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志发, 郝子怡
(浙江师范大学 非洲研究院, 浙江 金华 321004)
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缺陷与实践困境〔*〕
○周志发, 郝子怡
(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 浙江金华321004)
自由主义是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但其理论建构所需的“自然状态或原初状态”与具体实践脱节,故而西方宪政无法解释中国特色的法制发展。基于中国改革开放“摸着石头过河”渐进试错实践,批判西方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提出新权利范式“试错权作为母权论与相互赋权论”,为容错法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新权利范式认为,自由主义作为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权利理论是建立在子权层面,并非普世价值观。自由主义宪政将南北战争时期林肯的“梅里曼案”和罗斯福“新政”出台的众多新法案判为“违宪”,难以调和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性。对于上述案例,新权利范式较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更具解释力,所以说容错法兼具“中国特色和普遍性”。
摸着石头过河;试错条例;自由主义;宪政
自由主义是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洛克、卢梭、罗尔斯等建构理论所需的“自然状态或原初状态”与具体历史情境相脱节,故而西方宪政无法解释中国特色的法制实践。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于2006年7月1日在深圳市正式实施容错法“试错条例”,建立了“容错机制”。〔1〕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为解决改革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于2013年4月8日在上海市推出“试错条例”草案——《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将设立改革创新奖,免责条款为试错护航,并建立公众参与的各种平台。〔2〕2013年5月7日,广东顺德出台《中共顺德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官员在创新领域拥有“试错权”。〔3〕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创新性的容错法,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意味着什么?能否通过理论创新进一步为容错法提供理论解释?为此,我们基于陈云、邓小平同志倡导的“摸石头过河”渐进试错实践,在批判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之上提出新权利范式“试错权作为母权论与相互赋权论”,取代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价值观,进一步为容错法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4〕在此基础上用新权利范式,对林肯、罗斯福分别于南北战争、“新政”时期的“违宪”重新诠释,反思西方宪政制度的缺陷。
20世纪70年代末,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以普世价值观的身份“粉墨登场”,而且在国际领域逐渐掌握绝对的话语霸权。但在实践层面,广大发展中国家比如非洲、拉丁美洲,以及1997年爆发金融危机的东南亚地区,深受新自由主义的毒害。为什么以“自由”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理论,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实践之时,未能帮助其实现现代化呢?问题的根源在于自由主义远非普世价值观,而是西方给发展中国家设置的“现代化陷阱”。但直至2008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金融危机的爆发,新自由主义被视为普世价值的神话才真正破灭。
就理论而言,洛克、卢梭、罗尔斯等理论建构所需的“自然状态或原初状态”,未能将科学方法“试错法”融入自然状态或原初状态之中。而一旦将试错法融入其中,这种状态就接近真实的人类历史进程。首先,既然人非“生而知之”,而是要通过试错实践或活动才能存活下去,个人就不可能是“原子式”的个人:个人从一开始就要从“他者”的试错活动中学习,以求减少用自己的身体试错,目的是要更好地存活下来。远离社会的个人,其所拥有的“自由状态”,是不受他人威胁或者强迫的试错活动。但由于他没有进入一个社会,其结果是无法从“他者”的试错活动中学习,以至于他的试错停留在比较低级的水平,因而存活率非常低,且无人观察他的试错活动并可能从中获益。人类是在试错活动中形成各种关于人与人、人与自然的观念,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观念,也在之后的试错活动中修改上述观念。既然生命权、自由权等的内涵是在试错活动中形成,所以谁掌握了试错权,就意味着他掌握了界定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的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讲,试错权是一种母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是子权。〔5〕
