚至当代许多社会制度的设计也迫使人类的存在采取个体化的生活形式。”[5]而“原子化”概念回应的则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命题,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疏离,侧重于分析社会联结的断裂。
其二,两大概念存在主动性和被动性的区分。个体化更强调主体性,“所承载的是个体的解放,即从归属于自己、通过遗传获得、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的确定性中解放出来”。[6]即个体化是生活方式、集体身份等方面的一种自我解放,更强调以自我的尊严和环境为道德评判的标准。而原子化则更强调被动性,强调个体被社会转型的大环境甩出,“主要是指社会转型期因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联结机制——中间组织的解体或失缺而产生的个体孤独、无序互动状态和道德解组、社会失范等社会危机”。[7]
其三,两大概念所代表的社会意义存在巨大反差。个体化所代表的社会意义在于现代化语境中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人的解放和进步”,是“现代化演进的必然结果”;而原子化所代表的社会意义在于社会转型期的阵痛,具体表征为社会联结的破坏和社会解组的动向。[8]
就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而言,鉴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性,社会原子化在城市和乡村社会亦有不同的表征。
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城市社会,围绕着单位建立起的组织模式被称为单位制。在单位体制下,国家通过单位制度实现了对社会和个人的控制,而个人则对单位有着强组织依附性,单位成为城市个人、社会、国家之间重要的联结机制。随着社会的转型,城市单位社会随着市场经济改革而逐渐走向功能性终结,即单位成为一个单纯的经济生产和管理的组织,不再具有社会职能。单位人由原来对单位组织的强依附性逐渐被强制的力量甩进城市社区,成为原子化的个人。城市的社会治理模式也由原来的“国家—单位—个人”转变为“国家—社区—个人”。但是,作为一种国家战略的社区建设并没有很好地承载原有单位体制下的社会联结功能,脱离单位依附地位的个体未能成功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而成为原子化的个人。
同样,中国乡村的社会联结方式也同城市一样经历了断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乡村经历了“初级社”“高级社”,再到1960年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国家与个体的联结达到了历史以来的最高程度。从横向来看人民公社时期的乡村依然是熟人社会,从纵向方面来看国家面对的是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实现了国家—人民公社—个人的农村管理方式。而且,“大队”作为与国家的基层政权即人民公社最直接接触的农民组织,并非完全机械地成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农民的权力发言人和谈判者。“农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在传统村社共同体遗产上组织起来的农村生产队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传统村社共同体社会关系原则没有被‘铲除’,村社对国家还保留了实际上的集体‘谈判’地位。”[9]自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市场经济因素逐渐消解了乡村共同体,并且造成了原子化个人趋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民的集体劳作方式,种地变成了每家每户自己的事,个人只管个人的事,不需要再有集体的劳动,集体的意识逐渐淡漠。而后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乡进城务工,乡村逐渐衰落和空心化。从横向人际关系方面分析,疏离化成为邻里之间、亲人之间一个很重要的面向。就纵向的国家管理方面来看,“村民委员会作为组织起来的村民公共服务与管理机制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事实上,多年以来村民委员会在乡村要么形同虚设,要么无人问津,要么孤掌难鸣,要么成为少数人的集团,要么像是政府驻村代理处”。[10]
贝克指出,现代社会是一种“全球风险社会”,在面对风险时,个体的命运都是相同的,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共同的世界”。在“共同世界”里,所有人都共同遭受风险带来的后果。任何人无论其地位、财富都处在全球风险的不确定性中。在全球性风险面前,每个人都殊途同归。“饥饿是分等级的。”“核污染对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正是从这一层意义上讲,核污染也是‘民主的’,因为地下水中的硝酸盐成份并不会在总裁的自来水龙头前止步。”[11]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原子化社会中个体所面临的风险和危机具有“共同性”。
国内学术界关于“风险社会”的研究大都沿袭贝克、吉登斯等学者的解释,但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的“风险社会”理论必须尊重中西方的社会差异性,其原因在于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是一种“复杂多样的结构性社会转型”,因此中国社会的风险结构具有有别于西方社会的“多样化、复杂化、系统化及结构化”特征,这种风险结构导致中国社会面临多重风险,包括传统社会的危险,现代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风险,以及传统社会、现代社会、后工业社会互动而带来的风险。[12]在这种复杂的风险结构中,原子化社会的个体面临多重社会危机。