其次,西方人权理论主要解释现代西方国家,却无法说明人类社会的整体变迁,但新权利范式“试错权作为母权论与相互赋权论”却能阐述之。其适用范围更广。从试错权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是争夺试错权的进程。试错权是母权,但并非人人均能掌握该权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为什么少数人“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诗经·魏风》)因为整个社会财富再分配的试错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失去试错权的民众,“又稼又穑”,仍旧无法保护其劳动果实。封建君主拥有最大的试错权,所以他拥有最大的财富,较民众有更大的机会保护其子权比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为了便于其长期统治,英明君主也喜欢“赋权于民”,保护民众的子权。另一方面,既然老百姓的权利是君主赋予的,所以遇到昏君统治时期,老百姓的权利——既然为君王所赋,就可能被君王剥夺——随时可能失去保障。直到现代社会,人类才试图追求人人拥有平等的母权试错权。美国《独立宣言》虽然强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黑奴并没有真正掌握母权“试错权”——该权利不是上帝赋予的,是个人要用生命去争夺的——因此其子权无法得到保障,而只能继续成为别人财产权的一部分。直到南北战争,美国黑奴才有机会用自己的生命去争夺“试错权”,从而为自己或者下一代,赢得母权试错权,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子权。
第三,西方现代化道路的核心是“自由市场经济与自由民主”,然其实质是“允许少数人以侵犯人权的方式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新自由主义强调人人拥有平等的“自由权”,意思是说人人拥有平等的试错权,即公共领域的试错权属于每一个人。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意思是,公共领域的试错权可以平等竞争,谁抢到算谁的。“自由”竞争表面上看似公平,其实意味着在公共领域少数人已垄断了母权试错权———因为科学技术、生产资料被少数人掌握住,且不需要多数人的同意。其结果是,放任的自由主义是将公共领域的试错权“赠送”给少数人,而无需对少数人赋权和赋利,即允许其以侵犯人权的方式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当这种理念用于跨国领域之时,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教育、军事等领域的试错权可能会被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国家所掌握,导致其子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以非洲国家为例,20世纪80年代非洲推行“结构调整计划”,众多非洲国家经济领域的试错权逐渐被美国等国掌握,其子权尤其是财产权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其必然越来越穷,同时国内贫富悬殊。其所欠的债务无能力偿还,只能继续借贷。继续借贷意味着接受西方的条件:开放更多的市场,允许美国等国进一步掌握该国经济领域的母权“试错权”,其子权进一步被西方国家所侵犯,最终非洲跌入新自由主义所设计的“债务陷阱”。〔6〕综上所述,自由主义从理论到实践层面,均存在严重的缺陷。那么,用之指导西方法治实践,会遭遇哪些困境呢?
从试错权作为母权论的角度来看,容错法“试错条例”是对母权“试错权”立法,而整个西方自由主义只是对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子权立法。那么,为什么整个西方国家并未率先对容错法进行立法呢?最初的原因在于,自由主义鼻祖洛克所继承的自然法传统并不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其理论的出发点“自然状态”是一种虚构的,更没有认识到“试错法”对建构“自然状态”的重要性。所以说,即使洛克较为完整地论述了“天赋人权理论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但其思想体系只是基于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子权层面建构的,在实践上仍旧会出现重大的“纰漏”。那么,基于子权层面建构的思想体系需要何种弥补呢?洛克是否认识到自身体系存在重大的“纰漏”呢? 洛克考虑到现实的问题情境,很快发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第一,对于一切与公众有关的偶然事故和紧急事情,都不可能预见,因而法律也不可能都加以规定;第二,如果所制定的法律对于一切符合规定的情况或所有的人都严峻不苟地加以执行,也不可能不造成损害。〔7〕于是,洛克提出了令人“瞠目结舌”的“论特权”:“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8〕洛克所说的“特权”是可以违反宪法的,这与西方之后发展的宪政主义是不相容的。
我们可以从试错权的角度理解洛克之前提到过的“特权”存在的两个理由:第一,法制是对过去试错实践的总结与反思而制定的规范,因此它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新问题”。在新的问题情境下,需要提出相对合理的试错方案加以解决。那么,谁有这个试错资格(即谁有试错权)?错误的标准是什么?结合洛克思想的回答是:受民委托的官员拥有试错权。错误的标准是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第二,法律是针对以往“试错实践”基础之上制定的规范,而这种被判定为“错误”的实践需要不断地被反思、认识,这就导致法律自身需要修改,所以严格地执行既有的法律同样可能造成伤害,《宪法》亦不例外。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给出了相似的观点:“已制定的法律条文或已确立的司法先例并不一定是司法裁判的可靠依据,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未必就能很好地适应当今社会的需要,不断地重新审视既有的法律和先例,才是一个法院的良好行为,也才能使古老的宪法适应时代的需求。”〔9〕美国宪法较为完整地体现了洛克自由主义的思想,但该宪法毕竟是基于“子权”层面进行的立法,实践过程中需要新的试错之时,宪法的权威就要受到挑战,乃至需要不断地修正。下面分别从南北战争时期林肯总统和“大萧条”时期罗斯福总统的违宪案例,加以阐述。
(一)“梅里曼案”与违宪——基于试错权作为母权论的视角
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之后,军方指控约翰·梅里曼——巴尔的摩市一个“铜头蛇”——参与了进攻马里兰州军团以及破坏铁路桥梁等颠覆活动,将他逮捕。梅里曼的律师面见大法官坦尼,请求发给人身保护状。为了制止军方“无法无天”的行为,坦尼发出人身保护令状,要求驻守要塞的约翰·卡德瓦拉德将军偕同被捕的梅里曼出庭应讯。但卡德瓦拉德将军以林肯已中止了人身保护令状为根据,拒绝执行。坦尼又以蔑视法庭罪传讯他,这次这位将军不仅不出庭应询,干脆拒绝接受相关传票。为此,坦尼写下了“梅里曼案”的著名意见书,否认总统有停止人身保护令状的权力,并谴责了林肯暂停执行人身保护令状以及军事机关未经授权及聆讯就逮捕平民的做法。坦尼进一步说明了总统的权责。总统拥有的唯一的权力在于“确保法律(宪法)之被忠实执行”及协助法院执行其判决。“他的职责是,如果司法机构的工作在没有行政力量帮助时遭到无法克服的抵制的话,给予其一定的协助;但是在实施这种权力时,他从属于司法机构,帮助其执行程序和判决。”如果像本案这样,行政部门不顾司法权,而代之以容许军事统治的话,那么,“美国人民从此将不再生活在法治政府之下,人民的生命、自由及财产,将不再受法律的保障,而要仰息于军区司令官的喜怒好恶了。”〔10〕
林肯没有直接答复坦尼的责难,他在致国会咨文中阐明了理由:由军方对危害公共安全者施予逮捕和监禁,是因为法院不足以对有组织的叛乱,作适当的处理;总统虽然有责任忠实执行法律,但也不能因为拘泥于一个法律,而妨碍政府戡定叛乱,致使所有的法律都不能执行,从而陷政府于崩溃瓦解之境;宪法容许在叛乱期间停止人身保护令,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行使此项权力,因而遇到紧急事变发生,便必须容许总统对此事行使其裁量权。林肯进而认为,“由于该规定显然是为危险的紧急情况而制订的,我们就不能认为,该文件(宪法)的制订者期望在任何情况下危险都会按常规发展,直到国会能够召集会议为止;而此时叛乱可能会阻止这样的集会。”民事法庭办事极为缓慢,不适合处理非常时期的这些案件。如果根据人身保护法予以释放,等候审讯,这些人就会继续从事叛逆活动。军事逮捕的目的是预防,而非惩罚。被拘留后,“他们就不能援助叛乱了。在危险过去以后,他们不经审讯迟早便会获释。”林肯敢于对抗司法,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的依据正是洛克的政府特权理论。约翰·麦克里兰提到,“行政部门的这项固有权力,林肯总统在美国内战时颇加援引,他说,为了挽救联邦,总统必须作一些可能非法,而且几乎确定违宪的行政决定。”〔11〕
从试错权作为母权论的角度,该如何理解“梅里曼案”呢?应该说,作为美国首席大法官坦尼,依据宪法维护公民的权利,是无可厚非的,但为什么林肯及其民众均不支持他呢?根本的原因在于,坦尼对权利的理解还停留在子权层面。和平时期,总统行使试错权之时公民的生命权等子权会获得严格的保护。战争时期,总统所拥有的母权试错权,较和平时期的试错权权力更大,因为战争时期总统拥有的母权试错权,可以直接拿士兵的生命、自由与国家财产进行试错。只要其试错是合理的,他就可以免责。为了赢得战争,这种母权给予总统对潜在的公民限制其人身自由,是非常有必要的,某些情况下可以大量减少士兵的伤亡。为了防止敌人拿到对其有利的信息,这一母权允许总统阻止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权”等权利。林肯显然认识到“自由”可能造成的危害:“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人身保护法’的掩护下,叛乱者指望在我们中间建立一支很有效的间谍、告密者、接济者以及他们事业的同谋者的队伍。”〔12〕林肯也承认,这些强硬措施,在和平时期是违反宪法的。〔13〕然而,在“叛乱和入侵的情况下”,是符合宪法的。〔14〕为什么林肯认为和平时期是违反宪法而战时是符合宪法的呢?关键在于战时试错权的内涵与和平时期“试错权”的内涵不同,而美国宪法主要是根据和平时期的试错实践制定的,对战争时期的应变不足。林肯与坦尼分歧的核心是“宪法是否赋予总统以战时特权”。如果认识到林肯拥有战时的“试错权”是一种母权,像禁止“人身保护令”等子权,是非常合理的。坦尼的执着精神固然可嘉,可美国的宪法是建立在子权层面的,他本人也没有认识到母权试错权的存在。那么,林肯是否最终获得隐性的“试错权”了呢?1863年3月3日,国会正式通过一项人身保护法,授权总统于叛乱期间,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可以颁发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停止人身保护状之命令。〔15〕该法律的通过,意味着大法官坦尼控告林肯总统“违宪”被其否定了。美国没有明确的“试错条例”授予林肯总统“试错权”,但上述法律的通过最终保证了林肯获得了隐性的“试错权”。