首先,原子化社会中的个体面临碎片化危机。个体碎片化的危机来自于两大因素,包括社会主体的碎片化和责任主体的缺失。社会主体碎片化导致的个体碎片化与19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市场化进程密切相关。市场化进程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中国社会整合的变化,社会主体碎片化现象开始显现,从而开启了“中国社会个体从遮蔽到呈现、从整体性到个体性、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过程”,“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中国社会在血缘、地缘基础上构建的“亲密共同体”式的“个人与社会”关系模式被打破,个体碎片化特征逐渐呈现。有学者认为,在1980年代初开始的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原子化与个体碎片化现象是同时发生的,“不仅存在着由单位制解体带来的社会的原子化或碎片化现象,同时也存在着个体的碎片化现象,即个体由传统社会中的未分化的整体碎片化为零散体”。[13]
责任主体的缺失导致的个体碎片化与风险社会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密切相关。贝克对于风险理论的阐述体现了他早期对于技术层面尤其是以科学家为代表的专家系统影响下的生态风险关注,后期则主要关注风险的结构化和制度化。笔者认为,这两个方面代表了两个维度,专家系统牵涉到本文将要涉及的风险社会的信息生产、传递、判断、应对方法等;风险的结构化或制度化则象征着权力的产生、操作、风险责任承担等。制度化的社会风险因为权力的介入而导致了“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指的是由于专家、企业以及政策制定者等的结盟导致了他们掌握了一套话语来掩盖真相、推卸责任。所以在风险社会真正来临的时候,难以找到真正的责任主体。更重要的是,责任主体缺失的前提下,专家系统与企业及政府实现了利益的共谋,权力一旦和利益勾结,将会导致权力的滥用,这导致了一种更大的风险。原子化的个人成为权力掌控者操控风险的受害者而毫无察觉。在这种“技术王国”的统治下,社会公众只有被代表的虚构的利益,没有任何发言权,而他们却不得不按照专家制定的标准去行动和思维。在这里,贝克重点分析了风险社会是如何被权力和利益挟持的,以及在此背景下责任主体缺失导致的个体碎片化危机。
其次,原子化社会中的个体面临社会联结断裂的危机。原子化社会的实质在于社会失灵,这种“社会失灵”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衰落”,指的是在现代社会剧烈变迁过程中,人类的社会联结状态发生结构性变化的过程。而造成这种社会失灵的根源在于中间组织的缺失。[14]不同于个体化社会,个体化社会中的“个体化意味着现代社会新的要求、控制和限制被强加给个体”。“个体化并不意味着个人获得越来越多的选择自由,借此使个人更具有个性和独特性,更不意味着自治乃至自给自足。”[15]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原子化社会中的个体是一种“被删减的制度化的个体化”,没有早期的个性化历史作为基础,是一种没有“解放政治”作为基础和前提的空虚的“生活政治”。从风险社会视角分析,这种“被删减的制度化的个体化”表现为“从个体或者小集团的利益出发,来选择风险生产和规避的路径”。[16]在这种状态下,个体成为风险承担的唯一主体,在面临各种抉择失败后,由于缺乏中间组织的介质,社会将直接抽离,出现贝克意义上的“组织化的不负责任”。更重要的是,社会失灵状态下的个体将直面政府和社会这种“组织化的权力”,这将导致个体出现“精神上的孤独无助”、“思想行为上的混乱”以及“个体之间缺乏积极的、建设性的集体行动的资源和能力”。[17]
最后,原子化社会中的个体成为社会风险的承接主体。从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出发,当代风险社会权力分布的关键机制在于风险的分布和转移。贝克同时认为,风险社会具有独特的社会分层标准,这种社会分层不是以经济地位、财富分配为基础,而是以风险分配制度定义下的风险群为标准。有学者认为,风险社会已经成为对中国社会结构产生关键性影响的一种力量,风险分配的逻辑是成为社会结构分化和重组的一种新逻辑,风险分配导致的社会分化对重组社会结构所具有的根本性作用。[18]郑永年指出,中国式风险社会的特点,并不在于其内容和形式,而在于人为的分布体系。在这种人为的风险分布体系作用下,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风险分配格局。这种风险分配格局将199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所带来的、涉及人们基本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各大方面的风险“极不对称地强制性分配到抗风险能力较差、声音也最为微弱的社会群体”当中。[19]在原子化社会当中,缺乏社会联结的个体成为这种“极不对称地强制性分配”下的风险的承接主体。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风险在根本上成为原子化个体的风险。[20]
吉登斯指出,“我们今天生活于其中的世界是一个可怕而危险的世界,这足以使我们去做更多的事情,而不是麻木不仁”。[21]在风险社会的情境中,原子化个体面临的危机无法在个体层面进行化解,需要我们从社会和政策两大层面入手。
(一)在社会层面,原子化社会的个体风险需要我们再造社会联结,发展社会组织化解风险社会的不平等
王力平分析了风险社会下的个人安全问题,“当社会主体碎片化时,社会凝聚度不够,个体社会联结的路径较少,社会共同意见难以形成,这一方面会导致社会的风险认知能力弱化,另一方面也会使社会作出决定的能力弱化”,[22]并最后造成贝克所提出的“社会易受伤害性”(social vunerability)。贝克对风险社会的分析强调了两个方面:一是以科学家为代表的专家系统,他们掌握技术和知识、掌握话语权;二是在“技术王国”统治下的专家、政府与企业的合谋,将真相掩盖。从这两点可以看出制度性风险之于个人存在两种不对等:一是信息的不对称;二是权力和行为能力的不对等。在这两种不对等的背景下个人除了按照政府、专家设定的路径去躲避风险或遭遇风险,他们别无选择,也无权选择,即使有所选择也没有能力去选择。在缺乏社会联结机制的原子化社会,由于个体之间没有联系,也毫不关心,使得在获得风险的信息上与处于制度高端的政府、专家和企业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很难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即使获得有效信息,由于缺乏一种组织将原子化的个人组织起来将信息转化成一种反制度风险的有效行为,不得不被风险所奴役,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要想维护利益化解风险需要重塑社会联结机制,即发展社会组织的力量来对抗风险社会的操纵者。
从原子化个人的底层视角来看,要维护其利益必须发展社会组织,它不仅包含以个人参与为前提的社区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而是一个更大范畴的以社会组织建设为核心的社会建设过程。之所以说原子化个体在风险社会中要化解风险、维护利益需要发展社会组织,这是由社会组织的功能所决定的。首先,社会组织有着再组织的功能。对于社会原子化的个人来说,游离于社会之外,成为原子化的个人,既对他人冷漠,也对国家社会冷漠,同时对道德法律等也是冷漠的,这将为社会的发展带来危机。社会组织的存在将一盘散沙的个人重新组织起来成为一个风险利益共同体。其次,社会组织起着社会联结的作用。它在政府与社会个体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成为了风险利益共同体与政府之间的中间环节,起到了联结、沟通的作用,避免了政府与风险利益共同体的直接面对,减少了摩擦,从而也起到了“减震器”和“安全阀”的作用。再次,社会组织具有公共责任。通过协商、合作等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参与,并成为促进或者阻止政策行为的重要力量。通过个体的参与,社会组织在风险社会中既能够成为原子化个体获取信息的渠道,获得信息的对称;也是风险利益者或群体的组织化力量,以参与、合作、甚至对抗的方式来应对社会风险,从而获得了行动能力的相对对等。这样,社会风险最终成为公众知晓并且参与治理的风险,而不会导致极少数人受益大多数人利益被损害。
当然这里应该指出的是,社会组织并不一定会导致社会或者国家的危机。虽然原子化的个体常常容易走向反社会、反制度的极端,但是作为一种原子化个体集合形式的社会组织并不会机械地将这种偏执扩大,只要有良性的引导,只要在依法而为的框架内行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既会成为原子化个体的利益共同体及利益表达和获得的渠道,也会成为社会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
(二)在政策层面,要积极建构包容性的社会政策,改革当前风险分配体系
自2007年亚洲开发银行组织提出“包容性增长”概念以来,包容性社会发展理念正逐步成为社会政策规划的主流思想。[23]在这种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包容性社会政策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议题,因为其“作为一种机制可以成为旨在纠正市场失灵,政策和制度失效以及保障惯性贫困者基本生存权的公共干预”。[24]包容性社会政策认同“机会均等促进发展,不平等阻碍发展”的发展理念,[25]其主旨在于不管个体的环境条件如何,都能够参与,并且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功,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类福祉。在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情境下,这种福利制度尚有待建立。原子化社会的个体意味着风险的完全个体化,“即在选择和决定失败后,社会不能为个体分担哪怕一丁点的负担”。[26]因此,我们有必要建构积极的包容性社会政策,改革我国当前的风险分配体系。
这种风险分配体系的改革,首先要在制度上保障民众的三种权利:一是知情权。相关部门在制定任何政策之前,必须要做一份专业详细的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公开,任何利益相关者均有权利查询。二是参与权。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注意吸纳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特别要注重风险承担主体的参与。三是申诉权。利益相关者在意识到自己成为政策风险的个体承担者时,有权利进行申诉。
其次,要在包容性社会政策理念下构建普惠型的社会福利。郑永年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的风险分配服从金字塔规则,社会整体尤其是底层个体承担了最大的风险,其原因就在于“底层最缺少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福利,最缺乏各种必要的社会保护”。[27]社会福利有两对重要的理念类型:补缺型和制度型;选择型和普惠型。学界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的福利制度处于从补缺型向普惠型的转型,认为这是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重大转型。[28]李迎生立足于普惠型社会制度类型,认为中国社会的福利制度改革应按照“整合模式”的要求,“针对基本社会福利的内容,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城乡、地域、人群、阶层等的统一”。[29]这种观点适用于现行风险分配系统下的中国社会,有助于提升原子化社会个体的风险承担能力,有效化解社会风险,维护个体利益。