(二)罗斯福“新政”与违宪——基于试错权作为母权论与相互赋权论
面对美国历史上这场前所未有的大萧条,胡佛总统坚持传统自由主义,认为在经济领域,政府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只对经济进行规范和管制,反对联邦政府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救济失业者。他认为经济自由的丧失最终会危及人民的其他自由、自治等权利。然而,坚持传统意识形态“放任自由主义”的胡佛,最终未能帮助美国走出危机。罗斯福总统推出的新政,是要真正解决美国当前遭遇的实际问题。“新政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的,它是功利的,看重的是效果。它不是道德愤怒,是解决实际问题。新政人看不起不能见效的理论,最讨厌的莫过于意识形态的教条。”〔16〕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实际问题呢?面对新的历史情境,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基本方法是相同的“试错法”。〔17〕罗斯福的名言则是:“一个失败了再试一个,关键是要去试试。”〔18〕新政最大特点是其实验性,是为了反对教条化的自由主义。事实上,布兰代斯大法官敏锐地看到大萧条的现实,认为州应该成为社会经济变革的实验室,这正是联邦制的优越之处。〔19〕
从试错权的角度看,放任自由主义表面上强调人人拥有平等的试错权,但实际上在生产资料被少数人占有的社会中,市场领域的试错权被少数人完全控制,而拒绝再分配的自由主义——其认为市场已经完成财富的分配,必然导致美国国内贫富严重两极分化。罗斯福上任之初,要求人民赋予他战时总统的“特权”。基于试错权作为母权论的观点,罗斯福所说的特权主要是指经济领域的试错权。这意味着人民或者垄断集团拥有的试错权被部分让渡给总统,即在经济领域,垄断集团的试错权减少,政府的试错权增加。拥有更多试错权的罗斯福总统上台之后,推出了社会保障法、银行法、税收法、全国复兴法等系列法律。既然是试错,新出台的法律就有可能与宪法相抵触。但在新政之初,罗斯福并没有获得隐性的母权“试错权”,违宪难以避免。1933年6月,罗斯福推出了《全国工业复兴法》,但该法律在1935年初涉及“巴拿马炼油公司案”中被最高法院判为部分违宪。1935年5月27日,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休斯在“谢克特家禽公司案”中追问道:“经济危机是否创造额外的政府权力;国会的此项权力委托是否合法;《全国工业复兴法》是否越出了政府在州际商事条款下的权限。”大法官们的回答是:“特殊情况下并不创造或扩大权力;国会可以将部分权力委托给总统行使,但不能开空头支票;只有当州内活动‘直接影响’到州际商事时,联邦政府才有权监督。”〔20〕所以《全国工业复兴法》再次判为违宪。同日,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农业贷款抵押法,宣布总统无权罢免独立监管委员会成员,给罗斯福的新政立法及其本人一个下马威。〔21〕新政之初,联邦政府以税收和促进公共福利为宪法依据,通过《农业调整法》,鼓励农民休耕减产,保证正常的市场价格,并以征收农业产品加工税的形式,补贴自愿减产的农民。1936年1月,这一解决农产品过剩危机的政策被最高法院六位大法官判处了死刑。其理由是,《农业调整法》中农产品加工税根本不是税收,而是将一部分人的财富转向另外一部分人的口袋。从试错权作为母权的角度看,《农业调整法》提出新的试错实践,自然会影响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子权,此处最明显的是影响财产权。但毕竟,此时的罗斯福尚未获得隐性或显性的“试错权”,所以被判违宪是难免的。1935年8月,国会通过了一项保护矿工权益的法律《烟煤保护法》,但1936年3月,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结束了其短暂的生命。其理由是,矿主与矿工之间的协议是“地方性的”,其对州际商事的影响是间接的,国会无权规制。〔22〕从试错权的角度来看,该领域的试错权停留在州这一层面,联邦政府没有该领域的“试错权”。此后,最高法院又推翻了纽约州的最低工资法。〔23〕最高法院对“新政”各项立法的系列打击,让罗斯福痛下决心,尝试倡导宪法改革,〔24〕或者说罗斯福需要拿到修改宪法的“试错权”,否则新政推出的立法将无法长期“存活”下来。罗斯福的机遇来自1936年连任总统成功,这说明民众对他的“新政”颇为认可。于是,“见风使舵”的最高法院转向认同“新政”推出的各项立法。表面上,最高法院顺从了民意,但从试错权的角度看,选举是人民将“试错权”让渡给总统等国家领导人,罗斯福连任成功,是人民认同了罗斯福的“试错”方式,这种试错方式主要是通过各项“立法”来体现的。所以,最高法院顺从了民意,意思是认同罗斯福拥有隐性的试错权。
罗斯福“新政”遭遇守旧派的指责,称其搞独裁,颠覆美国体制,控制国会,操纵最高法院。〔25〕保守派对其指责,充分说明了传统自由主义根本没有任何理论资源支持罗斯福的“新政”。我们需要从“试错权作为母权论与相互赋权论”的视角重新理解“新政”。新政之前,美国人民、州政府在经济领域享有大部分的试错权,行使母权试错权的人民对自身的子权负责。这种情况下,试错能力强的个体或组织通常获得更大的利益,试错能力弱的个体获益较少,社会最终必然会出现严重的贫富分化,出现了垄断资产阶级。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倡导的“放任自由主义”。当经济领域的试错权让渡给政府之后,政府就要对人民进行赋权,于是经济领域的自由权等权利与传统自由主义将截然不同。就自由权而言,传统政府不参与经济活动,试错权在民,于是经济领域的自由权是由人民自行负责;当经济领域的“试错权”让渡给政府之时,人民在该经济领域的自由权等权利,是由政府赋予的。所以,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自由权。前者是因个人拥有试错权,故而个人对自由权自我负责;后者是因为让渡了试错权,要求政府重新赋予自由权等权利。胡佛总统显然认识到这两种不同的“自由”,于是他在1934年发表的《对自由的挑战》中将新政称为,“一次重大的转折,从美国那种即便政府也不能侵犯的人权概念,转变为将人全部从属于政府的那类哲学。如果新政继续下去的话,是对自由的极大损失。”〔26〕由于胡佛没有认识到试错权的母权特性,以及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的子权特性,所以传统自由主义缺乏对“子权”动态性的理解与必要的心理准备。大萧条迫使美国尝试新的试错方式,因为坚持传统自由主义的胡佛无法解决美国的现实问题。而试错权的让渡,必然导致子权内涵的变迁。这种调整传统自由主义者颇不适应,甚至是无法理解的。
“用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解读中国法治实践、中国法治道路,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是法学法律界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27〕整个西方法制实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思想体系之上的。中国法制要在国际上占据话语权,就必须与西方自由主义进行对话。其中,权利理论是对话的核心所在。中国惟有基于自身的实践,在吸收西方优秀文明的基础之上,才能建构符合本国国情,进而引领世界法制理论和实践。我们认为,深圳市、上海市、广东顺德推出的容错法“试错条例”,是一次重要的机遇,该条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批判西方自由主义权利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新权利范式“试错权作为母权论与相互赋权论”,进一步为容错法“试错条例”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新权利范式认为,自由主义作为西方宪政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权利理论是建立在子权层面的,所以才会出现理论与实践“打架”的现象,比如南北战争时期林肯和罗斯福新政的“违宪”。新权利范式较自由主义权利理论更具解释力,所以说容错法兼具“中国特色和普遍性”。
注释:
〔1〕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03/16/content_4306229.htm, 2006年3月14日。
〔2〕《上海拟设改革创新奖 免责条款为试错护航》,《文汇报》2013年4月9日。
〔3〕http://dangjian.people.com.cn/n/2013/0509/c117092-21416509.html, 2013年5月9日。
〔4〕〔5〕周志发:《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与重建》,《学术界》2015年第1期。
〔6〕周志发:《新自由主义的实质:新殖民理论——兼论非洲结构调整计划》,《学术界》2015年第12期。
〔7〕洛克为“特权”存在的必要性还提出了另外一个理由:在有些政府中,制定法律的权力不是经常存在的,而且对于执行所需的快速来说,它的成员过于众多,因此它的行动也过于缓慢。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2—103页。
〔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02、104页。
〔9〕〔10〕〔12〕〔13〕〔14〕〔15〕〔19〕〔20〕〔21〕〔22〕〔23〕〔24〕任东来、胡晓进:《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313、141、142—143、143、143、242、242、245、245、246、246、248页。
〔11〕〔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3年,第272页。
〔16〕〔18〕〔25〕〔26〕钱满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北京:三联书店,2006年,第91、100、94、99页。
〔17〕在创新领域,罗斯福总统与邓小平同志均得遵守“试错法”。不同的是陈云、邓小平采用了更加形象的说法“摸着石头过河”渐进试错原则。
〔27〕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12-08/5593281.shtml, 2013年12月8日。
〔责任编辑:嘉耀〕
周志发,博士,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副研究员;郝子怡,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资助课题“中国改革开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研究(FX2013018)”阶段性成果;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资助。