最后,在操作层面上,我们应发展和完善保险制度,将分散于原子化社会个体中的社会风险由国家承担起来。国家层面应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养老、事业等各个层面保障社会各大阶层、各个群体的基本生活,在构建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同时,做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
注释:
[1]斯科特·拉什:《非线性模型中的个体化》(序一),乌尔里希·贝克等:《个体化》,李荣山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3页。
[2]鲍曼:《个体地结合起来》(序二),乌尔里希·贝克等:《个体化》,第22页。
[3]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351页。
[4]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第329页。
[5]Ulrich Beck, Risk Society: Towards a New Modernity,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1992.转引自王力平:《风险与安全:个体化社会的社会学想象》,《新疆社会科学》2013年第3期。
[6]齐格蒙特·鲍曼: 《个体化社会》,范祥涛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 181页。转引自文军:《个体化社会的来临与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7]田毅鹏:《社会原子化与转型期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之痛》,《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3年第3期。
[8]田毅鹏:《社会原子化与转型期中国城市社会管理之痛》,《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3年第3期。
[9]黄平、王晓毅主编:《公共性的重建: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38页。
[10]黄平、王晓毅主编:《公共性的重建:社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上)》,第57页。
[11]乌尔里希·贝克:《从工业社会到风险社会(下篇):关于人类生存、社会结构和生态启蒙等问题的思考》,《马克思与现实》2003年第5期。
[12]张昱、孙志丽: 《个体风险的社会管理》,《江海学刊》2011年第3期。
[13]张昱、孙志丽: 《个体风险的社会管理》,《江海学刊》2011年第3期。
[14]田毅鹏,吕方:《社会原子化:理论谱系及其问题表达》,《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15]王建民:《转型社会中的个体化与社会团结》,《思想战线》2013年第3期。
[16]肖瑛:《风险社会与中国》,《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4期。
[17]田毅鹏,吕方:《社会原子化:理论谱系及其问题表达》,《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18]李友梅:《从财富分配到风险分配:中国社会结构重组的一种新路径》,《社会》2008年第6期。
[19]郑永年、黄彦杰:《风险时代的中国社会》,《文化纵横》2012年第5期。
[20]张昱、孙志丽: 《个体风险的社会管理》,《江海学刊》2011年第3期。
[21]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9页。
[22]王力平:《风险与安全:个体化社会的社会学想象》,《新疆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23]葛道顺:《包容性社会发展:从理念到政策》,《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3期。
[24]葛道顺:《包容性社会发展:从理念到政策》,《社会发展研究》2014年第3期。
[25]I.Ali and J.Zhuang, Inclusive Growth toward a Prosperous Asia: Policy Implications, ERD Working Paper No. 97,Economics and Research Department,Asian Development Bank,Manila,2007.
[26]肖瑛:《风险社会与中国》,《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4期。
[27]郑永年、黄彦杰:《风险时代的中国社会》,《文化纵横》2012年第5期。
[28]彭华民:《中国组合式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构建》,《学术月刊》2011年第10期。
[29]李迎生:《中国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模式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责任编辑 刘秀秀
C912
A
1006-0138(2016)06-0032-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城乡结合部的社会样态及其治理研究”(14CSH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城市社区新公共性构建及其路径研究”(13YJC840025)
邹英,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市,430079;向德平,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市,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